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8-06 來源:中國法學網 責任編輯:elite
1 法治體系概念的由來及意義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明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其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這個概念最具亮色,不僅以“總目標”的身份和地位第一次出現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中,而且還被賦予了非常重要的使命。習近平總書記在《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的說明》中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視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抓手”,并指出: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涉及很多方面,在實際工作中必須有一個總攬全局、牽引各方的總抓手,這個總抓手就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依法治國各項工作都要圍繞這個總抓手來謀劃、來推進。”由此可見,要全面和有效地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的各項要求,關鍵是要抓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建設。
關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概念的制度價值和意義,習近平總書記在《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的說明》中做了比較好的說明。習近平指出: “全會決定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并對這個總目標做出了闡釋: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從邏輯上來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抓手內涵非常豐富,既涉及靜態的法規范體系,也涉及動態的法運行體系; 既有對具有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法律規范體系化的要求,也包含了對執政黨制定的帶有政治領導性質的準法律規范體系化的期待。此外,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一個不同法治要素、不同法治環節及過程有機聯系、辯證統一的社會系統工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要做好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這篇大文章。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概念和理論的形成,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從政策層面來看,法治體系的形成起源于法律體系的基本形成,也就是說,法治體系是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和發展的邏輯產物; 法治體系的內涵是在法律體系內涵基礎上逐漸形成的,法治體系的內涵囊括了法律體系的內涵,法治體系與法律體系在形式邏輯關系上是包含關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涵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制度基礎和理論依據。從法律體系到法治體系,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觀的成熟與完善,并為指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制度實踐提供了理論依據。
2 從“法律體系”到“法治體系”的制度意義
從理論源頭上來看,相對于法治體系來說,法律體系形成內涵比較確定的成熟的法學術語和法律制度的歷史要更加悠久。新中國成立以來,受蘇聯法學理論的影響,我國法學理論界多數認可的法律體系的概念是《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1984年9月第1版第84頁條目的解釋:“法律體系通常是指由一國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整體。”法律體系從學術層面真正上升到政策層面由黨的十五大報告首次體現出來。該報告明確指出,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 2010 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作為一項政策目標,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實踐中如期基本形成。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 2011 年 3 月 10 日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時宣布,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黨和人民意志的,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之后,如何實現從法律體系向法治體系的實踐跨越問題,最早是由徐顯明教授倡導的。徐顯明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非常生動地闡明了從法律體系向法治體系過渡的歷史必然性和法治建設的客觀要求。他指出:“全面推進法治建設中的法治,還是應該恢復到‘水治’當中完成。這個法治里面包括政府建設、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加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形成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全社會共同信仰法律、加強法律監督等等。這些內容統合起來,我用一個概念,叫法治體系。法律體系只是法治體系的邏輯起點,只是剛剛開始。與法治體系相關的后面還有 5 個環節,它一共由 6 個環節組成”。“第一個環節,形成完備的法律體系,這是解決建設法治國家的前提問題。第二個環節很關鍵,就是執政黨一定要依法執政。正像吳邦國委員長講的——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第三個環節,要建設法治政府。沒有法治政府,就沒有人去落實我們現在的法律。第四個環節,全社會普遍平等守法。任何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在權利和義務上人人都要平等。第五個環節,是對司法機關提出的要求。獨立、公正、廉潔、高效、權威,這 5 個方面一個都不能少,少了任何一個,司法制度都不是法治所要的制度。第六個環節,監督環節,就是要使法律得到有效的實施,實現監督的有效性。這 6 個方面合起來就構筑了一個法治體系。法治體系形成的時候,就是法治國家建成的時候”。“法治體系是以立法、以形成法律體系作為基礎的。法律體系形成了,法治就進入到一個有法可依的階段。我們把無法可依的問題解決了,剩下的就是怎樣把法律規定的都實現了。中國法治建設的主要矛盾,30 年前是無法可依,現在已經轉移到有法必依上”。
在徐顯明教授全面和系統地論述從法律體系過渡到法治體系對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意義之后,學術界也有一些學者對如何實現從法律體系向法治體系的跨越提出了自己的真知灼見。例如,張建升、薄政峰發表在 2013 年第 2 期《東岳論叢》上的《從法律體系到法治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之后的思考》以及魏治勛發表在 2013 年第 1 期《北京行政學院學報》上的《從法律體系到法治體系——論黨的十八大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基本建構》等論著,都比較好地闡釋了在基本形成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之后,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應當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這里的法治體系其實踐意義遠遠超過理論價值,其中的“法”是符合中國實際情況、并且在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廣義上的法規則。因此,當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正式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寫入決定中,并且將其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與“總抓手”之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一詞相對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來說就具有更加有效的符合中國法治建實際的理論價值和實踐內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作為自身存在的正當性前提,與此同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一詞對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以及解釋當今中國法治實踐問題將具有更加突出和明顯的解釋力。按照著名法學家羅豪才教授的解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包含了大量的軟法,這些軟法范圍中既包括了傳統國家硬法文件中的軟法,也包括了國家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規范性文件,還包括了大量的政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自律、自治規范等。因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和“總抓手”,其自身的邏輯更加完整,其內涵更加豐富,特別是其規范整合和體系化的功能更加顯著,可以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法治實踐提供符合中國實際的、更加有效的政策依據。
