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日本高清.com_中国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_日韩美女一级毛片_a级精品九九九大片免费看

郵件系統:
用戶名: 密碼:
2025年03月14日 星期五
2025年03月14日 星期五
位置: 首頁 》法學人物 》法界資訊 》學者觀點
莫紀宏:習近平依憲治理思想的形成及其特征

時間:2016-06-17   來源:法學雜志  責任編輯:elite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法治建設在全面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作用,通過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全面深化改革決定》)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決定》)確立了全面依法治國的行動綱領,提出了以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各項工作的“總抓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基礎工作是推進憲法實施。習近平總書記在《關于的說明》中對加強憲法實施的重要意義做了非常明確的闡述。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法治權威能不能樹立起來,首先要看憲法有沒有權威。必須把宣傳和樹立憲法權威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事項抓緊抓好,切實在憲法實施和監督上下功夫。”為了推進憲法實施 ,進一步弘揚憲法權威,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決定》的要求先后出臺了《關于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和《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 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在法治建設中的作用越來越突顯。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方面所推出的各項舉措,可以發現,憲法作為根本法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基礎性保障作用之所以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其背后有著深刻的法理基礎,特別是習近平依憲治理的思想對當前加強憲法實施工作具有深刻的影響和重要的指導作用。本文結合習近平總書記的從政經歷,收集和整理了習近平總書記在不同時期關于依憲治理的論述和觀點,詳細地分析了習近平依憲治理思想的形成過程、體系構成、理論特征以及對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所產生的指導意義,旨在進一步準確地把握習近平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的實質,為正確理解和深入貫徹“四個全面”的戰略布局提供必要的學術線索和參考文獻。

  一、習近平依憲治理思想根植于依法治國的具體實踐

  習近平依憲治理思想來源于習近平同志從政的實踐。在長期的地方工作中,習近平同志在主抓當地法治建設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了習近平依憲治理的思想。早在河北正定縣擔任縣委書記期間,習近平同志在日常工作中就注重憲法的作用。在《共同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1983年7月26日)一文中習近平強調指出:要大力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認真學習憲法、法律,使人民群眾知法、依法,自覺同各種違法行為進行斗爭,共同維護國家賦予婦女兒童的權益。

  1994年,習近平同志擔任福州市委書記時在《發揮人大職能作用加強地方立法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一文中指出:“解放思想就是以積極的態度去對待立法中遇到的問題和難點,在不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從本地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出發,根據鄧小平同志提出的‘三個有利于’的標準,只要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看準了,可以大膽去試驗。”上述論述較早地關注了改革與憲法的關系,突出強調了重大改革舉措的出臺不得與憲法相抵觸,為日后形成“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這一法治下的改革理念奠定了合憲性基礎。

  2001年,習近平同志擔任福建省省長時,在《使人民群眾不斷獲得切實的經濟、政治、文化利益》一文中指出:“使人民群眾不斷獲得切實的政治利益,就是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使人民群眾充分享有憲法賦予的各項民主權利,在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方面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這就要求黨在實現、維護和發展人民群眾的政治利益時,要兼顧和協調好國家、人民的整體利益與不同階層、不同團體的具體利益,既保證黨和國家的根本政治利益得到維護和發展,又在憲法允許的范圍內讓不同階層、團體和個人充分享受應有的政治權利。”從上述論述可看出,習近平同志對憲法作用的認識已經從總體上的重視深入到用憲法來保障人民群眾的民主權利和各項政治權利等憲法如何在實踐中得到有效實施的領域。

  2002年,習近平同志擔任浙江省代省長時在《全面貫徹實施憲法,促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一文中 ,從治國理政基本理念的戰略高度角度來論述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作用,開始形成依憲治理的思想。此文是全國第一篇同時提出“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文章,也是省部級領導干部文章講話中第一個提出“依憲執政”術語的,并指出“依法治國、依法治省,首先要依憲治國、依憲治省”。

