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4-21 來源:中國法學網 責任編輯:elite
【編者按】在《民法通則》頒布30周年之際,《光明日報》特別約請長期致力于民法研究、連續四次在全國人代會期間領銜提出編纂民法典相關議案的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科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課題組負責人孫憲忠研究員撰寫文章,紀念民法通則頒布30周年的同時,展望民法典編纂。
用民法通則的理性光芒指導民法典編纂
1986年4月12日,我國最高立法機關制定了民法通則,迄今已經整整30年了。民法通則制定的年代是我國改革開放的初期,那時人們對于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趨勢并不十分清楚,社會各界對于改革開放促成的社會基本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的轉變等重大問題,事實上也并不是十分清晰。但是,這部法律的指導思想卻是十分明朗和堅定的,那就是堅定不移地實施改革開放的政策,不再走自我封閉的道路;堅定不移地貫徹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精神,承認和保障人民群眾的物質權利和精神利益;堅定不移地促進公有制企業走向市場,讓他們成為具有越來越大的自主權利的創造力量和推進力量。立法者正是在這種思想信念的鼓舞下,表現出了強大的創造力和勇氣,可以說是在比較困難的情況下沖破重重阻力,比較圓滿地制定出了民法通則。
回顧改革開放取得的重大成就,不僅要看到我國社會發生的翻天覆地的變化,而且要看到民法通則在其中發揮的重要作用。我國經濟社會的巨大發展,人民權利得到越來越強的承認和保護,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巨大進步,曾經封閉的中國不但融入國際社會而且成為世界矚目的引擎,這一切成就無一不是從這部法律中得到了支持、推動和保障。所以,我們今天滿懷敬意地紀念民法通則頒布30周年是有充分理由的。在我看來,我們更應該從中總結經驗,充分吸收其合理性,以此來指引我們正在進行的民法典編纂工作。
結合民法通則制定的歷史和貫徹實施的經驗,我認為,該法的制度理性在以下幾個方面可以充分展示出來:
一、確立民事主體平等原則,為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鋪平了道路。民法通則第二條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則雖然在民法上成為公理性原則,但是在其他國家比如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的民法中卻都沒有規定。這個現在看起來已經被我國社會普遍接受而且也非常容易理解的原則,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能夠寫入法條中實屬不易。因為我國當時的經濟基礎是計劃經濟體制,而計劃經濟體制的基本特點是命令和服從,不遵從平等原則。所以,民法通則規定的平等原則,不僅僅意味著我國基本法律對于民事主體基本法律地位平等予以確認,而且事實上也為之后即將到來的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了法律基礎。正如馬克思所言,市場是天生的平等派,如果沒有民法通則規定的平等原則,在我國就不會出現依據這一原則而來且越來越強大的市場,甚至也不會出現市場經濟體制。同時因為這一原則的確立,處于社會基層的人民大眾有了充分決定自己法律事務的權利,實現了在這個國家當家做主的法律保障。
二、規定法人制度,為國有企業改革鋪平了道路。民法通則在民事主體制度建設方面,濃墨重彩地規定了企業法人制度,為我國公有制企業改革指引了方向,也為后來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鋪平了道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公有制企業的法律地位和下級政府機關完全一樣,只是國家計劃的執行部門,它們既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來安排自己的生產活動。所以,改革開放初期最主要的任務就是“搞活企業”。民法通則規定的企業法人制度在當時就引發了強烈爭議,但是今天我國的公有制企業已完成了從政府附屬物到獨立自主的市場參與者的本質飛躍,尤其是近年來國有企業在國際經濟貿易和生產中發揮的巨大作用,引人矚目。而這一切,都是在民法通則規定了企業法人制的情況下逐步形成的。此外,目前在我國國計民生中發揮重大作用的非公有制經濟,也是從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制度之中獲得了巨大利好。
