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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6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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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環渤海區域法治論壇”綜述

時間:2014-12-02   來源:  責任編輯:att2014

  2014年10月16日,第九屆“環渤海區域法治論壇”在北京召開。論壇由中國法學會主辦,北京市法學會承辦,天津、河北、山東、山西、遼寧、內蒙古法學會協辦,北京市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提供支持。論壇的主題是:環渤海區域生態文明法治建設。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張鳴起、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楊曉超出席論壇并講話。北京市法學會黨組書記苗林、常務副會長田玉龍、專職副會長杜石平、秘書長邵新蓮、中國法學會會員部副主任肖育斌、天津市、河北省、山東省、山西省、遼寧省、內蒙古自治區法學會領導及法學法律工作者、北京市法學會各研究組織負責人120余人參加了會議。本屆論壇共收到論文154篇,其中,一等獎8篇,二等獎10篇,三等獎15篇,優秀獎85篇。

  本屆論壇積極響應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有關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號召,就諸多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難點問題提出了法律對策建議,涵蓋了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的各個方面,是一次弘揚法治精神的會議。現將本屆論壇征文及發言情況綜述如下:

  一、主題報告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張鳴起首先作了《關于環保法修訂的幾個問題》的主題報告。他圍繞新《環境保護法》的修訂集中講解了此次環保法修訂的理念、原則、制度創新和發展,重點對“創新生態文明理念”、“確定保護優先原則”、“生態保護紅線制度”、“環境公益訴訟”等新內容做了詳細講解。內容全面,深入淺出,使大家對新《環境保護法》有了進一步了解。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所長、研究員常紀文就“京津冀一體化環境保護的政策與法律”作了主題報告。他認為從法治的角度實現京津冀環境保護一體化需要從兩方面著手,一要建立健全統一的區域環保調控制度和機制,包括統一的環境規劃措施、統一的政策與規劃環評措施、統一的區域總量控制措施、統一的環境標準和排污費收費標準;二要建立健全統一的區域環保共治制度和機制,包括信息公開一體化、公眾參與一體化、監管執法一體化、監測應急一體化。

  二、專題研究

  (一)環渤海區域生態文明法治建設

  圍繞霧霾治理問題,2014年1月,北京市出臺了《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設計了一套共同防治規范機制,力圖建立政府主導的多元化聯動機制。這一舉措是協商民主機制在環境保護中的立法體現。中國人民大學周珂教授的論文《論環境法中的協商民主制——以北京市大氣污染治理為例》,深刻論證了該機制在當前北京市大氣污染治理方面的可能性、必要性和正當性。在理論構建方面,文章認為協商民主盡管緣起于西方政治理念,但其與當前中國傳統文化中“和”的思想相吻合,故而能為協商政治的確立提供良好的精神資源和文化背景。在現實選擇方面,中國環境法制實踐中出現的問題說明協商民主機制在中國環境法制中沒有得到充分的重視。協商民主的缺位導致了環境法合法性危機、導致了環境保護行政主導的執法困境。作者認為,環境協商民主機制法治化是當前進行環境保護的科學選擇。具體路徑設計為:1、明確環境協商民主機制的“造法”功能;2、建立保障各利益代表以平等主體身份進行協商的程序機制;3、厘清政府、公民社會、市場在環境保護中權責的范圍、健全責任追究制度;4、環境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應與環境司法機制相銜接。

  除了從整體機制上予以宏觀設計外,在具體操作層面上,論壇的與會專家學者也提出了一些頗有見地的制度方案。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朱曉雪在《研究環境保護稅收,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一文中提出:1、征稅項目不宜太寬;2、實行費改稅機制;3、稅種方面可包含大氣污染稅、水污染稅和固體廢物(垃圾)稅;4、完善環境稅收相關措施。內蒙古工業大學人文學院法學系講師王靜也認為賦予民族自治地方充分的稅收立法權,以及在現有的法律體系內構件民族自治地方的稅收立法權是當前促進區域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

  圍繞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齊冠軍建議:1、設立合理的原告資格制度;2、建立環境公益基金解決訴訟費用及賠償款問題;3、規制和完善管轄權問題。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研究室助理審判員范懿以21件典型案件為基礎,對當前環境公益訴訟司法實務進行了分析研究,認為使當前環境公益訴訟司法實務更加規范化、制度化、可推廣化,已成為完善公益訴訟制度的實證研究途徑之一,并就環境訴訟的立案、審理和執行三個階段提出了相應的完善對策。

  (二)京津冀一體化環境保護法律對策研究

  京津冀一體化,環境保護是主要目的之一。當前,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構建京津冀環境一體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實踐價值。然而,就目前情況來看,京津冀在立法、執法、司法、市場方面還存在較多問題,這些問題構成跨區域環境治理一體化的障礙。天津市課題組撰寫的《京津冀環境治理一體化的法律對策》一文指出,要建立適應京津冀環境治理一體化的法制平臺,設立相應的法制協調機構是必要的。具體思路是:1、組織上予以保障,建立跨區域環境法制協調機構,并明確其功能和職責。2、立法協調。建立京津冀統一的污染排放標準,建立京津冀統一的環境生態補償機制。3、執法協調。建立環境執法聯席會議制度;建立跨區域的環境防治聯動機制;建立跨區域的環境治理信息交流平臺;建立跨區域的環境治理“巡視”制度。4、司法協調。建立環境司法聯席會議制度,設立環境司法機構;建立跨區域的環境訴訟立案協助機制;建立跨區域的環境案件執行協助機制;建立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議成立京津冀區域環境資源法院。5、市場協調。建立統一的交易平臺;建立統一的排放總量確定和排放指標分配機制。

