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8-07 來源:檢察日報 責任編輯:elite
冤假錯案對司法公信力的損害極大,公訴作為刑事訴訟中承前啟后的一個環節,對預防冤假錯案承擔著重要職責。正因此,全國檢察機關第五次公訴工作會議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必須堅決守住防止冤假錯案的底線。筆者認為,為了更有效地在公訴環節防止出現冤假錯案,公訴部門需從轉變理念、健全機制和提高素能三個方面下功夫。
轉變理念
當前公訴部門應重點轉變以下兩個理念:
從疑罪從有轉變為疑罪從無。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把疑罪從無明確為一項法律原則,這是對我國司法工作幾十年經驗教訓的深刻總結。盡管現在疑罪從無在理論上和法律上已經不是一個問題,但實事求是地說,一些公訴人員還沒有真正從內心把它作為一個牢不可破的辦案理念樹立起來,而是疑罪從有、疑罪從掛、疑罪從輕。在這樣一些錯誤理念的影響下,就難免出現“帶病起訴”,進而為釀成冤假錯案埋下隱患。疑罪從有或疑罪從輕,可能會使真正有罪但證據不足的被告人獲得法律制裁,但也可能使本來無罪卻有部分證據或可疑證據的人受到錯誤追究,并容易形成“寧可錯判、不可錯放”的錯誤觀念。兩相權衡,為了防止出現冤假錯案,只能堅持疑罪從無,這是血的教訓所換來的選擇,也是法治不得不付出的代價。
為此,必須擺脫一些不適應新形勢要求的思想和觀念的束縛,把審查起訴的標準統一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上來。
從重打擊輕保護轉變為打擊與保護同等重要。打擊犯罪是公訴部門的重要職能,保護無辜者不受錯誤指控同樣是公訴部門義不容辭的職責。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檢察官不是以勝訴為目的,而是以維護和促進司法公正為目的。檢察機關不是為監督而監督,而是為維護和促進司法公正而履行監督職責。以往出現的一些冤假錯案,就是有些檢察院很難接受敗訴的結果,因而往往會設法讓法院支持其公訴意見。這種做法既有違客觀公正義務,也有違法律監督權的正當行使。
因此,公訴部門應堅決擯棄有罪推定、先入為主的做法,把重證據的要求貫穿到辦案始終,從查明事實轉變到證明事實,從過分依賴人證轉變到更加重視客觀性證據,特別是要堅決排除通過暴力取證、刑訊逼供等手段非法獲得的證據。在收集證據時,要堅持客觀公正的立場,既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證據,又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證據。
健全機制
隨著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的推進,為預防冤假錯案,必須推動構建一種新型訴偵、訴審、訴辯關系,健全和理順工作機制。
首先,在訴偵關系上,要加強對偵查機關的監督和引導,建立關口前移的主動介入機制。偵查是刑事指控的基礎,只有把偵查環節的各項取證活動做好,才能從源頭上把住案件質量關。實踐中,有些案件之所以訴不出、判不了,原因在于偵查取證不到位、不合法。公訴部門要加強與偵查機關的銜接,建立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取證的工作機制,強化對搜查、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偵查措施和技術偵查措施的監督,規范退回補充偵查工作,完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案件的審查機制,促進偵查機關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和運用證據。需要強調的是,越是檢察機關自己偵查的案件,越要堅持更高標準。如何加強公訴部門對自偵案件偵查取證活動的監督和引導,確保自偵部門能尊重和接受公訴部門的意見和建議,是當前擺在檢察機關面前的一項重要任務。
其次,在訴辯關系上,要推動形成彼此尊重、良性互動的工作機制,真正做到對抗而不對立、交鋒而不交惡。檢察官和律師同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表面看律師的一些訴訟主張與檢察官的指控針鋒相對,但在預防冤假錯案中,恰恰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實,實踐中發生的冤假錯案,大都存在不重視律師意見的問題。要讓耐心傾聽律師意見成為公訴人的一種品質,就要求公訴人決不能把律師的正常執業看成“攪局”,對律師的正常工作決不能“防著”“擋著”。當前,各級檢察機關公訴部門要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強化律師知情權、辯護權、申請權等各項權利的制度保障,尊重律師在會見、閱卷、調查取證、收集證據等方面的權利。要充分聽取和高度重視辯護律師的無罪、罪輕、證據合法性存在問題等意見,發揮辯護律師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實、保障被告人人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加強庭前溝通,完善庭前會議制度;在庭審中要克服對立情緒和強勢心態,平等相待,以扎實的功底和過硬的作風來贏得對方的尊重,共同促進司法公正目標的實現。
再次,在訴審關系上,要以推進庭審實質化為契機,全面提升公訴工作的質量。這要求在審查起訴環節需強化審前過濾功能,把好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適用法律關,嚴格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堅決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帶病”進入審判程序。對于提起公訴的案件,檢察機關要會同公安機關、法院促使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和偵查人員出庭,同時公訴人員要著力提高當庭詢問訊問、示證質證、發表公訴意見和辯論能力,確保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作用。
此外,還要高度重視出庭工作、健全檢察工作機制,進一步推動死刑案件辦理的規范化、標準化和精細化,從各個環節確保案件質量。
提高素能
當前,全國檢察機關正在深入開展規范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從防范冤假錯案的角度來看,這項工作很有意義。實踐中,有的公訴人員利用公訴權尋租,搞暗箱操作,還有的濫用監督權或者進行虛假監督,這不僅嚴重破壞公訴隊伍的形象,也直接影響所辦案件的質量。各級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應當以這次專項整治工作為契機,扎緊制度的籬笆,以公開促公正,從源頭上減少不規范行為的產生。
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公訴工作的專業化特征和實踐性特點日趨明顯,對公訴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能力水平要求越來越高。為此,各級檢察機關要把專業化、職業化作為公訴隊伍的核心戰斗力來抓,加大培訓力度,提高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的能力。近年來,各地檢察機關都不同程度地出臺了一些提高公訴素能、防范冤假錯案的措施。最高檢公訴廳在充分吸收各地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關于加強出庭公訴工作的意見》和《刑事公訴案件證據審查指引》兩個文件,并提交第五次公訴工作會議討論。現在這兩個文件已經正式印發,這將有力提升全國公訴隊伍的素能,對推進公訴辦案標準化建設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新一輪的司法改革將實行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辦案組織向扁平化發展,公訴人自主決定的權限加大。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對公訴人的自身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還要注意防止公訴權被濫用。因此,嚴厲的追責制度設計固然是一個選項,但更重要的還是靠預防,即把公訴權關進制度的籠子,如公訴案件要在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流轉,接受案管部門的統一管理等。
另外,還要強化辦案人員的抗干擾機制。對辦案人員,一方面要嚴格規定其不得執行各種干預要求,不能靠揣摩領導意圖而行事,否則要承擔具體的法律紀律責任。另一方面,要強化對履行法定職責的公訴人的保護,既不能隨意調離、辭退或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也不能用隨意調整工作崗位的辦法來對某些“不聽話”的辦案人員實行變相懲罰。
作者簡介: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刑法研究室主任。
來源:《檢察日報》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