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3-05 來源:中國法學網 責任編輯:elite
????????民法規范關乎國計民生的基礎性問題,民法典的使命是把公民的權利寫入法典,通過體系化、科學化的法典來對抗公權侵害,根本目的是保障競爭、公平、統一的市場經濟秩序及和睦、健康的家庭生活秩序
【財新網】(實習記者 單玉曉 鐘馨 張瑞寬)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之前,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孫憲忠在接受財新記者專訪時表示,他將繼續向全國人大提交有關編纂民法典的議案。
“建筑師在形式各異的建筑物基礎上設計一個宏偉的建筑,遠比另起爐灶的難度要大”。曾有民法學者以此感嘆編纂中國民法典的難度。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編,有望加快民法典編纂進程。今年1月13日,中國社科院宣布中國民法典專家建議稿已經完成,并將成為未來編撰民法典的重要參考。
這份專家建議稿全稱為《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由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法學所研究員梁慧星主持,是中國民法典立法研究課題組歷時近20年完成的重要學術成果。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孫憲忠全程參與了專家建議稿編寫工作,他認為編纂民法典時機已經成熟。
在2013年和2014年的全國“兩會”上,孫憲忠兩次向全國人大提出編纂民法典的議案。有關部門回復稱,民法典制定問題比較重大,可以先進行研究。
就此,財新傳媒記者采訪了孫憲忠。
民法典的歷史使命
孫憲忠向財新記者介紹,法律根植于特定的歷史時期和社會環境,同時反映該時期的社會需求和價值取向,法典便是經過整理的比較完備、系統的一類法律的總稱,如民法典、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等。
在世界范圍內,1804年頒行的《法國民法典》是近現代法典化的開端,與當時的自由競爭經濟條件相適應,《法國民法典》體現了天賦人權、私權圣神的立法精神,即保障個人最大限度的自由,實現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預。在此之后,《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相繼制定。
“我研究和考察這段歷史之后,發現在法國民法典編纂前,法國整個社會還比較封建、保守,天主教發揮社會統治的作用,社會的治理權、司法權力都是來源于神的,但經過啟蒙運動、人文主義運動后,人們逐漸意識到主權在民,權力屬于人民。因此,通過編纂民法典,拿破侖把這些新的、受到啟蒙思想影響的理念滲透到法條中,從具體的財產制度、婚姻制度、家庭制度、公司制度,到國內商務、國際商務等等這些規則都進行了系統化的更新,然后用新的規則來引導公民、改造公民,才使法國變成一個現代國家?!?/span>
孫憲忠告訴財新記者,這些歐洲國家的民法典編纂都體現了民法典的歷史使命——把權利寫入法典,通過體系化、科學化的法典來對抗王權和封建勢力的侵害。
“戰爭能夠取得權力,權力要長久維持,社會要進步,就要依靠民法典,依靠法治的進步。社會的發展與良性運轉要靠法治,尤其要靠民法典?!?/span>
但被賦予時代意義甚至有著“社會生活百科全書”之稱的民法典卻在中國遭到“歧視”——與已經陸續修訂的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相比,中國民法典無蹤影。
財新記者了解到,1949年后,民國時期的“六法全書”被廢除,從此,制定一部民法典成為民法學者的夙愿,也是立法始終追求的目標。但從1950年代中期開始,立法機關分別于1960年代中期、1970年代末至1980年代初先后三次組織編纂民法典,前兩次均因政治動蕩而無疾而終,第三次則因條件不成熟而暫緩。2001年中國加入WTO為中國民商事立法帶來了挑戰,立法機關決定恢復民法典編纂,民法典草案也獲得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但這之后歷經三屆全國人大,民法典依然呼之未出。
孫憲忠將中國民法典編纂的滯后歸因于法治社會基礎的缺失。他向財新記者說,法治的社會基礎在于,一個社會不能是一個不斷革命的社會,應當是一個不斷建設的社會。他認為,過去的中國顯然不具備實現法治的社會基礎?!爸袊母镩_放之前,處于不斷革命的狀態,政策的連續性不能保證。整個國家的法治秩序都未建立。我們曾經有過民法典編纂的四次努力,但這樣的社會空間是不顯著的,因此導致民法典編纂的滯后。”
“過去年輕人結婚都要組織批準,現在根本用不著了,現在別說結婚,連發起成立公司原來都很嚴格的行政上的要求都已經取消了,所以從這個角度就可以看出,如今國家開展經濟建設,發展生產,增加人民財富,這才是稱得上是一個富有建設性的社會?!?/span>
孫憲忠說,經過幾十年的改革開放后,中國已經形成一個蓬勃、生動的民法社會,編纂民法典的條件已經成熟。所以,民法典是規范現實生活中人與人行為的基本法律,用這樣一個基本法律來改造和推進我們的改革開放其實也是很必要的。我們這些年來改革開放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也需要用民法典把這些好的東西固定下來。
民事立法成就與缺陷
“之所以稱為民法,就是公民的權利法?!睂O憲忠點明了民法對公民個人的意義所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生存、發展,締結合同、選擇就業、選擇居住地、購房等等,都是由民法來規范的,所以民法對每一位公民和整個國家都有著重要意義。
他解釋說,“以《民法通則》為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這一條的價值在于,指明民眾的活動空間,最典型的如婚姻、訂立合同等行為都是在平等主體之間進行,沒有等級之分,政府更是無權干涉。此外,后續進行的國有制企業的改革、民營經濟的發展都是這條碩規定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目前,中國已經形成了以《民法通則》為中樞,以《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等為單行法的民事立法體系,這是否意味著編纂民法典的實際意義不大,或者說民法典的編纂僅僅對這些法律的整合呢?
