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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光中:解讀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司法體制改革等內容

時間:2014-01-10   來源:  責任編輯:elite

????????? 日前,《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全文公布。為此,法制日報法制網特別邀請到著名法學家陳光中教授,就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強完善司法建設等內容進行深入解讀。

  【主持人】:首先感謝您接受法制網的專訪。在您看來《決定》中關于法治的內容,它核心的亮點是什么呢?

  【陳光中】:我認為法治中國,《決定》中指出來包括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三個大方面。我認為依法執政是更加具有核心的地位,因為依法執政指的是我們執政黨共產黨要依照法律來進行領導國家,我覺得這點是非常核心的。因為黨是領導一切事業的核心力量,堅持黨的領導,這是毫無疑義的。但是如果法治中國不是黨依法來執政,那么就不可能使我們的國家、我們的社會能夠真正地依法治理。因為黨自己依法執政才能推動整個國家、整個社會依法進行。所以我認為這是最核心的價值,也就是我們《憲法》規定的“任何組織和任何社會團體都要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所以任何組織,包括我們執政的中國共產黨。

  【主持人】:可以說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也是《決定》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了。

  【陳光中】:對。

  【主持人】:您認為當前積極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具有怎樣的時代意義?

  【陳光中】: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是這次法治中國里面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我認為,司法體制改革是屬于政治體制改革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門。我們的司法體制改革,一方面基本上是適應中國的國情,但另外一方面還存在某些不完善的地方,影響了我們司法公正進行、實現公正司法的目的。所以,需要進行體制上的改革,以實現我們國家的司法制度成為真正的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陳光中】:司法制度體制改革這次的亮點還是很多的,但是其中最大的亮點,我認為還是這次明確提出要推進司法領域里的人、財、物統一管理,我覺得這是十六大提出來的目標、任務,但是十年來,因為認識不一致,阻力比較大,始終沒有提到日程上來,這次正式地提到日程來,載入了《決定》之中,我認為它是一個最大的亮點。

  【主持人】:剛剛您也提到的,現在司法體制當中存在了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呢?

  【陳光中】:我認為首先的不完善是司法機關受制于地方的一些力量的干擾,搞地方保護主義,使得法院、檢察院,也就是使得我們的司法機關不能真正地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職權,這是一個比較大的不足的地方。

  【陳光中】:現在怎么能夠保證我們的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這是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怎么保證讓它獨立起來?也涉及到方方面面,其中的關鍵,首先是人、財、物要推動統一管理,只有這樣才有可能進一步獨立起來,因為我們地方的法院、檢察院,人權、財權如果還是現在的體制,由當地的黨政領導來掌握,那你就不可能在辦案中不聽從當地黨委和當地領導的影響,所以想獨立就很困難。

  【陳光中】:關于推進人、財、物的統一管理,這有一定的困難。比如說,全國經濟發展不平衡,一個地方同另外一個地方也不平衡,現在中央采取比較切實可行的辦法,就推動人、財、物的管理,由省同中央兩級進行管理,也就是說省一級的同意以及中央的同意,比如說以財政來說,首先是省一級統一管理,同時中央對司法的財政撥款也應該有一定的比例投入,也就是使中央和省兩級來投入。而且隨著我們國家改革進一步的深入,我認為中央投入應該在比例上開始是少一點,但今后要加大投入,這樣才能夠更好地使基層司法機關的人、財、物真正統一地管理。

  【主持人】:您認為在改革的過程當中,我們應該遵循怎樣的理念和規律呢?

  【陳光中】:我認為司法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遵循司法本身特點所必須遵循的規律,也就是司法規律。所謂司法規律,也就是說根據司法的要求、特點進行司法活動、司法建設必須遵循的客觀性法則。應該說這種法則不應該以某個人的個人意志所轉移的,只要你追求司法本質性特點的要求,譬如司法首先要求嚴格遵守法律,要維護法律的權威性、至上性或者是至高性,就必須要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這樣才能使不正當的干擾能夠頂得住,才能維護司法的權威。也就是馬克思說的,法官的頂頭上司只有一個,那就是法律。如果要做到這一點,司法機關沒有獨立,那就不可能維護法律的統一性、權威性。首先是這樣的規律。

