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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立法

時間:2015-04-13   來源:  責任編輯:el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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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域霧霾治理的新途徑——長三角區域

  大氣污染防治協作立法

  近年來,長三角三省一市(蘇浙皖滬)大氣污染越來越嚴重,針對這一現狀,2014年1月7日,國家八部委共同構建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在上海宣告啟動,在此背景下,探索和推動長三角大氣污染防治區域協作立法,進而實現區域立法協作機制與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的無縫對接,就顯得十分必要。

  寧波市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浙江萬里學院法學院教授易凌,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易楠和浙江萬里學院法學院周思平在共同完成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區域地方性法規沖突與協調研究》成果中認為, 區域性、復合型大氣污染是我國當前以及今后一段時期內所面臨的主要大氣污染問題。由于大氣污染的擴散性,相比省市單獨立法,區域聯合和開展協作立法更有利于大氣污染問題的有效防治。目前,長三角三省一市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立法論證已經完成,長三角省級人大開展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立法在全國尚屬首次,此種新模式可為珠三角、京津唐乃至全國霧霾治理,以及長三角地區其他領域立法探索一條新途徑。

  一、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法規的差異沖突現狀

  經研究發現,長三角地區大氣污染法規的差異沖突主要體現在大氣污染物違規排放,城市餐飲油煙排放,機動車排氣污染,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方面。以大氣污染物違規排放處罰為例,浙江和上海兩地規定對于排污單位違反排放許可證規定處罰的下限是1萬元,而江蘇和安徽的下限則分別是10萬元和20萬元,是前兩地的10倍和20倍;對違規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罰款的上限,浙江和上海是10萬元,而江蘇和安徽規定的上限是100萬元,后兩地是前兩地規定的10倍。對于同事項、同責任在同一區域處罰力度的不同,會發生同事不同罰而導致處罰不公。罰款額過低時,懲罰的威懾作用不能充分發揮;而罰款額過高又會過度損害企業的經濟利益。另外,在長三角二氧化硫排污費收費標準方面,江蘇和安徽的二氧化硫排污費征收標準均為1.26元/公斤,而上海的收費標準卻是4元/公斤,上海的標準比江蘇和安徽的高出2.74元之多,差異較大,其結果一是容易出現一些化工中小企業為了降低經營成本而搬遷到收費低的地方生產經營,導致產業污染源的轉移,污染問題最終還是沒有解決;二是導致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費征收規則不統一,影響了大氣污染跨區域治理的協同管理。

  因此,有效整合資源,開展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立法迫在眉睫,在區域立法協調中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統一的區域排放清單制度,制定科學合理的標準,統一協調區域罰款力度和區域排污費征收等標準。

  二、有效開展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立法的建議

  (一)借鑒先進協作立法模式

  開展區域協作立法是解決長三角區域法規沖突較為有效的途徑之一。長三角地方人大或政府可以通過訂立聯合立法協議,制定區域統一規則,通過長三角三省一市人大或政府的聯合立法或協作立法,制定統一法規或規章,減少區域內的多頭立法或重復立法。至于協作立法模式,我國東三省在政府規章協作立法層面已經開創先例,一種是共同起草,另一種是由一個省級政府立法機關牽頭起草,其他省市予以配合。長三角三省一市的協作立法可以借鑒東三省經驗。

  (二)設立長三角區域立法協調機構

  要協調長三角區域法規沖突,開展區域協作立法,可成立立法協調機構,完善長三角區域立法合作和司法協調職能。對該協調機構,作如下構想:第一,該立法協調機構的委員會成員應由具有豐富立法工作經驗又能充分代表長三角各地利益的各領域專家和長三角各地區立法機構負責人組成,定期召開會議,討論重大立法項目,同時,指導各地立法實踐,協調各地立法沖突,從而有效降低法規政策壁壘。就人員組成來看,還應吸收政府行政執法部門一線工作人員參與立法協調,使立法內容更貼近實際,這樣將會使協調立法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利于解決“執法難”的困境。第二,立法協調機構的經費來源可由各省市按比例撥付,并納入長三角各省市財政預算。第三,立法協調機構還必須肩負起監督職責,做好區域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

  (三)開展區域協作立法前置工作

  1.長三角各地立法機關包括地方人大、政府可不定期召開立法協作會議,特別是要圍繞5年內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的制定召開會議,溝通立法信息及情況。

  2.建立長三角區域立法相互征求意見制度。各省市立法機關在立法草案基本成熟提交審議前,應專門書面征求其他省市人大的意見,避免與其他省市現行規定的內容相沖突。

  3.加強立法信息交流。區域內各立法機關對有關立法的進展情況,立法中遇到的難題及解決措施,新出臺的法規、規章文本通過各種渠道及時交流,相互借鑒。

  4.備案審查。長三角地區各自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要報區域立法協調機構備案。立法協調機構應對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進行依法審查,對違反上位法或相互沖突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要提出意見進行協調修改完善。

  (四)實施區域協作立法

  具體實施區域協作立法時可采取二種方式:一是對于帶有系統性、全局性,社會普遍關注、各地群眾共同關心的熱點、難點、重點立法項目,三省一市人大可成立聯合工作組開展聯合立法,制定共同法規,具體由聯合工作組負責起草條文,待草案成熟后,分別提交各省市立法機關審議通過,然后各自公布。二是對于有共性的一般立法項目,可由一省或一市牽頭組織起草,其他省市予以配合,草案成熟后,其他省市予以認可或結合本地特點稍加完善就可提交審議,立法結果由三省一市資源共享,法規、規章各自公布。這種立法協作是一種工作協作,不涉及立法權限的改變,既可以節約寶貴、稀缺的立法資源,又能從源頭上避免長三角區域立法沖突,從而有效規范和促進長三角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法制進程。

  (五)完善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從整體來看,仍然側重于點源控制,沒有設立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專門章節甚至條文,沒有把大氣污染防治的重要性上升到保證大氣環境安全的高度,以致制度建設缺乏系統性和全局性。因此,在區域大氣污染防治方面,建議該法設立專門的一章“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建立健全關于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專門制度,建立健全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立法和聯合執法機制;在法律責任部分,應當設立專門的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法律責任,如針對信息通報、協作立法、聯合執法等方面設立一些新的責任。目前,該法修訂意見稿仍缺乏這方面的規定。

  (六)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法》

  要有效協調解決區域大氣污染法規沖突問題,通過國家層面制定統一法律的方式應該說是最為有效的途徑。采用區域協作立法的方式來解決區域立法沖突,這是針對立法協調工作處于起步階段,為盡快推進工作開展所采取的辦法,因為采用區域協作立法的方式相對于制定國家層面的法律來協調立法工作方式而言,具有較容易推動的優點,同時也比較符合現階段長三角各地經濟發展存在一定差距、經濟一體化開展不夠深入、存在變數較多等客觀情況。但到區域法制協調工作取得較大進展,經濟協調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制定全國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法》來統一區域法治協調工作是其必然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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