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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氣候變化談判對未來中國能源戰略布局的影響及中國的路徑選擇

時間:2017-09-05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att2014

巴黎氣候變化談判對未來中國能源戰略布局的影響及中國的路徑選擇

呂 江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1次締約方大會將于2015年底在法國巴黎召開。此次巴黎會議的重要議題是,終結2011年以來,“德班平臺”項下的氣候變化談判,并制定一份針對所有締約方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新的氣候變化協議。毫無疑問,該協議一俟達成,不僅會對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產生重大影響,而且亦會對與氣候相關的能源領域形成強有力的挑戰。是以,采取何種應對策略,特別是將能源棋子置于何處,無疑將是應對氣候變化、保障能源安全,和促進中國經濟發展的關鍵。

  一、巴黎氣候變化談判對中國能源戰略布局的影響

  它對未來中國能源戰略布局或將產生如下影響:

  (一)中國無法游離于碳減排協議之外,能源重新布局再所難免

  自《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效以來,中國一直游離在碳減排法律義務之外。然而,隨著近年來國內經濟迅猛發展,中國已成為全球最大的能源生產消費國,而隨之碳排放也躍居全球首位。因此,國際社會要求中國加入強制減排行列的呼聲也愈來愈強烈。更為重要的是,隨著美國頁巖氣革命的成功,其從拒絕碳減排,轉向了接納碳減排,而美國這一立場的轉變,無疑將加大中國在氣候變化談判上的壓力。是以,與其徘徊在新協議之外,不如參與協議的制度設計,將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

  然而,必須承認的是,一旦中國加入新的氣候變化協議,則意味著原有能源戰略布局需要進行重新調整。因為如何在石化能源和新能源之間找到一個度,如何在碳減排與經濟發展的囚徒困境中進行理性的制度抉擇,不僅是科學問題,更是一個戰略布局問題。而且,這一戰略布局的優劣將直接影響到未來中國能源安全和國家經濟的穩健發展。

  (二)全球能源充沛虛實難判,維持能源恒定或偏執減排均存隱患

  無論是從國際能源署的預測,還是國內外油價的下跌,都試圖在證明全球和國內能源供應的充沛。毋庸置疑,充沛的能源供給有利于新的氣候變化協議的締結。然而,當前這一能源形勢,卻有使人們忽視兩個嚴重問題的可能。其一,協議的締結如是建立在當前能源供給充沛的前提下,那么,碳減排的目標有可能會被拔高。其二,即使新協議中碳減排目標未被拔高,但如鑒于當前能源充沛,在能源戰略布局上,一旦出現“躍進式”的碳減排,則勢必損害中國能源和經濟發展。

  這是因為,能源從來都不是直線發展的,尤其是在金融、期貨等衍生品與能源相結合之后,這種供需變化就更顯虛實相雜了。當前的能源充沛無疑存在諸多幻象,其很大程度上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一旦其中任何一個鏈條斷裂,能源充沛就會蕩然無存,而且極有可能發生能源突變。具體而言:

  第一,美國的頁巖革命支持了全球能源的充沛,但其頁巖產量仍只能維持一個較短時期的充沛(產量與儲量是兩個概念),這已被國際能源署最新的研究報告所預測。更為重要的是,中東國家由于受美國頁巖影響,收入銳減。因此,意欲通過擴大石油產量,降低油價的方式,拖垮美國的頁巖產量。無疑,當前油價的下跌與歐佩克目前所采取的能源策略不無關系。而一旦美國頁巖油氣產量下,油價則必會高企。其實質不是能源產量不夠,而是能源受政治影響產生的蝴蝶效應起了作用。

  第二,歐盟經濟乏力,體現出能源過剩。由于金融危機,歐盟一直沒有徹底擺脫經濟困境。經濟上的下滑,使其能源需求自然下降,全球能源則表現出過剩的幻象。然而,近年來,歐盟經濟開始緩慢復蘇,特別是英國、德國,二者的經濟增長已頗有起色,這也就意味著歐盟經濟正在恢復,能源需求會逐漸加大。能源充沛的場景不會維持很長時間。

  第三,鑒于油價下跌、特別是俄烏政治爭端,俄羅斯向西的能源出口受到了重大影響,因此,克里姆林宮將目標轉向東方,中俄能源協議則易被達成。然而,一俟前述因素消失,大批能源供應又會轉向西方(能源協議并不保證強制供應),我們或將面臨一個突變式的能源中斷。這是中國能源戰略布局中必須考慮的重大因素。

  基于這些原因,在能源戰略布局上,維持原有能源結構恒定,不利于碳減排;但提高碳減排目標,將重點放在天然氣和新能源上,又可能顧此失彼,一旦能源供應突變,則必會殃及國內經濟的安全穩定。

