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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騰:習近平關于推進司法改革的重要思想

時間:2015-07-20   來源:中國法學網  責任編輯:elite

????????編者按:本文系胡云騰大法官在中國社科院法學所主辦的“習近平關于全面依法治國思想”研討會上的開幕致辭和主題發言,從十個方面論述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進司法改革的重要思想,并就司改的前景、效果等回應大家提問。

  “習近平關于全面依法治國思想研討會”開幕致辭

  (2015年6月21日,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第二巡回法庭庭長 胡云騰大法官

尊敬的公丕祥副主任、李林所長,各位專家學者,各位記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非常高興能夠再次回到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坐到這里聆聽各位領導和專家的高見。我雖然離開法學所十三年了,但是每次回來都有回家一樣的感覺。所以李林所長讓我來學習,我就毫不猶豫地來了。首先我覺得本次研討會的意義非常重大。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重要論述,其內涵是十分豐富而深刻的,可以說涉及到治國理政的各個方面,非常值得我們法學理論界和法律實務界認真學習、深入研究并付諸實踐。從法院系統來講,現在的司法改革工作、司法審判工作、推動法院的科學發展都亟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指導。最高法院也組織了一些課題組,對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系列重要論述開展深入學習研究。我們感到,習總書記關于法治國家的論述是中國共產黨人集體智慧的結晶,是對新中國成立以來黨領導人民進行法治建設的經驗總結是,馬克思主義法律觀、法治觀的中國化,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它既是科學的法學世界觀,也是的科學法學方法論。認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思想,對于創新法學理論,推動法治實踐,意義十分重大。今天一同與會的國家法官學院黃永維院長,他那里成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研究中心,已經推出了一些成果。還有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蔣惠嶺所長,他那里將來也要專門開展對習近平總書記依法治國法治思想的研究。我們今天一道來就是向各位領導和專家學習的。感謝法學所能給我這個機會與很多老同事、老朋友重逢。最后預祝本次研討會圓滿成功,取得豐碩成果。謝謝大家!

  主 題 發 言

  我主要想就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進司法改革的重要思想談點體會。我認為,當前是我們國家幾十年來推進司法改革的最好時期,也是我國司法體制的轉型時期。這是因為,現在司法改革的內部條件、政治環境、社會環境都是最好的。從內部條件來講,法院、檢察院的人、財、物的建設,現在都有了良好的基礎。過去“兩院”法律人才很匱乏,一些本來不適合當“兩官”的人都進了法院、檢察院,但最近幾年,隨著“兩院”人才隊伍數量增加和素質提高,已開始向社會上輸送法律人才。法院從人才純輸入部門變成人才有進有出的部門,比如一些法官辭職到其他行業就業,有的省最近幾年從法院系統流動出去的法律人才近千名,從法院來講,法律人才外流了,審判工作和軍心穩定受到了不小的影響,不是好事。但從另一個方面講,這些人才流動到其他行業和部門,增強了其他方面的人才力量,國家法治建設的人才整體上并沒有減少,而且能夠使人才流動起來,這又是正常的、好的現象。

  從政治環境來講,這是黨中央最重視司法改革的歷史時期,是推進司法改革前所未有的大好機遇。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司法改革進行了頂層設計,加在一起共提出了66項改革舉措。這些舉措都是針對司法體制中的現實問題和疑難問題,多數是過去不敢啃、不能啃的“硬骨頭”。四中全會以后,黨中央和中央政法委狠抓司法改革各項舉措的貫徹落實,已經形成了10多個決策方案,開展了多項改革試點。現在是黨推著改革,催著改革。有了黨中央和習近平總書記的高度重視,司法改革就有了成功的根本保障。

  從社會環境來講,專家學者、人民群眾、各行各業都對司法改革寄予厚望和期待,說明司法改革已經成為全社會共識。我的感受可能與其他一些同志不太相同:因為在司法改革前景如此看好的歷史機遇前,有一些法官乃至專家反而變得困惑、迷茫,甚至沒有信心了,這是不了解實際的表現。我感到難以理解的是,當年在法院的人財物保障很差的情況下,一些法官尚能堅守法官崗位,苦在其中樂在其中,現在工作條件改善了,改革以后司法工作的前景更加光明了,法官的待遇也有所改善了,有的同志反而要離開法院了,作為一個法官,我為他們感到惋惜。當然,他們之所以離開法院,主要是在社會上能夠找到比在法院更好的發展機會,這說明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為法律人創造了越來越多的發展機會和越來越好的成長空間,從這方面想,我也為他們感到高興。

