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0-25 來源:法制網 責任編輯:elite
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這是在中央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概念。在我們過去的法律文獻和法學著述中只有“法律體系”或“法制體系”的提法,而很少有或幾乎沒有“法治體系”的提法。“法治體系”與“法律體系”、“法制體系”有什么區別?首先,法律體系、法制體系是相對靜態的,而法治體系是相對動態的。法律是指載有法律規范的書面文件,法制是指法律和制度的總稱,而法治則是指運用法律和制度治理國家、治理社會。其次,法律體系、法制體系的“法”包括規范公民行為、社會生活和市場秩序的法,也包括規范國家、政府、政黨治理行為的法,但規范公民行為、社會生活和市場秩序的法是其最大最主要的部分,而法治體系的“法”主要是指規范國家、政府、政黨治理行為的法,也就是說,法治的“法”主要是指治官的法。再次,法律體系、法制體系相對于法治體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完善法律體系和法制體系是為建設法治體系和法治國家服務的。
《決定》列出了法治體系的五個子體系或分體系:法律規范體系、法治實施體系、法治監督體系、法治保障體系和黨內法規體系。法律規范體系和黨內法規體系都是法治的基礎和前提。沒有完善的法律,一個國家不可能實現法治,沒有完善的國法和黨規,在我們中國不可能實現法治。在中國實現法治,之所以不僅要有完善的國法(法律規范體系),還要有完善的黨規(黨內法規體系),因為中國共產黨在中國整個政治經濟生活中具有領導地位,直接行使國家重大問題決策權以及“黨管軍隊”、“黨管干部”、“黨管意識形態”等公權力。從而執政黨既要依國法執政,也要依黨規管黨和執政。黨規服從國法,補充國法,黨規主要規范執政黨內部的組織和活動。直接規范執政公權力行為的黨規,在條件成熟時,應通過國家立法程序轉化為國法。
法治實施體系對于法治有著決定性的作用。因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而法律的實施關鍵在于建設法治政府,推進政府依法定職能、權限、程序行政。為此,必須完善行政組織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責任法。政府的機構、職能、權限必須由法律(組織法)規定而不是由政府自己制定的“三定方案”或“三定辦法”規定,“權力清單”必須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上,而不應由政府自己給自己授權。在法律實施體系中,政府依法定程序行政比依法定職能、權限行政更重要。為此,必須抓緊制定行政程序法,保證政府公正、公開、公平行使公權力,防止和扼制其濫用權力和腐敗。
法治監督體系對于法治的運行也是至關重要的。法治監督體系主要包括六大環節:首先是人大監督,這是最重要的監督。人大和人大常委會最經常使用的監督方式應是對官員的質詢。法治監督體系的其他幾個環節分別是紀委監察監督、審計監督、行政機關內部的督察監督、輿論監督和司法監督。司法對公權力最重要的監督形式是行政訴訟。但行政訴訟這種監督的應有作用現在沒有得到有效的發揮。主要原因是地方當局的干預。司法體制改革必須加大步伐,加快步伐。
法治保障系統主要包括四大環節:一是法治人才隊伍、二是法律糾紛、爭議化解機制,三是國民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四是黨的領導。關于法治人才隊伍,《決定》提出要“加強立法隊伍、行政執法隊伍、司法隊伍建設,暢通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間以及與其他部門具備條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范便捷機制,完善職業保障體系。”。關于法律糾紛、爭議化解機制,《決定》提出要“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關于國民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決定》提出“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因此,“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關于黨對法治的領導,《決定》提出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根本的保證。“必須加強和改進黨對法治工作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過程。堅持依法執政,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以上五個子體系即構成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總體框架。筆者認為,實現建設這個總體系及其五個子體系的目標和任務,將為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構建雄厚的基礎和提供堅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