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4-29 來源:中國法學網 責任編輯:elite
物權法草案第一、二、三次審議稿,均無關于住宅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的規定。此項規定,是四次審議稿所創設,至六次審議稿確定。
三次審議稿第一百五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第一百五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間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土地的外,出讓人應當同意。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出讓金;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規定確定。”
三次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針對此規定的意見如下:賀鏗委員:“土地使用權消滅后怎么辦?”吳清輝(代表)提出,“在香港,有補地價制度。如果期限過了,使用者仍想繼續使用這塊土地,那就需要補地價。物權法應該引進補地價的概念。”鄭功成委員:“住房、宅基地是私人真正的恒產。城鎮居民只有70年的使用期,買住房實際上買的是一個空間,和土地沒有關系,那么70年以后是自動消滅還是自動續期?如何保證城鄉居民這一部分私有財產,草案還有繼續完善的空間。”
三次審議后,委員長會議決定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共收到通過網絡、信件提交的意見11543件,另有26個省(市、區)和15個較大市人大常委會、47個中央部門、16家大公司、22個法學院所和專家,提出了意見。社會各界針對上述規定的主要意見是:一、用地期限。有的提出,現行的住宅用地使用權期限太短。有的建議延長為100年或者150年。有的建議取消使用年限的規定。二、續期申請人。有的提出,一棟公寓多戶居住,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是由住戶個人申請續期還是業主委員會統一申請續期,意見不一致時怎么辦?三、續期后的土地使用費。有的認為,住戶買房已經支付了土地出讓金,續期后不應再交費。有的認為,續期的應交少量的使用費。
對于上述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各界的意見,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的問題,宜區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要著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樂業。”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間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出讓人應當同意。”“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支付土地使用費。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四次審議稿第155條、五次審議稿第149條相同)
五次審議稿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間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出讓人應當同意。”(第1款)“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支付土地使用費。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3款)
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2006年10月27日,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物權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五次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自動續期的規定,普遍表示贊成。同時,有的委員提出,續期付費是否合適,建議進一步研究。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續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費問題,關系廣大群眾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對待,目前本法以不作規定為宜。屆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再作慎重研究。因此,建議刪去這一條中關于土地使用費的規定。”
至此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關于住宅用地期滿自動續期的規定,最終確定。可見,本條立法機關的意思是:鑒于住宅用地使用權續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費問題,關系廣大群眾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對待,目前本法不作規定,留待將來根據實際情況再作慎重研究。須特別注意,結合從原條文刪去“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一句,可知所謂“屆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再作慎重研究”的研究主體,是指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自身,而不是國務院或者別的機關。質言之,在將來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就住宅用地使用權續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費問題,“根據實際情況再作慎重研究”(并作出決定)之前,無論是國務院或者地方政府,均不得擅自決定住宅用地使用權續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