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2-26 來源: 責任編輯:att2014
推進城市治理法治化
-----全國副省級城市法學會第二十六次年會暨論壇綜述
全國副省級城市法學會第二十六次年會(2014年)暨論壇由南京市法學會承辦,本次會議的主題為“城市治理法治化”,重點圍繞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概念及其理念、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體系(領域)、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方式等問題展開研究。本次會議共收到論文120余篇,以貫徹落實中共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主旨,從不同的視角對城市治理法治化進行深入思考。現將會議論文和研討中提出的觀點綜述如下:
一、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概念及其理念
城市治理現代化是城市治理轉型的最終追求,然而在許多城市治理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低效率城市治理困境”,即城市發展績效差、城市治理能力弱、城市法治建設不完善之間因果關系的死循環導致城市治理能力始終走不出低水平和低效率困境。實踐證明,法治建設是破解“低效率城市治理困境”的必然選擇,這對探索提升城市治理現代化路徑有著強烈的現實意義。
(一)城市治理法治化的概念
“城市治理”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它是指多元的城市管理主體依法管理或參與管理城市地區公共事務的有效活動。在我國,“城市治理”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城市治理”包括人大、政府、司法機關、各種社會組織、公民個人等眾多治理主體,狹義的“城市治理”的治理主體主要是政府。與“城市治理”相聯系的還有“城市管理”,這是指政府及其組成部門依法行使行政權力,對相關城市公共事務和秩序進行組織、服務和監管的活動,它是城市治理的基礎性內容。
有學者認為,“城市治理法治化”是指在選舉民主、協商民主、自治民主的基礎上,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進行城市治理、保障市民權利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的制度安排與實踐過程。這一概念具有三個要素:以人民民主、保障人權等為價值追求,這是其價值規則;以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的制度構建為基本形式,這是其制度規則;以實現上述價值與制度為實踐過程,這是其實踐規則。從這一意義上說,“城市治理法治化”等同于“法治城市”。
(二)城市治理及其法治化的理念
法治思維是城市治理的指導思想。如何在法治思維下對城市進行有效治理以實現城市的和諧有序發展,如何運用法治思維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是值得深入探討的重大課題。
有學者指出,我國城市治理法治化具有法治中國所應該具有的人民民主、尊重人權、良法治國、依法執政、分權制衡、程序正義等基本元素,同時也應具有自身的一些核心價值。這些價值主要表現在: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目標應該是“好政府,好社會”;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理念應該是“全面治理,服務為主”;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主體應該是“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形式應該是“硬法為主,軟法為輔”;應該說,上述核心價值是人類社會最根本的價值需求,是推進城市治理法治化的至上規則,也是城市治理中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的行為指南。
城市治理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生態、社會管理的方方面面,有學者則從依法行政的角度,探討在城市治理過程中,如何秉承法治理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以提升城市治理法治化水平。城管部門在我國城市治理中有著重要的地位,有學者對城管部門的法治思維進行了研究,認為城管部門進行城市治理應當秉持以人為本、柔性執法的理念,從根本上解決城管執法領域的暴力傾向問題;必須正視城管執法體制存在的尖銳矛盾;樹立大城管理念和共同治理理念,樹立以人為本、柔性執法理念,形成城管部門與其他執法部門的更大合力,形成公眾參與、政民合作、民主行政的新局面。
二、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體系(領域)