  2004年,習近平同志擔任浙江省委書記時在《鞏固執政基礎,增強執政本領》一文中進一步指出:“結合浙江實際,我們提出了建設法治社會的總體要求,強調要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在該文中,習近平同志把“以憲法為依據”作為建設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進一步明確了憲法實施與法治建設的相互關系,強調了憲法在法治建設中的基礎性地位。

  2005年習近平同志在《弘揚法治文化建設“法治浙江”———寫在“五五”普法啟動之際》、《弘揚法治文化建設“法治浙江”》等文章中進一步提出:“要突出抓好憲法的學習宣傳,形成崇尚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良好氛圍 ,使憲法在全社會得到普遍遵行。”上述論述已經從一般性地強調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基礎性地位逐漸發展到如何通過推進憲法實施來有效地貫徹落實全面依憲治理的思想。2006年4月25日,習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委十一屆十次全會上所作的報告中,第一次非常明確地把“憲法”視為“治理國家”的核心,指出:“堅持依法治國,其核心就是要確立和實現以憲法和法律治理國家的最具權威價值的取向”。自此,習近平依憲治理的思想正式形成。

  二、“12?4”講話比較全面和系統地反映了習近平依憲治理思想的體系特征

  習近平同志在地方從政期間,根據地方工作的特點,逐漸形成了依憲治理的思想,對憲法作為根本法在治國理政的地位和作用形成了較為系統的認識。這些從基層工作實踐中不斷總結出來的依憲治理思想,為習近平擔任總書記之后形成全面和系統的依憲治理思想奠定了理論基礎。

  黨的十八大之后,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基礎性地位,以全面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布局為契機,及時和系統地提出了以“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為核心要義的依憲治理思想,形成了依憲治理的思想體系,從理論與實踐兩個方面有機結合的角度為加強憲法實施、維護憲法權威、充分發揮憲法作為根本法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的核心作用提供了明確的理論指引和行動綱領。

  習近平依憲治理思想全面和系統的表述集中體現在習近平總書記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以下簡稱“12?4”講話)中。“12?4”講話在以下幾個方面集中表述了習近平依憲治理的完整思想體系:

  (一)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

  習近平總書記在“12?4”講話中指出,憲法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發展成果,反映了我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為歷史新時期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則、重大方針、重要政策在國家法制上的最高體現。現行《憲法》施行30年來,我國憲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強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當家作主,有力促進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力推動了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有力促進了人權事業發展,有力維護了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產生了極為深刻的影響。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需要看到憲法實施方面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保證憲法實施的監督機制和具體制度還不健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依然存在;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執法司法問題還比較突出;一些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執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嚴重損害國家法制權威;公民包括一些領導干部的憲法意識還有待進一步提高。上述論述對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地位做了全新的表述,把憲法視為“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則、重大方針、重要政策在國家法制上的最高體現”,突出了憲法至高無上的權威性。當然現行憲法在實施過程中所具有的“實際權威”與“憲法至上”原則下的“應然權威”顯然有很大差距,故習近平總書記在“12?4”講話中強調:“對這些問題,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以解決”。

  (二)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

  在黨和國家領導人關于法治建設的論述中,明確肯定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理念的首推習近平同志。雖然習近平同志在提出“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思想時尚在地方工作,但從地方工作實踐中切身體會到依憲治國的重要性為其擔任總書記后全面和系統地形成正確處理依憲治國與依法治國、依憲執政與依法執政關系的依憲治理思想奠定了理論基礎。習近平在“12?4”講話中指出,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在新形勢下,黨要履行好執政興國的重大職責,必須依據黨章從嚴治黨、依據憲法治國理政。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領導人民執行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真正做到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帶頭守法。“依據憲法治國理政”在“12?4”講話中得到了明白無誤的確認,反映了習近平依憲治理思想的影響已經滲透到黨和國家的重大決策中,依憲治理思想產生了全局性的政策引領作用。

