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12-10 來源:檢察日報 責任編輯:elite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提高黨員干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高級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則。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進一步提出,全面提高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的能力和水平。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尊崇法治、敬畏法律”。這是領導干部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各級領導干部在推進依法治國方面肩負著重要責任,全面依法治國,必須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
法治思維不能代替憲法思維
從領導干部與法治建設的關系看,公權力來源于憲法,任何一種權力都要依照法律行使,即“權由法定”“權依法使”。作為公權力的行使者,嚴格依法辦事是一個常識,也是公職人員的基本道德要求。如果每一名領導干部都樹立法治思維,按照法律辦事,那么國家治理成本會大大降低,有助于通過法治凝聚社會共識,營造良好的政治生態。
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公職人員,包括一些領導干部,法治意識非常淡薄,有法不依、違法不究、知法犯法等現象屢見不鮮,特別是一些領導干部不尊重憲法、不忠于憲法、不敬畏法律,缺乏法治的信仰,崇拜權力,內心世界中缺乏共和國主流價值觀的認同。可以說,不尊重法治規則,缺乏法治信仰是一些領導干部中存在的一種不可忽視的現象。其危害表現在:一是破壞了社會基本共識,易動搖全社會對法治的信任,無法通過法治凝聚“共識”。二是導致公權力濫用。任何一種腐敗現象都是對法治權威的挑戰,也是一種反法治的行為。追求法外特權,留戀人治,維護的是自己的既得利益,侵犯的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三是導致國家治理成本的提高。如果不依照法律辦事,在治理國家中采用人治的方式,將嚴重阻礙國家治理法治化的進程。四是帶來社會安全感的缺失。一些公職人員缺乏法治信仰,不依法辦事,將使社會缺乏安全感。
上述問題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忽略憲法思維的養成,單方面追求形式的法治思維,沒有從憲法高度認識法治治理的重要性。因此,在討論如何養成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時,不能回避憲法思維,必須解決領導干部的憲法思維問題。
憲法思維的意義
憲法思維是樹立憲法理念,以憲法思考問題的一種思維方式,是人們的憲法情感、知識、觀點、理念和思想的集中體現。
首先,憲法思維是對一個國家憲法規范與憲法制度的理性認識和抽象表達,集中反映憲法精神,是對一個國家核心價值觀的集中表達。我國憲法確立了人民主權原則、社會主義原則、法治國家原則、權力監督與制約原則以及人權保障原則。憲法思維是對上述原則的認識、判斷和表達,即便在一個價值觀念多元的社會意識狀態下,也構成了多元社會意識的基本底線和共識,構成了判斷其他社會意識是否具有先進性的基本標準。
其次,憲法思維是理性的社會共識。憲法思維是對憲法規范的科學精神和客觀規律的綜合把握與表達。國家公職人員對于憲法規范的認知與理解,建立在尊重憲法自身的權威與規范的效力的基礎之上。因此,這種思維是對國家憲法文本及其客觀規律的認識。它的形成必然建立在尊重憲法文本,根據憲法文本進行表達的過程。
再次,憲法思維是對憲法精神的信仰。對于領導干部來說,憲法意識體現為全面理解憲法規范背后的憲法精神,并將這種精神內化為自己的行動準則和人生信念。各級領導干部能夠在決策、管理、執行和服務的過程中以憲法原則為指導來進行公務活動,在進行改革和制度設計的時候,能夠自覺與憲法精神保持一致,能夠站在維護憲法精神的高度來推動改革和完善制度,這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先進性的最集中體現。
最后,憲法思維集中體現社會的主流價值觀。在現階段,我國的憲法意識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憲法意識既是憲法本身內涵的精神與思想的表達,也是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基本內容的確認、肯定與維護,并賦予其最高的效力與權威。
提高憲法思維的途徑
樹立領導干部的憲法思維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作,也是一項系統工程。基本途徑包括:
樹立忠于憲法的信念。領導干部首先要認同憲法、學習憲法,養成信仰憲法的情感、知識、思想與觀念。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設立國家憲法日和憲法宣誓制度正是建立忠于憲法制度的積極努力。
憲法宣誓制度同樣是很多國家采取的一種憲法意識教育的重要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明確把“忠于憲法、樹立憲法權威”作為憲法宣誓的主要內容。開展憲法宣誓活動,有利于強化公仆意識,明確權力的來源;有利于認同憲法的權威,熟悉憲法的精神。對于這項制度的具體操作,也需要在宣誓程序、誓詞確定、宣誓效力等方面進行深入研究。
堅持法治常識。法治是一種生活規則,也是一種價值的追求。對待法治,我們首先要有尊法意識,遵守各種規則,依照規則辦事,這是領導干部法治思維養成的基本要求。任何腐敗現象,都是對法律規則的破壞,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就意味著嚴格按照法律辦事。這是未來中國法治發展的基本要求。
堅持憲法法律至上的理念。從國家領導人到普通公務員都要嚴格按照憲法辦事,養成維護憲法的意識,樹立憲法法律至上的理念,以憲法作為其行為的最高準則。在利益復雜化、國家治理存在多元規則時,領導干部更要堅持法治立場,堅持憲法法律的基本原則。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提出,“每個領導干部都要牢固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由法定、權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觀念”“準確把握我們黨處理法治問題的基本立場”“首要的是學習憲法”。
完善憲法保障制度。對一次違憲行為的糾正比多次憲法知識的宣講與普及更有效果。憲法思維只有在憲法實施本身得到有效監督的情況下才能真正獲得力量,成為社會的普遍共識。為此,在憲法解釋、憲法審查,糾正國家機關違反憲法等制度設計上應該有更為切實的方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完善憲法監督機制的具體措施,強調全面實施憲法的重要性,為樹立憲法權威提供制度保障。
憲法教育制度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強調法治教育,特別是公務員憲法教育的重要性,提出“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把憲法法律列入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內容,列為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必修課”。要把憲法教育作為黨員干部教育的重要內容,使各級領導干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掌握憲法的基本知識,樹立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自覺意識。
總之,領導干部的尊法意識是法治思維的核心,也是學法、守法與用法的前提。“只有內心尊崇法治,才能行為遵守法律”。
(作者為中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