  【陳光中】:第二,我們要注意到司法本質的要求就是要公正,公正是司法的靈魂,沒有公正就不需要司法,所以說公正是司法的靈魂,是司法的生命線。怎么能夠做到公正呢?司法要排除外來的干擾,要中立,要不偏不倚,要嚴格地執法,同時要準確地判斷案件事實,這樣的東西,如果說你不是獨立地行使職權,那就不可能公正。因此,要求公正司法就必須要以獨立作為前提保證條件。

  【陳光中】:我覺得這些問題反映了司法的獨立是一種司法規律的必然要求。

  【主持人】:正如您剛剛所強調到的,我們也看到了《決定》中提出“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熱議。目前,在“兩權”行使的過程中主要會遇到哪些問題呢?

  【陳光中】:我認為最大的問題就是司法在一定程度上被地方化,有一種明顯的地方法保護主義的傾向,這個問題是當前首先要解決的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他就要推動司法機關的人、財、物的管理體制的改革,也就是說人、財、物如果掌握在地方的黨政機關的手里,比如說法院院長的任命,比如說發工資、蓋大樓、辦公經費,都由同一級的地方政府來負擔,這樣的情況下,我們通俗一點說,“有奶便是娘”,我供給你吃、喝、辦公、大樓,你又不聽我的指揮,那怎么行。所以,司法要獨立地行使職權,就必須在人、財、物上適當地擺脫…逐步的…同級黨政機關的領導或者是依賴性,所以就要改革。現在中央明確提出來要推動人、財、物統一管理,這是一個要害的改革,也可以說是一種頂尖的設置。

  【主持人】:剛剛您提到了關于推進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的統一管理,在這個方面,在改革的實踐當中會不會遇到什么問題?應該如何化解這些問題呢?

  【陳光中】:應該說遇到的問題還是比較多的,最大的問題首先是經濟不平衡,如果人財物統一管理,按現在的情況來看,可能是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會擔心他可能要吃虧。這樣,我們就要在技術上慎重地調查,在調查研究會基礎上要慎重地、妥善地推進,使得發達的地區不能因為人財物的統一管理,使他供給不足,條件明顯下降,這樣會造成他們的積極性受到挫折。所以,怎么統一管理,現在中央提出省一級是逐步推進,在西方有的國家是中央統一管理,現在我們提出省與中央,省一級也是以省為主要的管理的單位,這樣減少困難,因為在省內平衡,比在全國平衡相對地說,經濟差距沒有那么大,但省本身也有差距問題。還可以就省里,在技術設計上還應該注意,使經濟發達的地區,原來的經費提供,盡量使它不要減少,或者不要明顯減少,這是非常重要的。

  【陳光中】:至于人事上的問題,黨管干部,我覺得這個問題不是特別大。就是把人事權收到上面,比如收到省一級來統一管理,省一級,省的黨委領導,省的有關部門來負責省級以下的法院、檢察院的領導,以至于法官一些任免的事。這些問題上,黨內的管理同人大的任命結合起來,甚至必要的時候修改《憲法》以及其他的法律。比如說《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使之在人的任命上更加配套、理順。這是一個具體的技術問題。我認為,難度不是特別大。

  【主持人】:感謝您的介紹。我們也看到了《決定》提出“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您認為建立這個制度的目的是什么?這個制度又應該如何來建立呢?

  【陳光中】:目的還是克服地方保護主義的傾向,我認為這個在過去學者也有所涉及到這方面的研究,實際上外國也有一些比較成功的經驗,譬如說國外搞巡回法庭制度,巡回法庭實際上是解決行政區劃同司法管轄分離的一個很重要的制度。我們國家現在想正式建立一個法院,跨幾個,這是一個路子,可以考慮。但我認為最現實的問題,探索這個東西,不妨搞巡回法庭制度,比如講最高法院設立巡回法庭,省設立巡回法庭,甚至于中級法院也可以設巡回法庭,一個省的巡回法庭可以對法律規定,可以對某些管轄問題特別需要調整的,規定當地來管轄容易產生地方主義,或者是容易產生法院和法院之間管轄爭執的,可以收到上級或者是上上級的巡回法庭上進行審判,與此相聯系,檢察院也是配套的設置。目前,我個人的看法,巡回法庭這個問題是比較切合實際,比較容易實行,如果你獨立設立一個新的法院,那么產生由哪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因為人民代表大會和法院、檢察院的關系由他產生、向他負責、由他監督,巡回法庭不影響這個問題。所以我個人思考這個問題,不妨先開始探索建立巡回法庭制度。

  【主持人】:也就是說,您覺得我們可以先采取建立巡回法庭這樣的模式探索建立這樣的制度?