對此,孫憲忠給出了否定答案。他說,“這幾年民事立法有很多跟進,尤其是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1999年的合同法,2007年的物權法,90年代制定的《公司法》等。但是這些法律沒有形成有機的系統,人們在學習、應用法律的時候常常就會出現錯節的現象,有些人用這個法律,有些人用那個法律,而且法律本身也存在著規定不一致的問題。原因就是我們改革開放幾十年了,一開始制定的法律跟剛剛制定的法律規則,涉及到同一個問題時候規則不一樣,甚至可能存在矛盾,另外也可能還有一些東西出現了漏洞?!?/span>
中國現行民法體系從計劃經濟體制中脫胎而來,因此難以抹掉計劃經濟的痕跡,孫憲忠說,這突出表現在土地問題上。
財新記者注意到,近年來,地方政府依靠土地斂財,擠壓公民權利空間的問題突出,從而導致征地拆遷矛盾頻發,宜黃拆遷自焚事件、平度3?21拆遷縱火案等拆遷血案,可謂社會之痛。還有報告統計,近年來,每年因各種社會矛盾而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多達數萬起甚至十余萬起,征地拆遷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占一半左右。
有恒產者有恒心,調整基于土地的權利法律關系,保護公民合法權利,是民法典不應回避的核心問題。孫憲忠是中國《物權法》研究專家,曾參與《物權法》醞釀、起草、討論、通過的整個過程,但他表示“實際上物權法與我的期待有差距,集中表現在對農民土地權利的問題解決上。
孫憲忠介紹說,“2014年,我作為全國人大代表在各地調研農村集體組織和土地問題。我走過的地點有經濟發達的上海郊區(松江和奉賢),大量勞務出口的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山西的一個典型農業縣,以能源開發為重點的陜北地區等。通過這一系列的調查,我感受到現實做法與現行立法的差別有多大?!?/span>
《憲法》、《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等法律都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個概念,但孫憲忠認為,事實上“集體”這個名詞以及法律形態并非傳統民法的概念,它是中國特殊歷史環境下的政治語態概念。
“通過調查,發現歷史和我們開了一個很大的玩笑”孫憲忠說,“這種集體在現在并不存在了,雖然立法者和執政者固執地堅持認為它還存在?,F實情況是,這種沒有按照民法原理建立的‘勞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不區分財產支配關系、不確定具體成員和財產支配份額的集體在現實生活中并不存在了,它們在不同的地方已經被不同的“集體組織”替代了。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它被農村的村民自治組織取代了。現在,農村都依法建立了農民自治組織,即村民委員會。”
“本來,村民委員會是個政治組織,不是經濟組織,但是在大多數農村尤其是西部農村,村民委員會都取代了法律意義上的集體經濟組織,法律意義上的集體經濟組織在這些地區不是名存實亡,而是完全消失了?!睂O憲忠向財新記者說,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現在已經由村民委員會享有和行使。直接和村民訂立承包合同的,就是村民委員會,而不是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很多人認為,有個集體,但是地方政府和管理層普遍認為村民委員會就是集體了。其實從法律角度來看,村民委員會不是集體?!?/span>
“在了解了中國現在農村中的“勞動群眾集體”的現狀之后,我們可以看到,中國的立法尤其是憲法、民法通則以及物權法這樣的基本法律都面臨著十分尷尬的局面。立法把農村勞動群眾集體及其所有權規定得十分神圣,可是這樣的主體在現實中卻不存在,或者說,它已經被替代了。替代它的,有些是政治組織體,有些是依據股份制原則組織起來的法人。對這樣一個局面,立法者和決策者應該思考,我們法律研究工作者也應該思考,為我國立法擺脫這樣尷尬的局面,尋找一個出路?!?/span>
這樣一種現實如何演化成為法律上的權利,這個問題是否會民法典編纂中解決?孫憲忠表示,這個問題還需要研究,但他比較支持強化農民個人或者家庭的權利,把“集體”完全轉為民法上的合作社或者公司,把農民個人或者家庭的權利落實為股權,建立“增人不增股、減人不減股”的體制的做法。
作為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孫憲忠,已經連續兩年提出了“盡快修改民法通則,制定民法總則”的建議。在即將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上,他將繼續向大會提交有關編纂民法典的議案。
孫憲忠表示已經將具體的方案報給了全國人大,“我的設想是,希望五至八年內完成民法典編纂工作”。
民法典不僅是一部法律,它還包括很多價值取向、基本社會理念、基本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則等,對整個民族和國家起到指引和教育的作用。孫憲忠認為,民法典要放到治國理政的背景下考慮,而不是僅僅放到民法的法律編纂本身來考慮。如此說來,五到八年的時間便是在情理之中了。
孫憲忠介紹說,他提交的方案分為三步:首先,將民法通則修改為民法總則;其次,整合民法、商法、知識產權法等民商法律及其他法律規范,將這些法律法規整合為一個和諧的整體;最后,水到渠成地編纂民法典。
縱觀中國民法典編纂歷程,政治因素干預的痕跡清晰可見。孫憲忠認為,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轉變思想認識顯得尤為重要。
他說,“我們這個社會可能還沒有把民法的地位想象得那么重要,有些領導就認為民法就是‘婆婆媽媽’,就是兩口子打架、離婚,解決這樣的問題,他沒有想到民法規范交易行為、不動產制度、公司法的制度都是涉及國計民生最基礎的問題。”
