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7-27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elite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在現代司法理念的指引下推進,即按照司法的規律及堅持“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的理念推進改革。這項改革所要解決的問題,不僅僅是充分發揮法庭審判的功能、強化司法的權威,更重要的是,為了促進司法公正,更加有力地保障司法公正,更加有效地維護司法公正。
因此,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一個復雜工程,也是一個系統工程,更是一個艱難工程。認識到這項改革的這些特點,有助于我們展開針對性研究,以確定這項改革的著力點,有效、有序、妥善處理改革所面臨的各種困難,積極穩妥推動改革。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一個復雜工程。這種復雜性首先源于人們對改革中的一些復雜問題的認識需要進一步提高。
黨中央對司法公正所提出的“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個目標,確實是個前所未有的高目標,但就民眾對司法領域不公正現象的“零容忍”要求而言,提出這個目標有其合理性及必然性。
雖然司法終究難免出錯,但是,我們至少應該能夠有效預防、避免和減少因為“不可挽回的錯誤”以及“不可饒恕的錯誤”而導致的冤假錯案。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這項改革涉及整個刑事司法體制,影響到整個刑事訴訟過程,甚至可以說,關于這項改革的每一項具體措施,都會在訴訟程序和司法體制中產生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效應。因此,改革必須注重刑事訴訟的全局效應。對此,筆者試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簡要說明:
第一,“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與“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差別,表面看是刑事訴訟中究竟“誰說了算”的不同,實際上,更重要的是“憑什么說了算”的差異。而要解決審判“憑什么說了算”的問題,就需要對審判的職能和使命重新進行思考。
應當認識到,審判階段的“查明”與偵查階段的“查明”有著質的差異,實際只是在控辯審三方共同參與的法庭審判中,對控方所提出的事實、證據,通過質證、辯論等程序予以核實而已。由此,審判“憑什么說了算”的問題也就清晰了,即應當憑借公正的法庭審理情況說了算。
第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與“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差別,表面看是刑事訴訟重心的不同,實際上,更重要的是其訴訟方式的差異。“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中,法庭審理主要圍繞“偵查卷宗”,有爭議的重要證人幾乎不出庭作證,使質證難以真正展開,從而使法庭調查虛化。應當按照“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要求,使法庭審理具有實質性的意義。而法庭審理方式的改變,將必然使起訴甚至偵查方式發生變化。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一個艱難工程。我國刑事訴訟長期受“以偵查為中心”模式的影響,且這種影響根深蒂固,要在較短的時間內徹底消除,十分艱難。這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作進一步說明:
第一,訴訟方式的轉變是一個艱難的過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對偵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不僅要求其破案,而且要求其收集到確實、充分的證據,甚至還要求其是采用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合法的方式履行偵查職能,能夠經受得住公正審判的檢驗。這對長期習慣于刑事訴訟中“老大”地位的偵查機關來說,將是一個艱難的過程。
第二,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不僅是改變刑事訴訟的重心,更是加強對刑事訴訟權利主體的保障,甚至要求重構刑事訴訟主體間的關系。“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對刑事辯護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辯護律師應當廣泛且有效地參與審判。
因此,從刑事辯護的數量來說,應當實現所有的刑事案件的所有被追訴之人,都有辯護律師。這對我國目前30%左右的辯護率來說,需要提升的空間很大。至于辯護質量的提高,則不僅是辯護律師的責任,也是刑事訴訟中職權機關的責任,尤其是法院的責任。因為,辯護權得到尊重并被有力維護,是辯護真正有效的必要前提。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系博士生導師)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