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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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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秋紅:充分保障公民獲得司法正義的權利

時間:2015-04-21   來源:光明日報  責任編輯:elite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對于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等領域全面推行立案登記制以及具體改革舉措作了規定。《意見》將于5月1日起施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熊秋紅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意見》是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具體舉措,有助于破解實踐中存在的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擾依法立案等問題。

  記? ?者:你怎么看《意見》出臺的背景?

  熊秋紅:在一個法治社會中,解決社會矛盾糾紛有多種方式,如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等,其中訴訟被視為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最后一條渠道,司法因此被稱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

  在國際社會,公民“獲得司法正義的權利”受到廣泛的關注,多項國際公約均對此作了規定。早在20世紀60年代,歐洲訴訟法學界就提出了“保障公民獲得司法正義的權利”的口號,繼而掀起了世界范圍內的“獲得司法正義的權利”運動。該運動主要關注的是社會中貧困、弱勢、邊緣化的群體在法律和權力面前所遇到的困難,其核心內容是對弱者的法律援助和對其訴諸法院權利的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獲得司法正義的權利”運動的主導思想,保障公民獲得司法正義的權利,旨在消除因經濟能力或個人條件不平等而產生的法定權利實際不平等的現象,確保貧窮的和其他處境不利的人與其他公民一樣能夠獲得法律的同等保護、能夠獲得司法的同等救濟。

  要保障公民“獲得司法正義的權利”,首先要保障公民能夠接近司法,通過司法救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我國,由于法院“案多人少”、行政權力干預司法、社會轉型期法律規定不明確等原因,導致法院有時選擇性立案,將一些“棘手的案件”拒之門外,而法律規定的“立案審查制”成為不予立案的最好理由,從而形成了“立案難”問題。最高法院發布的《意見》,旨在消除公民進入法院的障礙。《意見》遵循方便當事人訴訟原則,明確了應予立案登記和不予立案登記的條件,規定了當場登記立案、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補正等制度,推行網上立案、預約立案、巡回立案等措施,明令禁止法外另設限制性條件、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立案,同時通過加強立案的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來緩解“立案難”。《意見》規范了立案登記程序;要求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必須在法律文書中載明理由,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復議;針對實踐中存在的“抽屜案”現象,《意見》指出,“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復、不出具法律文書”,以便有據可查,保障當事人的救濟權。

  記???者:這次改革的最大亮點是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這是不是說今后老百姓去法院立案,不會再有審查了?

  熊秋紅:以立案登記制取代立案審查制,不意味著絕對沒有審查,而在于審查的限度。立案審查制下的審查為實質審查,而立案登記制下的審查為形式審查。前者在實踐中演變為要求當事人在立案前提供充分的證據,有時甚至要求達到法律所規定的證明標準,這就變相剝奪了當事人的訴權。在立案登記制下,當事人仍然需要證明案件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規定的立案條件,如當事人為直接利害關系人、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等,才能獲得登記立案,只不過法院的審查轉變為形式審查,即主要審查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不涉及案件證據充分與否的問題。

  還需指出的是,保障當事人訴權與防止濫訴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任何權利都有其行使的邊界,超過該邊界,則可能構成違法甚至犯罪。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不乏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等濫用訴權的行為,不僅浪費國家有限的司法資源,而且損害司法權威。對于這些濫用訴權的行為,需要加大懲治力度,根據情節輕重,根據法律規定分別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記???者:《意見》同時提出了多項配套措施,如加強訴訟服務中心和信息化建設、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等。對這些配套措施你怎么評價?

  熊秋紅:除了訴權保護之外,世界范圍內的“獲得司法正義的權利”運動還包括法律援助、法律信息公開、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合理的訴訟費用和訴訟期限制度、程序簡易化以及公共教育等有助于促進法律面前實質平等的努力。《意見》所推出的配套改革舉措與此不謀而合。如《意見》強調,要“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讓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要“加強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和信息化建設,實現公開、便捷立案”、要“健全多元化訴訟解決糾紛”“完善繁簡分流、先行調解工作機制”“探索建立庭前準備程序”等,體現了一種綜合性的權利保障思路,即不僅關注程序正義的實現,而且關注實質正義的實現;不僅關注法律正義的實現,而且關注社會正義的實現。為了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必須加強對貧弱群體的扶助;另一方面,降低公民進入法院的門檻,不是為了鼓勵和引導公民訴訟,而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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