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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6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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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屆“中部崛起法治論壇”論文綜述

時間:2015-11-11   來源:  責任編輯:elite

  第八屆“中部崛起法治論壇”圍繞以“增強全民法治意識,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為主題,對群團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作用、法律權威和法律信仰的確立、領導干部“關鍵少數”法治觀念、法治社會下守法普法問題、依法維權與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機制等方面的問題進行了研究并提出了有價值的見解。

  一、群團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作用

  有學者指出,群團組織作為我國社會組織的主力軍,在角色定位上,既是法治社會建設的客體,又是法治社會建設的主體。要想使群團組織充分發揮其作用,必須正確認識群團組織的地位與功能,理清群團組織與政府的關系,制定統一的社會組織基本法,完善群團組織的法人治理結構。要按照建立現代社會組織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產權清晰、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有學者認為,在依法治國建設的大背景下,群團組織參與司法的現象越來越普遍、越來越深入。群團組織參與司法的意義重大,它既是黨在司法領域堅持群眾路線的體現,也實現了人民在司法領域內的當家做主,還是實現司法監督、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法治的必由之路。

  有學者對環保社會組織在環境法治建設中的地位進行了研究,指出環保社會組織是環境守法的推動者,是環境執法的監督者,是環境立法的建言者,是環境司法的參與者。為有效發揮環保組織的主體地位,作者認為應當加強環保社會組織與政府、企業及公民的良性互動,提升其專業能力,建構“G-E-C-O”的良性互動關系。

  二、法律權威和法律信仰的確立

  有學者提出,維護和樹立司法權威的主要路徑,即依靠黨的領導,完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促進司法公正公開民主,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完善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建設公正廉潔的司法隊伍。

  有學者提出,要平息無理纏訴,要建立多元化矛盾解決機制,讓法院不再單打獨斗,完善信訪機制,引進聽證制度。對無理纏訴,且經過思想教育仍繼續纏訴的,法院可加入失信名單、進行罰款拘留和刑罰。

  有學者認為,法官的形象是影響司法權威的“軟力量”,對于法官形象塑造必須首先有一個本體性的反思,同時必須在塑造導向上實現從輿論引導到公共關系的轉型,在塑造路徑上實現從科層化到去科層化的轉型,在塑造意識上實現從宣傳到傳播的轉型,在塑造品質上實現從道德敘事到司法敘事的轉型。

  也有學者提出了中國法律權威的塑造路徑,包括引導民眾認真對待權利,穩步推進促成法理型權威的確立,促進法理型權威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融合,提升權力的公信力,持續不斷的宣傳法律。

  關于法律信仰問題,有觀點認為我們將要建立的是對“自然法精神”的信仰,而不是對國家管理工具——制定法的信仰,這種法律信仰是一種超乎理性的,使人們自愿相信、自愿去實踐的一種理念,國家只有制定真正合乎“自然法精神”的法律才可能被人們所信仰,有了這種信仰,人們就會自覺守法,而這種普遍的守法狀態,就是法治社會的終極追求。

  三、領導干部“關鍵少數”法治觀念研究

  有學者就進一步增強和提高領導干部“關鍵少數”法治觀念提出以下主要對策建議:應當進一步組織領導干部,加強對黨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及其精神的學習,使他們真正樹立法治的信仰;應當將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法治文化教育作為一項長期戰略任務來抓;應當健全領導干部違法責任追究的機制,確保違法必究,使領導干部切實增強對法律的敬畏感;應當健全對領導干部實施法治狀況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領導干部增強法治觀念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應當健全對領導干部實施法治狀況的督促檢查和法律監督機制。

  有觀點認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不僅使個案失去公正的結果,更是對司法公信力和法律尊嚴的損害。要防范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既需要從制度著手,構建起領導干部不敢干預司法的制度體系,也需要增強法官的獨立性,讓法官有能力對抗領導的干預,另外,要加強領導干部的法治理念培養,讓其自覺維護司法的獨立性,不隨便干預司法。

  也有觀點認為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就是要一方面要讓 “關鍵少數”領導干部形成對法律權威的認同,其要以憲法法律為行動指南,另一方面則要“關鍵少數”領導干部產生對法律的忠誠、崇尚心理,“關鍵少數”要信仰法律,要做學法、守法的表率。而且作者還提出了提高領導干部“關鍵少數”法治觀念的對策,即加大法治宣傳力度、讓領導干部“關鍵少數”學法信法帶頭守法;加強憲法法律的實施與完善、在“關鍵少數”領導干部中樹立憲法法律權威;強化法律監督,將“關鍵少數”領導干部的權力運行置于陽光之下。

