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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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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所長莫紀宏談1982年憲法

時間:2014-12-03   來源:法制網  責任編輯:xzw

  法制網記者 王芳 攝

  莫紀宏,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長期從事憲法學研究。主要著作有《現代憲法的邏輯基礎》等。

  □法制網記者朱磊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時隔32年,2014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決議,將每年12月4日確定為國家憲法日。在首個國家憲法日到來之際,《法制日報》記者采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所長莫紀宏。

  莫紀宏說,1982年憲法是新中國成立以后的第四部憲法,這部現行憲法也是最好的一部憲法。它的根本特點是,規定了我國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確定了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基本方針。

  “1982年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法,從多種角度詳細地規定了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文化制度和社會制度,明確了公民的基本權利,通過設置國家機構,比較合理地配置了國家權力,并且在突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我國根本政治制度的基礎上,確立了一系列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憲法原則,具有自身鮮明的法律特征,是新時期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基本法律依據。”莫紀宏說。

  莫紀宏詳細介紹了1982年憲法的主要特點。

  他談到,一是現行憲法健全了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現行憲法進一步明確了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并且通過將“一切國家權力”賦予“人民”,通過進一步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通過保證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履行憲法職權,全面地體現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所賴以建立的人民主權原則。二是現行憲法重申了國家機構活動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我國現行憲法在肯定各級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國家機關基礎之上,又確立了國家機構活動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強調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權力,既要體現民主精神,又要有適當集中。三是現行憲法強調了公民的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相一致原則。憲法在明確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同時,還堅持了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這具體表現在憲法第二章將“公民的基本權利”與“公民的基本義務”并列加以規定。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此外,憲法還規定了一些公民的權利既屬于權利,又屬于義務,例如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現行憲法還對權利與義務之間的相互關系作出原則性要求,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上述各項規定,集中體現了公民的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四是現行憲法確立了特別行政區制度。現行憲法對特別行政區制度作出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上述規定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制定提供了憲法依據,為香港、澳門和平回歸祖國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同時也為“和平統一祖國”提供了必要的憲法原則。五是現行憲法完善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1954年憲法所建立的適合我國具體國情、用于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憲法制度。現行憲法進一步完善了該項制度,從而有效地保障了我國境內各民族的和諧團結和發展。現行憲法全面規定了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原則,有力地保證民族區域自治的實現。六是現行憲法建立了基層群眾性自治制度。憲法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為了保證人民充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現行憲法還建立了基層群眾性自治制度,作為保證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民主權利的重要組織形式。憲法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由法律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七是現行憲法突出了憲法的根本法的權威性。現行憲法特別重視憲法自身的根本法權威,強調憲法作為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須得到嚴格地遵守。八是現行憲法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原則。憲法對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原則提出明確要求,包括: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1982年制定的現行憲法,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各個方面和各個領域的社會關系進行了全面規范,不僅建立了科學和富有活力的政治制度,還對公民的基本權利給予了充分的保護,成為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各項事業發展的最可靠的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莫紀宏說。

  莫紀宏說,1982年憲法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最好的一部憲法,相對于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而言,不僅對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規定得最為具體和完善,而且也是在實踐中實施狀況最好的,目前仍然生效。

  “依據憲法,我國的立法工作得到突飛猛進的發展。”莫紀宏談到,1982年憲法對我國立法體制作了比較大的調整,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有權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等。上述規定為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奠定了基礎。為了規范立法活動,健全國家立法制度,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依據1982年憲法的規定,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至此,我國現行憲法所確定的加強立法工作,實現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原則得到了完全充分的體現。可以說,以立法法出臺為標志,我國現行憲法的實施狀況又提升了一個臺階。目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國家長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莫紀宏認為,憲法促進了我國人權保護事業的不斷發展和進步。現行憲法在制定的時候就充分借鑒了世界各國憲法在保護人權方面的經驗,相對于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來說,現行憲法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一章放到了“國家機構”一章之前,明確了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間的目的與手段的辯證關系,突出了憲法“以人為本”的精神。2004年修憲,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同時還肯定了“私有財產權”的憲法地位等等,這些措施都為我國人權保護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事實證明,1982年憲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是具有生命力的,所以,憲法在實際生活中的根本法權威也得到了比較好的體現。”莫紀宏由衷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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