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11-25 來源:求是雜志 責任編輯:elite
編者按:我國司法體制改革已進入頂層設計與實踐探索相結合、整體推進與重點突破相結合的新階段。本文認為,在歷史新起點上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意義重大,分析了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試點的主要內容,指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要于法有據、有序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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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通過的《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意見及貫徹實施分工方案》、《關于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試點工作方案》,進一步規定了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原則和落實改革任務的路線圖、時間表,明確了有序推進改革試點若干重點難點問題解決的政策導向。由此,我國司法體制改革進入了頂層設計與實踐探索相結合、整體推進與重點突破相結合的新階段。
一、在歷史新起點上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意義重大
改革開放以來,司法體制改革作為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歷了逐步推進、不斷深化的過程。20世紀80年代,實施了以強化庭審功能、擴大審判公開、加強律師辯護、建設職業化法官檢察官隊伍為主要內容的司法改革。2004年,啟動了完善司法機關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的司法改革。2008年,開始了以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司法隊伍建設和司法經費保障等為重點的司法改革。通過幾輪司法改革,我國司法制度不斷完善,贏得了公眾的認可與支持。但在司法活動中,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現象、司法權威性和公信力不足等問題仍然存在,暴露了司法行政化、地方化等體制性弊端。
從更深層面看,隨著依法治國的不斷推進,司法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響日益凸顯,但司法仍難以滿足社會和人民群眾的需求。主要表現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要求司法維護與之相適應的經濟秩序,但司法的回應能力明顯不足;國家和社會治理對司法的依賴度不斷加大,但司法的地位和作用使其難以承載這一使命;社會轉型引發的矛盾沖突被越來越多地交給司法解決,但司法作為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在應對這些矛盾沖突時常常力不從心;公民權利意識不斷提高,公眾對司法寄予更多期待,但司法現狀與公眾期待之間形成明顯反差。凡此種種現象或問題,都迫切需要通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予以回應和解決。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有助于推進依法治國、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依法治國是一項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國家治理、政府治理、社會治理的系統工程。只有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才能在全社會建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的法治秩序,確保國家憲法和法律正確有效實施,切實維護國家法治的統一、尊嚴和權威。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線,司法機關承載著保護人權、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法律秩序的功能,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在法治社會,對于矛盾糾紛的處理,奉行“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如果人們對司法制度喪失信心,覺得無處獲得公平和正義,就可能在國家法律制度之外尋找所謂“公道”和“說法”,以至于采取極端方式否定和反抗現行社會秩序和政治制度,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破壞社會的和諧穩定。通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立公正獨立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才能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有助于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以人為本、司法為民,是司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是司法體制改革的價值追求。司法體制改革要解決的問題,既是人民群眾司法需求的難點、熱點問題,也是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效能的關鍵環節。加快司法體制改革步伐,切實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才能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和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期待。
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試點的主要內容
《改革框架意見》和《上海改革方案》將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完善司法責任制、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列為今年的改革試點。這四項改革試點均屬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礎性、制度性措施,對于保障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意義重大,因此需要優先推進;這四項改革試點是相互關聯的有機整體,體現了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因此需要同步推進。
其一,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高素質的司法隊伍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我國80%的案件在基層,80%的司法人員也在基層,基層司法機關人多職數少,基層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職級低、待遇差、發展空間有限,不利于提升專業素質,也不利于保證辦案質量。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旨在提高司法隊伍的職業化和專業化水平。將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分為法官、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分別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突出法官、檢察官的辦案主體資格,對法官、檢察官實行有別于普通公務員的專業職務(或技術職稱)序列,有利于解決法院、檢察院內部一些人擁有法官、檢察官頭銜卻不辦案,內部行政管理部門越來越膨脹,優秀法官、檢察官脫離辦案一線,進行“逆向選擇”等問題。
建立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根據該地區的案件數量,確定法官、檢察官人數,每名法官、檢察官根據平均辦案數量審理案件,這既能體現法院、檢察院中法官、檢察官的主體地位,打破法官、檢察官與司法行政人員“不同工卻同酬”的機制,也能讓法官、檢察官更科學合理地辦案,避免出現“案多人少”的情況。為了改變目前法官、檢察官隊伍大、門檻低、素質參差不齊的局面,法官、檢察官要通過專門的遴選委員會選舉產生,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在政治素養、廉潔自律等方面考察把關,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建立逐級遴選制度,上級法院、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原則上從下一級法院、檢察院擇優遴選,既可為優秀的基層法官、檢察官提供晉升通道,又可保證上級法院、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具有較豐富的司法經驗和較強的司法能力,形成優秀人才有序流動的良性機制。