  四、法治社會下的守法普法問題研究

  有學者認為,當前我國守法的實施主體認識存在局限性,守法的主觀能動性未能調動起來,守法方面的普法教育針對性較弱,據此提出了提高全民守法的建議,包括建立并完善普法制度體系,培養并提高守法、用法意識,限制公權力、完善居民自治體系,加大違法成本、完善信用體系。

  也有學者提出,當今我國社會守法存在的問題包括群體性事件問題,個體守法存在的問題和公權力守法問題。而要提升守法實效,關鍵在于執政黨依法執政,核心是各級政府依法行政,前提是全社會真正樹立起法律至上意識,基礎是全體公民既敬畏法律,又自覺服從和維護法律。

  而有的學者對法治社會下的警察守法進行了研究,指出警察守法兼有一般公民意義上的守法和作為執法主體守法的雙重性,并提出了法治社會下警察守法的實現路徑:包括著力打造“法治警察”,保證權力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著力打造“為民警察”,保障人民安居樂業;著力打造“能力警察”,提升警察執法規范化水平;著力打造“監督警察”,提高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著力打造“責任警察”,推進警察隊伍建設。

  五、依法維權與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機制研究

  有的學者在分析了我國當前離婚特征和原因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弱勢方離婚救濟制度的建議,一是保障離婚案中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如農村基層組織應加強普及與婦女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應重視村民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多機構相結合的調解職能,要加強法院與基層群體或組織的溝通協作,二是加強對無過錯方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三是確立離婚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四是建立離婚后扶養制度。

  有學者則以農村群體性事件為切入點,提出了農民維權保障途徑,首先,應切實提升維權意識,確保群眾合法權利,做到公平為先、民生為本、強化權力監督、全力提升政府公信力。其次,應依法完善群體性事件處置程序,做到不斷完善法律、法規,依法規范相關部門職責,應完善社會管理監督平臺。第三,應切實提升司法公信力。應做到簡化司法程序,重視司法調解,加強司法監督。第四,應完善科學決策、依法行政建設。做到積極完善政府綜合服務平臺建設,不斷推行便民服務措施,全力提升政府公信力。第五,應依法建立和拓寬訴求解決通道。做好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訪,重視日常行政工作的“自訪”、“主訪”和“下訪”,紀檢、監察“專”訪,網絡及廣大群眾的“揭”訪,司法“導”訪等工作。從而維護法律尊嚴,確保社會公平正義,有效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有學者提出“依法維權與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機制”的關鍵是制度設計、重點是主動化解、切入點是信訪回應、難點是息訴罷訪。一是改變信訪考核的模式、取消上訪排隊通報機制,二是從立法上界定非法上訪、鬧訪、纏訪、串訪等惡意上訪與正常信訪的區別,三是建立各級機關首接負責制,四是鞏固黨委牽頭的聯調機制,五是夯實化解矛盾糾紛的法律基礎,六是繼續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有學者提出關于涉訴信訪終結機制運行的改進與創新。具體包括:從實體上,改善涉訴信訪終結機制的合理性,明確涉訴信訪范圍,統一涉訴信訪終結類型,明確涉訴信訪的終結標準;從程序上,增強涉訴信訪終結制度的科學性,設立涉訴信訪終結專職審查機構,簡化終結流程,搭建涉訴信訪終結查詢平臺;從配套上,解決涉訴信訪終結機制的規范性,注重涉訴信訪源頭預防,打造首個涉訴電視欄目促進信訪公開,搭建良性法律職業共同體,適度規制媒體炒作輿論等多種有針對性、操作性的應對創新舉措。

  關于化解社會矛盾工作的問題,有學者從基層檢察機關的角度提出了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的對策建議。具體包括:大力強化工作舉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如強化風險評估預警舉措,促進服判、息訴、罷訪工作,推行“人性化”特色服務;繼續健全工作機制,降低社會對抗風險,如建立保護未成年人的附條件不起訴機制,健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下的刑事和解機制,落實捕訴階段的辦案風險評估機制;不斷加強管理創新,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如建立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基地,推進廉政建設,依托社區矯正工作平臺,創新社會管理,開通“兩微一端”新媒體平臺,實現檢民互動,新建檢務公開大廳,打造陽光檢務。

