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6-16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elite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我國《刑法》第313條規定的一個輕罪名,法定最高刑只有三年。這個罪的主體是負有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義務的被執行人,主觀罪過是有能力執行而拒絕執行,客觀行為是采取轉移財產或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抗拒執行,它直接對抗人民法院民商事裁判或者行政裁判的強制執行權,藐視法庭裁判的權威即司法權威,損害司法公信力,并侵害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它既是一個復雜客體的犯罪,也是一個社會危害性很大的犯罪。隨著人民法院審理的民商事案件的標的額越來越大,行為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數額也越來越大,這種行為對社會的影響和危害亦越來越大,罪與刑嚴重不相適應的反差隨之不斷增大,以致民商事裁判的執行難成為全社會都十分關注的問題。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將“公正司法與司法公信力問題實證研究”作為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分析重大課題發布,要求相關法院抓住影響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的關鍵環節和問題開展專題理論研究,特別要注重通過客觀翔實的數據統計分析,努力發現目前制約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提高的癥結所在,并在廣泛調研、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提出可操作、可復制的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對策與建議,作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關司法政策、司法解釋和提出立法建議的參考。該重點課題下發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高度關注,聯手向最高人民法院報送了名為《破解執行難,提升司法公信——拒執罪條款司法實踐評估及推進對策研究》的研究項目,經最高人民法院組織有關專家討論評審,這個項目被確定為“公正司法與司法公信力問題實證研究”重大課題項目下的一個子課題,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聯合組成課題組,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
強烈的問題意識
在我看來,所有的課題研究都是問題研究,可謂無問題則無課題。就法院調研課題而言,研究的都是審判、執行實踐中存在的突出、疑難問題。所以,不僅在選題時要有問題意識,而且在課題實施的每一個環節都要秉持問題意識。
所謂問題意識,主要有三個方面:第一,要研究真問題而不是偽問題,真問題是客觀存在,為人民群眾廣泛關注,解決與否事關公眾利益乃至社會進步,因而也是社會問題。而偽問題是主觀臆斷,只是研究者本人或者小圈子內的人認為是問題,是否研究或是否解決對社會意義不大,因而是沒有價值的主觀題。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每年發布的各類課題越來越多,每年發表的研究成果也越來越多,然而有多少課題是真問題,有多少成果有助于解決現實問題,只有天曉得了。筆者從事司法實務工作有年,在起草司法解釋或司法政策時,常常苦惱需要看的文字成果太多,而能夠直接參考借鑒的創新成果又太少。何以如此,主要是因為研究者缺乏問題意識,缺乏解決問題的目標追求,當然也缺乏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方法,以致很多研究活動成為勞民傷財的無效勞動,大量研究成果沒有認識問題、解決問題的價值,令人扼腕痛惜。
第二,要真解決問題而不是假想解決問題。課題研究一定要有解決問題的激情,這種激情不僅體現在申報課題之時,而且要貫穿課題實施始終。有的人申報課題時熱情很高,決心很大,然而一旦課題申請到手,解決問題的激情就大打折扣,沒有了解決問題的主觀追求,只有如何完成任務交差的被動。如此做課題,純系勞民傷財,做了等于不做。所以,承擔和實施課題,必須自始至終保持弄明白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心態和追求,因為這是保障課題質量水平的必要前提。
第三,要真的解決了問題而不是問題依然故我。通過承擔調研課題,把此前存在的問題分析透,弄清問題產生與存在的原因與來龍去脈,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建議,這是課題實施的目的,也是衡量課題成功與否的根本標準。
推動成果轉化
只有把成果變成解決生效裁判執行難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適用難的實實在在的建議和舉措,才能達到本課題的研究目的。因此,有必要結合本課題成果的轉化,著力研究解決以下問題,使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解決執行難問題中切實發揮應有作用。
第一,要著力研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法定刑配置。前已指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法定刑最高只有三年,這是三十五年前配置的,當時生效裁判的執行標的普遍較小,執行難還沒有顯現,社會危害性不是很大,這樣配置的法定刑是符合實際的。但是,隨著經濟社會幾十年的發展,案件標的越來越大,動輒幾千萬元、上億元甚至幾十億元,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社會危害性越來越大,法定刑最高只有三年顯然已經脫離實際,因此,適時調整該罪的法定刑,已經是必須統一認識和行動的問題。
第二,要著力研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主體。此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當事人主要是自然人,法人或單位很少。隨著市場經濟時代的到來,經濟活動中的主體主要是法人或者單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多數是單位,所以,單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或裁定,如果僅僅追究單位中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而不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既不符合法理也不公平,因此,應當適時修改《刑法》,把本罪的主體擴大到單位。
第三,要著力研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訴訟程序。拒不執行判決或裁定,屬于對抗具體執行判決或裁定公權力的行為,屬于執法人員眼皮子底下的犯罪,所以,在訴訟程序上不同于一般的犯罪,而應當根據這個罪的特點,適當簡化本罪的訴訟程序,以提高效率,提高法律的威懾力。
第四,要著力研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控告主體。現行刑法把本罪規定為公訴罪,只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以后法院才能審理。而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都是由于財產所在地的司法機關不作為而引起的,即不配合執行機關強制執行造成的,根本不可能去依法追訴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因此,有必要研究修改《刑事訴訟法》,賦予申請執行人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提起自訴的權利,從而推動本罪在實踐中的應用。
第五,要著力研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內容。根據現行理論通說和實踐做法,把拒不執行的判決或裁定內容僅僅理解為財產,即行為人只有拒不執行有財產內容的判決或裁定才構成犯罪,否則不按犯罪論處。而根據《刑法》的規定,拒不執行判決或裁定的內容沒有具體限制,應當理解為包括其他判決內容。從實踐中看,拒不執行任何判決或裁定,都是對司法權威的傷害,有的判決或裁定雖然不涉及金錢,但涉及執行人和社會重大利益,拒不執行的社會危害性也很大,性質也很惡劣。
(本文節選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審判實務與典型案例》一書的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