(一)城市治理法治化體系的綜合分析
針對城市治理法治化過程中出現的諸如基本理念尚未確立、基本制度尚不健全、治理能力碎片化現等現象,有學者從綜合法學派的角度出發,試圖尋找城市治理法治化的綜合性實現途徑。他們認為,法治實際上是價值、制度與事實的統一與綜合。因此,就城市治理法治化過程中的種種問題,必須構建城市治理法治化的整體框架,并遵循三大法治規則:價值規則,即堅守城市治理法治化的核心價值;制度規則,即完善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制度體系;實踐規則,即形成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制度合力。
有學者特別提出,應重視城市治理的頂層制度。從理論分析的邏輯結構上說,至少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是應使“城市治理”這一概念成為執政的主流話語。至今為止,執政黨歷次工作報告都沒有使用這一概念。建議中央出臺城市治理的專門文件,將“城市治理”、“城市治理法治化”納入中央層面的工作報告中,并將其視為“法治中國”及“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主要內容。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應加緊調研制定城市治理專門法律的可能性,并在其中規定城市治理的專門行政主管部門。只有這樣,才有可能建立健全城市治理法律體系。三是現階段應以提高立法質量為突破口進行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制度設計。地方人大應充分利用立法權和重大事項決定權,在城市治理方面改變法規起草工作過分依賴政府部門的局面、增加自主立法的數量,逐步縮減政府規章的數量,通過立法聽證會、專家咨詢、媒體征求意見和建議等形式廣泛吸納民意、提高立法質量;設區的城市應充分利用《立法法》修正案擬賦予282個設區城市地方立法權的契機,就城市治理的立法項目提前布局,及早謀劃。
城市治理法治化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從其實踐流程看,首先要有能夠體現多數人意志的法律的制定,其次要有嚴格依據法律規范的法律的執行,最后要有能夠體現公正的對法律實施及其效果進行的評估和糾錯。基于此,有學者認為城市治理法治化的調整范圍至少應該包括立法、執法、監督、救濟四個方面,而不僅僅是城市治理執法這一個環節。
(二)城市治理法治化體系的具體領域
1、城市經濟建設領域治理法治化
經濟發展是整個社會的基礎和核心,推進經濟管理現代化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應有之義。多位學者就城市經濟建設領域治理的法治化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天然地體現著國家和國民、政府和市場之間的關系。有學者提出,法治財政標準化建設是構建現代財政制度、提高理財水平的實現路徑。法治財政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重要突破口,并為建設法治政府提供完善的財政保障機制,通過法治財政行為來倒逼政府行為,促進科學民主法治社會建設。
在經濟社會發展中,行業協會正在逐步承擔微觀管理的職能,逐步分擔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服務功能也明顯增強。然而,我國包括行業協會在內的NPO方面的法律法規存在建設滯后和修訂緩慢的問題。有學者針對這些問題,建議城市人大常委會和城市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在不與上位法相抵觸的前提下,適時制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在經濟發展較慢的廣大地區,小作坊仍然憑借其低廉的銷售價格、傳統的購買習慣等優勢滿足了一定群體的社會需求,從而占據著較為寬廣的市場。如何對之加以監管,將直接影響到小作坊業主及其從業人員之生活保障、消費者之身體健康、地方飲食文化之繼承發揚以及和諧社會目標之構建與實現。有學者認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之規制必須置于給付行政模式的要求之下予以討論,而非以傳統干預行政之規制手段去解決規制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所面臨的各種問題。這樣才可能打破“小作坊安全問題泛濫——打擊小作坊安全問題暫緩解決——死灰復燃——再次打擊”的怪圈,最終實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之規制的系統性與有效性。
2、城市政治建設領域治理法治化
城市政治建設領域在創新政府管理方式、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許多學者從不同角度進行了積極探索。