  【陳光中】:對,我個人這么思考。

  【主持人】:感謝您的分享。我們看到《決定》中還提到“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目前,在各個司法權力運行的過程當中存在哪些問題?

  【陳光中】:現在司法權的配置在三機關的關系上,目前有一些弊端,我認為這些弊端主要是兩方面:

  【陳光中】:一方面,三機關分工有時候有些模糊,甚至于有一些混合,也就是所謂聯合辦案。聯合辦案在一定程度上是加快了效率,但是把分工負責這個前提給抹殺了、淡化了。聯合辦案,不是每個案件都聯合辦案,而是某些種類的案件,譬如講“打黑”,“打黑”的案件過去政法委統一協調,在政法委統一協調下,表面上也可能還有分工負責,但實際上一些工作都集中在公安方面做,法院、檢察院,實際上是變成配合作用。所以這個方面,首先是分工不明確,甚至于不是真正的分工。

  【陳光中】:另外一方面,三機關的關系本來是分工為前提、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但實際的結果是配合有余、制約不足,重配合、輕制約,這樣就使得三機關的關系不是分兵把口,而是在某種意義上變成了一體化這樣一種傾向。本來三機關是分別把口,這樣使司法公正一道一道關口像流水線一樣質量有保障。另外,三機關流水線這樣的方式,從學者看,特別是在審判階段,它違背審判階段法院居中審判、控辯雙方平等對抗,違反了三角形的訴訟結構原理。因為三機關的關系,既然是這種關系,法院、檢察院是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但是辯方的地位容易被削弱、容易被化解在互相配合之中,所以我認為現在的缺陷,如果在這些問題上不注意,那還是有相當大的缺陷,這個缺陷是影響司法公正的實現,同時也造成了司法公信力同權威性樹立不起來。

  【主持人】:您認為應該如何理順司法權力機關之間的關系呢?

  【陳光中】:我認為在現有憲法規定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前提下,我們需要完善的,一是必須是三機關真正的分工負責,不要搞聯合辦案,有的重大的案件,最多互相通通氣、互相通報一些情況,而不是互相參與、共同參與。現在最高法院關于防止冤假錯案的條文里,文件里面已經明確提出來“法院不參與聯合辦案”,這就是對三機關關系一個完善的措施,也就是各部門各自真正地獨立行使自己的權力,不要互相攙和,最多只能通氣。我覺得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措施。

  【陳光中】:其次,我認為要堅持法院、檢察院獨立行使職權,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并不等于是互相不獨立,法院、檢察院作為司法機關,他應該獨立,各自是獨立的。總體目標要配合,但具體的案件要獨立。比如檢察院起訴到法院的案件,我們還是法庭上見,法庭上審查的結果,如果起訴的內容、起訴的罪名、事實經得起檢驗,經得起法庭質證的檢驗,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支持你的公訴。如果公訴里證據不足或者適用有瑕疵、有錯誤,該怎么判就怎么判,不能照顧。所以這些方面應該說各自獨立非常重要。

  【陳光中】:害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權以及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權益,因為三機關的配合,一配合,往往就是對付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訴訟代理人,這樣辯護權往往被削弱,在實踐里甚至于造成三機關聯合起來去對付、壓制、打擊辯護律師,這種情況在實踐當中也有出現。所以,現在三機關在運作里,要善待律師,要注意發揮律師的重要作用,這也是彌補三機關關系的缺陷的一方面。

  【主持人】:感謝您對這個問題的解讀。那么您認為如何才能做到“加強和規范對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呢?