3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完整內涵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肯定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概念的理論價值,并且從政策層面賦予了其基本內涵。根據習近平總書記在《關于的說明》中的解讀,從邏輯上來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主要包括了 5 個分體系,即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及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其中,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是靜態意義上的法規范體系,該體系是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并沒有將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的內涵明確限定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從法規范的角度來看,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可以在學理上擴張解釋為完備的中國特色法律體系,既包含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管轄范圍內以憲法作為根本法的一切法律規范體系,例如在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法律規范體系等,又包含了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及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等動態意義上的法運行體系,體現了法治的價值重在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也就是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更關注在實際生活中法律規范的實施狀況和實現程度,強調的是現實生活中人們的行為真正受到法律規范的約束。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是從準法律規范的角度對執政黨管黨治黨的黨內法規提出的體系化要求,將執政黨的黨內法規體系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范疇,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中國特色,也是法規范作用于社會生活所產生的“硬法”與“軟法”兩個方面的法規范功能的集中體現。就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王岐山書記指出: “經過近百年的實踐探索,我們黨已形成了一整套系統完備、層次清晰、運行有效的黨內法規制度。這個制度體系包括黨章、準則、條例、規則、規定、細則 ,體現著黨的先鋒隊性質和先進性要求,使管黨治黨建設黨有章可循、有規可依。要充分發揮這一政治優勢, 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
當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結構和內涵,除了從政策層面予以規范之外,從法邏輯學的角度也是可以合理建構的。也就是說,由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具有系統工程的特征, 所以這個體系完全可以基于一定的分類標準予以類型化,其中最重要的分析方法是可以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做理論與實踐、抽象與具體相對應范疇的劃分。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每一項成就都與科學有效的法制理論的指導密不可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是法制理論與法制實踐相互作用的產物。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不斷系統化、體系化的過程中,法制理論的體系化和法制實踐的體系化是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兩個有機組成部分,脫離任何一個方面,單方面強調哪個領域的體系化都是不全面、不科學的。所以,在當今時代,黨在總結我國既往法制建設的經驗基礎上正式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我們應當從理論和實踐兩個層次來科學認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性質,準確地界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結構與內涵。也就是說,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從結構上來看,既包括了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又包括了社會主義法治實踐體系。兩個體系是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化的重要表現形式, 必須齊頭并進,共同建設。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要在理論和實踐兩個不同層次都能夠有效地發揮自身的體系化作用,必須要囊括法制建設系統化、體系化的各項成果,將與法制建設相關的要素按照一定的理論邏輯和制度規范科學和有序地組合起來,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制建設相關要素之間的整體合力,從而有效地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動法治中國建設。
科學而完整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實踐體系兩個方面的內涵。而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實踐體系又是由不同的理論要素和實踐要素組成的有機整體。對于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特征的描述必須要反映法制建設系統化、體系化的各項成果,要用明確無誤的簡要語言列舉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構成要素以及法治體系整體的結構特征。唯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制建設體系化的功能,增強對法制建設宏觀走勢的掌控能力。
根據法治理論的存在形式和功能,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可以分為社會主義法治核心價值體系、社會主義法治觀念體系、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社會主義法治教育體系、社會主義法治科學研究和宣傳體系、社會主義法律知識體系和社會主義法律意識體系。其中,社會主義法治核心價值體系是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的靈魂和核心,其基本理論來源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其表現形式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觀、社會主義法治觀、社會主義人權觀、社會主義公平正義觀以及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社會主義法治價值觀。社會主義法治實踐體系包括了靜態的法律規范體系和動態的法律制度運行體系,也就是說,社會主義法治實踐體系是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黨內法規體系、立法體系、執法體系、司法體系、法律監督體系和法律合作體系等構成的有機整體。
