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4-29 來源:中國法學創新網 責任編輯:admin
梁柏臺是中央蘇區時期卓越的紅色法學家,黨的早期司法專家, 1931年回國到中央蘇區工作,作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第二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歷任司法委員會委員,司法部副部長、部長,臨時最高法庭委員等職務,參加了大量的司法實踐工作,是人民司法的奠基人之一。
革命導向的“政法”思想
如何處理政治與法律的關系、處理黨與司法的關系,是中共早期“法學家”思考的核心問題之一。作為早期的一個革命家、法律家,梁柏臺的司法思想體現出鮮明的“革命導向”,“在猛烈發展革命戰爭的時候,一切工作都應當以發展革命戰爭為中心任務,一切都應服從于戰爭。司法機關也應當如此,各級司法機關就在這一個任務下進行工作。”梁柏臺的司法思想,與黨的政法思想保持了高度的統一,以適應革命戰爭需要為司法機關的工作中心任務,在蘇維埃政府時期,這一中心任務就是要保障蘇維埃政權及其各種法令的實施,鎮壓反革命派別及反對蘇維埃法令的反革命行動?;蛘哒f,就是擔負著肅清國內反動勢力,鞏固蘇維埃政權的任務。他強調中央蘇區的主要司法機關裁判部,以后在判決反革命案件時,應當以保護工農權利,鞏固蘇維埃政權,適應革命環境,來保障革命勝利為前提。在各種司法的命令和指示上,也同樣要以發展革命戰爭的任務來指示各級司法機關。在司法人民委員部的指示下,各級裁判部所判決的犯人,判決監禁在兩年以下及處罰強迫勞動的,都編成苦工隊,陸續送往前方擔任運輸工作,以輔助革命戰爭任務。在每次苦工隊出發時,各級裁判部要向他們做相當的宣傳鼓動工作。司法機關的工作中,應極力節省事務經費以充裕戰費,解決案件,從前常有延長幾個月不審判而養著犯人吃飯,浪費公款的事情,梁柏臺要求每個案子,自進到裁判部起算,最多不超過半個月必須判決。這一個規定,雖然不能全部實現,但是也有相當的作用,大大節省了司法機關的經費。同時,在江西、福建兩省及瑞金直屬縣裁判部附設勞動感化院,經過一段時間的籌劃,幾百個犯人實行強迫勞動,在經濟上不但能夠自給,而且還有多余,將成為國家收入之一項。
重視“程序”的法治思想
盡管面對“肅反”等特殊問題,梁柏臺反對機械的法條主義,強調法律以革命需要為轉移,但他同樣重視法律制度、法律程序的作用。在中央蘇區,司法機關對于革命工作還是個新鮮事物,裁判部等司法機關之前在蘇區是沒有的,是中央政府成立后的產物。在司法工作中,每種工作都是新的創造和新的建設,所以特別困難。開始成立司法機關時,就必須注意司法程序的建立。首先請求中央執行委員會頒發了裁判部的暫行組織和裁判條例,依據該條例來建立各級裁判部的工作,來組織法庭,按照條例所規定的程序來審判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推進司法形式的統一化,司法人民委員部頒發了各種表冊樣式,如案卷、審判記錄、判決書、傳票、拘票、搜查票、預審記錄、工作報告表、搜查記錄、苦工隊登記表等數十種,以備各級裁判部使用,并且使各級裁判部的公文形式統一。1932年,梁柏臺在《司法人民委員部一年來工作》的總結中,特別提出了各級司法裁判部遵循中央法律制度、程序中存在的問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下級司法裁判部不能按時的正確的去完全執行,部分裁判部不按時向上級做工作報告,裁判部缺乏經常的工作。中央執行委員會有關改變肅反路線的第六號訓令,有時還不能完全的執行,審判的程序,還未能按照裁判部暫行組織和裁判條例的規定去進行。盡管他的法治思想、程序意識與現代法治的要求存在差距,但在戰火紛飛、形勢嚴峻的革命戰爭年代,能有這樣的司法觀,已經殊為不易。
