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2-08 來源:民主與法制 責任編輯:elite
我國司法職業保障制度的重點與亮點
——張文顯副會長在“司法職業保障研討會”上的總結講話
司法職業保障制度是司法職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推進更高水平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具有基礎性、戰略性和深遠性的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就在探索建立現代司法職業制度。在1982年憲法和后來制定的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就明確地規定了同級法院的院長、檢察長由人大選舉產生,副院長、副檢察長、法官、檢察官由同級人大檢察院任命。這是一個現代的法治制度,是一個重大的進步。因為過去副院長、副檢察長以下的都是由同級人民政府來任命的。從此之后,現代司法職業制度的建設進入了一個健康的發展時期。到了1995年,制定了法官法和檢察官法,這是現代司法職業制度中兩部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到了2001年的時候,建立了統一的司法職業考試制度,從準入上為現代司法職業制度奠定了基礎。2005年,法官法進一步修改,提高了法院的地位,增加了法官的權力。
黨的十五大提出推進司法改革以來,司法職業保障方面取得了許許多多的進步。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后,全面推進司法改革,司法職業制度的建設有了更進一步的發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先后出臺了多個重要文件,對職務序列、薪酬制度、履職保障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的既具有黨的政策意義、又具有法規效力意義的重大決定。
但是,與現代司法文明的要求相比,與人民群眾對于司法公信力的要求相比,與廣大法官、檢察官、律師、人民警察對自己自身職業的要求相比,我們司法職業保障制度還有很大的差距。有很多政策性的東西、法律性的規定還沒有完全實現,各個地方的發展也很不平衡。在這樣的背景下,研究如何加快推進現代司法職業保障制度,或者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職業保障制度就非常有意義。
第一,關于如何認識司法職業保障制度改革。大家提到了司法職業保障制度改革是轉型改革。我理解是意義上的轉型改革,是對歷史問題的一種糾錯,是對新出現問題的一種積極應對。司法職業的改革要適應司法職業的屬性,功能和屬性要相適應。司法執業保障的目的是使法官、檢察官、律師和相應的司法人員的權利得到保障。對待司法職業保障的態度實際上是對司法人員權利的態度。司法職業保障制度的改革,要遵循司法規律,要遵循權、責、利分配的合理化,與司法規律相一致。關于這個問題大家也提到了堅持一種理想主義與現實主義的結合。一個理想的、現代的、文明的司法職業保障制度是什么樣?基于我們的國情,基于我們現在隊伍的現狀,我們能夠做到的程度應當是什么?也就是說終極的目標和階段性目標一定要保持一種理性的思維。
第二,關于司法職業保障制度改革的宗旨、目的。對此,大家提到了很多,比如說增強安全感、提升榮譽感、擴大獲得感、增強愉悅感(快樂工作),讓法官、檢察官、律師有尊嚴、有體面。這種尊嚴和體面,在社會當中體現為一種優越感,在工作當中、在履行自己的職務當中,體現為無論是檢察權、審判權還是辯護權,都沒有任何顧慮、毫無后顧之憂地去履行自己的職務。
第三,健全司法職業保障制度是個系統工程。司法職業保障本身是一個體系。它所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有物質的、精神的、政治的,有組織人事方面的,也有履行職責方面的,有退出制度、懲戒制度、豁免制度等等。司法職業保障是一個制度體系,健全司法職業保障是一個綜合性的、系統性的改革。比如說,一方面要看到給法官增加了多少工資,另一方面還要看到其生活壓力和工作壓力有多大。如果改革后,法官的生活壓力、工作壓力特別大,沒有幸福感,那么,這樣一種改革就沒有體現系統的思維。
第四,關于司法職業保障改革應當遵循共享改革成果的理念。法官、檢察官、律師還有法院、檢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員,都應當從改革中獲利,共享改革成果,這樣才能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我在法院當過院長,法官助理不給你干活兒,書記員不給你干活兒,組織人事部門不給你干活兒,甚至司機不給你開車,那么無論這個設計多么科學,最終都是會失敗的。也就是說,整個平臺沒有運行起來,光靠幾個人在上面跳舞,能跳成什么樣的舞?但是,共享的理念怎么體現還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既要體現共享改革成果,又不能搞平均主義,要進行分類方面的改革,有差別的改革。
第五,關于司法職業保障內生動力和外部環境的問題。統一的頂層設計和多樣化的實踐,認識層面與操作層面,很多問題可能也都需要進行深入的研討。
第六,關于如何認真對待司法責任制,謹慎行使錯案追究制度。如果把司法責任制簡單地歸結為錯案追究,就失去了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廣泛而深刻的意義。司法責任制包括很多方面,法官、檢察官、律師要對法律負責,要對公平正義負責,要對當事人負責,要對社會負責,最后才是對你自己的履職行為負責。司法責任制是一個積極和消極兩個概念的統一,而且主要是積極方面的。
第七,關于如何對待域外經驗的問題。西方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國際社會關于司法職業保障有哪些基本的理念、基本的制度、基本的經驗,哪些是可以借鑒的、哪些是可以轉化的,還需要深入地研究和梳理。
第八,關于律師職業保障的問題。怎么樣把律師職業保障納入到統一的司法職業保障體系當中?我認為,無論是從中央到地方,考慮得還不夠周全。一談到司法職業保障,我們的話語基本是法官、檢察官的職業怎么保障,好像律師不屬于司法的范疇。可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又包含著律師制度。去年(2015年)召開的全國律師工作會議就特別強調,律師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強大力量,既然是這樣,為什么不把律師的職業保障也統一放入到這里面?現在統一司法考試也是把法官、檢察官、律師都包括在里面,所以,健全司法職業保障制度也不能忽略律師的職業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