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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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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惠嶺:回歸司法規律的司法改革

時間:2016-03-20   來源:法制網  責任編輯:elite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向全國人大口頭報告工作制度實施三十多年來,2016年的工作報告中第一次出現了獨立的“司法改革”板塊。報告結構上的這一變化引起了全國的關注,司法改革也再次成為各界討論的熱點,已經進入官方話語體系的“司法規律”一詞也受到熱議。如何理解司法規律在司法改革中的基礎作用?周強院長報告中的“十大”司法改革如何歸結到司法規律上來?帶著這樣的問題,本報記者專訪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從事司法改革工作多年、現任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蔣惠嶺。

  □ 法制網記者 蔣安杰

  “司法規律”一詞正式進入官方話語

  記者:近20年來,最高人民法院以四個“五年改革綱要”印證了中國司法改革的艱難歷程。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對司法制度動了“大手術”。一方面,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是法治國家建設的需要,但是不是也可以說是“司法規律”這只無形的手在引領著我國的司法改革進程?

  蔣惠嶺:習近平總書記在2015年就明確指出,推進司法改革要“堅持符合國情和遵循司法規律相結合”。就立足我國國情來說,要一切從實際出發,確保各項改革舉措與我國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始終保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特點和優勢。

  與此同時,司法改革必須嚴格遵循司法規律,體現司法的獨立性、職業性、公正性、權威性,體現司法活動的特點。在改革實踐中,既要注重借鑒國外法治有益經驗,又要堅決劃清與西方“司法獨立”、“三權鼎立”的界限,絕不機械照搬照抄國外司法制度。

  可見,“司法規律”已不再是一個單純的學術概念,而成為中央推動司法改革的哲學層面的指導理論了。

  司法規律的本質是科學性

  記者:周強院長在工作報告中談了十項司法改革舉措,涉及方方面面。這些都能用司法規律來解釋嗎?

  蔣惠嶺:一定是的,而且還不只是司法規律。一種國家權力從其誕生之日起便帶有三個烙印:第一,這種權力必須與國家的目的相匹配,此為強制性的來源;第二,這種權力必須與這個國家的人民利益相一致,此為正當性的來源;第三,這種權力還必須與自身存在和運行規律相一致,此為科學性的來源。不同的國家權力在這三個方面的表現各有不同。例如立法權力的民主性、代表性、規范性最為突出,而行政權力對其實施性、效率性要求最高,檢察權力則突出體現其獨立性、強制性、職業性以及一定程度的行政性,而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力在強制性、職業性、獨立性、中立性、終局性等方面表現最為突出。也正是這幾種理論把我國所采取的數十項甚至上百項司法改革措施歸攏在一起,貫穿于數十年的司法改革歷程。

  記者:在哲學意義上,規律具有科學性。因此,是否可以說司法規律是司法活動的科學依據?

  蔣惠嶺:規律是客觀的,而不是臆造的。遵循客觀規律便能順暢發展,而違反規律最終會受到規律的懲罰。司法改革的各項措施必須統一于科學的、客觀的司法規律,從而保持持久的生命力。

  讓法院更像法院 讓法官更像法官

  記者:周強院長曾說過,司法改革的一個客觀結果應當是“讓法院更像法院,讓法官更像法官”。我們可否把這一要求理解為司法規律的回歸?

  蔣惠嶺:“讓法院更像法院,讓法官更像法官”,是對遵循司法規律的一種通俗、形象地表述。長期以來,司法規律在我國的司法制度中的一些領域表現并不明顯,特別是與行政管理、社會活動的不同之處沒有表現出來,從而出現了法官制度沒有區別于普通公務員制度,本應以公平為本的訴訟程序被行政式的運行模式所替代,以審理作為裁判前提的司法活動在一些情況下演化為審批程序,以審判組織作為審判工作基本單元的模式又被要求套入行政模式的機構中再次過濾,職業化的判斷有時不得不與行政化的判斷相結合,保障職業化判斷獨立性和純潔性的機制不能適應要求,對司法裁判者沒有適用超乎尋常的廉潔標準……

  正是這些現象使得法院不太像法院,法官不太像法官。司法改革的成功標志之一,便是讓司法回歸司法,讓司法活動展現司法應當具備的本質屬性。因為不符合規律的東西也可能會興盛一時,但難以持久,甚至會產生更大的危害。

  司法責任制中的司法規律

  記者:關于司法責任制改革,它所體現的司法規律是什么?

