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2-23 來源:檢察日報 責任編輯:elite
民法典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于憲法,學術界稱之為國計民生的根本大法。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這讓民法典的編纂進程倍受關注。在2015年全國兩會上,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孫憲忠等全國人大代表提出有關民法典總則的基本制度框架,全國人大法工委表示將在民法典編纂工作中認真研究。據悉,民法典總則已列入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對此話題,記者近日采訪了孫憲忠代表。
記者:從2013年開始,您每年都在全國人代會上提交有關編纂民法典的法律案,今年會繼續關注嗎?如果考慮提交法律案,與往年相比會有哪些不同?
孫憲忠:國家已經在著手編纂民法典了,繼續推進非常必要。今年我會在法律案中提出更為具體細致的方案。
編纂民法典的決定由全國人大作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牽頭操作,還有5家單位參與編纂,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辦、中國社會科學院和中國法學會。從這個意義上說,編纂民法典是國家安排的任務。
記者:關于民法典總則的設計方案已有多個版本,您的設計方案是怎樣考慮的?
孫憲忠:在我的設計方案中,民法典總則需要處理幾個重要問題:首先是體例選擇。民法典總則的立法體例源于德國法系,按照法律關系規定民法上的基礎制度。比如,關于主體制度,法律行為制度,權利基本規則制度等。
我認為,民法典總則需要立足國情,著眼法律原理來構架,不能簡單地在現有民法通則體系的基礎上作修改。畢竟進入市場體制之后,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內容已經不再適應新形勢。另外,在民法典總則中如何更好地規范法律行為也是非常重要的。比如,法律行為不能僅僅規定財產制度,還需要反映人身制度,因為婚姻關系成立之前,包括婚后財產等一些關系的約定都屬于法律行為,都反映了當事人的意志,都具有法律后果。而恰恰這些內容是以往民法通則不會涉及的,需要在民法典總則中有所體現。
再比如,關于物權和債權的變動關系,如果僅僅把相應的法律行為理解為合同方式,法律只能解決其債權關系,但是對物權的處分也是法律行為,也需要法律加以規范。這就需要對民法總則提出具體的、科學的操作方案。
記者:將來民法總則跟其他分則將如何對接?
孫憲忠:初步設想是從民事權利的角度入手,以一般法和特別法,一般權利和特別權利的邏輯來劃分民法的體系構成。民法典和民法典總則將來只規定基本權利,把特別權利放在分則中。其邏輯結構應以權利為主線。
也就是說,民法典總則中除總則和分則之外,通過一般法和特別法、一般權利和特別權利的邏輯聯系,構成“大總則”模式。這樣,即使民法典總則中沒有規定特別權利,但是,通過民法典總則中關于權利基本聯系的規定,同樣可以適用于特別法。就像火車頭后面有掛鉤,特別法如果適合民法典總則后面的掛鉤,就可以掛在上面。
有民法權利的人應該重視權利的正確行使,不能傷及他人的合法權利。所以,這就需要在民法典總則中對權利的取得、享有、行使、消滅、限制,甚至權利的剝奪,都要給出一般規則。
記者:這個總則會不會很龐大?
孫憲忠:民法調整的內容原本就非常龐雜,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隨著市場經濟和人民權利的高漲,私權范圍就很大。推進依法治國,除依憲法統治公共領域外,其他都是民事領域,都要靠民法來調整。所以,民法典總則需要龐大。
我之所以連續四年在全國兩會上提出有關民法典編纂的法律案,就是希望能夠從體系化、科學化角度推進民法典立法,千萬不能把民法典碎片化、枝節化,使法律只有政治宣傳作用,而沒有可操作性。這是我的基本指導思想,我們的課題組已經在這樣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