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10-08 來源:中國法學網 責任編輯:elite
摘要:人權保障的范圍與程度是國家現代治理的一項重要指標。中西方不同的語境與文化下,形成了不同的權利觀念,并基于此構建了不同的人權保障制度體系,其中人權司法保障的內涵與意義也自不相同。近年來,以司法公正、審判獨立、司法公開、司法便民為目標的各項改革舉措,切實推進了人權的司法保障,但也存在瓶頸和不足,建議通過建立人權法庭、發展公益訴訟和構建信訪司法終結制度等路徑,進一步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了“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的重要改革目標,這是對三中全會決定中“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改革目標的肯定和強化,體現了把人權司法保障作為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原則的具體措施,并要在憲法架構下推動司法體制改革以及發揮司法機關在憲法實施中的作用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這是繼1997年9月“人權”概念寫入黨的十五大報告和2004年3月“人權”概念引入《憲法》后,中國人權發展的又一個重要里程碑。至此,中國將經歷一個“從人權立法保障走向人權司法保障”[1]的深刻轉型,人權在國家層面的主要迫切問題已不再是人權的政治宣言與立法確認,而是人權的真實實現。[2]
一、人權保障的中國語境
目前,人權作為一個普啟遍性的概念已得到中國政府的認同,[3]但任何一個具體國家、具體時代的人權又同時具有特殊性。人權的特殊性源于人的存在樣態的差異性。人在本質上是類、群體和個體三重樣態的感性統一,人的內在三重本質在實踐中展開,與人類道德的演進存在著對應關系,即類道德本位、群體道德本位和個體道德本位。[4]因此,人的不同存在樣態,構建了不同的個人與國家關系和不同的政治訴求,并形成不同的權利話語。
(一)個人與國家的關系
權利觀念無論是在西方,還是在近代中國,都是在“個人與國家”的關系中生發并被理解、接受的。眾所周知,西方的權利觀念源于“個人主義”政治哲學對公民與國家關系的界定,因此接受了先驗的“自然權利”觀念。同時,權利成為個人對抗國家的陣地。但是,對于近代中國而言,雖然時代主題也是“對抗”,[5]但對抗的雙方不是個人與國家,而是中國與西方。在以國家為整體對抗西方的語境下,民族觀被嵌進了自我觀,自我觀被嵌進了民族意識,即個人與國家之間是“黏結關系”,而非對抗關系。[6]由此,中國形成了一種自由民族主義的國家觀。自由主義與民族主義,一個以個人自由為本位,另一個以群體的歸屬為指向,而自由民族主義就是要協調在自由主義看來是互相對立的個人與國家之間的關系,以既肯定個人自由的意義,又尋找民族的集體認同。
當今中國,個人所享有的權利與自由與晚清民國時期不可同日而語,但從國家和政權對民生工程和人民福祉的關注與重視可見,中國仍然遵循著民主、民權、民生同步推進的發展路徑。因此,增進個人權利和人民福祉是通過個人與國家的“黏結關系”實現的,是國家富強、人民富裕、個人幸福的共贏模式。
(二)中國近代以來的權利觀念
中國植根于自己的近代語境、傳統文化和政治哲學基礎,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權利觀念和權利譜系。
1.權利的主體:公民與人民。中國近代民權思想中的“民”是一個群體概念。作為一個整體,民眾的力量和利益是最高的,作為任何一個實際的個體,個人的權利是要服從、讓位于民眾的和國家的利益。[7]因此說,在近代中國,享有自主性權利的主體不惟是個人,還有國家和人民。與之對應,權利概念亦衍生出國權、民權和個人權利三個概念。[8]正如日本學者安田信之所言,注重“集團和社會權利”還是“以個人為中心”,是東西方立憲主義的精神分歧所在。[9]因此,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指出:“什么是人權?首先一條,是多少人的人權?是少數人的人權,還是多數人的人權,全國人民的人權?西方世界的所謂‘人權’和我們講的人權,本質上是兩回事,觀點不同?!盵10]在這里,我們可以窺見中西方人權在主體上的區別。
2.權利的內容:自由權利與社會經濟權利。由于政治自由和權利無論是在傳統中國還是在近代民族國家構建過程中,都沒有得到有效的培育,因此在民族國家建立以后,我們不是將政治自由視為社會經濟權利的基礎,而是將社會經濟權利視作實現政治自由的物質條件。即我們不是先有完善的政治自由和權利,而是要通過社會經濟權利的發達為政治自由的實現創造條件。相對于政治自由來說,社會經濟權利是更為根本的,這樣一種社會主義的理念,對于長期處于動蕩與混亂而導致民生凋敝的近代中國,對在心理上首先渴望的是“安身”的近代中國民眾來說,尤其如是。因此,從20世紀30年代至今的憲法文本中,都載入了社會經濟權利的內容,體現了近代中國權利內容在結構上所具有的特點。
二、人權司法保障的制度背景及特點
(一)中國的人權保障制度體系
概而論之,中國的人權保障制度體系主要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和信訪四個方面。在國家人權保障制度體系中,人權立法保障是通過將應有人權的憲法化、法律化和法規化,使之進入國家法律保障制度體系,成為依法保護的對象,因而它是實現人權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礎;人權執法保障是通過國家行政機關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將憲法法律法規規定在紙面上和條文中的各項人權具體付諸實現,使每一個公民都能夠享受到社會主義人權的實惠和溫暖,因而它是實現人權的重點和關鍵;[11]人權司法保障是實現人權不可或缺的救濟手段和最后防線,是從應然人權向實然人權轉化的最重要方式和最根本保障。[12]信訪制度作為新中國政法傳統下的一項獨具特色的制度,是中國特有的一種利益訴求和社會治理機制,一種司法之外的糾紛解決和權利救濟機制,更是一種權力上下運行及相互監督的特殊機制。信訪制度不僅有助于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而且有效地促進了國家機關的廉潔建設和法治建設。[13]