“法律的制定應當有系統化和體系化的考慮,而不應成為一些人的政績工程。當出現新問題的時候,很多人提出要修訂新法律,這在我看來并非是必要的。很多問題在過去的法律中基本上已經解決,一些小的問題通過修改法律就能解決。”孫憲忠最后說?!?/span>
附:1949年后中國民法典編纂大事記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包括《中華民國民法》在內的國民政府“六法”被廢除。
1950年,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制定,參考《蘇俄婚姻、家庭及監護法典》。
1954年至195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組織編纂民法典,完成“民法草案”,分為總則、所有權、債、繼承共四編,共525條,后因整風、反右等政治運動而中斷起草。
1962年至196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組織編纂民法典,完成“民法草案(試擬稿)”, 總則、財產的所有、財產的流轉共三編,后因“社會主義教育運動”(簡稱“四清運動”)而中斷起草。
197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組織編纂民法典,設立民法起草小組,完成“民法草案(第四稿)”,分為民法的任務和基本原則、民事主體、財產所有權、合同、智力成果權、財產繼承權、民事責任、其他規定共八編。
1981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頒布。該法受蘇聯經濟法理論影響,采用“經濟合同”概念,強調按照國家計劃訂立、履行合同,規定經濟合同管理機關有權確認合同無效,及設立行政性經濟合同仲裁制度。
1982年,立法機關考慮到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剛開始,社會生活處在變動中,一時難以制定完善的民法典,便決定解散暫停民法典起草,改為分別制定民事單行法,待條件具備時再制定民法典。
1985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頒布。除法律名稱保留了“經濟合同”概念,留有蘇聯經濟法理論的痕跡外,整部法律的結構、基本原則和內容,主要是參考英美契約法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是中國民法繼受英美法和國際公約的開端。
1986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頒布。該法在民法草案(第四稿)的基礎上,基于改革開放以來強化對私權保護的要求,規定了“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及享有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人格尊嚴等內容,并且規定了侵害公民財產權和人身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被稱為中國的“人權宣言”。
1998年1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漢斌決定恢復編纂民法典,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組,并交給民法起草工作小組兩項任務:一是起起草物權法草案,二是起草民法典草案是。
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期間,民法起草工作小組始終存在,主要工作除設計民法典大綱草案、起草物權法草案之外,主要是討論修改合同法草案。
1999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頒布。民法起草工作小組的主要工作是討論修改物權法草案。
2001年11月,中國加入了世貿組織(WTO),加入文件要求完善國內法制環境。因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李鵬要求加快民法典的起草,在修改物權法草案的同時,在本屆全國人大期間完成民法典草案,并在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一次。
2002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了民法典起草工作會議,布置民法典起草工作。
2002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形成,后提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
2003年6月,十屆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立法計劃中,提到制定“民法物權”,但未提及民法典。
2007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頒布。
2009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頒布。
2010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頒布。
2014年10月,2014年10月20日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專門在加強重點領域立法里強調,要“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span>
2015年1月13日,中國社會科學院宣布《中國民法典專家建議稿附理由》已經完成,“這將成為中國未來民事立法和編撰中國民法典的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