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10-08 來源:中國版權 責任編輯:elite
一、打開心結,尋求突破
我國《著作權法》明文規定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但是,這部法律從1990年頒布到現在已經24年了,有關實施條例卻遲遲出臺不了。2014年9月2日,國家版權局發布《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修改建議和意見。盡管如此,仍然能夠聽到一些不同意見。有人提出,這個條例既然這么長時間出臺不了,干脆就把它廢掉。自2011年啟動的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法活動中,也確實有人提出廢除這個條文。在三個由學者提出的修法版本中,沒有一個提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版權保護問題。這說明,涉及民間文藝版權立法的爭議,一直存在,并不因一個“征求意見稿”而消弭。
如果我們能夠冷靜想一想,當初把有關議題納入法律中來很不容易,如果現在要把它廢掉,恐怕更不容易。立法者如何向中國民眾解釋?如何在國際上作出交代?因為有那么多的發展中國家對我們寄予希望,希望中國在民間文藝的版權保護方面做出榜樣。這不是理論層面的邏輯推演,也不是理想層面的高尚追求,而是我國民間社會實際需要。在實踐中,我們的民間文藝傳承人確實存在著實際需求。他們正面臨著困難,他們希望國家有關法律對他們的生活有所關照,特別是幫助他們能夠把已經傳承多年的民間文藝繼續傳承下去。
從1710年英國《安妮女王法》算起,版權保護的歷史迄今已經有300多年。在300多年中間,經過各國的實踐,已經形成了一整套版權保護規則。而這套大家熟悉的版權規則,更加適合現代文學藝術作品,而與民間文藝表現的特點不符。我國版權法在保護民間文藝這一點上在24年中沒有進展,跟這個規則密切相關。這個規則是什么呢?這個規則有三個要點:要有明確的作者,要有具體的表現形式,要有限定的保護期。這就是現有的版權保護規則。但是民間文藝的特點恰恰與此相反。比如,作者不明,表現形式不具體,也很難給它規定一個保護期限。
有人說,民間文藝完全符合現代文學藝術作品的標準。那就要看這個標準定在哪里。民間文藝究竟為何往往并不是很具體的。比如說,民間文藝往往因人因事而變,甚至同一個傳承人,他在重述或者重現某民間文藝的時候,甚至每一次的敘述都不一樣。它實際上沒有一種固定的形式,但是你可以感知它的存在。民間文藝的表現或者存在形式,跟版權所指向的作品形式是不同的。而且,民間文藝是世代流傳、綿延不絕的。它不因為你確定或者認定了某種可感知的形式而存在。民間文藝在獲得認定之前,它早就存在了。保護,或者不保護,認定,或者不認定,它就在那里。
那么突破口在哪里?首先是,不論是研究法律,還是研究知識產權,如果一直固守現存規則,被已經熟悉的知識體系和話語體系所束縛,在民間文藝版權保護上,就將永無答案。必須要跳出這個怪圈,打開這個心結,即認為民間文藝不是作品,無法適用現行版權法。的確,版權無需登記,自動產生,而《意見稿》規定,民間文藝作品要(登記)備案。實際上民間文藝的特點是,登記不登記,備案不備案,都不影響它自始存在。這需要跟現行版權法的“無需登記、自動產生”相銜接。另外,很多研究者堅持公權與私權之間的法律區分,認為公權不能干預私權。受這樣的框框束縛,整個研究就難以向前推進。民間文藝作品版權保護的突破口就在于把這些心結打開。
二、最好的保護不是賦予“壟斷”,而是給予尊重
為什么要保護民間文藝?什么是對民間文藝最好的保護?這些問題在立法時必須作出回答。版權是對作品利用的控制權。國家通過賦予創作者對其創作作品的市場利用一定期限的壟斷權,使創作者從中獲得回報,從而維持和激勵其創作。民間文藝版權立法,首先不是要解決民間文藝的市場化問題,不是通過賦予民間文藝傳承人對其傳承的民間文藝作品的壟斷權,讓他們有機會從市場上得到多少錢的問題。對于民間文藝的保護,有各種目標追求。比如,制止擅自利用民間文藝,制止通過對民間文藝的非法控制而獲利。也有人提出保護民間文藝著眼點在于民族文化的可持續發展。《意見稿》似乎把對民間文藝的保護,落腳點放在了“保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有序使用”上面,通過“有序使用”,“鼓勵民間文學藝術傳承和發展”。那么對民間文藝傳承人的尊重,或者對他們的精神權利的保護體現在哪?怎么去保護?什么是對民間文藝最好的保護?