  【陳光中】:法律監督,我認為主要是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我們的司法機關的監督。另外一方面的監督,來自檢察院,它作為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的監督。檢察院的監督要處理好它既是指控犯罪的專門機關、追訴犯罪的專門機關,同時它又富有監督的任務,它要正確地處理這兩方面,不要把自己成為專門追究犯罪的專門機關,它要客觀、公正地行使自己的職權。

  【陳光中】:另一方面,現在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確實還存在一個問題,就是它的監督權具有彈性、軟性,干預性、強制性顯得很不夠,許多法律條文的規定,檢察院發現偵查機關或者是審判機關在司法過程里有違法的行為,它提出建議要對方加以糾正,這個建議是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所以這是一種比較柔性的規定。

  【陳光中】:另外一種情況,盡管不是建議,而是提出意見、要求,要求你應當改正。這應該說有一定的剛性,但是嚴格說起來,也沒有強制性。因為要求你應當改進,這就有一個問題,如果我不改進,后果如何,法律上沒有規定,法律只規定你應當糾正,但是如果不糾正,檢察院有什么辦法?譬如不糾正,檢察院就要自己直接有權去糾正,或者是檢察院要直接追究你不糾正的一定的法律責任。這些規定,法律上都沒有規定。

  【陳光中】:所以我覺得現在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實際上在某種問題上、某種意義上來說,往往是流于形式,不能貫徹執行。當然,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現在也是監督力度不夠,它的監督往往是通過內務司法委員會及其相關司法組織經過調查、每年檢查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所以這種監督總體來說還是可以,因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地方人大對個案具體進行監督,嚴格說起來也并不是十分必要或者可行的,也做不到。所以,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要加強剛性,這樣才能夠使法律監督更加有效一點。

  【主持人】:您覺得應該如何加強剛性的監督,來改變監督疲軟的狀況呢?

  【陳光中】:司法解釋是很難解決這個問題,如果幾機關聯合作司法解釋,也還有一定的效果,在某種意義上需要通過立法來完善,也就是要規定檢察機關的監督如果提出了意見不糾正,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在這個方面要進一步具體化,要區別情況,對某些問題就要具體化。

  【陳光中】:我舉個例子,現在檢察機關對逮捕羈押的必要性要進行審查。這次刑訴法修改,是保障人權的重要措施之一,防止錯捕或者是長期羈押的措施。但問題就是剛才所說的,檢察院提出建議了或者是提出問題了,說逮捕有問題或者逮捕以后羈押時間過長超過期限了,你必須要趕快放人。檢察機關提出來的這種糾正意見,如果公安機關不聽,怎么辦?沒有說公安機關接到這種通知以后,公安機關如果不聽,有什么后果?當然,一般說來,如果檢察院提出來,公安機關一般的情況下是會尊重的。尊重同必須服從還是兩碼事,所以應該讓檢察機關在這種問題上,他有權作出決定,如果我提出意見,你羈押時間過長,必須放人了,那么他不放,你作出決定,公安機關對這個決定必須要執行。這樣在某種需要的情況下,有的非常重要的問題沒有給他一種強制力的監督作為后盾,他的監督是蒼白無力的。

  【主持人】:謝謝您的解讀。

  【主持人】:可以說,《決定》中關于“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內容也是司法改革當中的一大亮點。您覺得這方面內容的主要意義體現在哪些方面呢?

  【陳光中】:《憲法》在2004年增加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符合社會潮流的規定。這個規定要落實到各個方面,同時更重要的是要在我們的司法中加以規定。這次《決定》里明確提出來“要完善人權的司法保障”,說明我們要進一步落實憲法的規定,在司法中更加充分地體現。所以,我覺得這個問題非常重要,一個國家是否民主法制,一個非常重要的標志就是看人權保障的力度如何,人權保障沒有力度,沒有得到充分的體現,應該說還不能認為就是民主法制國家。我們國家社會主義的民主法制國家,在這方面以人為本,理所當然地應該在司法上加強人權保障。

  【主持人】:對于《決定》中提到的“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的內容,您覺得這是確保涉案財物處理的法治化、規范化、公開化的主要手段嗎?如何進一步規范司法程序呢?

