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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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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仁文:司法正義隱藏在細節中

時間:2016-03-22   來源:中國法學網  責任編輯:elite

  題記:從人類歷史看,除非在劇烈的時代大變局下細節所起的作用有限,一般意義上的國家治理,細節的力量是驚人的,正所謂細節決定成敗。

  從開會說起

  會議是公共治理的一個最具代表性的縮影。大至一個國家和社會,小至一個公司和單位,恐怕沒有誰會否認開好會的重要。據說法國大革命期間,曾有代表建議采用英國下院的議事規則,但遭拒絕,以致后來大革命陷入血腥和無序。

  早在一百年前,孫中山就提出“集會者,實為民權發達之第一步”,他有感于“中國人受集會之歷禁,數百年于茲……忽而登彼于民國主人之位,宜乎其手足無措,不知所從,所謂集會,則烏合而已”,花費心血編譯美國的《羅伯特議事規則》(1801年,杰斐遜有感于國會缺乏確定的議事規則,編撰了《議會規則手冊》,后為眾議院所沿用和發展。但許多政府機構和民間團體還是缺乏固定的議事規則,而且各地議事規則都不一樣,共同議事頗為不便。到1876年,終于有一位美國將軍亨利·羅伯特在收集、整理、總結的基礎上起草并出版了一本通用的議事規則,這就是至今已出版十個版本、從最初的一百多頁發展到如今七百多頁的《羅伯特議事規則》。參見袁天鵬、孫滌譯:《羅伯特議事規則》,中文版序二,世紀出版集團2008年版),連同自己的序取名《民權初步》,欲在中國推廣、演試和習練議事規則之類集會方法。胡適對這本書評價很高,認為它是孫中山所有著作中最重要的一部。唐德剛在《胡適的自傳》的一個注釋中曾說:“汪精衛在‘總理遺囑’中之所以漏列此書,顯然是說明汪氏認為這種小道何能與‘總理遺教’的經典并列?殊不知我國的政治現代化運動中所缺少的不是建國的方略或大綱,而缺的卻是這個孔子認為‘亦有可觀’的小道!”

  一百年過去,中國人是否已經學會如何開好會了呢?答案恐怕還喜憂參半。說喜,是因為確實有進步,回想當初開大會靠舉手表決,結果連胡耀邦都明知打倒劉少奇的材料不可靠,仍然“勉強舉了手”(盛平:《胡耀邦促成劉少奇冤案平反》,載《國家人文歷史》2015年第八期)。現在我們在一些重要事項的表決上采取了比舉手更私密的方法,總算改變了什么都“一致通過”的局面。說憂,是因為無數事實和教訓表明,我們離真正開好會還有很遠的距離。為什么許多看似民主決策的會,到頭來卻仍然是領導一言堂?為什么有的會效率低下甚至離題萬里,還有的會要么一潭死水、要么秩序混亂?究其實,還是議事程序規則的缺失。而完善的議事程序規則,靠的是細節。

  細節于各行各業都很重要

  前不久,接觸到一個市委書記貪腐的案件。這個市委書記在一個開發商打給市委的報告中批示道:請某某部門依法辦理。這個案件最后控辯雙方爭議的一個焦點問題是:該市委書記有沒有權力作這個批示?辯方認為,作為市委書記,他當然有這個權力,他又沒有批示讓下級部門違法辦事;但控方卻認為,雖然他這個批示表面看來是要下面依法辦理,其實熟悉官場潛規則的人都知道,有了市委書記的這一批示,就等于開發商的事情可以一路綠燈了。

  這個事情讓我產生聯想,想來想去,問題還是出在市委書記與下級各部門的權責不清上。如果凡事都在每一個程序和細節上有章可循,也就好判斷市委書記有無這個權力批示了,也好判斷下級部門是否違規辦理了。中國人之所以如此熱衷找領導批條子,我想關鍵就在此吧。

  去年還有一個事情也讓我頗有感觸。新加坡國立大學兩位反腐專家來訪社科院法學所,所領導考慮到我在主持一個“反腐敗的刑法完善”方面的課題,就讓我和我的團隊來接待一下。讓我們有點吃驚的是,兩位專家告訴我們,在新加坡的反腐法律體系中,刑法占的比例很小,他們認為最重要的是嚴密的財會制度。這又一次證明了細節的重要。