最好的保護應該是承認民間文藝傳承人的自決權,落腳點應放在充分尊重傳承人的精神權利方面,而不是放在“有序使用”的財產權利方面。傳承人有權選擇他們的生活和傳承方式,拒絕任何外來干擾。許多專家都提到,對包括民間文藝在內的傳統知識進行登記的時候要格外的慎重,不能想當然,不能因為是政府部門派去的,是大城市去的,就要求他們必須配合工作,進行登記。政府的責任,第一位的就是尊重傳承人的自決權。對于民間文藝傳承人,沒有尊重,就沒有保護。實踐中發生過一些案例,例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有的地方,政府派人下去,僅僅掛個牌,這不僅沒有保護好文化遺產,反而因為掛了牌,引來了不適當的商業開發,影響了傳承社區傳承人和當地居民的生活。政府第二個責任就是根據傳承人的實際需要提供幫助,例如,對民間文藝進行登記備案和提供所需的物質條件。這一點在《意見稿》稿中有所規定。政府第三個責任,是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針對民間文藝的特點,可以考慮,通過確認民間文藝傳承人的特殊民事權利來保護。這種特殊民事權利,不是我們熟悉的版權,也不是我們熟悉的普通民事權利,它所針對的是具備民間文藝特征和一定表現形式的信息。這類作品的作者可分為三個層次:國家、群體和個人。有關的權利為特殊民事權利,這類權利自始存在,受法律保護;它區別于版權自動產生。在《烏蘇里船歌》版權糾紛案中,訴爭歌曲是根據赫哲族的兩首民歌《想情郎》和《狩獵的哥哥回來了》創作的?!稙跆K里長歌》只不過是在原有旋律基礎上填詞,使它跟現代文藝對接,進入了現代文化市場,成為一個膾炙人口,為全國甚至全世界所承認的中國民歌。實際上它的最初來源是赫哲族的《想情郎》和《狩獵的哥哥回來了》,經過比較,訴爭歌曲跟兩首民歌的旋律是一樣的。這個案子的發生和審理,并沒有保護民間文藝的具體法律可以適用。但是法院最終還是給予了傳承人一定的保護。原告和公眾對判決結果是滿意的。因此,對于民間文藝的法律保護,不論是有規定還是沒有規定,保護就在那里。當然,我們也可以通過立法,承認和確認民間文藝傳承人的特殊民事權利。
三、設定有期限、可續展的保護期
《意見稿》提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的保護期不受時間限制?!边@意味著民間文藝版權永遠受保護。的確,我們很難想象,對于民間文藝的保護是暫時的、有期限的。但是,民間文藝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不斷變動的,對這項特殊民事權利的尊重,包括傳承人放棄權利的選擇。因此,立法上規定對民間文藝永遠保護,不可能實現,也未能充分體現對傳承人的尊重。為了實現既長久保護又現實可行,可規定民間文藝的保護期為50年,50年后可以續展。提出這個方案的理由是,第一,民間文藝保護目標需要跟一般文藝作品版權保護目標協調一致。版權保護的落腳點是對作品利用的壟斷權,目的是通過這種壟斷讓作者從市場上獲得回報。專利制度也是通過賦予發明人對其發明的市場利用進行壟斷的形式,讓他從發明投入中獲得回報。但是民間文藝在多數情況下,很難跟市場對接,賦予傳承人對市場的壟斷權沒有多大意義。因此,民間文藝版權應該是區別于傳統版權的一種特殊民事權利,其落腳點不在賦予壟斷,而在給予尊重。
以阿昌族的史詩《遮帕麻與遮米麻》為例,我們應把對這個史詩的傳承人“活袍”的尊重放在第一位。但我們在保護的過程中,比如電視臺的一些采訪,要按照電視臺的規則去擺布這些活袍,以適應當下市場的需要,這是對傳承人的不尊重。他們很反感這一類的拍攝和干預,反感這種形式的保護。但是我們去提供作為保護的人,沒有這種認識,在立法當中我們要首先考慮這一點。另外,對阿昌族史詩傳承人,政府應當承擔責任,剛才我講到的那些責任。另外,我們也不忽視如果它有市場需求的話,我們在承認自決權的基礎上要建立市場規則。比如,惠益分享,以及對事實利用的控制。任何一種過渡市場化的行為都是對民間文藝的一種絞殺,成為一種保護什么反而破壞什么的結果。
傳承人的特殊版權,實際上是自始存在的,它跟我們熟悉的版權自動產生是不一樣的。版權自動產生有個時間點,而民間文藝的產生和傳承不是法定,不是法律規定它才產生和存在。甚至很多情況下,它來自“天意”“神授”,這是我們在采訪當中,例如阿昌族史詩采訪當中發現的。它源自“天意”,經過一系列的宗教儀軌,履行完這套手續之后,從“神”那里得到靈感,才可能以及獲得允許把這種民間文藝表現出來。但是我們去保護去采風的人,完全不顧他們這種傳統習慣,這究竟是保護還是一種扼殺?這種“天意”與基于個人創作沖動的創作室不一樣的。版權神授,這是挺有意思的一個題目,是我們研究民間文藝很有意思的新的話題。另外,這種特殊的版權的產生,沒有起始時間點,它自始存在,無論保護或者不保護,它一直在那。
特殊版權保護期設定為50年的理由有兩個,第一,體現對傳承人的尊重。比如,提出主張或得到確認之日起計算,比如赫哲族對《烏蘇里船歌》曲調主張權利,就從法院判決承認他有這項權利之日起50年。50年以后原來那個曲調以及傳承主體可能已經發生變化,那就要根據新的情況,由后續傳承人來決定是否續展版權保護,國家是否繼續給與其保護,也需要根據新的情況來決定。對民間文藝的保護,首先是尊重傳承人的自決權。傳承人享有一種放棄權利的權利。如果把尊重放在首位,這種放棄應該是被允許的。不能因為某人或某群體已經被確認為傳承人就不準其放棄這項權利。放棄是傳承人的選擇,應予以尊重。第二,民間文藝的特點就是因時而變,隨著時間流逝,不僅它的表現形式,它的傳承主體和保護范圍也會發生變更,50年后可能不再是原來的樣子了。所謂“永久保護”,保護的是什么呢?是它原來的樣子?還是新的表現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們國家乃至全世界,所謂永久的保護一般都難以落實,相反,有期限的保護才是真正把保護落到實處。
來源:中國版權201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