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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萬華:貫徹實施民訴法和民訴法解釋應遵循的審判執行規律

時間:2015-10-15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elite

  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已經生效兩年,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也已生效半年,如何貫徹落實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仍然是當前民事審判工作面臨的重要問題。要真正貫徹落實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就必須遵循審判執行規律。審判執行規律是人民法院在行使審判執行職能時要達到依法、公正、高效的目的所必須遵守的自然法則。如果違背審判執行規律,人民法院審判執行職能的發揮就會遇到障礙,審判執行工作所要達到的依法、公正、高效的目的將難以實現。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遵循審判執行規律,要做好以下四個協調:

  一要做好立案、審判、執行的協調

  通過總結長期以來民事審判工作經驗,人民法院進行了“立審分離、審執分離”改革。這一改革將民事審判工作分為立案、審判、執行三個不同階段,并明確了每個階段的職能。當前,要在貫徹實施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過程中遵循民事審判執行規律,就應當明確立案、審判、執行的職能,做好三者之間的協調。

  民事立案的職能是通過立案工作確定當事人的起訴是否符合起訴條件,是否要形成一個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要求,設立了立案登記制度。如果望文生義,就可能產生誤解,認為當事人向法院提交了起訴材料,法院立案部門將起訴材料轉送審判部門就完成立案工作了。立案登記的一定是案件,應當有原、被告雙方當事人、明確的訴訟請求和相應的訴訟材料。立案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以確定起訴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以及是否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七種不予受理的情形。立案是要通過人民法院立案部門的工作,將當事人的起訴材料轉化為案件材料,再移送審判部門審理。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起訴材料后,擔心當事人說法院不登記或登記后不管,就將當事人的材料直接送審判部門。立案部門應當尊重審判規律,明確自身職能,做好形式審查,對于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事項不能移送審判部門審理,做好立案和審判之間的協調。

  審判的職能是依據事實和法律劃定當事人的權利邊界。這是人民法院審判部門的基本職責。司法實踐中,有人以當事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作為判決標準,理由是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法院判了以后也執行不了,屬于空判。前幾年,甚至有人對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判決的做法嗤之以鼻,認為是書生辦案。這種觀點是錯誤的,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要求人民法院必須依據事實和法律審理案件,只有這個標準沒有其他標準。人民法院需要正確認識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特點。對于一項具體的當事人訴請保護的民事權利,人民法院首先要依據事實和法律判定當事人是否享有該權利。如果當事人確實享有該權利,就應當對此作出判決。人民法院判決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能否實現,則取決于義務人是否具有相應的履行能力。如果義務人不具有相應的履行能力,權利人的權利就不能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在市場經濟中,當事人通過交易獲得債權,經人民法院審理獲得生效判決確認后,經過強制執行只執行到部分債權,剩余債權無法實現的情形十分普遍。人民法院不能因為當事人部分權利無法實現,就否認其所應享有的權利,在判決中不予確認。如果義務人隱匿財產,人民法院在裁判時沒有發現,就以其沒有履行能力少判或者不判其承擔義務,待發現義務人隱匿的財產后就無法執行了。此外,義務人在判決生效時不具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并不表明其以后任何時間都不具有履行能力。因此,人民法院必須劃清審判和執行職能的界限,不能以義務人的履行能力作為裁判標準。

  執行的職能是忠實地執行裁判文書等執行依據,根據裁判文書等執行依據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執行活動。人民法院不能超出裁判文書所確定的范圍進行執行。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一旦發現可能會引起訴訟情況,就應當按相應的訴訟程序處理。例如,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起執行異議,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作出裁定后,案外人不服的,如果符合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條件,就應當通過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解決;如果符合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就應當通過執行異議之訴解決。執行行為需要中止的,就應當中止,等到相應的訴訟程序結束后再恢復執行。執行必須嚴格依法、依執行依據進行,不能片面要求所有案件都能執行到位。執行原則上只能根據執行依據確定的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進行,不能創設權利。在制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時,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對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所需具備的條件作了規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權利義務主體明確;(二)給付內容明確。法律文書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睂τ趫绦谐绦蛑挟a生的爭議,哪些應通過執行異議程序解決,哪些應通過復議程序解決,哪些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要注意區分。

  立案、審判、執行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原則上立案部門不能做審判和執行工作,審判部門也不能做執行工作,更不能在執行程序中解決需要通過審判程序才能解決的問題,要做到“立審分離,審執分離”。

  二要做好民事訴訟程序和非訴程序的協調

  民事訴訟程序和非訴程序的協調包括兩方面內容:

