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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民事判決理由可接受性的對策建議

時間:2017-08-23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att2014

提升民事判決理由可接受性的對策建議

王合靜

  民事判決理由的可接受性是指和判決相關的主體即當事人、社會民眾以及法律職業共同體等,對法院制作的判決理由的認可、贊同和接納。判決理由的可接受性不僅要求法官對判決理由的闡釋需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須依憑司法者的理性、良知和社會公認的價值規范去做出裁判,實現息訴服判的社會效果,維護司法解決糾紛的公信力。

  一、民事判決理由可接受性具有重要的社會功效

  1.當事人和社會民眾對民事判決理由的接受和認可是司法機關獲得權威的本源。

  司法權威是指司法機關具有使人們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包括司法機關自身的權威和和司法機關裁斷的權威。司法機關如欲獲得權威,必須保障其在裁斷社會民眾糾紛的過程中作出的司法認知符合法律的規定和事物的原初狀態。海德堡大學法律教授杰里耐克提出的社會心理學制裁理論認為,當規定一項法律律令的權利機構受到社會心理力量的支撐進而能夠使該項法律律令成為一種驅動行動的動機時,該項法律律令實際上得到了人們的公認。司法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裁判是法律得到社會大眾認可和接受的主要途徑和形式。

  民事判決理由是法官以語言載體的形式記錄和告知當事人和社會民眾對案件事實認定的過程和作出裁斷結果的法律依據。他們對判決理由的接受也就是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的認可。民事判決理由的可結受性能夠促使民眾通過對判決文書的服從和信賴,轉化為對司法機關的尊重和依憑,這是司法獲得權威的重要源泉。

  2.民事判決理由可接受性有助于當事人對判決結果的接受。

  民事判決的結果在于設立或者改變了一方當事人的人身或者財產權利。對于民事利益遭到限制或者剝奪的一方當事人有權利獲知法官作出此種決定的理由,且在內心需要認可法官對此行為的判斷。法官對判決理由的闡述既是告知敗訴方被剝奪或者限制權利的依據。同時,還需要說服敗訴方當事人能夠從內心認同和接受對己不利的判決結果,并服從法院的判決,從而自愿履行判決書中設定的義務。判決理由一個重要的接受者為敗訴方。法官對民事糾紛的裁斷不僅是告知敗訴方的結果,而且需要詳盡闡釋其裁斷的理由。否則,法院的裁斷結果很難獲得敗訴方內心的接受,并且會加劇當事人之間的對立和矛盾,嚴重的話可能會引發刑事沖突案件。說服當事人接受判決結果從本源上考量,亦是說服當事人對判決理由的接受。由此,當事人對判決理由的接受和判決結果的接受具有邏輯上的趨同性。通過對當事人上訴狀的考察,證實這一觀點,即當事人不服判決結果其實質是不能接受判決理由。

  (3)民事判決理由可接受性有助于司法判決的執行。

  民事判決執行難是一個長期困擾我國法院的痼疾。造成執行難的因素眾多,但是,當事人和社會民眾對民事判決書的認可和接受程度較低則是一個重要的緣由。當事人對判決結果的接受在某種程度上是對民事判決理由的接受。如果其從內心能夠接受法官對判決理由的闡述,從而自愿接受判決結果,乃至自愿履行,這就大為減少或者降低了判決執行難的困窘。

  加強對民事判決理由可接受性研究,促使法官重視對判決理由的論證,提升論證效果,說服當事人和社會民眾接受法院的判決結果,自覺履行判決文書中確定的權利義務,化解民事執行難的窘況,此乃改善法院執行難的根本舉措。判決理由可接受性對于取得當事人和社會民眾的心理認同,維護法院司法判決的權威,并自愿履行和服從執行,對克服執行難的現狀有著內在機制上的保障功效。

  二、提升民事判決理由可接受性的對策建議

  1. 確立民事判決理由可接受性為法官論證判決理由的指導原則。

  不同審級的法官在制作判決理由時需以判決理由的可接受性為其指導原則。

  判決理由的可接受性能夠促使各方主體對判決文書裁斷結果的認同和信服,實現判決結果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統一,把民眾千百年來世襲的善意、公平、正義和法律的形式理性有機融合。

  確立判決理由可接受性的指導原則,要求人民法院應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確立其為制作裁判文書的指導性規范。法官在這一指導原則的指引下,制作判決文書時需考量其關聯因素,譬如,程序過程的展示,受眾主體,語言的運用,事實認定的邏輯性,法律闡釋的準確性等。

