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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翔:讓指導性案例走進司法活動

時間:2016-01-05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elite

  編者按: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實行案例指導制度,以更好地實現同案同判,達到司法公正中的個案公正。本文指出,應該重視指導性案例的援引和應用研究,重視案例發布體系的有序化問題,加強對法官應用指導性案例的培訓工作,以及加強高等院校法律院系對指導性案例的教學。

  案例指導制度是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我們國家實行案例指導制度,就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同案同判,以達司法公正中的個案公正。因為指導性案件是一個一個具體的案例,是一個個具體的個案。?通過指導性案例這樣的范本,為同類案件樹立一個標桿,以后此類的案件、同類型的案件照此辦理,做到同案同判,體現個案的公正。因此,應該重視指導性案例的應用研究。在這里筆者談四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應該重視指導性案例的援引和應用研究。

  我們現在的研究重點應該有所轉移。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二五改革綱要”,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文件,2011年開始發布指導性案例。從2011年到2015年11月,發布了11批56個案例。在這個過程中,筆者一直關注的問題是:案例指導制度或者指導性案例是否落地。我認為落地的標志是指導性案例被援引。但我們不太容易看到這方面的材料,看不到指導性案例被援引的情況。2015年4月份,筆者接到廣東一位法院法官給我寄來的一篇文章,他在文章里說有28個案例被援引。指導性案例發布后是否被后案所援引,這是指導性案例落地生根的標志,前期所做的工作都是一些準備性工作。

  從筆者所觀察的范圍來看,指導性案例在實際過程中被援引的情況沒有引起高度重視。56個指導性案例到底在實踐中被引用的情況如何,這個問題可以進行研究。2015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一個指導性案例的實施細則,其中明確地提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提出了指導性案例,法官是否引用必須要做出回應,應用了要做出回應,不應用更要做出回應,這是一個硬性的要求。而且明確提出應該把指導性案例的文號直接載入到后案中,這是我們當初所一直想達到的目標。它和過去案例所發揮的作用不同之處就在這個地方,所以我們用援引這個概念是沒有錯的。如果說過去這一點不明確的話,實施細則明確了這一點。所以,我們現在研究案例指導制度,有關它的必要性、重要性等問題已經沒有太多意義,現在應該重心轉移,轉移到對已經發布的56個案例在實踐中的運用情況做一個追蹤性的研究。這個工作很大程度上應當是在法院系統,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掌握著這方面的情況。

  第二個問題,應該重視案例發布體系的有序化問題。

  當初為什么搞案例指導制度?就是為了在各種龐雜的案例發布種類面前樹立一個比較權威性的案例標準。指導性案例之所以權威,有兩個原因:一是每一個指導性案例都經歷了程序化的篩選過程和認定過程,它有嚴格的推薦程序和篩選程序,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定后發布,體現了它的權威性。這還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最關鍵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中規定了人民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應該參照指導性案例。在2015年4月份發布的實施細則的第九、十、十一條里,要求主審法官對指導性案例是否采用要做出回應,且指導性案例的文號可以進入到后案的裁決書中去。如果說過去大家對此有爭議,說應當參照,也可以不參照,那么現在這個問題就不存在爭議了,你必須要做出回應。這兩點恰恰體現了指導性案例在所有案例種類和案例形式面前的權威性。

  但是我們看到,目前為止,我們的案例發布體系呈現多樣化。如果大家關注案例發布的情況,會發現各種各樣的發布都有。除了指導性案例以外,還有各種各樣的圍繞當前社會的熱點問題,或者當前司法審判中的一些問題,不斷地有案例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還授權高級法院可以發布參考性案例。并不是說案例發布不應該,案例發布應該有多樣化的形式,但筆者認為應該有序化和體系化,每一種案例的地位、權威性是不一樣的。

  第三個問題,應該加強對法官應用指導性案例的培訓工作。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也很重視案例指導工作,但是要在實踐中應用的話,必須要對法官進行培訓,法官對指導性案例有一個識別問題,不是簡單一看就清楚。國際私法里有一個法律識別問題,指導性案例同樣有一個案例識別問題。

  第四個問題,高等院校法律院系應該加強對指導性案例的教學。

  指導性案例在實踐中已經成為我們國家審判的一種模式,應該應用到高等院校法律專業的教學中去,不然的話,我們的學生不能適應未來的工作需求。

  作者簡介:劉作翔,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6年1月1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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