  六、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保障公民訴求權利研究

  有學者提出,根除虛假調解的途徑首先是要求決策者要摒棄急功近利的思想,以科學的態度看待調解制度的社會功能,制定一個調判結合、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的司法解決糾紛方式。其次,要加強對調解工作的監督與改進,在監督中發現問題,糾正問題,在糾正中完善制度,真誠對待當事人的訴求。

  有學者對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進行了研究,指出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包括理解上的偏差,適用中的混亂,案件任務下的濫竽充數等等。而且作者指出對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運行中出現的偏差,要使其回到正常軌道,需要觀念上的擺正、制度上的完善、配套措施的跟進,需要在現有的人民調解及司法確認制度的基礎上實現人民群眾、人民調解員、人民法院三位一體的改進。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回應人民群眾對糾紛解決途徑的不同追求,更加便捷、及時地解決矛盾和糾紛。

  有學者對農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進行了分析,指出建設農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為廣大城鄉居民提供便捷化的基礎性法律服務,是為了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權益中的權威作用,同時引導和支持群眾依法、理性維權。作者還指出當前農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構建中存在很多問題,包括法律人才資源分布不均衡,法律人才服務基層實效不高,鄉鎮司法隊伍力量不足,法治宣傳教育不適應形勢需要。據此,作者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即加強鄉鎮司法所建設,引導法律專業人才向基層流動,盡快全面設立公職律師,促進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發展。

  七、司法改革重要問題研究

  有學者以刑事訴訟中檢法關系為視角提出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審關系,而現行的以倫理為本位的中國“熟人社會”語境下,訴審關系的異位卻與“以審判為中心”觀念相左,作者從社會關系論的角度,架構“陌生人”理念,切斷刑事訴訟法中檢法關系的利益輸送導管,重新界定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輔之以起訴“雙重案卷”制度、禁止程序回流制度、探索訴審異地管轄制度,并消解熟人社會規則建立的動力,以此來沖破由政治、利益為紐帶建立起來的“司法交易”藩籬,轉而建立起一種新型的契約文明和契約社會,實現獨立、權威、正義的“審判中心主義”。

  而立案登記制作為司法改革的重要方面,有學者便對立案登記制實施保障機制進行了研究,并指出立案審查制向立案登記制的轉換,意味著立案程序由職權模式向訴權保障模式的轉變,使更多的糾紛得以通過訴訟渠道解決,為處理“立案難”問題提供了制度依據。但是立案登記制的實行也加重了法院的審判任務,尤其是中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壓力。而基層法院作為初審法院,以分流案件、解決糾紛為基本職能,兼顧社會管理創新。立案登記制實行后,基層法院的案件受理量和審理難度出現雙增加,在此情形下,基層法院既要履行好審判職能,又需要保障立案登記制順利開展。這要求確立司法數據動態分析機制,司法資源優化配置機制以及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也是我國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有學者歸納出我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在實踐中有4個特征:即速裁機構的設置不統一、速裁案件的范圍不相同、速裁規則的操作較混亂和速裁文書的制作不統一;作者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精神對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踐的障礙進行檢討,針對其“認證虛無化”、“庭審形式化”、“辯論省略化”和“裁判迅速化”等4大悖論,提出創設一種書面審理的處罰令程序來處理輕微刑事案件的主張;從憲法學、訴訟法學和社會法學等維度對創設處罰令程序進行法理透視與分析;闡述處罰令程序的公平和效率構建原則與創設處罰令程序的具體路徑,以完善我國刑事訴訟制度。

  另外,司法改革要求健全陽光司法工作機制,其中包括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制度。有學者便以提升裁判文書說理質量為視角,提出了現行裁判文書上網制度存在的問題,包括對裁判文書上網工作支持不到位的問題,對生效裁判文書選擇性上網的問題以及重點案件裁判文書上網突出性不夠的問題。因此,對裁判文書上網需要在制度和方法上進一步改進和落實。一是設定生效裁判文書上網制度的階段性目的,二是完善現行生效裁判文書上網制度的措施,明確和細化現行裁判文書不予上網的情形,要公開生效裁判文書不上網的原因,建立生效裁判文書上網爭議解決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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