(二)中國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地位和意義
司法是實現“法定人權”向“實有人權”轉化的關鍵性環節,也是人權保護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國家的人權保障制度體系中,司法保護相比立法的和行政的措施更為關鍵,也更為困難。[14]司法權相對于立法權和行政權來說,是最弱的、最少政治色彩的權力,因為司法是一種純粹的判斷權,它只是被動的、中立的判斷誰的利益是合乎法律的,合乎正義的。惟其如此,司法憑借“邏輯嚴謹性和程序規范性以及效力終極性”,[15]堅守正義,榮獲信任與權威,成為“憲法的守護者”,[16]并在人權保護中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權是法治建設的目標。如果法律被認為是權利本位的,那么完善人權司法保障便是法治中國建設的最佳契入點。當前,中國正處在一個推進法治建設的關鍵時刻,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將“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作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舉措。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不僅重申“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更強調“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由此可以預見,司法改革作為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切入點和保障,必將進一步引向深入。而人權保障既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內容,更是司法改革的發展方向和驗證標準。因此,人權司法保障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必將成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和司法體制改革的新亮點。
(三)中國人權司法保障的法治背景
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以人權司法保障積極回應民眾的權利訴求和法治期待,是一個內容極其豐富的重大命題。特別是在“法治中國”建設的語境與目標下,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進程中,既要遵循法治建設和人權保障的基本規律,更不可忽視人權、司法以及人權司法保障所具有的中國特質和時代特點,以準確把握人權司法保障的內涵,探索行之有效的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路徑與措施。從法治國家到“法治中國”建設,歸根到底需要完成法治的中國化,而這一進程實際上就是法治的個別化。因此,要實現法治的理想,中國要先從建構法治的個別化模式出發,最終走向現代文明社會共同的法治社會。[17]法治中國一個最基本的特質就是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三者有機統一的根本制度安排。這就意味著,中國的法治建設,既要尊重法治的普世價值,保障人權,并通過法律將價值觀實現在我們的社會當中,又不可以簡單地套用西方的法治理念和制度,將法治機械地理解為法律至上,將人權保障獨斷地寄望于絕對的司法獨立。
(四)中國人權司法保障的特點
一是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并重。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都提出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里的正義既強調依法裁判、程序正當、平等保護的形式正義,也強調權利有效保障和社會真正公平公正的實質正義,是二者的統一。與此對應,司法在開展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改革方面進行了大量探索,積極促進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更加便捷、靈活,使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更加高效。
二是維護人民權益與保障個案正義并舉。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設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同時實現“維護人民權益”和“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雙重目標,這是由司法的人民性與權利主體的二元化決定的。為此,《決定》一方面提出“堅持人民司法為人民,依靠人民推進公正司法,通過公正司法維護人民權益”;另一方面從建立立案登記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到強化和保障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程序性權利,再到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制度構建,也承續并強化了人權司法保障堅持維護人民權益與保障個案正義并舉的特點。