  【陳光中】:這個問題實際上涉及到公民、法人的財產權的保護問題,在司法權的過程中,無論是民事、刑事或者是行政,往往對公民的財產諸益保護的不夠,特別是刑事案件里追究犯罪的過程中,非法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產,不符合程序的、非程序正當化地去扣押、查封,甚至于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產屢屢發生,而且成為一種比較明顯的通病。比如講,現在實踐中有所發生的,在還沒有立案偵查,而是在初步立案偵查之前的一般調查過程里,有的偵查機關就動手把犯罪嫌疑人的財產凍結了、查封了,實際上這種用行政手段先給查封的現象也有發生。

  【陳光中】:另外在偵查過程中是允許財產的凍結、查封、扣押是允許的,但是程序上也是有問題,比如說有的非法所得、初步掌握的500萬,他凍結財產、查封的財產遠遠差距500萬,而是1000萬甚至于更多,特別是過去“打黑”的過程中,所謂的黑老大,往往是一個相當規模公司的老板,一打黑,馬上對財產進行全部的查封,使他的案件還沒有結束,這個案件的罪名是不是成立,還沒有最后的結論,但他公司所有的財產都已經被全部查封了,所以這樣就對公民以及特別對一些私有企業的財產應該說保護的很不夠,而且受到嚴重的侵犯。

  【陳光中】:另外還有一種情況是,有的偵查部門或者其他的司法機關,把財產不僅查封了,而且提前使用了,案子還沒有結束,他已經把它查封的汽車、查封的房子,還有查封其他的東西,汽車已經作為公車換個牌子給使用了,到時候案件結束了,如果是無罪,車已經全部報廢了,已經用的很舊了,甚至于用壞了,你還要公安機關給你賠嗎?類似這種情況屢屢發生,我們的程序法這方面有規定,這次刑訴法以及后面補充的司法解釋,在這個方面也有所防范,但是力度不夠、完善不夠。

  【陳光中】:譬如說,我們現在也規定,初查的時候不得查封、扣押財產,司法解釋也有規定。現在也有規定,案件偵查過程中的財產,到審查起訴、審判的時候,財產不許動,到了判決生效以后再來處理被查封凍結的財產,這也有規定。但有的時候這些規定并沒有使得有關機關完全遵守,遵守的不夠。所以現在這個問題上,在實踐中,還是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而且按照西方的做法,財產的查封、扣押,更不要說沒收了,它不是由偵查機關自己定的,西方的做法,偵查機關無權直接對這些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它是由法院決定的。如果你要查封,你要報到法院,由法院的預審法官或者是相關的法官來作出決定是否查封。我們國家是誰偵查誰就有權來處理、查封財產、扣押財產。

  【陳光中】:現在我們在這個問題上如何完善,一定程度上也涉及體制改革以及運行機制改革的問題。如果按目前的情況,恐怕保障起來會有困難。甚至于財產查封以后,如果是非法的,申訴救濟也很不得力。比如說申訴救濟,偵查機關申訴救濟,就要向檢察機關提出反映問題,檢察機關也無能為力。法院在法律上也沒有明文規定法院去救濟,所以現在要一攬子統籌問題解決。譬如講,如果偵查機關在這個方面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產權,非法侵犯,那么申訴到檢察院,檢察院怎么能夠有力地、及時地加以糾正、處理、救濟。而且檢察機關本身有自偵案件,檢察機關對于職務犯罪、腐敗犯罪是自偵的,自己偵查。檢察機關自己偵查的案件,如果在這個方面非法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財產權,那么誰來糾正?現在法律沒有規定說由法院去給他糾正。所以說這個問題上,在制度上、規范上,從立法到司法解釋,有規定、有要求,但力度不夠、完善不夠,所以需要在歸置上要加以進一步完善。

  【陳光中】: 如何完善搜查、扣押、凍結、沒收財產這方面的程序,從程序上完善,我認為要考慮偵查機關本身要把它的權力移交給檢察院,也就是說偵查機關需要沒收、需要處理財產的時候,要報請檢察院批準。檢察院自偵案件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財產處理,要報請法院批準、審批。我覺得這樣過一個審查程序,將增加一個審查程序、批準程序,我覺得這樣更加慎重一點。同時這也是世界各國,西方民主法制國家的通行做法。西方國家涉及到財產權的問題,都是由法院做,在前面的偵查機關都是由法院做。我們國家結合中國的國情,偵查階段,通常公安機關偵查,由檢察院批準。就等于現在的逮捕權由檢察機關掌握,這個道理是一樣的。我覺得還是要增加一個批準的程序。檢察院自己批準自己,這樣也不合適。所以要移交給法院。

