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4-28 來源:中國法學網 責任編輯:elite
????????如何實現有序就醫,一種觀點認為:可出臺政策要求參保對象必須去符合要求的定點醫院就醫,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對異地就醫、到三級甲等醫院就醫予以嚴格限制。這種觀點能否實現預期效果姑且不論,其合法性問題,應當予以討論。
“服務協議”下定點醫院的法律關系剖析。從表面上看,《社會保險法》實施后,醫保部門與定點醫院通過簽訂服務協議來確定權利義務(參見《社會保險法》第31條、第87條)。但事實上,目前定點醫院的確定和管理帶有濃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雙方平等自由協商的契約色彩非常單薄。這既表現在服務協議的內容主要由行政機關來確定,也表現在法律規定解除服務協議的主體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參見《社會保險法》第87條)。從德國等域外經驗看,在自治模式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服務機構雙向自由選擇,自主簽訂協議,才構成合同式的協議模式。從自上而下的定點到自治的協議,我國仍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是否指定醫院關系到參保人的就醫選擇權。相比過去指定醫院就診的做法,定點醫療機構的模式增加了民眾就醫的選擇權,今后參保人的選擇空間還將繼續擴大。比如,德國、比利時、荷蘭、瑞士等國家的醫療保險制度不僅承認參保人選擇醫院或醫生的權利,乃至承認選擇、變更醫療保險機構、醫療保險基金的權利。但是,不容否認的是,正如西方一位哲人所說:純粹的光明和純粹的黑暗一樣,讓人看不到任何東西。自由也是如此,如果完全放開定點就醫,在現有條件下,將會導致更大程度的不自由。
強行、過度限制醫療機構的選擇可能導致不利后果。簡單粗暴的禁止規定既存在合法性問題,實施效果也可能南轅北轍。一是監管失靈,甚至導致醫療保險制度吸引力下降。參保人選擇醫療機構的權利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將使得試圖突破該規則的行為大幅上升,并導致參保意愿下降。二是帶來更大的不公平。強制的定點只能規范那些相對弱勢的參保人,給在外地長期居住的患者帶來諸多不便,而有關系、有門路的參保人仍可繞過另尋他路,必將放大而非縮小不公平。
有序就醫能否實現主要靠制度機制創新。如古老寓言所云:北風和太陽比賽誰能讓路人脫掉外套,北風猛吹試圖直接吹落外套,路人卻將衣服裹得越來越緊,而陽光普照帶來溫暖,路人自然脫下外套。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也是如此。對于就醫醫療機構的選擇,在法律層面而言,應當是法律、政策積極加以引導,完善首診與轉診機制尤其雙向轉診機制,合理規范并明確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功能定位,提升社區衛生服務對普通患者的吸引力,設置三級醫院與較低層級醫院的醫聯體乃至并購等等,讓民眾本著就近、就便的原則自愿選擇基層醫療服務機構,這些才是政策設計所應考慮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