地方立法面臨著推進城市治理法治化的重大使命和機遇,地方立法促進城市公共事業發展的效果已經顯現,學者圍繞以下問題展開了研究:一是地方立法的引領和規范作用。有學者指出,較大的市是城市化發展程度較高的城市,在我國城市體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應當立足于新型城鎮化背景下城市治理的先進理念和現實需要,抓住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中急需地方立法引領和規范的重大矛盾和問題,運用“先行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的特有功能,敢于“先行先試”,凸顯城市地方特色,加快推進城市治理法治化。二是以城市治理為主要內容的地方立法,正面臨生態主義立法理念革新的挑戰。有學者從橫向和縱向角度提出“法律生態化”的概念,從生態保護的角度分析城市治理,要求對城市治理的地方立法規范進行“生態化調整與改造”。三是在一個多元利益關系復雜的現代社會,硬法不能夠滿足人們對權益的保護、對秩序的需求、對正義的渴望。而理性的軟法的存在,能夠通過強化法律的正當性來提高法律的實效。有學者認為,軟法不僅作為一種文化現象而存在,更是作為一種規范保障而存在的,是一種社會調控的手段,在硬法之外發揮著巨大的作用。軟法的實踐意義主要包括彌補硬法不足、降低法治和社會成本、強化法律實行的正當性三部分內容。在法治城市建設過程中,應該更加有意識地發揮軟法的作用。
鑒于行政權力易于膨脹的特性,對其進行監督和制約顯得尤為重要。有學者認為,檢察機關作為專業的外部監督力量,有必要適時介入行政執法,監督執法過程,從而彌補執法監督體系邏輯上的缺漏。檢察權監督行政權包括兩方面:一是對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目的在于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二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重點針對城市治理行政執法行為。
司法建議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是人民法院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堅持服務大局、司法為民的重要途徑。作為法院行使建議權的一種手段,司法建議本身雖不具有法律效力,卻可以發揮法的指引、評價、預測等作用。城市治理與司法建議之間的共性,為司法建議發揮在城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條件。現階段,法院在開展司法建議工作中仍存在較為突出的問題,只有不斷強化職能作用,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與支持,才能為城市治理、建設和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建設法治中國的今天,城市公共場所安全的法律保障問題尤為凸顯。有學者指出,面對恐怖主義犯罪事前如何防范、事后政府各部門如何協調處理的問題,我國法律上至今尚無全局性規定。對此,應參照國外反恐立法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出既符合聯合國憲章、國際反恐公約及我國法律的要求,又能反映反恐工作實際需要的專門的反恐怖主義活動的地方法規,為更有效地打擊恐怖主義犯罪提供法律支持。
3、城市文化建設領域治理法治化
良好的城市文化建設無形中增強了城市的競爭力,擴大了城市的影響力,形成城市凝聚力。在城市文化建設的方法上,有的學者認為應該從強化政府責任、加強遺產保護、發展特色文化等三方面入手,有學者則認為應在避免是否“西方化”的偽命題干擾的同時,必須在準確理解和把握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上有所突破。
城市文化建設必須注重依托性與系統性,即注重文化建設對于城市的依托,在完善文化立法、加大執法力度等一系列措施的同時,重點應創新城市文化建設方式,尤其是發揮城市文化自律的作用。必須貫徹“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以激發全民族文化創造活力為中心環節,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一方面調動公民的積極性,完善城市文化類事務的舉報獎勵制度,建設志愿文化監督員隊伍,另一方面,強化文化行業自我監督、自我管理能力,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這樣既能形成一種強烈的城市文化歸屬感,又能充分利用公眾資源進行城市文化建設。
4、城市社會建設領域治理法治化
城市社會建設是保障民眾生活質量、彰顯城市以人為本的價值取向的基本渠道,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是十八屆三中全會的重要主題。城市作為社會建設的重要部分,必須將社會治理依托法治化進程,以法治化推進社會建設的發展。在具體建設項目上,各學者也提出了不同的意見。