  一是民事訴訟程序內訴訟案件與非訴案件的區分與協調。在民事訴訟程序內,一審、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屬于訴訟程序,此外還有非訴程序,如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程序等。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要注意區分訴訟程序和非訴程序。訴訟程序中,小額訴訟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其他訴訟案件可能會經歷一審、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只適用于訴訟案件,非訴案件不能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如特別程序中有認定財產無主案件,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后,無主財產應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如果財產權利人出現了,就不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人民法院既要注意訴訟程序和非訴程序的分工,又要注意兩者之間的銜接。例如,在督促程序中,如果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就應直接轉入訴訟程序,訴訟程序和非訴程序就銜接上了。

  二是民事訴訟程序外糾紛解決機制與民事訴訟的協調。目前大量民事糾紛通過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解決。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涉及到調解和仲裁,調解包括民間調解和人民調解,仲裁包括商事仲裁、勞動仲裁等。人民法院需要注意民事訴訟程序外糾紛解決機制與民事訴訟的職能分工。如果當事人簽訂了仲裁協議,就應當按照仲裁協議的約定將糾紛交由仲裁庭處理,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勞動爭議應當依法先由勞動仲裁部門處理,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對于調解而言,人民法院要處理好訴前調解和訴訟調解的關系。

  三要做好一審、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的協調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混淆一審、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職能的情況。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了一審、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的職能。一審的職能是查清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在一審程序中,凡是與案件相關的事實,無論是否涉及爭議焦點,都應查清,但涉及爭議焦點的事實應當作為審理重點。例如,對于是否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事實就必須查清,如果連訴訟主體都沒有查清,案件就可能出問題。二審最重要的職能是解決案件的事實爭議和法律爭議。如果人民法院在二審程序中發現一審程序存在訴訟主體不適格、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當事人等問題,仍應依法發回重審,但二審程序的重點是解決爭議問題,實現兩審終審。審判監督程序的職能是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有些法院沒有認識到審判監督程序的職能。當前我國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首先要改變這一現狀。審判監督程序的職能是糾錯。糾錯是指改變或者撤銷原一、二審裁判,首先要認定原審裁判有沒有錯誤,如果認定有錯誤還應指出錯誤在哪里。在再審程序中,法官擁有的是依法糾錯權,而不是自由裁量權。有些案件中,法官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認識普遍存在分歧,如果不堅持法官在審判監督程序中只擁有依法糾錯權而非自由裁量權的原則,不分清一審、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各自不同的職能,就可能導致當事人重復上訪,社會主義法治秩序就不可能建立。因此,人民法院在理解和適用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時,一定要把握好一審、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各自的職能,協調好它們之間的關系,使司法發揮好其應有的作用。

  四要做好訴訟與調解的協調

  做好訴訟與調解的協調就是要處理好調判關系。如何正確處理調判關系是多年來困擾民事審判工作的一大問題。上世紀80年代,我國的法律體系還不完善,人民法院在處理案件時采用“調解為主,裁判為輔”的原則。上世紀90年代以后,民事訴訟法正式施行,人民法院進行了民事審判方式改革,極大促進了民事審判工作的規范化。但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也走了彎路,即不區分案件具體情況,過分強調一步到庭,當庭宣判,追求當庭宣判率,實際是矯枉過正。到上世紀末,人民法院又開始重視調解。但這時又走向另一個極端,有的人不當夸大調解的作用,認為民事案件只能通過調解解決;有些法院甚至要求“零判決”,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只能調解,不能判決;有的人認為只有調解的法官是在做群眾工作,判決的法官不會做群眾工作,只會一判了之。這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以拖促調、以壓促調”等不當做法,甚至出現了利用調解為某些當事人謀取私利、搞司法腐敗的情況。這樣做的結果是讓不誠信的人獲利。對此,當事人的意見很大。

  近幾年來,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新一屆黨組成立以來,實事求是的原則得到了較大力度地貫徹落實,民事審判工作中調判關系的處理有了很大改善。當前人民法院在實施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時,一定要注意處理好調判關系,要注意區分案件類型,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等類型案件應當堅持調解優先。但是,有些案件則不能過于強調調解。例如,涉及到商事規則的案件、需要樹立裁判權威的案件、調解后會破壞社會主義道德的案件、調解后不利于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案件、調解后不利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案件等,如果當事人不愿意調解就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裁判。司法審判的基本職能可以概括為八個字:彰顯規則,維護秩序。這是司法審判工作的基本功能,但這并不排除當事人在訴訟中自愿放棄部分實體權利,通過調解解決糾紛。雙方當事人都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的權利主張,用裁判的方式很難解決糾紛的案件,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就不失為一種好方法。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就必須要調解?,F在有一些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處理得太草率,有的法院收到當事人起訴狀后就一判了事。當前,人民法院需要探索適于家事審判規律的特別程序,不能用審理財產糾紛的理念來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在下一步民事審判工作中,要對民事案件進行分類,明確哪些案件適于調解優先、哪些案件不能調解等問題,以促進民事審判工作的發展。

  來源:人民法院報第五版201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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