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1-30 來源: 責任編輯:elite
司法公開向何處去?
栗燕杰
核心提示:隨著司法公開走出野蠻成長、自發探索的發展階段,更加有序、規范、制度化。若干基礎性、關鍵性的關系能夠處理好,關乎司法公開社會需求滿足與否,關乎司法公信力升降。
司法公開是現代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我國司法公開從允許普通群眾旁聽案件審理和宣判起步,發展至今已形成全方位、多形態、立體式的司法公開制度機制。我國司法公開無論在公開內容上、公開方式上、制度機制上、公開效果上都取得長足進步。但是,在充分肯定我國司法公開成效、甚至不無軟實力輸出價值的基礎上,仍然要明確,在信息化的背景下,面對民眾、企業、社會日益增強的權利意識和信息需求,今后司法公開既要“不忘初心”完成規定動作,又要“與時俱進”適應新形勢,發揮好司法公開的延伸和多元功能。
司法公開還未到“蕭規曹隨”之時
司法公開是現代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從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起步,我國司法公開無論在公開內容上、公開方式上、制度機制上、公開效果上都取得長足進步,不僅與政務公開相比不遑多讓,就全世界透明司法來看也大有后來居上之勢。在此背景下,不少法院逐漸產生此種認識,我國司法公開已然發展到位甚至世界領先,自足自滿油然而生。那么,今后我國司法公開是否已到守成階段而不必繼續開拓進取?就成為一個擺在面前的問題。對此,在充分肯定我國司法公開成效、甚至不無軟實力輸出價值的基礎上,仍然要明確,在信息化的背景下,面對民眾、企業、社會日益增強的權利意識和信息需求,今后司法公開既要“不忘初心”完成規定動作,又要“與時俱進”適應新形勢,發揮好司法公開的延伸和多元功能。
縱深推進司法公開應處理好的若干關系
隨著司法公開走出野蠻成長、自發探索的發展階段,更加有序、規范、制度化。若干基礎性、關鍵性的關系能夠處理好,關乎司法公開社會需求滿足與否,關乎司法公信力升降。
一是應處理好主動公開與依申請公開的關系。各級法院在主動公開方面發力甚巨,從對象上的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到載體上的網站公開、微博公開、微信公開、庭審直播等,其共同特點是以主動公開為主,以“我要公開”的法院主動探索為主。但與之形成一定落差的是,在司法領域,依申請公開一直相對較為薄弱。主動公開固然能夠直接較快滿足社會各界帶有共性的司法信息公開需求,但對于特定個人、企業對司法信息的差別化需求,則仍有一段距離。司法公開在新時期如何進一步向縱深發展?也需要在依申請公開方面,進行建制和落實。對于類似司法信息申請量較大的,還可考慮轉入主動公開的范疇。
二是兼顧對特定主體公開與對一般公眾公開的關系。法院在接受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時,向人大常委會、政協會議及其專門工作機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個人有著一系列的報告、聯絡、公示制度。其公開的大量內容,相比于對一般社會公眾的公告、公示,往往經過了一定的匯總、編輯和加工,其內容更有價值。在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情形下,如能向一般公眾公開,將使得這些司法信息能夠發揮更大的服務社會功能。反之,這些司法信息如僅向這些特定主體公開,將形成新的司法信息“洼地”,不利于全社會公平獲得和運用。
三是處理好各類公開平臺與公開形式的關系。發展至今,司法公開的載體平臺多種多樣,既有傳統的法院現場公開,訴訟服務大廳的公開公示,也有網站公開,諸如門戶網站、專門網站平臺等,還有新媒體公開如微博、微信。在公開形式上,既有最傳統的紙質公開,也有電子形式,依托信息化進行圖文公開、音視頻公開等。近來的一個發展趨勢是,一些法院表現出“喜新厭舊”的態勢,在公開平臺上言必稱微博、微信的“兩微”,在公開形式上則“視頻直播”成為新寵。庭審視頻直播更是既表現出法院公開、公正審理案件的決心、勇氣和信心,進而取信于民,也實現了更直觀立體的公開,突破傳統旁聽機制的限制,客觀上還有利于包括法官、當事人、代理人各方的行為規范,減少不規范、不合理言行。對此,司法公開在推進中有必要處理好各類平臺和形式的關系,既要發揮好新形態的喜聞樂見、及時生動的優勢,也要發揮好傳統形態權威性強、內容全面完整的優勢,形成公開合力。一方面,各類公開平臺并非互斥關系。實踐中有些法院在微博、微信上公開了,其官方網站卻無跡可尋,對于事后查詢使用仍有諸多不便。另一方面,在充分強調新形式、新載體優勢的同時,也應冷靜看到仍可能存在的改進空間。比如,庭審視頻直播將給網絡帶寬帶來巨大壓力,大部分案件民眾并無多少興趣觀看直播等,類似快播案的直播甚至存在輿情風險的可能。為此,應用新媒體、新技術時既要發揮其長處也要研判可能的風險。以直播為例需確保后臺的控制功能,具備必要的延時手段與應急措施,以防止、克服技術問題或人為事故。