  蔣惠嶺:這項改革與獨立性、職業性都有關系,而直接表現出來的是“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為什么對司法有這樣的要求,而對行政卻要求統一領導、首長負責制呢?其根源還在于它所遵循的是司法規律還是行政規律。實踐中也有諸多擔憂:這會不會違反國家機關的組織原則?會不會違反“法院獨立審判”(而非法官獨立審判)的憲法原則?在當前的司法環境下會不會引起司法工作質量下降?我在這里不想展開討論,但可以說司法規律就是讓司法“與眾不同”。這不是司法的特權,而是司法得以單獨存在的前提。

  記者:那你怎么看?

  蔣惠嶺:我認為,無論中央確定的“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原則,還是“院庭長不再簽發未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的具體制度安排,都是對司法規律的正確反映。但是,司法規律的內涵與實施不可避免地受到所處時代背景的影響。所以,司法改革的規劃也必須以對司法規律有深刻透徹的理解為前提。

  莫讓今天的改革成果成為明天的改革對象

  記者:最高法院在前幾年曾警示自己:不要讓今天的改革成果,成為明天的改革對象?,F在還可以這樣說嗎?

  蔣惠嶺:人類對事物的認識水平總是相對的,改革也是循序漸進的。所以,改革過程中出現一些迂回曲折也屬正常,但決不應當因為一時一事的問題而否定司法規律自身的科學性。當然,批評的聲音也會給我們一些提醒,因為即使一項改革措施符合司法規律,也需要與其他配套措施同步推進、協調發展才能發揮作用。

  我國現行司法制度已經實施了六十多年。在此期間,政治體制、經濟體制、社會體制、文化體制都發生了不同程度的變革,特別是經濟體制發生了革命性的進步。今天,司法體制也終于迎來了“體制性”和“基礎性”改革的時機,但也不可避免地面臨著時間、準備、論證、協調、試點等方面的巨大壓力。面對如此復雜、影響巨大的制度變革,難免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但是,潛心解決問題是正確的態度,而從根本上否定社會主義司法規律的選擇,則是一個原則性的問題。

  記者:周強院長曾說過“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永遠在路上”“司法公開永遠在路上”“法治建設永遠在路上”,這些都表達了最高人民法院繼續深化司法改革的決心和持久性。這是不是意味著各項司法改革措施在不斷接近司法規律?

  蔣惠嶺:美國在1995年制定了《司法發展規劃》,而直到今天還經常在司法工作中提及。韓國的系列司法改革中,僅調整法官培養模式、改變法官來源這一項,便作了從2013年至2026年的規劃。據韓國司法研修院院長樸三奉介紹,即使到2026年法官培養模式改革完成后,我們仍不敢百分之百地肯定它一定是成功的。越南對司法改革的規劃也直接跨越2005至2020年。這也是外國對司法規律認識和實現“逐步深化”的例證吧!

  比較一下我國最高人民法院近五年的工作報告會發現,許多司法改革措施曾被反復提及,每年的推進措施都有遞進效應。特別是去年和今年工作報告中的司法改革,觸及的是體制問題,涉入的是深水區,啃的是硬骨頭,打的是攻堅戰。且不說“百年司法”的藍圖,就近20年把我們的司法制度理順、帶入正軌,其任務也是相當艱巨的。

  樂觀主義者的信心

  記者:但是從周強院長的工作報告中,我們可以清楚地讀出首席大法官對司法改革的樂觀態度。

  蔣惠嶺:是的!作為樂觀主義者,我們不僅堅信客觀規律最終會獲勝,更重要的是我們堅信那些不符合司法規律的東西,即使一時興盛,遲早都會退出歷史舞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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