  二、中國的應對策略

  巴黎氣候變化談判對未來中國能源戰略布局產生的影響是巨大的。為此,應從兩個方面入手,即一是從氣候變化制度構建本身考慮;一是從能源自身發展角度考慮。

  (一)氣候變化制度的構建

  1.氣候變化談判應注重從協議內容,轉向內容與程序并重。這是因為,氣候變化談判,實質上一個不完全契約的締結過程。用制度經濟學的視角來看,在新的氣候變化協議談判上,無論締約方如何努力,協議本身總是存在一些無法完全規定的事項。因此,在當前各國氣候變化立場基本明朗的前提下,在內容上的糾纏已無多大意義;相反,應更多關注氣候變化協議的程序性事項,以期協議締結后掌握更多的主動權。譬如,對協議的修改、議定、表決的方式方法進行制度性選擇。

  2.氣候變化協議中的碳減排應與技術支持相掛鉤。發達國家無疑在減排技術方面擁有更多優勢,而技術的輸入將直接關系到中國碳減排的成效。因此,在氣候變化談判中,中國的應對策略應盡可能將自身的碳減排與發達國家的技術支持相掛鉤。唯有如此,我們才能在未來碳減排中獲益。否則,鑒于中國高強度的碳排放,減排必將是一個巨大的壓力包。

  3.應將氣候變化協議作為氣候相關領域的主導制度。盡管近年來中國自身實力得到強有力的提升,但在外交和國際法領域,西方發達國家仍占據著主導優勢。因此,與氣候相關領域的多頭談判和制度的構建,必會削弱中國的談判力量。例如目前在航空領域的碳減排,如完全安排在國際民航組織之下,或將碳關稅問題交由世界貿易組織處理,都會對中國產生不利影響。是以,應將此次氣候變化協議以制度的形式確立為氣候相關領域的主導規則。

  (二)能源戰略布局的構建

  1.盡快組建能源部。目前國內能源治理方面,仍存在著多頭管理的情況。這種分散治理模式的弊端越來越凸顯。其不僅影響到能源企業的良性發展,而且亦對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相關領域形成了惡性阻礙。此外,從全球能源治理模式來看,大多國家都建立起能源部或氣候能源部。這種機構設置,無疑對于能源治理和溫室氣體減排都具有更高效的管理意義。而且更為重要的是,能源部的建立可以有效地劃分出市場與政府的職權范圍,這樣既有助于防止國有能源企業的腐敗問題,又可使能源企業的市場屬性充分調動。

  2.盡快出臺能源法。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沒有一部完整的能源法。能源法付之闕如的危害在于:一是相關能源子法的出臺缺乏理論依據,更多地成了利益分配之法。例如《煤炭法》的修改遲遲不能開展,《天然氣法》《原子能法》的尚未出臺,都體現了此種困窘。二是原屬能源領域的法律規制,由于能源法的缺失,而只能放在其他法律中,就造成能源治理上的不協調、碎片化,法律之間諸多的相互沖突直接影響到能源領域的良性發展。

  3.擴大能源市場化。在中國能源領域,市場化一直較低,特別是在生產端一側。能源企業的壟斷已帶來諸多弊端。因此,對能源企業的市場化改革勢在必行。特別是當前國內能源充沛之時,能源領域打破壟斷,進行市場化改革正當時。應還能源國有企業的市場地位,同時擴大能源非國有企業進入。一個完善的能源市場將有助于中國抵抗更大的能源供應風險。

  4.加強能源基礎建設。中國不是能源不夠,而是能源基礎設施薄弱。中西部的優質能源無法迅速配置,從而影響到能源生產和經濟發展。同時,在當前中國經濟呈現走低狀態,加大能源基礎設施的投資(其也符合國家“一帶一路”的基本戰略),無疑會促進經濟發展,又能加強能源供應能力,可謂一舉兩得之策略。

  5.樹立能源變革的指導思想。應將能源變革的指導思想納入到能源戰略布局中。以能源變革為目標,促進能源技術進步和能源市場化。

  6.將碳減排的主力放能源領域。新的氣候變化協議主要焦點就在碳減排,而碳減排的發力點則無疑是在能源。與其所有企業都參與到碳減排中,將減排精力分散,不如集中力量先進行能源領域的碳減排。一旦能源領域的碳減排指標完成,整個減排就易于實現。然而,必須強調的是,能源領域的碳減排,不意味著減少傳統能源的使用,增大可再生能源的使用。相反,應當是多元發展,即不排斥石化能源,又不反對可再生能源,而是支持所有的“新”能源。即在煤炭領域進行碳捕獲與封存技術的商業化運行、擴大天然氣領域,特別是基礎設施建設,加快非常規能源的勘探,開展核能的建設投資、以及對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運行模式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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