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8-10 來源:中國法學網 責任編輯:elite
法治政府評估包括內部評價、專業機構評估和社會滿意度測評(或稱為社會評議)、自評自查等方式。法治政府評估的第三方作用逐步凸顯。在法治政府的評估方面,“開門評估”日漸成為共識,委托第三方實施部分評估的做法已屢見不鮮。在一些地方發展到第三方獨立參與,乃至第三方主導測評的模式。
2004年國務院下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后,200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的指導意見》出臺,對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考評工作的考評主體、考評方法、考評步驟、結果運用等提出要求。該意見還附有《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總體框架》,設置8項一級指標、50項二級指標、187項三級指標。2010年《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也要求“加強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學設定考核指標并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目標考核、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將考核結果作為對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中央的政策文件給了地方推動法治政府考核、評估的巨大激勵,并確定了法治政府評估的基本框架與發展方向。之后,各地關于法治政府建設的量化考評指標大多以此作為藍本,在其基礎上,制定本地的法治政府指標體系。已經提出或正在進行依法行政考核、測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包括北京、天津、內蒙古、遼寧、江蘇、廣東、福建、湖北、重慶、四川、貴州等地。一些地級市和較大的市政府也提出類似的考核指標。
在評估方式上,法治政府評估包括內部評價、專業機構評估和社會滿意度測評(或稱為社會評議)、自評自查等方式。法治政府評估的第三方作用逐步凸顯。在法治政府的評估方面,“開門評估”日漸成為共識,委托第三方實施部分評估的做法已屢見不鮮。在一些地方發展到第三方獨立參與,乃至第三方主導測評的模式。
就測評對象而言,各類政府機關、部門均被納入法治量化評估的實踐;就級別而言,省級、地市、區縣、鄉鎮、街道辦事處等都被納入。一些地方還注重評估的制度規范化建設,廣東省以政府規章形態出臺一系列評估規范,包括《廣東省依法行政考評辦法》、《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和《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規定》等。
在評估結果應用上,不少地方政府已然較為重視發揮測評的摸底作用、評價作用、引導作用和督促作用。主要做法包括:對于測評指數排名靠前的政府、部門予以獎勵,對于排名靠后或結果在一定限度以下,則予以督辦;在指標中設置上級政府引領的改革方向;通過測評結果摸底下級的機構設置、慣例做法等。
現行評估未解決量化難題
考察各地的法治政府評估,通常存在以下有待改進之處。
首先,政府主導色彩濃厚,自說自話現象嚴重。中國已有大量地方法治指數測評表現出強烈的政府主導色彩,政府不僅操刀確定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方式方法,甚至親自動手評價的也不罕見。已有的地方法治指數相關測評大多以上級主導測評、被測評對象自我測評為主,雖然引入部分公眾和專家參與,但并未發揮應有作用。即便測評中采取了民意調查,或者其他方式的公眾參與,但測評的中立性并未得到保障,測評結果依然難以取信于民。
其次,定性指標占據比例仍然較高,量化測評難以落地。不少法治指數測評均將“定性與定量”相結合作為重要的測評方式,其中定性評估往往占據重要位置;在測評結果上,各項板塊、指數未予賦值的現象也廣泛存在。這在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的起步階段表現尤其明顯。
再次,客觀性指標較為缺失,難以反映實際狀況。客觀性指標與主觀性指標,在法治測評中應當予以合理配置,客觀性指標基于其準確性、科學性具有不可或缺的位置。但是,過于仰賴主觀性數據,采用滿意度測評的方式是不少地方的主要測評方式。這種方式受制于問卷調查中樣本選擇的科學性、問卷設計的嚴謹性等因素,往往容易出現失真的情況,難以客觀反映法治運行情況。
最后,測評結果公開不夠,評估應用存在缺位。與測評本身的興師動眾、轟轟烈烈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測評結果的外部公開與外部應用方面仍相當薄弱。絕大部分地方的測評結果僅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排名靠前的若干機關,且大部分還是由測評對象作為“自我表揚”的方式來公之于眾,對于測評結果、測評報告缺乏系統、完整、全面的公開、公示。這對于測評結果更為廣泛的應用、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發揮,都是極大的制約。
實施第三方評估完善評估指標體系
第一,組織實施應第三方主導。評估主體的中立是評估結果客觀、公正的最基本前提。從近年實踐看,凡是突出第三方的測評,其效果往往都較好;凡是政府主導,乃至關門測評的,其效果就相對較差。今后應突出獨立的第三方測評機構的作用和地位。具體而言,應由第三方主導測評而非國家機關自我主導,第三方機構應當有獨立自主性,避免被上級機關、被測評對象過多干擾。當然,這并不排斥政府機構從提供數據等方面給予必要配合與支持。
第二,指標體系需進一步完善。測評指標科學與否直接關系到測評結果的科學性,除了依法、客觀、可操作等因素外,評價指標的完善還應當考慮以下因素:一是兼顧連續性與靈活性。缺乏連續性的測評,年度縱向之間缺乏比較的可能;但指標缺乏靈活性,則必然走向僵化,進而流于形式。如何兼顧連續性和靈活性,對指標設計者提出了高層次的要求。二是通盤考慮地方性與普遍性。中國地方法治指數的實施,表現出強烈的地方性創新與突破色彩。其指標體系也呈現出區域化特征,既有省一級的指標體系,也有地市級、區縣級的指標體系。地方創新,已成為中國法治指數實踐的鮮明特色。法治指標體系必然帶有多元性、區域性,這也是針對不同測評對象的屬性、特征所內在要求的。三是兼顧公眾需求的主觀性與法治自身規律的客觀性。對法治的測評需要充分考慮公眾的法感情和法需求,也要考慮法治的公平正義、公開透明、平等可預期等要求。以滿意度調查測評法治過于簡單粗暴,無法適應勝訴方與敗訴方、執行難與順利執行的精微情感需要。
第三,應處置好公開與保密之關系。首先,如果事先公開測評指標,作為測評對象的國家機關很可能根據指標調整自身做法或者其外觀表現,這很可能使測評走過場。如果測評指標從起草到出臺保密,則測評指標的科學性從根源上就難以得到保證,測評結果也難以服眾。面對如此兩難,可選措施有:事先部分公開,即考慮僅公開一級、二級指標,但三級或更具體指標則秘而不宣;另一種方案是測評前雖然不公開指標,但測評結果出來后在下一年度(或按其他測評時間段)測評開始前,公布上次的測評指標。但這種模式要求每年測評指標必須更新,應有較大幅度的變動。其次,對公眾而言,測評名次靠前的政府機關理應提供更規范的公共服務,由此公開測評結果也有強化公眾監督的客觀效果;對于學術界而言,測評結果及相應報告的公開,更是提供了豐富的研究素材。顯然,測評結果的逐步公開將是大勢所趨。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2015年6月24日第75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