其二,完善司法責任制。權責明晰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是公正高效廉潔司法的必要保障。近年來,司法機關為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進行了積極探索,但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司法行政化的問題。例如,判審分離,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審判工作內部層層審批,權責不明,錯案責任追究難以落實;上下級法院之間的行政化報批,影響審級獨立。司法行政化為行政權干涉司法提供了可能,影響了法官的獨立審判,威脅到審級監督體系,進而對司法公正造成損害。因此,中央將強化司法責任制作為改革試點的重點內容之一,以完善主審法官責任制、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為切入點,突出法官、檢察官辦案的主體地位,明確法官、檢察官辦案的權力和責任,對所辦案件終身負責,嚴格錯案責任追究,形成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
為了防止司法人員濫用權力,需要健全對司法權力的監督制約機制,運用科技化和信息化手段,加強和規范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全面推進辦案工作全程錄音錄像、生效裁判文書上網,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優化律師執業環境,充分發揮律師在司法活動中的監督制約作用。
其三,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從職業特點看,司法權是對爭議事實和適用法律的裁判權,要求司法人員具有良好的法律專業素養和司法職業操守,具備豐富的實踐經歷和社會閱歷,只有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和公務員考試,并從事一段時間的法律工作,才能被任命為法官、檢察官。從職業風險看,我國正處于社會矛盾凸顯期,矛盾的對抗性、敏感性增強,司法人員特別是人民警察的職業風險增大。現有的司法人員保障制度沒有體現其職業特點和職業風險,不利于推動司法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正規化建設。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在提高司法人員入職門檻、強化司法人員辦案責任的同時,要為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依法公正履職提供必要的職業保障。
對司法人員的職業保障,包括在薪俸、任期、豁免、懲戒、免職等方面,可以做出有別于普通公務員的特殊規定。試點地方可探索延遲優秀法官、檢察官的退休年齡,下一步還將考慮適當提高初任法官、檢察官的任職年齡,這是由法官、檢察官的職業特點所決定的。法官、檢察官的薪俸高于普通公務員,這體現了法官、檢察官職務的社會尊嚴、職業特點和風險性,也是法官、檢察官在國家公務員中享有較高社會地位的象征。
其四,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行使司法權的法院、檢察院與立法、行政機構分開,自成體系,是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組織保證。法院、檢察院的組織機構獨立要求其經費和工作條件由國家保障。長期以來,我國司法人員和地方法院、檢察院經費按行政區域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體制,不利于排除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現象。我國是單一制國家,司法權是中央事權。考慮到我國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將司法機關的人財物完全由中央統一管理,尚有一定困難。以法院為例,我國共有3500多個法院、近20萬法官,如果所有法院的人財物都由中央統一管理,操作上尚有一定難度。因此,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是相對務實之舉。該舉措將使法院、檢察院更有能力擺脫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有效提升司法機關的獨立性,保障公正司法。
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這并非法院、檢察院內部的“垂直管理”。根據《改革框架意見》,對人的統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檢察官統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機制;對財物的統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經費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管理機制。地方各級法院、檢察院經費上收省級統一管理時,要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使各地辦公經費、辦案經費和人員收入不低于現有水平,為辦公辦案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這表明,司法管理體制改革旨在加強對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保障,而非相反。
三、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要于法有據、有序推進
這次深化司法體制的改革試點工作,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要于法有據。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正確處理改革與法治的關系,應當堅持“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據”,需要修改法律的應當先修改法律,先立后改;可以通過解釋法律來解決問題的應當及時解釋法律,先釋后改;需要廢止法律的要堅決廢止法律,先廢后改;對確實需要突破現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改革試點,可以采取立法授權改革試點的方式,避免“違法改革”的發生。這次深化司法體制的改革試點,從中央全會作出改革的戰略決策,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作出改革試點的具體部署,體現了黨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堅強領導核心作用。同時,堅持深化司法體制的改革試點要于法有據,對于改革中需要修改完善法律或者需要得到法律授權的問題,按照法定程序解決,堅持依法有序推進改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決定》,開創了在司法領域進行立法授權改革試點的先河。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要試點先行。司法體制改革在性質上屬于政治體制改革,在內容上涉及諸多重大利益調整和重要關系變更,牽一發而動全身,需要在中央統一領導下,部分地方省份先行試點,為全國整體推進改革積累經驗。根據《改革框架意見》,在東、中、西部選擇上海、廣東、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個省市先行試點。我國幅員遼闊,各個省份的情況不盡相同,此次試點省份的選擇均具代表性。改革試點工作不宜各自為政,而要在中央頂層設計和政策指導下統一進行,各試點省份擬定改革的具體步驟和工作措施,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時間表、路線圖。在堅持國家法治統一原則和司法體制改革中央統一領導的前提下,鼓勵各個試點地方大膽實踐、積極探索,總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經驗,推動司法改革的制度創新。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要積極穩妥有序推進。按照中央的部署和有關要求,應當從以下方面積極穩妥有序推進司法體制的改革試點。一是解放思想。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要沖破思想觀念的障礙,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籬。在深化改革問題上,一些思想觀念障礙往往來自司法體制內部。思想不解放,就很難看清各種利益固化的癥結所在,很難找準突破的方向和著力點,很難拿出具有創造性的改革舉措。因此,一定要有自我革新的勇氣和胸懷,跳出條條框框限制,克服部門利益掣肘,以積極主動精神研究和提出改革舉措。二是加強調研。司法體制改革涉及面廣,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必須深入調查研究,摸清情況,找準問題,反復研究論證,既要找準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等突出問題的癥結,又要充分估計推進改革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阻力,做到謀定而后動。三是循序漸進。既不遷就現狀止步不前,又不脫離現階段實際盲動冒進,確保改革的力度、進度與社會可承受的程度相適應。四是分類推進。試點地方的改革方向和總體思路必須與中央保持一致,但在具體措施、改革步驟上,可以因地制宜,充分發揮地方的主觀能動性,研究提出試點方案和進度要求。五是加強指導。中央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幫助地方解決試點中遇到的難題,確保改革部署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