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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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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民法典編纂

時間:2015-12-23   來源:愛思想網  責任編輯:elite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在“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部分明確指出,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這一決定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法治中國的重要步驟,為民法典的編纂送來了“東風”,必將有力推進我國民法典的編纂進程。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編纂民法典既是保障既有改革成果的需要,也是保障改革于法有據、引領改革進程的需要。

  民法典編纂是推進并保障改革的強力工具。從世界各國民法典編纂的歷史來看,大陸法系國家有代表性的民法典大都是在社會急劇變動時期頒布和施行的,從這一背景來看,民法典的編纂與社會變革之間具有相互促進和相輔相成的關系。《法國民法典》的編纂推進了土地私有化,為資本主義經濟關系的壯大和發展提供了保護。《德國民法典》摒棄了日耳曼法中的落后因素,為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創造了條件,使德國成為歐洲的工業強國。《日本民法典》成為明治維新變法圖強的重要措施。

  從我國改革開放的經驗來看,民事立法是保障改革的工具。在改革開放之前,我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等手段來調整經濟生活。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撥亂反正,確立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提出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實行改革開放。與此相適應,大規模的民事、經濟立法工作隨之展開。立法機關先后頒布了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繼承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尤其是在1986年,立法機關頒行了《民法通則》,它是我國第一部調整民事關系的基本法律,是我國民事立法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黨的十四大明確提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是我們黨對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發展規律的系統總結。在公有制基礎上實行市場經濟,是人類歷史上從未有過的偉大實踐。為構建市場經濟法律體制,立法機關展開了大規模的民事立法,先后頒行了《擔保法》、《公司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保險法》、《票據法》、《合伙企業法》等市場經濟領域的法律。1999年,立法機關頒行了《合同法》;2007年,立法機關經過八次審議,最終頒行了《物權法》。

  從改革開放以來的民事立法經驗可以看出,我國用短短二十多年的時間走完了西方一二百年的歷程。自改革開放以來,公民的財富明顯增加,公民也享有更大的行為自由,這些都需要民事立法加以確認和保護。在這一過程中,我國民事立法始終立足于改革開放的需要,立足于解決中國的實際問題。對于國外的先進立法經驗,我們從中吸取有益的東西,進行借鑒,但絕不照抄照搬。雖然我國的民事立法在促進改革、保障改革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畢竟這些民事立法是在不同歷史時期制定的,不論是各個立法的內在價值體系,還是外在規則體系,都缺乏統一的設計;這些民事立法雖然反映了不同時期的具體社會需要,但是它難免出現顧此失彼的現象,因此,在社會轉型時期制定的民事立法仍然需要通過體系化進行整合,編纂成一部民法典,構建科學合理的、富有邏輯性和內在一致性的體系。已經啟動的民法總則制定,應當在《民法通則》和2002年《民法草案》的基礎上進行。如果完全置現行民事法律于不顧,另起爐灶,從頭再來,與我國以往的民事立法經驗和立法傳統均是有所背離的,也會棄改革的成果于不顧。

  由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已趨于成熟,這要求我們不但要總結以往的立法經驗,而且要按照科學立法、理性立法的要求,不斷完善民事立法的體系性。要在總結立法經驗和系統理性立法相互結合的基礎上,考慮民法典的編纂。時至今日,改革經驗已相當豐富,思路也相當清晰,規律也基本可見。立法不僅要在事后確認改革成果,還應當而且能夠充當引領改革的推動力。立法應有一定的前瞻性,能為改革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提供解決方案,并為將來可能施行的改革提供法律依據,以保障將來的改革于法有據。

  全面深化改革為民法典編纂提供了良好機遇。“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國,則一國治。” 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社會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巨變,經濟總量也已躍居世界第二。這種巨大的歷史成就表明,改革是社會發展的原動力,改革是社會最大的紅利。在改革進入“深水區”和“攻堅階段”后,習近平同志多次指出,“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一目標下,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也需要全面深化改革。通過民法典的編纂,進一步凝聚改革的共識,確認改革的成果,推動改革進程,引領改革發展。