  (三)憲法實施是依憲治理的首要任務

  “12?4”講話在明確依憲治國在依法治國中的重要地位的基礎上,突出強調憲法實施是依憲治理的首要任務。習近平同志在“12?4”講話指出: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要堅持不懈抓好憲法實施工作,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對于如何推進憲法實施,習近平在“12?4”講話中指出,要注重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首先,要堅持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憲法理念,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共同建設、共同享有、共同發展,成為國家、社會和自己命運的主人。其次,要按照憲法確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國家政權體制和活動準則,由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實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合理分工又相互協調, 保證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職權、履行職責,保證國家機關統一有效組織各項事業。又次,要根據憲法確立的體制和原則,正確處理中央和地方關系,正確處理民族關系,正確處理各方面利益關系,調動一切積極因素,鞏固和發展民主團結、生動活潑、安定和諧的政治局面。二是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以憲法為最高法律規范, 繼續完善以憲法為統帥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把國家各項事業和各項工作納入法制軌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制度化、法制化。三是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切實保障公民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要在全社會加強憲法宣傳教育,提高全體人民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憲法意識和法制?觀念,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讓憲法家喻戶曉,在全社會形成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四是堅持黨的領導,更加注重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善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 善于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于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支持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把依憲治理的工作重點放到加強憲法實施上,可以說為習近平依憲治理思想在理論上提供了扎實的邏輯基礎, 在實踐中找到了依憲治理各項工作的制度抓手。在當今中國,要發揮憲法的作用、樹立憲法的權威,關鍵還在于如何推進憲法實施,如何把規定在憲法紙面上的憲法原則和憲法規范的要求落實到具體的法治建設工作和實踐中。不實施憲法,依憲治理會淪為一句空話。

  (四)依憲治理的根本宗旨在于尊重和維護憲法權威

  習近平同志在“12?4”講話中指出:維護憲法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證憲法實施,就是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上述論述中,習近平同志把憲法所具有的“黨性”與“人民性”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憲法為紐帶,準確地闡述了黨與人民的關系、黨與憲法的關系以及憲法與人民的關系。這一思想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決定》中上升到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作用層次,并通過執政黨提出憲法修正案的程序來充分吸收和反映民意,體現出執政黨的各項主張。

  (五)依憲治理思想的核心要求是保證法制統一性

  習近平同志在“12?4”講話中第一次明確提出“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思想,這一思想的理論源頭是依憲治理的思想。因為我國現行《憲法》第5條明確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據此,不論是法治建設的不同環節,還是法治建設的不同目標,都必須在憲法的指導下具有內在的統一性。“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不是單兵突進,而是要相互依賴、相互配合,保持彼此的一致性,形成法治建設的“合力”,而“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中的“法治”實質上是建立在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基礎上的法治中國建設的總體目標,相互之間緊密關聯,彼此促進,只有一體建設,才能穩定推進,最終實現各項既定目標。

  總之,“12?4”講話構成了習近平依憲治理思想的最全面和最系統的理論源泉,真正體現了依憲治理思想的特色,即憲法至上、憲法是根本法、憲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基礎以及憲法實施是依憲治理的最重要的制度表現形式。

  三、習近平依憲治理思想是《全面深化改革決定》《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決定》的理論依據

  習近平同志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全面和系統地提出依憲治理的思想之后,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全面深化改革決定》以“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為主題,提出了依憲治理的一些基本原則。該決定指出:憲法是保證黨和國家興旺發達、長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權威。要進一步健全憲法實施監督機制和程序,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會忠于、遵守、維護、運用憲法法律的制度。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 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

  2014年10月23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決定》是黨執政史上一份關于法治建設的非常重要的指導性文件。該決定第一次以黨的文件形式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理論和實踐作出全面部署。全文共有1萬7千多字,涉及到“憲法”一詞有38處,“憲”字有41處。可以說,依憲治理的思想成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思想中最核心的內容。《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從以下6大方面充分體現了習近平依憲治理的思想:

