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6-10 來源:中國法學網(wǎng) 責任編輯:elite
司法權力運行存在司法解釋和司法活動方面的問題,包括解釋形式法典化、解釋內容違法和侵害其他機關的權力、侵害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等。為了規(guī)范司法權力的濫用,引導文明司法,應當完善立法,避免粗疏;制定解釋程序;完善解釋違法審查制度;改革司法體制,確保司法獨立;完善刑事訴訟程序,保障程序順利實施;改造傳統(tǒng)訴訟文化,樹立現(xiàn)代司法理念;改善相關制度機制,引導正確執(zhí)法司法。
一、司法權力運行存在的問題
司法是國家司法機關及其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而司法主體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必然涉及解釋法律。因此,司法權力包括解釋法律的權力和適用法律的權力,司法權力的運行則包括司法解釋和司法活動。司法權力運行存在司法解釋和司法活動方面的問題。
(一)司法解釋存在的問題
1. 解釋形式法典化
司法解釋的目的在于化抽象的立法為具體的解釋,增強法律可操作性,而且司法解釋要求解釋需要必要的內容。然而,有關機關發(fā)布往往對不需要解釋的條款也進行解釋或重復,形同“立法”。無論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還是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無一不采用與刑事訴訟法典相同的立法技術,包括整體結構有總則、分則、附則以及篇、章、節(jié)、條、款之分和規(guī)范表述具備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后果的法律規(guī)則三要件。儼然是對《刑事訴訟法》的再立法,導致司法實踐中,公安司法機關將《刑事訴訟法》置之不用,而優(yōu)先適用司法解釋。
2. 解釋內容違法
司法解釋應當遵循合法性原則,即解釋應符合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不能違反和超越法律的規(guī)定。合法性原則要求司法解釋不能僭越法典的規(guī)定。然而,現(xiàn)實中,司法解釋內容違法的情況屢見不鮮,主要包括解釋與法典沖突、解釋創(chuàng)設訴訟制度和解釋違背立法目的。
第一種情況如最高法《解釋》第138 條第2 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被害方就精神損失賠償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的民事訴訟,這與《侵權責任法》第22 條的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相抵觸。根據(jù)《立法法》第8條的規(guī)定,訴訟和仲裁制度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無權規(guī)定這一事項。然而一些司法解釋卻增設訴訟制度,如,最高檢《規(guī)則》第459 條卻創(chuàng)設了“撤回起訴”制度。最后一種情況如最高法《解釋》第507條、最高檢《規(guī)則》第523條、公安部《規(guī)定》第328條、六機關《規(guī)定》第37條都規(guī)定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就可啟動沒收程序,案件性質在所不問,這違反了沒收程序針對腐敗犯罪、恐怖犯罪案件的立法意圖。
(二)司法活動存在的問題
1. 侵害其他機關的權力
狹義的司法機關是指檢察院和法院,但是由于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承擔訴訟職能,行使準司法權力,因此,在此適用法律的司法權力不僅包括檢察院的檢察權、法院的審判權,也包括公安機關的偵查權。根據(jù)憲法和相關法律,三機關各有職權,各司其職,互不干涉,但是現(xiàn)實中卻出現(xiàn)此機關干涉其他機關的訴訟活動,導致檢察院不能獨立行使檢察權、法院不能獨立行使審判權,具體表現(xiàn)為公安機關侵害檢察權和審判權以及檢察院侵害審判權。多數(shù)地方的政法委書記兼任公安部門首長,即便不是如此,公安部門首長在黨內的地位也高于法院院長和檢察長。如此一來,公安機關凌駕于檢察院和法院之上,獨立檢察和審判無從談起。另外,檢察院身兼公訴和監(jiān)督兩職,這導致檢察院利用監(jiān)督職能逼迫法院接受自己主張,侵害獨立審判權。