三是司法消極保障與司法積極保障并進。人權司法保障的消極義務是指司法權應當承擔的不得對人權主體侵犯的責任,在當下中國首先體現為防治司法腐敗和司法不公,禁止刑訊逼供、體罰虐待,以及健全錯案防止、糾正和責任追究機制?!霸┘馘e案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極大傷害”,[18]防范冤假錯案的發生是守護司法公平正義底線的末端。人權司法保障的積極義務是指司法權必須承擔的通過積極作為、物質投入和制度供給方式保障人權的責任,主要體現為遵守法定的司法程序審理案件以及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律師制度、社區矯正制度等。
四是法律適用與法律創制并行。法院通過司法來適用法律,一方面,對有爭議的事項依據法定程序作出有約束力的裁決,以維護合法權利;另一方面,法院在適用規則的同時也在創制規則。法院既扮演了“法律發現者”的角色去選擇適用法律,也扮演了“事實上的立法者的角色”去創造法律。也就是說,在司法過程中,法院不僅適用法律來解決糾紛,還通過司法解釋和司法審查來彌補法律的漏洞,進而從多個維度實現人權保障。[19]
三、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的目標與舉措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以后,中國法治建設的重點從改革開放前30年的以立法為中心轉向憲法法律實施的重大布局調整,與此相應,人權保障也在經歷一個從人權立法保障走向人權司法保障的深刻轉型。具體而言,加強人權司法保障應該以實現司法公正、審判獨立、司法公開、司法便民為目標推進司法體制改革。
(一)促進司法公正
司法的人權保障首先要求司法權不得侵犯人權,其次司法權要積極促進人權的實現,這就要求司法機關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規則辦案,不徇私枉法,不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保障每個案件當事人都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只有公正司法,才能實現司法人權保障的功能,才能建立司法公信和司法權威。《決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并從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三個方面促進和保障司法公正,其具體舉措包括推動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推進嚴格司法,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等。
司法公正于中國的法治建設意義重大。公正司法首先要防治司法腐敗。防范和懲治司法腐敗與促進公正司法如同一個硬幣的兩面,只有遏制了司法腐敗才能保證公正司法。[20]其次,錯案對司法公正的損害最大,對公民權利的侵害最大。實行案件質量終身負責制,形成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的管理體系,健全錯案防止、糾正和責任追究機制,是司法公正的底線要求。再次,嚴格遵守證據裁判原則,是實現司法公正的保障。嚴格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準確把握刑事案件證明標準,落實無罪推定原則,體現了司法人權保障制度的重大進步。以往,刑事冤錯案件糾正往往是基于兩種情況:一是真兇呈現,二是被害人出現。而通過對糾錯案件類型及原因的分析可見,2013年始出現了基于“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糾正冤錯案件的典型案例,這種變化彰顯了我國刑事司法制度向更加符合刑事程序法治方向的發展。最后,改革審判監督程序,改革法官、檢察官選任制度,完善司法監督體制,完善涉訴涉法信訪制度,保障案件當事人的申訴、檢舉、控告權,促進審判獨立和司法公開等舉措,也都極大地促進了司法公正。
(二)保障審判獨立
1.審判權的去地方化。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稕Q定》進而提出在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以及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舉措。筆者認為,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司法管理體制改革,還必須審慎關注三個問題。一是人事權的去地方化不通過修憲能不能解決?眾所周知,重大人事任免權是人大的四項權力之一。按照現行《憲法》第101條的規定,縣級以上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都是由同級人大選舉和罷免的。二是財物的統一管理,必須要先廢除案款提留制度。如果司法系統能從司法活動中獲取辦案提成,能從自己的司法活動中獲得“不正當好處”,司法的中立性、審判的獨立性、判決的權威性都會受到挑戰。三是省級地方保護勢力也不可忽視。去地方化,還要繼續上推到中央,變“統一管理”為“垂直管理”。
2.審判權的去行政化。司法獨立是有外在和內在條件的,外在條件主要是指不受干預,內在條件包括法官的職業素質和職務保障等?!稕Q定》提出“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就是從外在、內在兩個方面確保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法官不是一個下級服從上級的職務,法官應有獨立的判斷,并且應有法律來保障法官的獨立判斷權。2013年10月以來,諸多省市法院推行的審判長負責制或主審法官責任制改革試點工作取得了積極的意義,但是也存在局限性。根據憲法和法律,每名法官都被賦予了獨立審判權,如果實行審判長負責制或主審法官責任制,那么審判權還是掌握在審判長或主審法官的手里,其他普通法官難以企及,成為所謂的“稻草人”法官。因此,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改革尚需深化,以促進合議庭全體成員平等參與案件的審理、評議和裁判,同時適當擴大承辦法官獨審的范圍。
(三)推進司法公開