  (一)《決定》明確了“依憲治國”在依法治國中的地位

  《決定》充分肯定了習近平總書記2014年9月5日在紀念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對“依憲治國”和“依憲執政”的表述,《決定》規定:“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

  2012年12月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將“依法治國”與“依憲治國”之間的關系從胡錦濤總書記在紀念全國人大成立50周年大會講話中提出的“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中的“首先要”提升為“首先是”。雖然是一字之差,“要”和“是”卻反映了最高決策層對“依憲治國”在推進“依法治國”中所具有的價值認識上的“飛躍”:“是”已經明確肯定“依憲治國”是“依法治國”的重要事項,是不可改變的客觀事實;而“要”是表示了一種“希望”和“應該”,是一種對理想目標的價值追求。《決定》強調了“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則非常明確地肯定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歷史進程中,必須始終堅持依憲治國,這是依法治國的本質特征決定,符合法治發展的一般規律。

  “依法治國”一詞的核心在于“法”字,而“依憲治國”最突出的中心詞是“憲”。“依法治國”與“依憲治國”之間的關系可以簡化成“法”與“憲”的關系。廣義上的“法”包含了“憲法”,狹義上的“法”只指根據憲法制定和產生的由國家專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從廣義上的“法”來看,由于憲法是一國的根本法, 在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于統帥地位,因此,“依法治國”中的“法”最重要的應是“憲法”,“依憲治國”是“依法治國”的基礎和核心內容,如果“憲法”不能成為治國的“依據”,那么,依據廣義上的“法”來實行“依法治國”就可能出現“法出多門”“政出多門”的弊端,繼而妨礙“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落實。從狹義上的“法”來看,如果“依法治國”中的“法”只是指國家專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很顯然是存在缺陷的,必須要將“依憲治國”作為“依法治國”的基礎和前提。如果只講“依法治國”,不講“依憲治國”,那么就無法保證“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系統的貫徹和落實 , 法制的統一性就無法得到有效保證。所以,從理論上看,不論是從廣義還是從狹義來理解“依法治國”中“法”的含義,都不可能脫離“依憲治國”。

  《決定》明確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上述要求表明,習近平在地方工作時就已經形成的作為依憲治理的核心價值“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已經完全被執政黨的大政方針所肯定,并成為指導執政黨執政實踐的行動綱領,由此奠定了依憲治理的正當性基礎。

  (二)對憲法與執政黨的關系作了清晰的表述

  憲法與執政黨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相互統一的。一方面,執政黨通過憲法將黨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使得黨的各項方針政策能夠得到有效的貫徹和落實;另一方面,執政黨又通過憲法來明確肯定和鞏固執政黨的法律地位,夯實執政黨執政的法律基礎。《決定》對上述兩個方面的辯證關系作了明確的論述。

  1.《決定》對執政黨在憲法中的地位做了明確,《決定》規定“我國憲法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

  2.《決定》規定執政黨應當通過憲法來治國理政。《決定》規定:“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從上述規定來看,執政黨必須要通過憲法的手段來達到治國理政的目的。為了進一步保證執政黨依憲辦事,《決定》還規定 :“把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統一起來”。這就在理論上解決了執政黨制定憲法,也需帶頭遵守憲法的實踐難題。對于通過憲法來落實黨的政策,《決定》也規定了必須根據憲法規定的程序將黨的意志轉化為國家意志。《決定》規定:“黨中央向全國人大提出憲法修改建議,依照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憲法修改”。