改革開放后,特別是上世紀80年代末期,由于歷史上形成的城鄉之間隔離發展,各種經濟社會矛盾出現,城鄉一體化思想逐漸受到重視。一是城鎮化是推進城鄉一體化過程的一條途徑,城鎮化建設中應兼顧以人為本,文明推進我國的城鎮化建設,減少在城鎮化建設中不斷凸顯的矛盾。有學者建議:制定權責分明的政府行政法律體系,監督各級政府在法律框架內履行城鎮化建設義務,依法行政提升民眾對執法者的信任;依法制定推進土地制度和創新農民資產變現的法律體系,在立法中提高農民的參與度,提升民眾對法律的信任。二是學者們針對城鄉一體化過程中的“城中村”、“保障房社區”等現象進行了研究,為城鄉一體發展的法治化建言獻策。有學者指出,“城中村”的發展存在很大的問題,“城中村”管理滯后或不規范,警力巡查和管理有限,綜合管理相對薄弱,賭博、吸毒、賣淫、打群架等行為時有發生,“城中村”也就成了“問題村”。“城中村”問題已經成為影響城市治安、制約城市發展的重要因素。如何提高“城中村”社會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對實現降低城中村犯罪率、維持社會安定具有重要意義。在城鄉一體化過程中,還有另外一種“保障房社區”現象。由于保障房社區獨特的人員結構和發展特點,對其實施綜合治理也成為國家法治治理的重要內容。三是隨著我市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群眾對法律服務的需求也呈現日益增長的趨勢,建設覆蓋城鄉、惠及全民的一體化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為城鄉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成為了人民群眾的迫切要求。有學者以長春為例提出構建城鄉一體化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中存在的六個方面問題,并提出了關于加快構建城鄉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建議:政府推進城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方式;司法行政機關推進城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途徑。
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方面,在改進社會治理方式上,有的學者針對城市流動人口管理仍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提出在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中,應切實保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加強流動人口服務水平、探索推行城市社會保障卡制度。有學者提出在城市社區建立社區法庭的建議。在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上,有學者提出群體性事件出現的原因在于政府部門并未能快速捕捉、有效甄別與及時回應,并實際解決群眾表達的利益訴求,所以政府職能部門應學會采取在社會轉型期對群體性事件的法律治理問題上做到事前調研、信息搜集、合理研判并將事態發展控制在萌芽階段等的治理模式。
5、城市生態文明建設法治化
對于如何提升城市生態治理能力的對策建議上,一方面,一部分學者立足整體從科學制定城市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入手,提出在地方生態治理法治化結構性轉型的情況下,應該關注城市生態法律治理的地方偏好,從養成生態法治思維、完善生態法治制度、強化生態法治實踐等三方面出發,力求在各環節自我完善、自成體系的基礎上,使地方生態法治建設成為適應地方發展需求、各方面協調統一的運轉體系。也有學者從更為宏觀的角度把控,系統分析了城市生態建設的必要性及其不足,從而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另一方面,一部分學者從細節入手,分析城市生態治理的具體治理內容中所需關注的局部問題。例如,在城市環境污染治理領域,有的學者以案例為分析對象分析城市復合型大氣污染訴訟的比例責任問題,有的學者則分析借鑒域外治理經驗,針對我國霧霾治理提出立法完善、司法創新、宣傳教育及經驗吸取等法治化對策。
此外,更有學者創新視角,由城市噪聲污染問題談及生活環境權的法律救濟問題;在城市自然資源保護領域,有的學者單純就濕地保護等自然資源進行深入的制度分析,有的則以此為切入點綜合分析,如分析城市建設涉水糾紛并提出民事、刑事、行政司法方面的治理意見,或找尋環境資源問題的經濟根源與法律功能;在城市生態治理的制度構建上,學者探索的領域也大不相同,有分析大陸環境執法改革問題、“特許污企”履行環境義務問題、生物技術生態安全風險的法律防范等,也有對臺灣地區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體系建構與具體適用的研究,還有,討論環保禁令制度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現實意義的學者。
三、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方式