2013年11月27日,全國法院司法公開工作推進會召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指出,各級法院要不斷更新觀念,變被動公開為主動公開,變內部公開為外部公開,變選擇性公開為全面公開,變形式公開為實質公開。同時,推進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建設,全面深化司法公開,努力實現陽光司法,不斷提升司法公信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1.審判信息公開。全國各級法院建立了立案大廳,通過公告欄、指示牌、電子觸摸屏、宣傳手冊等,公示開庭信息、訴訟費用標準、司法救助和多元糾紛解決方式;設立導訴臺、開通導訴熱線等,為訴訟當事人提供咨詢、立案、收費一站式服務。建立審判信息網絡查詢系統和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方便訴訟當事人查詢。
2.審理過程公開。公開審理案件時,人民法院一律公開舉證、質證、辯論并公開宣判。公民持有效證件可以旁聽。人民法院通過強化庭審活動的錄音錄像,進一步加大審理過程公開的力度。
3.裁判文書公開。裁判文書公開是司法公開的核心要素。裁判文書集中且直觀地體現了法院、法官的公正程度和司法水平,在互聯網上公開裁判文書,是當前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水平,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每一項司法活動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基本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4.執行信息公開?!皥绦须y”成為司法工作中長期普遍存在的問題。被執行人以各種手段規避執行,是造成“執行難”的主要原因之一。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他們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司法權威和對方當事人權益的實現。2013年10月,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臺面開通,最高人民法院同時鼓勵各級法院和銀行各分支機構推進網絡查控機制建設,使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共同實施信用懲戒,促使被執行人執行司法判決。
(四)發展司法便民
要發展人權司法保障制度,要體現司法公正,就要讓民眾接近司法。重新認識司法的根本目的,使民眾盡可能平等享用司法資源從而接近正義,是西方國家在司法職業化后回歸司法民主化的一種努力。雖然各國的司法改革各有重點、各具特色,但為社會大眾提供有效的司法運作機制保障民眾接近司法乃至接近正義的權利才是其共
同的價值取向和改革目標。[21]正是在民眾有“接近正義”的權利的意義上,尤納斯格?日馬敦坦言“法院的中立和獨立與其說是法院出于它本身的考慮所享有的特征,不如說是法律消費者的一項人權?!盵22]
我國的司法傳統具有人民性與專業性相統一的特征,因此,司法強調追求實體正義和維護人民權益,并注重判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法律專業性與社會可接受性的統一,具有積極尋求司法職業化與人民性之間的平衡,實現司法便民、司法為民功能和價值的特點。具體而言,司法的人民性體現在三個層面。一是,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公民參與司法最直接的制度體現就是人民陪審員制度?!稕Q定》提出“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為了強化人民陪審員的作用,如今一些地方法院正在試行大陪審模式。在這個模式中,陪審員享有針對事實的優先表決權,這就弱化了法官對事實認定的權力,加大了陪審員對案件事實判斷的有效控制權。這樣的庭審方式改革可以有效地解決陪審員“陪而不審”的現象,更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權,實現司法公正。二是,在司法中維護和實現人民的權益。中國的權利觀念具有個人權利與集體權利并舉的特點,通過司法維護人民權益,可以發展和完善公益訴訟為制度平臺,促進特定群體權益的實現。三是,將訴訟過程便民化,即在保證實現目的的前提下,采取更多、更好的司法便民措施,使得整個訴訟過程對人民而言更為簡單和易于參與。包括注重調解,建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快速有效化解矛盾;充分發揮簡易程序的效率優勢,提高訴訟效率;設立立案大廳,采用電話、網絡等方式預約立案,方便當事人訴訟;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制度,促使當事人的權益有效實現等等。
四、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建議
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既是對人權保護的強化,也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體現。讓司法在人權保障上有明確的功能,避免將此類案件推向信訪或其他非法律途徑解決,也是加快法治中國建設的必然要求。
(一)設立專門機構受理人權案件
人權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它主要針對的是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憲法和法律職責的行為。國外大多數法治國家都有受理人權案件的機構,絕大多數人權案件由憲法法院受理,有些是由普通法院受理。此外,一些國家還有人權委員會來專門負責受理人權案件。設立擁有違憲審查權的憲法法院或者專門委員會并賦予其人權保障神圣使命,這是一個很好的經驗,對于司法人權保障來說也是一個很重大的制度完善。[23]