  【陳光中】:如果說現在這樣改,我覺得還有難度,還有立法上的阻礙,那么退而求其次,偵查機關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財產權的時候,向檢察院提出申訴。檢察院申訴如果解決不了,特別是自偵案件解決不了,向法院申訴,而不是經過批準,是事后救濟,至少要達到事后救濟,而且這個救濟是比較有力度的救濟,能夠及時解決,至少要涉及這樣的救濟程序,否則現在這個局面還是很難改觀。

  【主持人】:感謝您與廣大網友分享您的深入思考。我們也看到《決定》中提出“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您認為應該如何來健全這個機制呢?

  【陳光中】:錯案的發生,應該說是最大的司法不公,因此首先我們以嚴防,要最大限度地去減少、杜絕錯案的發生。如果發生了錯案,一方面要及時地糾正、發現、糾正,另一方面涉及到辦案者的法律責任問題,辦案者包括偵查人員、檢查人員、以至于審判人員。按照有權必有責的精神和原則,應該說他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是要區別對待。所謂的區別對待,就是人非圣賢,焉能無錯。檢察官一樣、法官也一樣,正常人也一樣,他是人,不是神,一點錯誤不能犯,應該說對他的要求是過于苛刻,也不現實。但是辦的錯案、冤案有多種情況,有的是認識上的錯誤,他認為這個案件這么辦就是正確的,認為這個證據就已經是達到了確實充分了,因此就定為有罪。他出于公心,出于追究犯罪的責任感,他這樣作出決定。另外一種錯誤是一種工作上疏忽的錯誤,工作上麻痹大意,有一種職務上的疏忽。再一種嚴重的錯誤是明知故犯、貪贓枉法,故意冤枉無辜,故意地放縱犯罪。這三種情況都是不一樣的,第一種情況是認識上的錯誤,應該說總結經驗,教育他今后更加提高水平,不應該作處理。第二種情況是工作上的疏忽造成的,如果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該有紀律處分。第三種情況是貪贓枉法,故意制造冤案、錯案,這種肯定要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要區別對待。

  【陳光中】:現在中央還提出,對錯案的追究責任要終身追究。也就是你辦過的案件,哪怕你退休了,你調到別的工作崗位上去了,也要追究。這就對他們造成了很大的壓力,這種壓力反過來使他在辦理案件中更加認真負責、高度負責,不敢有絲毫怠慢,應該說這是一個好事。但我還是那個看法,一定要區別對待,一定要保護司法人員辦案的積極性,兩者要結合起來,結合得好,才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冤假錯案,同時也不至于挫傷司法人員辦案的積極性。在這個問題上要認真處理,要解決好。

  【陳光中】:還有一個問題,過去下一些破案的指標,命案必破,這些指標也造成了一些錯案。因為你要求他命案必須要破,至少要達到90%以上或者是多少以上,這樣的高壓之下,他破案就有可能采用一些非正當的手段,因此增加了錯案、冤案的可能性。所以有的還是要同配套的改革結合起來,但總的來說,我們要堅定不移地堅持嚴防冤案錯案出現的方針,最大限度地減少冤案、錯案的發生。特別是在死刑案件上,絕對不能發生錯殺。因為人頭落地,不能生出來。生命一旦被剝奪,不可能還原。所以要保證在死刑案件里辦成鐵案,并不等于說別的案件不要辦成鐵案,但是死刑案件如果不申辦成鐵案的話,后果更加嚴重。

  【主持人】:可以說,刑訊逼供也是造成冤假錯案的一個主要原因之一,對這方面的內容,《決定》中提出,“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定”,您覺得如何才能在改革的實踐當中,把這部分內容真正的貫徹落實呢?