  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司法改革的思想非常豐富,我把它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高度重視黨對司法的領導。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根本保證,同時也是司法改革的根本保證。我們的司法改革目標是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要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始終堅持司法改革的正確方向,決不允許搞西方的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21次集體學習時就明確指出:“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堅持黨的領導是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優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必須在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堅持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要把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同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統一起來。”這些重要論述和要求,在推進司法改革時必須始終堅持。

  第二,高度重視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樹立司法權威。十八大將提高司法公信力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一個重要目標,十八屆四中全會將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為推進各項司法改革價值追求。習近平總書記在2014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曾明確指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一個重要目的就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讓司法真正發揮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作用”;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21次集體學習時再次強調,司法體制改革成效如何,“歸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我們要深入研究什么是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的構成要素,司法公信力的制約因素,司法公信力的評判標準,以及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鞏固司法公信力等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

  第三,高度重視實現司法公正。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公正不僅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線,而且是法治的生命線,強調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壞作用。司法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實現全社會的公平正義。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21次集體學習時指出, “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公正司法事關人民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事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堅定不移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論述,賦予了司法公正深刻的蘊含,對公正司法提出新的要求、新的任務和新的社會責任。

  第四,高度重視司法為民。提出司法要有效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切實解決人民群眾面臨的問題,司法工作要依靠人民,服務人民,造福人民,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要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還專門對人權的司法保障提出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4次集體學習時就曾指出,“我們提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所有司法機關都要緊緊圍繞這個目標來改進工作,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21次集體學習時進一步指出,“司法體制改革必須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體制改革成效如何,說一千道一萬,要由人民來評判”,要“把解決了多少問題、人民群眾對問題解決的滿意度作為評判改革成效的標準”。這些重要論述,提出了兩個至關重要的問題,一是司法改革的成效究竟由誰來評判以及用什么標準來評判,答案只能是由人民群眾來評判,只能用人民群眾心中的一桿秤,不是極少數專家說了算,更不能用域外的法律制度標準。二是司法改革的成效由誰來分享,答案只能是人民群眾,必須保證人民群眾真正得到司法改革的紅利,共享司法改革以后司法更加公正、高效、便捷的成果。比如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設置,有個別同志既沒有去巡回法庭看一看,也沒有調查一下巡回區內的老百姓的感受,就盲目地批評設立巡回法庭沒有必要云云,這種學風實在令人難以茍同。

  第五,高度重視遵循司法工作的特點和規律。指出司法權就是對案件事實和法律的判斷權和裁決權,強調改革要從中國國情出發,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方面要遵循司法的特點,體現對司法規律的尊重。習近平總書記在2014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指出,“司法活動具有特殊的性質和規律,司法權是對案件事實和法律的判斷權和裁決權”;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21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司法體制改革必須同我國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保持我們自己的特色和優勢。我們要借鑒國外法治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國外司法制度。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動的客觀規律”。司法規律上接天庭,下接地氣,天庭就是人類社會共同追求的法治文明,地氣就是每個國家和地區的現實情況,司法規律既有普世的一面,也有具體的一面,很多情況下,越是符合國情的,才越是符合規律的。司法規律不是至少不全是司法制度、體制、機制本身,不能將它們混為一談。俗話說,鞋子合不合腳,只有穿鞋子的人才知道,才有發言權,司法體制就是中國人走中國特色法治之路的鞋子,只有合乎中國國情,只有符合中華民族的公平正義觀念,司法改革才能邁開步子往前走,才能趟出一條前人沒有走過的法治之路。當然,我們在做鞋子的時候,應當參考和借鑒古今中外已有的鞋子樣式和布料,以便做出最適合中國人腳的鞋子,但不能看別人的鞋子好穿,就直接拿來穿上。

  第六,高度重視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四中全會《決定》講要完善確保“兩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法律制度,明確提出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不能干預司法,習近平總書記在這項改革的說明中對此作了強調。他還在《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一文中明確要求,“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都要旗幟鮮明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絕不容許利用職權干預司法”,“司法人員要剛正不阿,勇于擔當,敢于依法排除來自司法機關內部和外部的干擾,堅守公正司法的底線”。這些重要論述,體現了我們黨要為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獨立司法排除各種非法干擾,創造一個良好的司法環境的決心和態度。

  第七,高度重視司法職權的優化配置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習近平總書記在四中全會《決定》的說明中專門對此進行了闡述,指出“司法不公的深層次原因在于司法體制不完善、司法職權配置和權力運行機制不科學、人權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全會決定提出,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統一刑罰執行體制;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等等”。我國的司法權力配置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主要是在計劃經濟時代和改革開放初期定型的,新中國成立60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的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原有的司法權力配置和運行機制已經不能適應新時期公正司法、保障人權的需要,黨和人民對司法工作的特點和規律的認識也更加深入了,需要對司法職權配置進行相應調整,對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加以改革。為此,四中全會提出了“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以及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等重大改革舉措。