  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均為民法典的制定打下了良好的基礎,為民法典編纂提供了機遇,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簡政放權是私法自治發揮功能的必然要求;第二,“非禁即入”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是民法發揮作用的重要保障;第三,從管理向治理轉化使民法具有更為廣闊的適用空間;第四,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全面性對民法典的內容和體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必須處理好改革與民法典編纂的關系。我國臺灣地區學者蘇永欽指出,民法典可以成為“轉型工具”。在漸進立法到了一個階段之后,其邊際效用已經不大,特別是因為法律之間的漏洞、矛盾,社會付出的成本反而會增加,因此,在此時期頒布民法典,可能更能加速體制的轉型,促進社會的發展。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歷史背景下,民法典的編纂必須處理好以下幾種關系:一是穩定性與開放性的關系。民法典應當保持一定的抽象性,給未來的發展預留空間,以更好地適應未來社會的發展與變化。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各種立法技術實現法典穩定性和開放性之間的平衡。如妥善處理列舉規定和一般條款之間的關系。二是自治與管制之間的關系。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歷史背景下,民法典在處理自治和管制的關系時應當堅持的基本前提是,在無充分且正當的管制理由時,必須維護自治,由此限制權力對自治的過分干涉。三是繼承與借鑒之間的關系。我國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應當兼顧本土化與國際化。要通過本土化實現我們法律文化的傳承,使我們的法治真正植根于我們的土壤。適應經濟全球化發展和法治現代化的需要,我們也應當積極借鑒國際上先進的法治經驗,為我所用。四是守成與創新之間的關系。我國民商事立法一定要從中國的實際出發,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法典體系。從立法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實效性考慮,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出一部符合中國國情、反映時代需要的民法典。五是一般法與特別法之間的關系。民法典是基礎性的私法,而其他民事單行法只是補充或者例外性的規定,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應當注意發揮特別單行法在一些特殊領域和新興領域的作用,民法典不應當對特殊領域進行面面俱到的細致規定。

  民法典編纂應當積極反映改革成果、引領改革發展。民法典編纂應當全面回應改革的需要,反映改革成果、引領改革發展。第一,主體制度應當全面落實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第二,財產權制度應當及時反映農村改革的成果。鑒于農村改革中,有關政策已經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因此,未來民法典應當在認真總結我國農村土地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制度作出更符合中國實際的規定。未來民法典應當總結改革經驗,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利用與轉讓規則作出規定,主要應當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利用方式、流轉的具體程序、轉讓的限制條件等內容。應不斷豐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并通過相應的公示制度反映權能分離的變化。應反映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制度改革成果。第三,物權制度應當進一步完善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第四,合同和侵權等制度要反映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由于受計劃經濟思維的影響,目前社會自治空間依然不足,國家主義觀念盛行,“強政府、弱社會”的現象十分明顯,不利于發揮社會主體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因此,在債和合同制度中,有必要結合全面深化改革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的理念,進一步強化私法自治,在債與合同法中充分尊重合同當事人的合同自由。合同法也有必要確立信賴保護原則,鼓勵守信和阻遏背信,提倡有約必守,相互信賴,相互協作,構建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不僅應當著眼于經濟的發展,還要使得改革的紅利更多地惠及民眾,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這涉及民生和保障制度的變化。我國民法典編纂應當全面確認和保護公民、法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根據強化人權司法保障的要求,在私法關系中強化對于憲法基本權利的保護,并在這些權益受到侵害時,為權利人提供充分的救濟。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的編纂應當有效處理好私法和公法的關系。“公法的歸公法,私法的歸私法”,公私法相互獨立乃是法治的一項原則。在民法典編纂中,首先必須強調二者在功能與體系上的區分,除非為實現規范目的所必需,私法中不應容留較多的公法規范。以《合同法》為例,《合同法》中規定的強制性規定的范圍較廣,如果直接以其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標準而不加以限制,就可能使較多的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有學者曾經比喻,在私法中規定強制性規范,公法規范就會像躲在木馬里面的雄兵一樣涌進特洛伊城,搖身變成民事規范,在這樣一種調整下,私法自治的空間,就只能隨著國家管制強度的增減而上下調整。當然,在民法典編纂中,不可能完全排斥公法。實際上,在任何市場經濟國家,國家對交易的干預都是必要的。為了更好地實施此種干預,有必要在私法中保留最低限度的公法規范,以方便法律的適用,同時,也有必要科學設計引致性規范,為私法與公法的互通預留管道。

  發展無止境、改革無窮盡,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民法典編纂是一項艱巨的任務。正如梅因所指出的,“社會需要和社會見解總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們可能非常接近地達到它們之間的缺口結合處,然而現在卻有一種重新拉開差距的永恒趨勢。” 而人民幸福的大小取決于這個缺口縮小的快慢,故而,民法典編纂也要與時俱進,要及時通過立法來固化改革的成果,為改革提供依據和基礎。“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據”,民法典編纂就是為重大的改革所提供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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