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6-24 來源:中國法學網 責任編輯:elite
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時有發生的不規范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現象,對我國社會穩定和法治建設以及司法公正有很嚴重的消極影響。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很復雜,主要與我國司法體制不夠健全、相關財政制度等尚未完善相關。為此,應當進一步推進司法改革,規范、完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司法程序,加強權益保障,以預防、避免和妥善解決不規范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問題。關于這個問題,學界和實務界已經多有研究。我們的意見,即是在此基礎上的思考結果。
一、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消極影響
諸多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案例表明,在我國快速步入“財產社會”的背景之下,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不僅僅嚴重侵犯了公民個人、公司等的財產權,而且對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也易于動搖民眾對政府和法治的信心,導致對公正司法的不論影響,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十分不利。對此,應該引起高度重視,盡快妥善解決。我們應當糾正目前仍然普遍存在“偏重人身權忽視財產權,重自由刑輕財產刑”的觀念,將公民等權利主體的財產權的保障作為推進依法治國的重點,切實解決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問題。
二、產生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現象的原因
從實踐中的情況來看,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現象產生的原因主要基于如下幾點:
第一, 我國還未建立完整系統且有針對性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程序的法律體系,現有的法律規定不僅相互矛盾,而且,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措施的定性不清,尤其是“涉案財物”的概念模糊,外延不清,導致職權機關,尤其是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機關在實踐中對財產的恣意處置時有發生,難以遏制。
第二,批準手續行政化,沒有建立嚴格的司法審查制度。我國現有的涉案財物的查封、扣押、凍結、保管、移送、返還、處置等程序規定,所體現的是鮮明的行政性特點,基本上未能體現司法的規律性要求。這是有關部門的權力易于失控,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現象產生的重要原因。
第三, 現有規定未能按照正當程序、控辯平等以及程序公開等原則設置,使得相關措施完全在行政機關內部封閉運作,導致監督和救濟不力,追責、懲罰制度缺失,對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缺少有效制約。
第四,救濟渠道不暢,查封、扣押、凍結是行政機關采取的一種對物的強制措施,但是現有立法沒有將其納入到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范圍內,內部申訴和檢察監督程序虛置,公民沒有有效的救濟渠道。
最后,但也可能最重要的是,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與辦案機關及辦案人員的利益關聯,即返還和罰沒提留制度,是導致以上問題的基本原因,應斬斷辦案機關的自身利益與案件之間的關系,真正實行收支兩條線,建立獨立的司法財物保障制度。
三、相關完善建議
針對以上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結合學界和實務界的研究,我們特提出完善相關制度的建議:
第一,在刑事訴訟中,查封、扣押、凍結不僅是刑事偵查措施,同時也直接指向公民、法人的財產權,是一種對物的強制措施,應該納入到司法審查范圍,由司法機關對其適用進行事前和事后的審查。
第二,要加強行政強制法和刑事訴訟法的銜接。刑事訴訟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比一般的行政強制措施更為嚴厲,應該有更加嚴格的程序保障性規定。職權機關提出申請必須列明理由、范圍、對象、期限等具體內容,并嚴格按批準的內容執行。
第三,在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立法和執法中,要堅持物權保障、司法審查和權利救濟、正當程序、公開透明中立以及比例原則,規范審批程序,實行司法令狀主義,由司法機關審查并決定適用相關措施,審批時要考慮措施的必要性、妥當性和最小損害性。
第四,嚴格控制“涉案財物”的范圍,使其限于與案件有直接關聯的主體及其財物;細化搜查、扣押、涉案財物保管、移送、返還、處置程序,證據和貴重物品的保管要與一般涉案財物相區別。
第五,應由中立的社會專業機構完成涉案財物的鑒定、評估、拍賣。
第六,建立有效的內部追責、外部監督和懲罰機制,同時賦予公民充分的救濟權,包括審查程序啟動權、申辯權和賠償權。應該將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納入到訴訟的范圍。
鑒于實踐中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現象多樣,原因多重,解決這個問題既需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確定解決的方法,也需要循序漸進,逐步推動制度完善,妥善而切實地解決。我們認為,解決不規范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問題,設置有效的權利救濟制度是當務之急,在此基礎上,應逐步完善相關的司法制度,以對職權形成有效制約。為此:
針對有關部門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應當確立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制度;而針對刑事訴訟中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應當將其作為權利保障的基本內容,當事人可以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就此提出訴訟請求,司法機關應當就此啟動審查程序,以保障其權益。當然,這個問題的最終解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司法令狀主義,使其“事前”受到司法的有效制約。
?。ㄗ髡吆喗椋和趺暨h,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