  3 .《決定》對執政黨在維護憲法權威、保證憲法實施方面的職責作了詳細規定。首先,《決定》規定執政黨要維護憲法權威,即“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要深刻認識到,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法律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證憲法法律實施就是保證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實現”。其次,《決定》要求黨組織要領導和監督本單位遵守憲法。《決定》指出“各級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黨組織要領導和監督本單位模范遵守憲法法律,堅決查處執法犯法、違法用權等行為”。最后,《決定》對黨委政法委在保證憲法實施方面的職責作了要求,《決定》規定“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要把工作著力點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司法環境上,帶頭依法辦事,保障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

  (三)《決定》將維護憲法權威放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各項工作中的顯著位置

  作為根本法,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憲法是國家法治建設的法律基礎,是法律體系的核心,也是人們行為的基本準則。《決定》對于維護憲法權威給予了高度重視,從幾個不同角度規定了維護憲法權威的內容。

  1. 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指導思想的角度來規定維護憲法權威的重要意義。《決定》規定: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依法維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安全穩定,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 從憲法作為人們行為的基本規則對人們行為所具有的約束力角度來規定憲法權威應當得到維護和尊重。《決定》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此外,《決定》還重申了現行憲法關于憲法的權威性和拘束力的相關規定,《決定》強調指出: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 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追究和糾正。

  (四)《決定》對憲法實施以及憲法實施監督的問題給予高度關注,提出了具體的制度措施

  習近平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講話中明確指出:憲法的權威和生命在于實施。憲法實施是依憲治理的一項重要任務,只有依靠扎扎實實的憲法實施工作,依憲治理的價值理念才能在治國理政的實踐中真正得到落實。《決定》圍繞著憲法實施以及憲法實施監督問題作了比較全面和具體的制度規范,為維護憲法權威提供了制度保障措施,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決定》強調了要加強立法工作中對憲法的實施。《決定》規定: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

  2.《決定》明確了憲法實施工作的重點即加強對憲法實施工作的監督。《決定》規定: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范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范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五)《決定》對憲法實施的保障措施作了比較具體的制度要求

  憲法實施要達到較好的效果,除了負有憲法職責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職之外,加強憲法實施的監督是重要路徑。此外,還需要一些制度保障性措施來推動憲法實施工作。《決定》從以下幾方面對憲法實施的保障措施做了明確的規定。

  1 .《決定》規定要樹立正確的憲法觀念,突出強調:堅持黨的事業、人民利益、憲法法律至上,加強立法隊伍、行政執法隊伍、司法隊伍建設。樹立“憲法至上”的理念才能真正推動政府和社會公眾從內心生長出對憲法權威的遵從感,使遵守憲法從一種被動義務變成主動的行為要求和選擇。

  2.《決定》規定了國家憲法日和憲法宣誓制度。《決定》規定:將每年十二月四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3.《決定》規定用加強憲法教育的方式來推進憲法實施工作。《決定》規定:把憲法法律列入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內容,列為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必修課。

  (六)《決定》重申了憲法在全面管治特別行政區中的核心地位,有效地促進了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實施

  我國現有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最初的法律依據來源于現行《憲法》第31條的規定,該條規定國家設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大通過法律加以規定。這就從法律拘束力的角度樹立了憲法對于特別行政區所具有的最高法律地位。對此,《決定》表述為:堅持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依法行使中央權力,依法保障高度自治,支持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保障內地與香港、澳門經貿關系發展和各領域交流合作,防范和反對外部勢力干預港澳事務,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可見,一旦明確了憲法和基本法都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的法律依據,中央政府在處理自身與特別行政區相互關系上就可以依據憲法的規定,享有更加無可爭議的主動權,有效地實現主權權力,維護國家整體利益。

  總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全面深化改革決定》和黨的十八屆四中會審議通過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決定》充分體現了習近平依憲治理的思想,以確立依憲治國在依法治國中的地位和依憲執政在依法執政中的作用為契機,使憲法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地位,為下一步不斷完善制度改革措施提供了堅實的憲法基礎。憲法中規定的公民權利將不再沉默,憲法會越來越走進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也會隨著時代的發展日益成為執政黨依法治國的重要制度依托。

