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6-02 來源:中國法學網 責任編輯:elite
針對國內藝術品市場無權威鑒定、魚目混珠的情況,有專家建議,可從法律角度引入一條“萬能規則”——“追續權”。通俗來說,就是藝術品作者及其繼承人,從其作品的公開拍賣或經由一名商人出售其作品的價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相當于版權費)的權利,藝術品所有人能從該條款中獲利。2013年3月,在國家版權局提交國務院的《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包含了一項新的權利,即規定在某些藝術作品及手稿通過拍賣行再次轉賣時,藝術家及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從中分享收益。這項新規定與《伯爾尼公約》中所規定的“追續權”意思接近。送審稿附帶的說明稱,此舉的目的是“鼓勵創作,整合權利體系”。然而,追續權真的適合我國藝術品市場么?
這項擬增設的權利,源自法國1920年5月20日通過的一項法案,該法案使用的名稱是“授予藝術家分享藝術作品公開銷售利益權利的法律”,即“追續權”,其實較簡明易懂的譯法是“藝術品轉賣提成費”。給誰提成?當然是給藝術家。為什么提成?因為藝術家窮困潦倒亟須補償。例如,法國著名素描畫畫家福蘭曾描繪過一個藝術品拍賣場景:在一個拍賣會上,拍賣師將手中的木槌敲下,興奮地喊道:“10萬法郎,成交!”站在場外的兩個衣衫襤褸的孩子目睹眼前的一幕,不由得驚叫起來:“看呀,那可是爸爸的一張畫!”這張畫在上個世紀初曾在法國媒體廣為傳播,催生了追續權制度。
在中國,最早提出追續權的,是曾任中國美術家協會主席的吳作人。1990年9月版權法頒布后,在由國家版權局組織的一次座談會上,吳作人鄭重提出要對追續權進行研究。筆者當時在給吳作人起草發言稿時,剛走進版權工作的大門,認為凡是能夠讓藝術家加分的,都值得研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郭壽康曾就追續權問題撰文,他認為,由于《伯爾尼公約》中關于追續權的規定是非限定性的,服從于互惠原則,這對尚未規定這項權利的我國藝術家不利:“不論價格如何飛漲,也只能眼睜睜地看著國外藝術商大發其財而不能得到按照該國法律本可以取得的求償,這顯然對維護我國藝術作品作者的合法權益大為不利。”
時光荏苒,從吳作人提出追續權問題,到國家版權局提交修法建議稿,二十多年很快就過去了。在不太長的時間里,中國藝術品市場從幾乎零起點,到占據世界藝術品市場份額前列位置,整個世界的藝術品市場格局發生了巨大變化。在充斥著資本家、投機商、藝術冒險者的藝術市場,福蘭筆下倒霉和貧窮的“畫家”幾乎絕跡,通過從轉賣藝術品利潤中提成一定比例,用來給藝術家扶貧濟困的理由已不復存在。事實上,那點為數不多的提成費在補償和獎勵藝術創作方面,也暴露出些許寒酸與尷尬。
我們先看看這項制度在歐洲實施的情況。據歐洲統計局勞動力調查顯示,在27個歐盟成員國中,記錄在案的藝術家有16.8萬余名。在2011年由愛爾蘭克萊爾博士領導的藝術經濟研究所的研究顯示,共有5072名歐洲在世藝術家的作品出現在拍賣市場中并被記錄在案,其中只有約3%的藝術家獲得轉售提成費。在英國,國會的一名支持追續權的成員充滿自信地預測,保守估計,在8.5萬至9萬名藝術家中約有50%能從中獲益。而英國2006年實施追續權后的18個月內,只有1104名藝術家獲益。在法國,一篇給法國國民議會的報告指出,畢加索、馬蒂斯和塞尚的后裔收到的提成費占總收益的90%。
那么,中國的情況怎樣呢?筆者在2013年對北京部分藝術家的調研結果顯示:藝術家年收入在10萬元以下的占比約為31%,在10萬元以上的約為69%,20萬元以上的占比約為46%,2/3藝術家的收入在社會平均年收入之上。
此外,藝術家首要關心的是作品的(第一次)賣價。關于藝術品轉賣時間,大多數畫廊轉賣藝術品時間是在5年內,超過1/3的畫廊有利即拋,只有不到10%的畫廊轉賣藝術品時間超過10年。藝術品轉賣期短,甚至有利即拋,說明市場心態不夠穩定,與歐洲藝術品市場注重長線投資以期獲利的情況大不相同。某藝術家繼承人表示,市場上買賣的藝術品2/3以上均為贗品,即使有人把轉賣提成費送來,也不敢收。2014年4月,筆者在《追續權立法及實施可行性調研報告》中的統計顯示,大多數被調查藝術家從不知曉追續權。
由此可見,雖然我們應當繼續推進對追續權及相關制度的研究,但在沒有經過充分論證的情況下,還是不要匆忙出臺這項法律。追續權有可能是一個美麗“陷阱”。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本文原刊于2015年5月30日《中國文化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