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在法理和制度上一個最重要的手段就是適時設立以專門審理人權案件為主要制度功能的“人權法庭”。根據我國的憲法體制,可在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組織系統內部設立專門審理人權案件的“人權法庭”,目前主要負責審查死刑案件和剝奪政治權利的案件,今后可以發展成專門審理各類人權案件的司法審判機構。此外,可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人權委員會作為人權類案件的最高審理機構。[24]也有學者建議設立專門的省級憲法(人權)法院作為人權司法保障的專門機關,管轄憲法爭議和人權案件,并以最高人民法院為二審機關,實行兩審終審制。[25]
(二)發展和完善公益訴訟制度
民生領域的公益訴訟機制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完善這項制度主要是基于三方面的原因:第一,現代人權理論認為,人權是個體權利與集體權利的統一體;第二,相比于西方法治國家,中國近代以來的權利觀念中,群體、集體權利的保護與實現更顯重要;第三,隨著改革的縱深發展,有關征地、拆遷補償、教育公平、社會保障、住房、醫療、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等民生糾紛、矛盾可能會更為突出。作為現代治理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司法,應當高度重視這些與公民基本權利息息相關的案件,建立一套保護集體人權的制度,將涉及民生方面的糾紛矛盾納入司法解決的軌道,如落實環境公益訴訟、消費者權益公益訴訟制度,探索行政公益訴訟、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探索保護社會弱勢群體權利的公益訴訟制度等。
【注釋】
????????[1]秦前紅:“從人權立法保障走向人權司法保障”,載《民主與法制時報》2013年11月25日第21版。
[2]滕宏慶、段穎:“我國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法理與實踐”,載《人權雜志》2013年第6期。
[3]1993年6月25日,我國簽署第二次世界人權大會起草的《維也納宣言及行動綱領》,其后第二天的《人民日報》登出了中國主張人權普遍性的文章,這是我國第一次正式承認人權的普遍性。參見李步云:“人權入憲:絕非偶然的政治事件”,載《瀟湘晨報》2009年10月15日。
[4]參見周忠華:“從人的三重本質看人類道德的發展”,載《唯實》2006年11期。
[5]參見ayatriChakravortySpivak: In Other World, New York:Routledge,1988,p197。Spivak是當代西方后殖民理論思潮的主要代表,她認為被迫卷入殖民主義中來的國家的近現代化過程,必須被看成是對抗,而不是過渡。
[6]參見劉禾:《跨語際實踐——文學、民族文化與被譯介的現代性(中國,1900—1937)》,宋偉杰等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2年版,第119、128頁。
[7]劉小妹:《中國近代憲政理論的特質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09年版,第161頁。
[8]民權雖然具有權利的涵義,但是在近代中國它更多的是被用來嫁接和轉換西方的民主制度,因此這里使用國權、民權和人權一組概念,只是為了表達權利主體的豐富性和靈活性。
[9][日]安田信之:“非西歐社會的立憲主義”,載徐秀義、韓大元主編:《憲法學原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頁。
[10]中共中央文獻編輯委員會:《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出版1993年版,第125頁。
[11]李林:《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意義重大》,載中國法學網,2014年4月26日訪問。
[12]汪習根:“論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4年第1期。
[13]參見李宏勃:《法制現代化進程中的人民信訪》,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26-231頁。
[14]李步云主編:《人權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84頁。
[15]同注〔12〕。
[16][德]卡爾?施密特:《憲法的守護者》,李君韜、蘇慧婕譯,商務印書館2008年版,第23頁。
[17]參見林來梵:“法治的個別化模式”,載《環球法律評論》2014年第1期。
[18]參見2013年7月4日,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上的講話。
[19] 同注〔2〕
[20]汪軍:“淺析遏制司法腐敗促進公正司法”,載北大法律信息網,2014年9月25日訪問。
[21]韓大元:“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載《法商研究》2014年第3期。
[22][瑞典]尤納斯格?日馬敦:“司法制度的原則”,載北京大學法學院人權法研究中心編:《司法公正與權利保障》,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頁。
[23]李曉兵:“論人權的司法保障”,載《中國人權年刊》第四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年版。
[24]參見莫紀宏:“‘人權法庭’的制度斷想”,載《江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1期。
[25] 同注〔2〕
來源:《法律適用》2014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