  最近,鄧亞萍受聘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一事引發社會熱議,這讓我想起另外一件事情來。德國馬普所的一位所長曾受聘國內一所著名法學院的兼職教授,他見到我時卻有點抱怨:這所大學自從給他頒發了聘書后,就再也沒有聯系了,按他的理解,他應當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如定期收到法學院的情況通報,定期來授課等。

  前些年參訪臺灣“中央研究院”時,我一直納悶,他們的法律研究所為什么多年來一直叫籌備處呢?帶我參觀的友人指著墻面上的一些圖表告訴我,按照“中央研究院”的章程,要正式成立一個研究所,需要具備章程規定的一些條件,只有等到那些圖表規定的條件滿足時,才可以去掉籌備處這幾個字。

  正義隱藏在細節中

  在英語里,司法和正義是同一個詞(justice),因此當我們說正義隱藏在細節中的時候,其實就等于說,細節對司法是何等的重要。

  當前,我們正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這是一項完全符合司法規律、需要在健全和完善法庭細節上下大功夫的重要舉措。我曾以兼職律師的身份代理過幾起刑事案件,對法庭開庭的不規范、走過場等深有體會。以開庭不規范為例,有時在這個地方的法庭上,法官說你這個內容不要在這個環節講,下個環節再說;等到另一個地方的法庭開庭,想在下一個環節講,法官又說你這個內容應當在上一個環節講,這個環節不能再講了。再以開庭走過場為例,不要說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就是有的審判長,也決定不了,他還需要向主管副院長甚至審委會去匯報。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在法庭上再努力又有何用?恐怕這也是導致一些律師想方設法去搞案外關系的一個重要原因吧。

  幾個月前,我應邀與另一位教授去觀摩一個證人出庭的現場會。可想而知,當地為此是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的,辦案民警也作為證人出庭接受檢察官和律師的發問了。開完庭后,檢法兩家主要領導開了一個閉門會,想聽一下我們兩位專家的意見。可能讓他們有點失望的是,我們兩位竟然都對開庭效果的評價不如他們樂觀,甚至說如果嚴格按照無罪推定和非法證據排除的要求來看,本案是否能扎實定案都成問題。更有意思的是,在關于是否給予被告人發問出庭作證民警的機會時,我們兩位專家的意見也不一致(我主張應當給)。可見,要真正實現以審判為中心,我們的法庭規則還有多少細致的工作要做!

  這讓我想起2009年訪問臺灣地區時,發現他們的書店有好多關于交互詰問(cross-examination)的培訓書籍。當時正值臺灣司法改革,各方都需要對法庭上詰問證人的技巧和規則進行訓練。后來我通過登錄法院網站,成功申請到了旁聽審理陳水扁一案的機會,耳聞目睹了作為一門技術活的“交互詰問”,看那輪番的“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深感不經過專業的訓練是扮演不好法庭上的控辯審角色的。陳水扁雖然也是律師出身,但由于以往不曾使用過這一套規則,所以他在詰問證人時屢屢犯規,不僅頻繁遭到檢察官的異議,也不斷受到審判長的提醒。

  談到法庭的細節,我還想起去年訪問韓國時去法院旁聽一個刑事案件的情景,當時我問陪同翻譯,被告人坐在哪里,她特意側身看了下文字,指著與檢察官相對而坐的兩個人,用漢語寫著告訴我:被告人+辯護人。當我告訴她,在中國與檢察官相對而坐的只能是辯護人,而被告人卻被置于另外一個單獨的受審席時,這位沒有任何法律知識背景的女孩驚訝地說:“那怎么行呢?他要是想與自己的律師商量一個事情不是不方便么?”我當時就深有感觸,一個有悖常識的做法在我們的法庭里實行了幾十年,卻至今仍改起來困難。也是在這個旁聽席上,我看到檢察官和法庭全體人員一樣,在法官進來時一起恭敬地起立,特別是在走向法庭中央、通過多媒體出示證據的時候,檢察官首先深深地朝陪審員鞠上一躬,當時的我由于還有一個最高檢公訴廳掛職副廳長的身份,多少有點不適應,后來慢慢琢磨,突然有了一種頓悟:作為代表國家指控犯罪的強大力量,能在法庭面前如此謙卑,這豈不是國家之福?