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在注重自身體系特征的時候,還應當根據體系化所追求的功能,科學和合理地安排各項要素,根據不同要求有機地組合各項要素。例如: 為強調法治體系要素自身的特征,可以從規范形態的法律體系、制度形態的法制體系以及綜合形態的法治體系來描述法治體系的要素構成結構,進一步彰顯法治體系相對于法律體系、法制體系所具有的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價值與規范相統一、結構與功能相一致的價值優勢。從法治建設的行動路線來安排法治體系的各項要素, 可以將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與依法治國三者有機統一原則置于社會主義法治實踐體系的頂層,將執政黨的政策體系、黨內法規體系置于國家的法律體系的兩側,將各種規范性文件構成的規范體系置于法律體系的最下端,從而形成一個種類齊全、結構完整的社會主義法律規范體系等。
從類型學的角度來看,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也可以作抽象與具體意義上的劃分。從抽象意義上來分析,法治體系可以包括宏觀層次上的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和實踐體系。從具體意義上來看,宏觀和抽象意義上的法治理論體系又可以劃分為法學理論體系、法學教學體系、法學課程體系、法學研究體系、法制宣傳與教育體系以及法學交流和合作體系等子體系或者說是二級、三級分體系。社會主義法治實踐體系可以通過法治環節和過程的特點體現出來 ,例如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就提出了中國特色軍事法治體系的概念。此外,2015 年 2 月26 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也明確提出,到 2018 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使之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可見,軍事法治體系、審判權力運行體系都可以作為具體意義上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內涵。
總之,科學和合理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需要分層次、分步驟、分階段、有目標地分別論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具有獨特的結構,能夠從整體上體現體系的功能和中國特色,適應當下中國社會法治建設的現實要求,故在理論上要最大限度地利用體系化帶來的整體感和宏觀把握能力與機遇,全面和有效地進行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提升法治中國建設的效益和效率。
4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制度路徑
習近平總書記在《關于的說明》中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視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抓手。如何來理解總抓手的內涵以及如何在制度上有效地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當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工作的重中之重。
從法治的體系化功能來看,體系化的目的在于更好地貫徹落實法治的原則和精神,使得法治的制度價值得到最大程度的體現。所以,法治體系與法治原則是密不可分的。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各項法治工作中,只有認真地堅持法治原則, 才能將法治的理念貫徹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全過程和各方面,如果法治原則不清晰,或者是法治原則不能得到很好遵循,即便是通過類型化的方法把一些法治要素簡單地組合在一起,由此產生的體系化也不能發揮法治價值應有的作用。所以,從法治體系化的價值特征來看,堅持法治體系化要求,并把體系化的要求貫徹到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教育、法律宣傳、法律監督、法學研究等法治過程,形成不同法治環節的體系化特征, 其關鍵是能否始終不渝地堅持法治至上、法制統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憲法法律具有最高權威、違憲違法現象得到追究等法治理念,能否掌握法治的最低標準,培育法治底線思維。因此,法治的體系化不是根本目的,體系化的目的還在于更好地體現法治價值,如果體系化不能實現法治的基本價值,這樣的體系化就是無效的,或者是對于實現法治價值具有相反的、阻礙作用的。故從法理上來看,不是法治工作體系化了,法治價值就可以得到體現的。體系化必須受明確的法治原則的支配。
其實,概念的體系化在中國具有很強的文化傳統。作為中國古代萬經之首的《易經》,就充滿了辯證的體系化思想。《易經?系辭》曰: “古者包羲氏之王天下也,仰則觀象于天,俯則觀法于地,觀鳥獸之文與地之宜,近取諸身,遠取諸物,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類萬物之情”。在人們對某一事物和某一現象產生了豐富的認識和知識之后,通過歸納法來抽象出一般性規律,然后再將這種抽象出的一般性規律通過推演法推而廣之到一切領域,這樣就完成了一個概念的體系化過程。我國當下所進行的法治建設其中所蘊含的法治思維,毫無疑問,也滲透著《易經》中所蘊含的體系化思想。但從實踐的角度來看,體系化的思路具有主觀認識過于客觀化的思維傾向,而法治建設需要解決實踐中提出的一個一個的具體問題,故靈活有效地運用好法律原則,將法律精神貫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過程的每一項法治工作中, 所產生的實際效果相對于體系化的思路來說,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因此,在不斷強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對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意義時,應當更多地關注如何將法治原則有效地運用于每一項具體的法治工作中,建立和完善關于法律原則如何適用于法治實踐的理論,這也是不斷豐富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的一項非常重要的任務。
從法治體系化的認知方式來看,從法律體系到法治體系,這是法治自身發展的邏輯過程,具有法理上的內在合理性。但在法治實踐中卻人為增加了法治知識的復雜性。對于普通民眾來說,要保證法治體系得到很好的實現,必須首先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內涵、外延、功能、意義有一個清醒的認識。但實事求是地說,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之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在我國法學界并不是一個內涵清晰、完全達成基本共識的顯性概念,而是一個在法理上有爭議的概念。《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賦予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抓手地位,這就使得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從理論層面上升到政策層面,進而需要通過制度設計或制度改革的手段來加以落實。
目前關鍵的問題是,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這樣一個宏觀和抽象性的法治理論概念, 如何讓公眾非常直觀地理解其內涵、外延及相關制度意義。要在制度實踐中有效地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首先要解決好全民學法的問題。只有全民學法,才能做到全民知法、全民懂法、全民尊法和全民守法。對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內涵的宣傳具有全民性,涉及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所以,作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制度前提,必須在即將開始的第七個五年普法規劃期間,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作為法治宣傳教育的重點內容。以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內涵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價值和意義為核心的全民普法工作,是今后一段時間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各項法治工作中不可忽視的重點途徑。各級黨政機關、社會組織都必須認真對待,采取各種有效的途徑和形式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為在制度實踐中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提供堅實的群眾基礎和社會基礎。
來源:《河南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11卷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