(一)城市治理主體的多元化與法治化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法治進程的不斷深化,多元的利益分配也體現了利益主體多元化。城市治理并不是僅僅是政府的事情,公民、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以及司法機關等都有權利參與其中。
公民有序參與城市治理是提高政府決策質量、降低政府管理成本、監督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實現公共利益的最佳途徑,也是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內在保證和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實踐。公民有序參與城市治理,既是新時期城市治理的需求與呼喚,也是政府回應上述需求后進行的明確推動。有學者對完善公民有序參與城市治理的體制機制提出以下建議:轉變主體理念,促成政府和公民良性互動的網絡治理狀態;加強制度設計,保證公民參與城市治理有章可循;打造智慧城市,優化公民參與的數據化環境;建立健全法制,完善公民參與的各項法律制度;借鑒國際經驗,學習域外公民參與城市治理的有益經驗。也有學者指出,城市治理不僅僅是政府的職責,更是公民的權利。但是,公民參加城市治理不是任意的,應當依照一定的規范,采取合法途徑,達到公民有序參加城市治理的效果。同時,以深圳市為研究對象,有學者建議:增強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意識;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相關的法律制度;在政府層面,建立和完善城市公眾參與制度,拓寬公眾參與渠道。以寧波市為研究對象,有學者建議:轉變立法機關的立法理念,建立雙向互動的立法體制;多措并舉,培育公眾參與立法的意識和能力;制定出臺相關辦法,細化操作規則,加強法制規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形成合力,如公開公告制度等。這些做法和建議對其他城市也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積極推動婦女參與城市治理,不僅是城市民主政治發展的需要,也是婦女自身和城市發展的需要,同時也是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的發展離不開婦女的參與,城市的發展和治理亦離不開婦女的推動,廣大婦女全面參與是城市發展的持久動力和根本保證。有學者認為,最大限度激發婦女活力,推動形成城市治理人人參與、和諧社會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是婦聯職責所在。因此,婦聯組織應在源頭維權、參與立法、創新機制上下功夫,沿著法治軌道開展婦女工作,推動婦女積極參與城市治理,構建和諧城市。
社區作為城市社會有機體中最基本的內容,關于社區法律診所與城市治理主體多元化法治化,有學者認為,社區法律診所是協調自治型社區治理形式,社區法律診所作為高校的組織,具有一定的社會協調能力,地校合作協議和社區處理糾紛職能的法律規定賦予了社區法律診所工作人員充分的協調空間。社區法律診所吸收了高校法律專家、律師事務所律師等社會群眾力量參與社區治理,有利于扁平型社會管理模式的形成。
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市場主體在城市治理中也擔任著一定分量的角色,政府的“他治”、市場主體的“自治”與社會組織的“互治”結合起來,形成政府、市場和社會協同共治的“善治”模式。市場主體中行業協會扮演著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的雙重身份,有學者認為其在城市治理中的作用如下:充當國家與社會之間的中介、實行自律性行業管理、協助政府提供公共服務、表達和維護其成員利益和促進城市社會安定和諧。
(二)創新城市治理的制度機制
城市管理隨著社會的發展必須不斷自我創新、自我改革,才能跟上時代的腳步,適應新時代的社會問題和矛盾,以制度先行拉動觀念后行。形成制度化調處矛盾的長效機制,是創新社會管理的根本所在。
立法和執法的銜接問題是城市治理法治化過程中時常涉及,但在整體上一直是沒有得到解決的突出問題。有學者審視和反思兩者出現斷層的原因及應對策略,立法必須充分考慮頂層設計,以青島市控制吸煙條例為例,從源頭上控制煙草危害,這樣才能構建全國一盤棋的控煙環境,地方立法才有實質意義。地方立法最好有相應的頂層設計作鋪墊,有高層的政策導向為依據,在有利的執法大環境下,執法才能夠取得實效。立法者和執法者認識必須一致,立法者在立法時必須盡最大努力考慮執法者的接受性和認可度,這樣的立法在進入實施階段后,才可能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