四是處理好司法信息直接公開與數據深度開發再利用的關系。從發展階段來看,司法公開可分為兩大階段。第一階段是現有各類司法文件、裁判文書等現有“素材”的公開,其特點是將法院現有各項工作的依據、流程和結果予以公開,其特點可稱為“拼盤”模式,有什么端上來什么。隨著第一個階段逐步走向成熟,司法公開應以數據深度開發、再利用為著力點,側重加工處理以后的公開,姑且可稱為“化學反應”模式。一方面,現有司法公開為社會各界的深度開發提供便利而非處處設置障礙。比如,一些地方法院公布的裁判文書采用非通用格式,甚至人為設置技術障礙禁止復制粘貼,或者設置水印,或者禁止較大規模的下載等做法,都給再利用帶來困難。另一方面,法院依托信息化,已經對各類司法信息進行了較為多樣的加工、匯總,或用于案件質效管理,或服務于黨政決策。其自身的加工、匯總、編輯結果,在不涉密的情況下也應考慮逐步納入司法公開的范圍??傊?,發展至今,司法信息的直接公開,在對象上、載體上,仍有進一步推進的空間;司法數據的深度開發與再利用,可謂方興未艾,需要司法機關的自身努力和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
五是處理好法院自身信息公開與相關國家機關信息公開的關系。必須明確,司法公開并非出于真空當中。一方面,司法作為國家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在糾紛走向法院之前,已經經歷了層層關口。如僅有司法階段才公開相關信息,顯然在時效上已較為遲滯,在內容上也比較片面。另一方面,司法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具有密切關聯。一個微觀例子如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兩法銜接,其公開上就需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公開的對接。因此,在大司法公開視野下,法院公開應與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特別是刑事偵查部分)、獄務公開保持配合銜接。在整個權力運行公開的背景下,司法公開還應與政府信息公開、其他政務公開、黨務公開、村務公開等統籌協調。
我國司法公開的若干展望與建議
我國司法公開從允許普通群眾旁聽案件審理和宣判起步,發展至今已形成全方位、多形態、立體式的司法公開制度機制。但也不容忽視的是,其最初起步的旁聽機制等,仍存在改進完善的空間。諸如各地法院自行確認但又不屬于保密范圍的“敏感案件”,旁聽設置種種障礙并非罕見,利用類似影院選座機制提前預約旁聽也剛剛起步。對此,本文認為,旁聽作為最原初的司法公開形態,仍有待在公開形態百花齊放的當下繼續改進。
第一,司法公開內容應繼續縱深發展。我國司法公開雖然在內容上已非常豐富多樣,但仍有陽光未及之處。比如,我國法庭調查、辯論結束后的合議庭審議過程,依然處于保密狀態。在此,一些國家、地區的法官和合議庭的心證公開,值得借鑒學習。早在1967年德國斯圖加特地方法院即有實施心證公開,其做法是在判決前公開合議庭之心證,并聽取當事人意見。我國臺灣地區更是將適時公開心證作為司法裁判改革之方案。這對我國大陸地區不無借鑒意義。其他諸如庭審筆錄向社會的公開,異議意見的公開等,也都有探索的價值意義。
第二,司法公開與釋明、引導機制相結合。司法公開,并非一公開了之。在現代社會,一些案件的公開,特別是熱點案件,無論是新聞媒體、普通民眾、業界人士等,對于法官表現、庭審能力、當事人善惡、行為導向等,都會有自己的看法。無論是當年沸沸揚揚的彭宇案,還是最近受到各界關注的快播案,都表現出,司法陽光所到之處,有時帶來公信,有時也帶來爭議。司法公開可能產生不可控、消極、負面的效果,并非危言聳聽。一方面,大量公開的裁判文書,勢必將客觀上存在的同案不同判、各地司法政策慣例差異,暴露于陽光之下。另一方面,考慮到一些群眾法律基礎和法治意識的現狀,未免存在誤解、偏見,或被誤導。對此,在司法公開的同時,注重發揮專業人士、公眾人物的導向作用。比如,對于熱點案件的直播,在官方網站、報紙傳媒、微博微信等平臺,邀請法學學者、律師、檢察官、陪審員、新聞記者等人員參與,將公眾注意力、觀點引導到法治思維、法治路徑,而盡可能避免出現群起而攻之、千夫所指等怪現象。
第三,發揮好司法公開的新功能。新功能的發掘和發揮,將是司法公開縱深發展的“增長點”,值得關注研討。以司法公開推動司法改革,以執行公開增強司法執行能力,都是值得研討的方向課題。比如,一些地方法院正在失信名單公開的基礎上,通過電視、社會網站、廣場屏幕等多種方式予以公示,既增強了執行公開的效果,也極大增強了失信公開的威懾力。
第四,適時立法增強司法公開的制度化。在看到我國司法公開蓬勃繁榮的同時,也應保持對其短板的一份冷靜:我國司法公開固然有《憲法》和三大訴訟法的法律層面依據,但其直接適用的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法院的各類司法文件、政策,其強制性、制度化建設仍有較大提升空間,直接適用的文件也繁雜多樣甚至本身并未公開。對此,在梳理、完善現有司法文件的基礎上,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司法公開的專門法律,既增強其制度化水平,又為民眾知情、監督權益保障提供依據和救濟渠道。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