三、規定人身權制度,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社會精神文明的發展。民法通則第五章第四節用八個條文規定了民事主體的人身權,這在我國民事立法史上是第一次。根據這八個條文,我國的自然人和法人享有了與其各自主體地位相匹配的較為豐富的人身權利。眾所周知,近代以來,人格被視為人的最高價值,自然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榮譽、姓名、肖像、隱私,法人的名稱、名譽、榮譽等都成為重要的人格利益,成為人之為人的最本質所在。在民法通則制定的20世紀80年代,肆意踐踏人權的“大鳴大放大字報”雖然剛剛被憲法廢止,但是這些隨意侵害個人姓名權、隱私權、名譽權的惡行卻并沒有很快消失,原因是針對這些侵權行為還無法確定其法律責任。民法通則關于人身權的規定可以說徹底解決了這個問題。該法頒布后很快出現了許多這方面的案例,侵害他人人身權的行為都依據民法通則承擔了法律責任。所以民法通則規定的人身權條款,對于促進我國社會精神文明的發展發揮了核心的作用。
四、規定所有權的法律制度,保護了民眾的財富進取心,激發了我國社會創造財富的信心和激情。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的第一節即規定了“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標志著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次在民事基本法中確立了所有權制度,其中包括承認和保護民眾個人財產所有權的法律制度。這一點從后來改革開放獲得的巨大成功來看,意義十分顯著。因為,改善自己物質生活條件的正當欲望,也就是擴大自己財產權利的愿望,在人文主義革命以來,一直被當作人的三大本能之一。但是在那個年代,民眾的財產所有權并不能獲得充分承認和保護,這一點不但嚴重損害了人民作為國家主人翁的基本權利,而且也妨害甚至壓抑了民眾創造財富的積極性,造成我國國民經濟發展長期不力的局面。民法通則對民眾所有權的明確保護,是尊重人民基本權利,順應民心的法律制度。在這些規定頒布之后,中國人的財富進取心逐漸得以發掘和激發,人們創造財富的熱情逐漸高漲。事實證明,人民獲得財產權利不但改善了自己的生活狀態,也促成了國家經濟的巨大發展。我國現在已經發展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人均GDP超過了8000美元,國家的經濟實力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獲得了極大提高。究其原因,除了黨和政府的政策之外,我認為,民法通則建立的所有權制度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孟子在兩千年前就說過“有恒產者有恒心”,正是因為有了對財產所有權的肯定,人民才有了誠實生活的恒心,社會的發展也就自然而然有了源源不竭的動力。
民法通則的時代價值必須給予充分肯定,但它畢竟是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初期的產物。從歷史發展看,該法很多規定不可避免地打上了計劃經濟體制的烙印。更為重要的一點是,民法通則的156個條文中,多數條文都已經被其他法律所替代。比如該法的法人制度被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合作社法替代,涉及物權的內容被物權法替代,涉及債權的內容被合同法替代,涉及民事責任的大部分內容被侵權責任法替代,涉及涉外法律關系的內容被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替代,等等。目前來看,民法通則只剩下人身權中生命權、健康權等一部分約10個條文還能繼續發揮效用,這就是所謂民法通則的“掏空現象”。
在這樣的背景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編纂民法典”,可以說順應了發展大勢,是當下合理而必要的選擇。
民法通則存在“掏空現象”,它畢竟要離我們而去。但是它的理性精神長存。我們仍然需要借助民法通則的理性光芒推進民法典的編纂。其中至關重要的,就是要體現改革開放的精神,體現充分承認和保護人民權利的指導思想,而且要按照中央提出的科學立法的要求,制定出一部具有體系性、科學性特征的民法典。
我認為,繼承和發揚民法通則的理性精神,就要明確民法典編纂必須以行為規范或者裁判規范作為制度基礎,強調立法的可操作性,以科學的制度體系而不是以空洞的口號來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同時,要充分貫徹民眾意思自治的原則,以此建立“法律行為”制度,既真正體現民事主體意思自治的原則,又為司法機關裁判案件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據。另外,目前社會反響很大的生態環境問題、動物保護問題,也應該在民法典中得到回應。
總之,編纂民法典的任務雖然十分艱巨,但是我們相信,只要堅持正確的政治導向和科學務實的精神,就一定能夠完成這一歷史任務。
來源:《光明日報》2016-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