  第八,高度重視司法廉潔建設,堅決懲治司法腐敗行為。習近平總書記在《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一文中指出,“‘公生明,廉生威。’執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兩點,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潔不廉潔”,要求“在執法辦案各個環節都要設置隔離墻、通上高壓線,誰違反制度就要給誰最嚴厲的處罰,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2014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著重強調,“對司法腐敗,要零容忍,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堅決清除害群之馬”。十八大以來,黨中央不斷加大反腐敗力度,出臺一系列懲治腐敗的制度和舉措,堅持對腐敗行為標本兼治,著力構建遏制腐敗的長效機制,效果明顯,深得民心。在四中全會《決定》中,有關懲治腐敗的創新規定需要深入研究并加以落實:一是完善職務犯罪的查辦機制,二是對因違法犯罪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及被吊銷執照的律師和公證員實行終身禁業制度,三是建立堅決破除各種潛規則的制度,這些舉措前所未有,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和習近平總書記建設廉潔司法的決心。

  第九,高度重視司法的公開透明和民主監督。提出要建立“陽光司法”工作機制,以公開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潔等重大觀點。習近平總書記在《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一文中指出,“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權力運行不見陽光,或有選擇地見陽光,公信力就無法樹立”,“要堅持以公開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潔。要增強主動公開、主動接受監督的意識,完善機制、創新方式、暢通渠道,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裁判文書。對公眾關注的案件,要提高透明度,讓暗箱操作沒有空間,讓司法腐敗無法藏身”;在《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一文中明確要求,“要堅持以公開促公正、樹公信,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杜絕暗箱操作,堅決遏制司法腐敗”。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黨中央和習近平總書記的要求,近年來建立了審判流程公開、執行信息公開和裁判文書公開三大平臺,并通過網絡向全社會開放,到今年6月份,全國法院僅裁判文書就公開了800多萬份,建成了全世界最大的裁判文書庫,使我國司法公開的廣度、深度和力度躋身各國先進水平,有效滿足了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知情權,顯著地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

  第十,高度重視司法隊伍建設。強調司法隊伍有其職業特點,要按照特殊的政策和法律來建設和規范。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4次集體學習時就曾指出,“要提高司法工作者公正司法能力,加強忠誠教育和職業培訓,特別是要加強基層隊伍建設,加強司法干部體制和經費保障體制建設,改善司法干部特別是基層司法干部工作生活條件,讓他們更好履行職責”;在2014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進一步指出:“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中居于基礎性地位,是必須牽住的‘牛鼻子’”。他還指出:“司法人員要具有相應的實踐經歷和社會閱歷,具有良好的法律專業素養和司法職業操守”。從司法機關正在推進的司法改革舉措來看,司法人員單獨職務系列改革,法官、檢察官統一招錄制度改革,建立預備法官、檢察官制度改革,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改革,從律師、法學家中招錄法官、檢察官改革,建立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制度改革等,均是落實黨中央和習近平總書記建設高素質的法治工作人才隊伍的具體行動。

  最后還要說一點的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司法改革的論述和思想不僅十分豐富,涉及司法改革的各個方面,而且還十分重視各項司法改革舉措的貫徹落實,抓得很緊。從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中央深改小組已經13次討論決定改革問題,其中9次涉及司法改革具體方案。過去是中央作出決策,中央政法委謀劃并部署實施。現在是中央作出頂層設計,具體的司法改革方案由總書記主持下的中央深改小組親自討論決定,中央政法委部署落實,中央政法各部門承擔司法改革的主體責任。這一推進模式體現了黨中央前所未有的重視改革、推進改革的決心和力度,這一模式前所未有,機遇難得。當前,理論界和實務界應當攜手凝聚司法改革的正能量,共同唱好司法改革這場大戲,共同探討解決當前司法改革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把我國的司法改革大力向前推進。

  自由討論提問: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周漢華研究員:中央提出“四個全面”,特別強調改革的全面性。但是中央深改組截至目前召開的13次會議中,討論最多的恐怕就是司法改革了。所以我想對此請教胡大法官兩個問題:第一,為什么司法改革在“四個全面”中會占據這么重要的位置?第二,全面改革不可能同時推進,還需步驟安排,這該如何決定?謝謝。