2013年上海自貿區負面清單出臺,標志著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作為一種新型管理模式在中國開始試點運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也由此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從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出發,探討行政審批方式的轉變,無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有學者論證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于深化改革的深遠意義,在政治上,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限制了政府權力,并使政府權力進一步明晰;在經濟上,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促進市場進一步開放,實現經濟開放與經濟安全并舉;在法律上,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要求政府行為必須是符合政策和法律的制度性行為。
廣東省商事登記改革以放寬住所、資本及營業范圍登記限制為亮點,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行政放權、低門檻準入。有學者以此次改革為視角,探索寬進嚴管的市場準入新模式。改變對市場準入的嚴苛控制,淡化政府的實質審查職能,使行政權力從商事登記領域逐步回撤甚至全面退出,盡量減少前置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充分保護商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和行商自由,尊重其他經濟主體在交易活動中的自主決策和風險判斷。在新經濟形勢下對自身職能的有益探索,預示著我國經濟監管從“家長式”全能型政府向服務型有限政府的積極轉變。
(三)城市運行風險防范的法治化
打擊懲治犯罪是法律的重要職能之一,城市的正常運行也會因犯罪活動而受到干擾。因此,有學者針對城市治理法治化與犯罪的問題在不同角度出發,產生了不同的認識。
預防和矯治未成年人犯罪,是助推城市治理法治化的一項源頭性、基礎性工作。有的學者以青島未成年人犯罪為研究樣本,認為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因為缺乏法律意識、辨別控制能力差、網絡世界的誘惑和家庭及社會功能的缺失。針對上述原因,應當對癥下藥:堅持依法管理和依法經營“雙管齊下”,切實加強網吧管理,自覺把未成年人“拒之門外”;切實解決好民工子女、留守兒童和游蕩少年重點群體的入學教育問題;加強校園法制教育,增強社會主義合格公民的法律素養和法治意識;共同幫助提高未成年人父母、家庭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充分發揮少年審判的綜合效應,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力度。
在城市更新過程中,評估與防控城市犯罪風險系全球性政府治理難題,其中城市中心區無疑構成安全治理的核心地帶。城市中心區在商業聚集、人口聚集的同時,也吸引了大量犯罪。有學者圍繞犯罪熱點制圖,以此來確定實施防衛空間方案的重點地段,基于GIS的犯罪制圖與熱點分析技術針對城市中心區的犯罪熱點,防衛空間設計可分為環境規劃、警務應對、社區參與這三個內容不同、功能互補的層次同時進行。
外來流動人員是城市發展的巨大動力,但與此同時也給快速發展的城市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尤其是外來流動人員犯罪問題,已經成為阻滯城市發展的一項因素。有的學者認為在打擊外來流動人員犯罪時,應體現合理的司法處遇,從個別化、人性化兩方面建構外來流動人員犯罪的司法處遇模式,貫徹人道主義的精神,考慮其作為人的尊嚴。
(四)公共場所安全的法律保障
公共場所人口相對集中,相互接觸頻繁,流動性大,因此其安全問題也一向是城市治理工作的重點。頻繁發生的公共場所安全事故對我國的法律保障體系提出了考驗,完善法律對公共場所安全的保障也迫在眉睫。如近兩年來,“廣場舞”所引發的矛盾不斷升級。針對廣場舞群體與周邊居民的矛盾沖突折射出不同社會群體的利益糾紛,有的學者提出了破解廣場舞的困境:沖突的不是權益主張本身,而是不同群體在行使權益中沒有把握好界限及方式,侵入其他群體的權利領域而引發沖突。治理好類似“廣場舞”引發的矛盾沖突,需要社會公共管理者轉變治理理念,采取依法治理、系統治理的方式,建立多元主體參與的協調治理格局。
(五)城市治理法治績效管理
績效管理是一個管理學術語,意為“各級管理者和員工為了達到組織目標共同參與的績效計劃制定、績效輔導溝通、績效考核評價、績效結果應用、績效目標提升的持續循環過程,績效管理的目的是持續提升個人、部門和組織的績效。”而城市治理的法治績效管理就是在城市管理中,法治作為一個工作部門所參與的績效計劃制定、評價和目標提升。有學者從公安部門的工作中總結法治績效,將提升群眾安全感與公安工作滿意度相結合,以韶關市的治安形勢為調研切入點,通過近年來群眾安全感和公安政法工作滿意度調查的基本數據,探討提升群眾安全感與公安工作滿意度的基本思路與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