  四、習近平依憲治理思想的理論價值與實踐意義

  習近平依憲治理思想是在依法治國的實踐中逐漸形成和不斷得到完善的,在成為執政黨的執政方略的過程中,經過由地方局部領域的先行先試到全國范圍內的全面推進和實踐,體現了憲法作為根本法根植于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的豐厚土壤,完全不同于西方社會所推崇的抽象意義上的“憲政”。依憲治國、依憲執政乃至依憲治省的理念,作為習近平依憲治理思想中的核心價值,從中國實際出發,以問題為導向,具有非常明確的實踐指導意義。

  從理論上說,習近平依憲治理思想較好地解決了憲法作為根本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 突出了法治工作的重點和核心環節,把憲法排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各項工作的前面,并作為各項法治活動的前提和基礎,彰顯了憲法的最高性和權威性,具有正本清源的意義及構建法理統一、制度協調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邏輯推演能力。依憲治理強調了執政黨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中的各項行為的正當性基礎,凸顯了憲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核心和統帥地位。依憲治理在理論上構建了約束國家權力的憲法制度“籠子”,將各種公共權力納入到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權力體系之中,形成了憲法至上的憲法理念,弘揚了憲法總攬法治建設全局的統籌地位。

  從實踐上來看,習近平依憲治理思想是可以通過具體的憲法制度建設落到實處的。習近平在“12?4”講話中突出強調了憲法的生命和權威在于實施,這一論斷可以說點明了依憲治理的本質要求和具體的制度路徑。“依憲治理”就要保證執政黨治國理政的各項活動都要“于憲有據”。習近平在黨的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中明確指出:我們必須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形成人們不愿違法、不能違法、不敢違法的法治環境,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關于的說明》中,習近平又一次強調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各項工作中,要把憲法實施和監督作為重大事項抓緊抓好。習近平指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法治權威能不能樹立起來,首先要看憲法有沒有權威。必須把宣傳和樹立憲法權威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事項抓緊抓好,切實在憲法實施和監督上下功夫”。對于如何加強憲法實施來實現依憲治理,習近平在《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一文中作出了明確回答,即“要加快建設包括憲法實施和執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體制機制,堅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確保憲法法律全面有效實施”。值得一提的是,在習近平依憲治理思想的指導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開始注重自身在憲法實施及其監督中的地位和作用,帶頭遵守憲法的各項規定。張德江委員長于2016年3月9日下午向出席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所做的《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首次將“憲法實施”作為2015年的工作事項向全國人大代表報告。在該報告中,張德江委員長全面詳實地報告了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方面的四項重要工作,其中包括:(1)建立憲法宣誓制度。(2)實施憲法規定的特赦制度。(3)制定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4)健全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與此同時,在報告2016年工作安排時,張德江委員長明確了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要加強憲法實施監督。加強憲法宣傳教育,弘揚憲法精神,開展好國家憲法日有關活動,組織好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工作。加強備案審查工作,對新制定的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逐件進行主動審查研究,有重點地探索開展對地方性法規的主動審查,認真做好對各方面提出的審查建議的研究處埋、反饋等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憲法法律權威。由此可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帶頭實踐習近平依憲治理思想必然會推動全社會對憲法權威的尊重,憲法實施工作將會提升到一個新高度。

  總之,習近平依憲治理思想是適應中國當下執政黨治國理政的要求和法治建設的實際情況順勢而產生的,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現代化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構成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理論基礎和行動綱領。依憲治理思想的精髓是要確立憲法至上的法律權威,要認認真真地實施憲法,使得憲法所體現的黨和人民的共同意志能夠在現實生活中得到全面和有效的實現。

  來源:《法學雜志》2016 年第 5 期注釋請參考原文

全文
搜索

關注
微信

關注官方微信

關注
微博

關注官方微博

網絡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