  【陳光中】:刑訊逼供以及變相的刑訊逼供,實踐證明是造成冤案、錯案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據有的統計,90%多的冤案都同刑訊逼供有關系。所以,刑訊逼供是必須要嚴禁,必須要最大限度地杜絕。這次《決定》里也明確提出來,去年《刑訴法》的修改在防止冤假錯案采取的多種措施,也就是我們通常講的“組合拳”出擊嚴防刑訊逼供,應該說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現在也還存在一些問題,有些界限不明。現在絕大多數的案件不是采取赤裸裸的刑訊逼供,而是采取變相的,比如說像曬、烤、凍、餓這樣的措施。還有更常見的是疲勞訊問,有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疲勞訊問是在變相刑訊逼供的范圍。但什么是疲勞訊問?12小時還是24小時、還是36小時、48小時?實踐中有的疲勞訊問已經很長時間了,也沒有說是非法證據。

  【陳光中】:現在我們嚴禁刑訊逼供的一個很重要的措施,救濟性、自裁性的非法證據排除,也就是非法收集到的證據,依法加以排除,不能作為證據來使用,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會涉及到我們如何把法律所規定的刑訊逼供等手段加以細化,加以具體化,能夠得到更加切實的實施。

  【主持人】:我們也看到了《決定》中提出要“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您對這個內容有何看法呢?或者說這樣一個內容透露出怎樣的信號呢?

  【陳光中】:這個內容也是醞釀了很長時間,這次終于由中央的《決定》提出來,我非常支持,認為符合世界潮流和社會潮流。透露出來的信號,我認為總體來說是要逐步減少死刑案件的適用,也就是說更加嚴格控制和適用死刑,因為短期之內廢除死刑,不符合現實,但是我們相對地減少死刑的適用,那還是有可能,也有必要的。

  【陳光中】: 所以,這個信息透露出來我們要逐步減少使用,我們也要考慮在逐步減少的同時,要注意社會穩定、維持社會秩序、打擊犯罪力度同適當的減少死刑之間的平衡,也要注意這個問題。不要因為逐步減少死刑引起社會治安、社會秩序的惡化。總體只要處理得好,這樣做是完全可以的。至于具體減少適用死刑罪名,現在刑法界也有很多的研究,一般說來,主要是在非暴力犯罪的案件里減少死刑。也就是非暴力犯罪還保留一些死刑,大部分或者是原則上可以取消。刑法界的學者,我個人也支持這么一個觀點,現在的非暴力犯罪里,除了有兩種罪名可以考慮保留死刑,一個是貪污受賄腐敗案件,因為現在腐敗案件如果取消死刑,恐怕并不是老百姓的要求。因為腐敗案件,目前來看還比較嚴重,一些非常重大的、數量非常大的嚴重的腐敗案件,個別人還是要判死刑。還有一類是毒品犯罪,有的毒品犯罪是武裝的,有的毒品犯罪還是非暴力的,毒品犯罪對中國國家,特別是對人民的健康損害很大。所以,那些巨額販毒的個別的所謂“毒梟”這樣的人物,恐怕死刑案件還有有保留的必要。除了這兩種之外,其他的,特別是經濟領域的犯罪,我認為要考慮取消。包括金融詐騙等,我認為取消了以后,總體來說,對整個的社會不只會造成社會秩序的影響,而且我們對犯罪的控制、社會的穩定主要不是靠死刑,而是靠綜合治理。靠死刑來解決問題,那不是治本,而是治標。

  【主持人】:剛剛陳老師為我們解讀了許多關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內容。那么,想讓這些改革構想真真正正的從文字變成現實,應該怎么做?請您來概括一下。

  【陳光中】:把現在的藍圖轉化為現實,我認為有三條:第一,轉變觀念,更加樹立民主、法制、人權的思維。第二,排除阻力,改革會觸動一些方方面面的利益、觸動一些方方面面的觀念,以及要修改一些法律制度,它有阻力是不可避免的,要下決心排除阻力,克服困難。第三,加強規制,加強立法、司法解釋以及其他制度方面的創新改變。這樣才能使我們改革決定的措施能夠真正地推進,取得成效,取得成功。

  【主持人】:感謝陳老師的精彩解讀。通過今天的訪談,不僅讓我們對《決定》有了更深刻的認識,也讓我們對全面推進司法體制改革,讓廣大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有了更多的期待。

  【主持人】:最后再次感謝陳老師接受我們的訪談,謝謝您!

  【主持人】:本期訪談就到這里,感謝收看,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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