  走向精細化的司法

  格蘭特·吉爾摩(Grant Gilmore)曾說過如下一段話:“我們的專業里有大量的枯燥的苦活;我們必須處理駕馭大量的瑣碎的細節;我們必須極端重視具體細節。我們必須接受這一事實,即我們大部分的時間須花在乏味的工作上。”誠哉斯言,用它來說明司法細節的重要及我們應為此所付出的努力實在是再適合不過了。

  早在1979年,我們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就明令禁止刑訊逼供,為何至今屢禁不止?就是因為律師在場權等具體制度沒有跟上啊。有人以為辦案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實行錄音錄像制度就可以了,但實踐中卻不斷爆出,要么關鍵時刻錄音錄像設備出問題,要么是有選擇地錄音錄像,試想如果有律師在場不就能從細節上堵塞漏洞么?

  過去我們說既不要有罪推定,也不要無罪推定,我們要的是實事求是。是啊,若真能在刑事訴訟中做到實事求是,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縱一個壞人,那當然最好!問題是,當我們從口號深入到一個個具體的案件時,卻發現在那些存疑的案件中,面臨要么放、要么抓,甚至要么殺、要么放的兩難境地,此時無罪推定就成為不得已的不二選擇。

  細節的完善跟對一個問題的研究是否深入很有關系。我們正因為對某些問題缺乏深入研究,才會出現宏觀上擁護、微觀上反對的悖論(在憲法領域尤其如此)。前述刑訊逼供是一例,如果從宏觀上來講,我絕不懷疑我們的任何公權力機關都是反對刑訊逼供的,但為什么具體到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和律師在場權這樣的制度構建,有些公權力部門和人士就反對呢?關鍵還是他們沒有真正認識到,如果沒有后面這些制度的跟上,那刑訊逼供就不能有效地防范。再比如,我們現在誰都不反對人道主義,但至今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仍不可以在看守所會見親屬,法庭上被告人仍不可以在休庭時跟旁聽的親人說話,被抓的犯罪嫌疑人不但不給戴頭套,甚至還公然讓他(她)們在電視上出丑、認罪,連公捕大會、公判大會這樣一些不合時宜的做法也還不時出現。我剛接觸到一位從事引渡外逃貪官的高級法律官員,他繪聲繪色地說,某某女貪官你們別看她在電視上讓她按手印時像模像樣,其實在步出機艙前她的血壓突然上升,很危險的……如果我們真能把人道主義貫穿到刑事司法的每一個細節,我想我們就會同意“并不是所有符合目的的手段都是合理的” 這樣一個命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這不僅是對公民的要求,也應成為對我們公權力行使者的要求。這方面我有許多感觸,在刑法修正案(九)的討論過程中,針對當前律師業的某些不規范甚至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有關部門曾有過增設某些新罪名、加大打擊力度的想法,我的糾結是,許多事情利弊相雜,需要慎重權衡:“近年來許多血的教訓表明,正是因為律師的作用發揮得不夠,司法機關和辦案人員對律師的意見缺乏認真的傾聽和足夠的重視,才導致冤假錯案的頻頻發生。也正是基于這些血的教訓,我們才要致力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可以說,這項改革的成敗在很大程度上將取決于律師在法庭上的作用發揮得如何。律師在法庭上作用的大小是現代法治的晴雨表,善待律師就是善待法治。執此理念,我們的立法能不三思?!”(參見劉仁文:《善待律師就是善待法治》,載《律師文摘》2015年第四輯)還好,最后通過的文本在現有條件下總算做了一些折中處理。

  2010年,全國人大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建成。但正如法學家王澤鑒先生所告誡的:“立法工作其實只是萬里征途中最初的幾步路,更艱難更復雜更細致的工作還在后面。”(轉引自周大偉:《法治的細節》,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72頁)2014年,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又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和重大任務,進一步重申了將法治作為我們基本治國方略的決心。現在我們最需要做的就是按照四中全會的要求,以專業的精神來“極端重視具體細節”,凡有利于實現依法治國的總目標的,就是再枯燥、再乏味也要保持定力;凡有悖于實現依法治國的總目標的,就是再習以為常、再難以克服也要排除萬難。總之,理念不等于現實,從憲法如何實施,到量刑指南如何規范各種量刑情節,直至裁判文書如何說理,我們的司法還存在太多的粗線條,還需要太多的精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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