  中國政法大學叢文勝教授:您認為下一步的司法改革將使法官過上好日子,而有些法官不想過這個好日子而辭職下海;而我覺得今后法官可能要過苦日子,因為不能像以前那樣“為所欲為”了,他們面對的壓力大了而辭職。按照您的觀點,您能否給我們展現一下法官接下來將過一個什么樣的好日子。我的第二個問題是,司法改革是一項全面改革,在此過程中你們有沒有考慮到軍隊司法體制怎么改革,是否將此納入考慮范圍,是與否的理由又是什么?謝謝。

  中共中央黨校封麗霞教授:剛才我聽到胡大法官對將來司法職業的美好展望,我本人深受鼓舞。因為我聽到太多失落、悲觀的評價,比如有的人說四中全會《決定》關于司法改革的內容剛出臺的時候大家都保有一種“謹慎的樂觀”,而到了現在這種謹慎的樂觀都很難保有了。而今天聽到胡大法官令人振奮的表態,我也很振奮。而之所以認為司法改革不樂觀,我想主要有這樣幾個方面,比如,第一,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后法院執行難的問題會更加突出;第二,省里對全省法官和檢察官進行管理和遴選怎么能夠了解下面的情況?第三,司法獨立會不會導致“司法孤立”?第四,有些法院系統的領導認為司法改革非但沒有起到給法院減負的作用反而給法院加壓了,他們并感覺司法改革像是法院在這里“自導自演”,感覺法院是“位輕權重”。對這些問題我想聽聽胡大法官您的看法。謝謝。

  胡云騰:通過這些提問,我確實也能體會到大家對法院司法改革的關注和關心。對漢華教授的提問,我想情況是這樣的,黨中央和習總書記如此重視司法改革原因有三:第一,總書記曾經講過,司法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關鍵,推進司法改革就是抓住全面依法治國的關鍵,就是從關鍵處著手。第二,司法相對于其他領域而言,具有一定的專門性和獨立性,境外成熟的經驗也比較多,中央政法委和各政法機關抓的都很緊,積極向中央深改小組報送司法改革方案,開展這項工作的基礎比較好。第三,司法改革項目推進的多和快,實際上是按照中央確定的時間表正常進行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定的司法改革舉措,大部分都要在兩三年內完成,所以推進的速度比較快,推進的項目也比較多。

  回答叢教授提出的第一個問題,我想先說明一點,我講現在法院條件好了,也就是所謂法官現在可能要過好日子了,是相對于十幾年、二十幾年前法院辦公無房、開庭無法庭、辦案無經費、法官發不出工資甚至出差辦案幾個月后都無法報銷費用的窘境而言的。現在這些問題已經基本解決了,改革后法官的待遇也可能比以前顯著提高的,并非是說我們的法官,經過司法改革以后,工作會比以前輕松了,也像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官那樣可以享受高待遇了,我對司法改革前景的判斷是基于改革前后的描述。

  對封教授的提問,限于時間關系,我只能簡單地回答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提出的重大司法改革舉措推行后,會產生哪些積極效果和消極效果,目前社會上有不同看法,有的同志看到消極的一面比較多,這也是可以理解的。我的看法是樂觀的、積極的,改革的基本面是好的,將來的好效果要遠遠大于差效果。關于法院裁判執行難問題改革,我們正在推進執行權與審判權相分離的改革,先要實行執行權與審判權在法院內部分離,將執行的裁決權和實施權分開,并建立一支強大的、相對獨立的執行工作隊伍,不斷加大執行力度。如果由省級法院統一調動和指揮全省執行力量去執行的話,效果應該是比較好的,有利于解決執行難。因此,實行省以下人財物統一管理,對解決執行難只會有好處,當然干擾肯定也還會存在。還有你提到的改革后法院檢察院會不會被孤立、法官檢察官的任務會不會更重等問題,這種“二元困境”有可能出現。不過,我個人觀點還是要加緊推行,特別是司法人員單獨職務系列和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改革,這是從體制和規律上解決問題,不能遲疑,但推進相關改革需要一個過渡階段,兼顧不能進入員額制的法官和檢察官的利益,減少改革的阻力。也就是說,法官去行政化、建立單獨職務序列的改革一定要走下去,但不宜走得過快。至于改革后法院是否被邊緣化的問題,你的擔心是基層法院人財物管理脫離地方以后,有些案件的審判、執行和維穩,地方黨政機關可能不再支持了。但我認為對此也不必過于擔心,因為畢竟那些案件乃至群體性事件是發生在地方的,關系地方經濟社會大局的發展穩定。協助解決相關案件和問題,黨委政府機關是有責任的,對地方發展與穩定也是有利的,地方黨委政府不可能坐視不管。總之,我仍然認為現在是司法改革的最好時期,是條件最具備的時候,有些不同看法是正常的,但我們應該匯聚改革的正能量朝前走,不能因為有些風險或不同認識而動搖信心和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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