  河北省課題組在提出解決京津冀一體化環境問題的制度應對策略中著重論證了制定預防京津冀區域環境質量惡化制度、完善京津冀區域內生態補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京津冀一體化環境保護的立法建議和司法保障建設;呼吁建立京津冀碳交易市場,以產業結構的調整為著力點,致力于京津冀一體化中環保問題的防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楊曉青教授認為,碳排放是造成京津冀地區霧霾的重要原因。針對當前京津冀地區碳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及其存在的問題,該學者認為應建立統一的碳排放總量控制和碳排放量評價監督法律機制,建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基本法律制度。北京市帥和律師事務所主任沈騰從加強京津冀政府間的協調合作角度,認為籌備成立京津冀區域生態統籌協調組織、完善京津冀區域生態統籌協調機制能夠破解資源環境發展瓶頸,實現京津冀地區生態文明的健康發展。

  (三)大氣污染治理法律對策研究

  圍繞大氣治理模式及治理體制機制的創新,內蒙古科技大學文法學院副院長李永林副教授提出了完善大氣污染防治的法律治理機制:1、更新立法理念,完善立法原則;2、大氣污染治理需要明確一級政府的主體責任,建立起區域聯動的合作治理機制;3、進一步明確和強化政府的大氣質量責任;4、嚴格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嚴把重污染行業和企業的市場準入;5、統一執法標準,嚴格行政處罰;6、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加大信息公開力度;7、建構完善公眾參與大氣污染治理的各項法律制度;8、不斷完善總量控制制度;9、完善污染源監測制度;10、完善重污染天氣的預警應急法律制度;11、嚴格環境違法責任,實現行政、民事與刑事司法機制的良好銜接;12、完善訴訟監督救濟制度;13、完善配套立法和嚴格實施機制;14、通過經濟誘導政策與法律的合力互動實現大氣污染防治標本兼治。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高桂林教授從法經濟學的視角出發,認為市場機制、利益機制、成本收益和資源配置等經濟學基本原理對我國現行大氣污染治理具有適用空間,運用這些原理有助于更加有效地治理大氣污染和配置清潔大氣資源;大氣污染治理要遵循公平價值與效率價值均衡原則,用“成本——收益”理論去衡量大氣污染治理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不但能體現正義、自由、秩序等價值,而且有助于實現清潔空氣資源的最佳配置。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候佳儒針對北京大氣污染的特點,認為當前既有的大氣污染防治監管體制應克服“統管”“分管”相結合模式所導致的權責不清等問題,提高行政監管效率;北京地方大氣污染防治立法主體應充分行使地方立法權限、加強專業水平建設,確保法律法規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針對北京大氣污染物的主要來源及區域性大氣污染的特點,提出應重點完善機動車污染防治、工業大氣污染治理、煤煙型污染治理以及區域聯防聯控四個方面的法律制度措施。

  (四)河流水域污染治理法律對策研究

  流域水體的特點是流動具有跨區域性甚至跨國性,而污染防治的屬地行政監管具有區域性,若缺乏統一的權利義務、均衡的責任機制和交互的配合體制,忽視統籌水體流域性和管理的區域性,就會出現上游排污、下游遭殃和上下游權利義務不均衡及結構不公平現象,危及流域的社會穩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研究員在《構建我國流域污染防治的聯動體制、制度和機制體系》一文中對當下我國流域污染防治提出了建構方案:在統一規劃方面,應當在國家《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15年)》的指導下,在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的協調下,制定各省級、市級和縣級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在統一協調方面,應當在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建立由各行政區域分管負責人參加的流域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在統一責任方面,應當在共同的省級人民政府主導下,核算流域的環境容量,分配各行政區域和各行業的水污染排放總量。此外,在統一監測、統一監管、統一應急、統一服務等方面應當確立聯合機制,開展區域性的環境保護工作。

  遼寧省法學會以遼河污染治理為考察樣本,深入調研了遼寧區域內大凌河和遼河水域的污染治理情況,立足水污染的流域特性,提出了一系列法律對策。比如在立法體系完善方面:1、健全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體系;2、構建流域防治所需的各項經濟、行政、技術制度的法律保障體系。在守法體系完善方面:1、提高公眾的流域環境保護的意識水平;2、經濟效應引導;3、完善流域水污染的法律責任。

  山東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劉偉講師,在其《河流水域污染治理之刑事法運用原理剖析——基于山東省域內數據和案例的分析》文章中,提出在針對河流水域環境治理的法律對策體系中,應當構建起以凸顯國家公權力——刑事處罰權為重心的法律制度。

  三、成果轉化

  1、當日(10月16日)《北京新聞》對論壇進行了報道;《法制日報》、《法制晚報》、《北京日報》、《中國環境報》對論壇進行了相關報道。

  2、首都法學網制作了專版全面報道此次論壇。http://www.bjfxh.org.cn/bjfxh/436038/458954/473589/index.html

  3、市法學會歸納整理了論壇主要觀點,通過《首都法學動態》上報市委政法委及中國法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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