2. 侵害訴訟參與人的權利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先后被寫入《憲法》和《刑事訴訟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不僅是其訴訟主體地位的自然要求,也是程序正義的應有之義。然而,由于公權力天然具有擴張性和侵略性,而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因此,訴訟參與人的權利往往容易遭到侵害。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以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獲取供述、陳述和證言;審查起訴階段,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亦提起公訴;審判階段,非法證據(jù)不排除、不采納合理的辯護意見、疑罪從有;等等。
二、規(guī)范司法權力的建議
(一)規(guī)范司法解釋的建議
1. 完善立法,避免粗疏
解釋內容違法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立法粗疏,這表現(xiàn)為法律對于某一事項有所規(guī)定,但不夠完善、完整,存在缺陷,或者是法律本來應將某一事項加以規(guī)定但卻未規(guī)定,存在漏洞。法律一旦出現(xiàn)較大缺漏,司法機關在進行司法解釋的時候往往會從部門利益出發(fā)進行違法解釋。而這些人為的因素導致法律的缺漏完全可以在立法的過程中加以避免。因此,立法機關應當完善立法,并且在立法的過程中盡量使法律全面、細致和具有可操作性。
2. 制定解釋程序
目前,我國只有法律對立法解釋的程序作出規(guī)定,而沒有法律規(guī)定司法解釋的具體程序,雖然最高法和最高檢對解釋程序進行了規(guī)定,但是這僅僅是“內部規(guī)定”,效力不高,而且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這是導致司法解釋存在上述問題的另一重要原因。因此,我國應當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解釋程序法》,保障程序的公開和民眾的參與。
3. 完善解釋違法審查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監(jiān)督法》規(guī)定了對司法解釋的審查,但是存在監(jiān)督方式是事后監(jiān)督、監(jiān)督具有被動性和監(jiān)督缺乏可操作性的問題,現(xiàn)實當中沒有一起司法解釋遭受審查的例子,更別說對違法的解釋進行廢止了。因此,應當完善解釋違法審查制度,變事后審查為事先審查,被動審查為主動兼被動審查,設置具體的審查程序等等。
(二)規(guī)范司法活動的建議
1. 改革司法體制,確保司法獨立
某一司法機關侵害其他司法機關的司法權的原因是司法體制的不完善,司法不獨立。因此,應當改革司法體制,確保司法獨立。具體來說,一是應當將監(jiān)督權賦予法院,建立司法審查制度,消除檢察院逼迫法院接受自己主張的制度因素;二是改變政法委書記兼任公安部門首長的做法,保證公安部門首長與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在黨內的地位平等,防止公安部門凌駕于法院、檢察院之上,侵犯獨立檢察權和審判權。
2. 完善刑事訴訟程序,保障程序順利實施
司法權力侵害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法律規(guī)定的不完善,包括實體性規(guī)定缺漏和程序性制裁缺失。因此,一方面應當完善實體性規(guī)定,包括加強對權力的監(jiān)督與制約和賦予被告人的充分的權利;另一方面健全程序性制裁,如完善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和發(fā)回重審制度等。
3. 改造傳統(tǒng)訴訟文化,樹立現(xiàn)代司法理念
司法機關濫用司法權侵害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的另一個原因是受傳統(tǒng)訴訟文化中的“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和無罪推定等糟粕思想的負面影響。因此,首先,樹立正當程序的觀念,堅持“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并重;其次,樹立人權保障的觀念,堅持“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并重;最后,樹立無罪推定的理念,堅持“控方舉證”和“疑罪從無”并重。
4. 改善相關制度機制,引導正確執(zhí)法司法
相關制度的不健全使司法機關和其人員為了自身利益而進行違法操作,濫用司法權。因此,應當改善相關制度機制。首先,改良績效考核制度。第一,擴大制度設計的主體,吸取各類人員一起討論、研究和制定。第二,增加績效考核的參考指標,將司法人員的工作努力程度、廉潔程度、遵守法定程序的程度納入考核參考因素。其次,改革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的前提應當從限制法官自由轉向保障法官獨立。責任追究的標準從客觀錯誤主義轉向主觀過錯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