一心為民的司法情懷
梁柏臺始終抱持著一心為民的情懷,這種為民的思想也深刻地融入他的法制與司法思想中。在法制建設中,他特別注意保護工農大眾的權益,1933年梁柏臺主持的司法部發出第九號命令,決定在城市、區一級裁判部組織勞動法庭,專門解決資本家、工頭、老板破壞勞動法及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等案件,以保障工人享受勞動法所規定的一切利益。
出于服務革命、服務大眾的思想,梁柏臺強調了司法語言的通俗化,司法手續的簡便化,以使民眾易于接近和理解司法。早在1919年的一封信中,他就提出了語言文字的通俗化問題,比較了文言與白話孰優孰便后,提倡盡量使用白話文。他說言語是思想的表示,文字是言語的記號,思想怎樣表達,文字就怎么寫來。文字可以使我們自由發表思想,斷不能妨礙思想的自由表達。思想是活的,不是死的,強硬用古文寫作,就會窒礙我們的思想?!跋氤鲆环N思想意思,還要合這句話同古文對不對的,這句話做的工不工的,并且要用幾句典故,弄得腦子糊里糊涂,又費了好多冤枉的功夫,這是何苦呢?所以我說一句話,古文是死的,白話是活的,可知道白話要比文言好了,白話要比文言方便?!北M管在這里,他主要是從阻滯思想自由的角度談白話文的問題,但從這樣的思想傾向,不難看出,在司法語言的使用上,他同樣是贊同白話文,希望以通俗易懂的語言,使普通民眾都能理解法律。
今天我們如何評價梁柏臺的司法與法制思想,這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若仔細審視其司法與法制思想,不少地方存在不統一,甚至相互矛盾之處,如一方面強調肅反時的革命導向,“不需要多少法律知識,只要有堅定的階級立場,他就可以給犯罪者應得的處罰”,并且嚴厲地批評了機械的法條主義;另一方面,他又重視制度的建設,重視程序在司法中的作用,強調司法形式的統一化。對這樣的問題,乃至有些是背離“法治”的偏向,我們需要客觀地、歷史地認識,并作“同情的理解”。梁柏臺雖然在蘇區從事司法工作,但他更主要的是一個革命家,他的思想實際上是中共總體革命思想在司法中的反映。如果我們將眼光從那些時代局限性的司法觀念中移開,抽離出其更為本質的、積極的一面,就不難發現其有價值的內容。
梁柏臺始終強調了司法為民的主旨。中共領導下的中國革命,始終圍繞著人民的解放與人民的幸福這一主題,特別體現出對底層人民群眾,即“平民”的關注。中央蘇區時期,建設工農蘇維埃,同樣是圍繞著“為民”這個主題,蘇維埃就是真正的平民共和國,真正的平民政權,按瞿秋白的理解,平民,是指與“上等社會”對應的處在被統治地位的“下等社會”,亦稱“下等階級”,包含了除封建地主、官僚買辦,反動軍閥有疑問的各社會階級。正如列寧所言:蘇維埃政權比最民主的資產階級共和國要民主百萬倍,解散了資產階級議會,建立了使工農更容易參加的代表機關,用工農蘇維埃代替了官吏,或者有工農蘇維埃監督官吏,由工農蘇維埃選舉法官。它是無產階級的民主,是對窮人的民主。梁柏臺的為民服務的法制思想,正是馬列主義的深刻反映,無論是司法裁判中保護勞動者的利益,還是司法語言通俗化的風格,都體現出其司法為民的一貫思想。
梁柏臺重視專業人才在司法中的作用。專業化的司法人員是司法工作有效開展的關鍵,他總結司法人民委員部的工作,痛陳合格干部缺乏問題,裁判部有一部分工作人員,缺乏工作經驗,缺乏法律常識,因此在工作上常發生許多困難。故造就司法工作人員,實在是一件迫切應該做的事情。司法人民委員部應當盡量地培養司法工作人員,以充足各級裁判部的干部,更好地完成司法工作。這些思考,于今仍不乏現實意義。
(作者:韓偉 單位:陜西省社會科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