  2. 應完善對民事判決理由制作范圍、簡化和免除事由的規定,實現判決理由的可結受性。

  可在立法中規定,(1)民事判決理由應從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進行論證,事實應記載當事人辯論的意見和法律上意見。換言之,法官在判決理由部分應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辯論意見采納與否進行闡釋。

  應規定判決理由簡化和免于制作的情形:(1)在普通程序中,對當事人自認的事實可以省略法官對認定該事實理由的制作;給付金錢及時履行的案件可以省略判決理由的制作;缺席審判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合意簡化記載判決理由的案件,法官可以在判決書中簡化判決理由的制作,只需記載判決理由的要點即可。(2)在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判決案件中,可以簡化判決理由的制作或者只需記載判決理由的要點。

  3. 應視民事判決的審級和判決理由受眾的差異,妥適闡釋判決理由。

  一審法院的判決書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應作為論證的重點。法官應當詳述對當事人雙方提供證據的取舍,將其作出判決結果的心證過程展示于判決文書中。判決文書所使用的語言應當通俗易懂,易于得到當事人的理解和接受。

  二審法院的判決理由如欲得以接受,法官應重在闡釋對上訴人上訴請求的認同與否,對一審法院的認定作出改變、撤銷或者改判的說明。二審法院對案件法律適用的說明亦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參考和理解的依據。二審判決書應更多地運用專業語言,有助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理解和參照。

  再審判決書面對的受眾主體為申請再審人和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在再審案件中,法官對判決理由的論證應針對其受眾主體進行解釋,即既要對申請再審人的請求給予回應,又需針對原判決錯誤的事項加以說明,對原審法院的判決作出解釋。判決理由的接受決定著判決結果的執行和矛盾的化解,消除案結事不了帶來的隱患,所以,法官對判決理由的論證具有重要的司法意義和社會意義。

  4. 應根據民事案件的疑難、復雜程度,選用適當的論證方法進行闡釋。

  一般民事案件是指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疑難案件之外的民事案件。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為一般民事案件,亦可為疑難案件。就一般民事案件而言,符合普通程序民事判決理由簡化情形制作的,參照簡化制作之規定。其他的民事案件而言,法官在制作判決理由時,可以依照司法三段論的模式進行論述,即按照事實的認定、法律適用的說明順序來推論裁斷結果。它以法律條文的結構完整為前提,以預設的法律規范為基礎,以形式邏輯的原理為推論方法。法官在確認案件事實時,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法庭辯論的意見詳加分析和評判,并且將案件事實轉化為法律關系要件事實的評價過程加以說明,通過對事實的剪裁,使其符合于法律規范中的小前提,推論出適用的法律條文,即可得出法律后果。這種論述方式能夠使判決文書的讀者認識到法官的思維理路,提升判決文書的說理性。

  民事疑難案件是指對作為大前提的裁判規則選定不明確,或者是缺乏法律規則,或者是法律規則之間相互矛盾或者沖突時的民事案件。對此案件的論證可使用以下論證方法:(1)后果主義的論辯模式。后果主義的論辯是指從判決的后果和長遠影響來選擇適用的法律規則,其主要是考量判決結果對以后未來案件的影響。法官在對法律規范不明時,需要對判決結果從是否符合實質正義、法律體系,常識、道德等方面進行考量,從中選擇最優裁判規范作為本案的依據,同時還使其成為以后同類案件的適用依據。(2)融貫性的論辯模式。通過類推技術的使用,使一種案例法律規范適用于另一案例的處理上,使新見解圓滿地納入既存的法律體系,不可有邏輯上或者價值上之沖突,以解決法律規范缺失或者含糊之情形。(3)利益衡量的論辯模式。利益衡量發生在個案中多個法律規則或者原則相沖突時的論證方法。法官對民事案件的裁判通過對當事人的利益或者社會整體利益為標準進行衡量,確定選用的法律規則,以使判決理由得到各方主體的接受和認可。

  4. 完善法官職業對判決文書說理的制度保障。

  增加有助于增強法官制作判決文書能力的制度。法官職業重要的能力之一為制作裁判文書的能力。但我國現行的司法資格考試無法反映考生制作法律文書的能力。這即要求,在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階段,應當加強對法科學生法律思維的能力訓練,增加其對案件事實認定能力的培養。在錄取法官的考試中,應增加對準法官文書寫作能力的考察。

  應當建立對法官制作判決文書的考評機制。為了督促法官認真制作判決文書,各級法院應當建立對法官制作判決文書的定期檢查和巡回檢查制度,以期從制度上保障法官制作判決文書的質量。同時,應將法官制作判決文書的質量作為其晉升和考評的依據。

  應建立對法官制作判決文書出現重大錯誤時的懲戒制度。法官的形象決定著法律的威嚴,而判決文書則體現著法官的形象。判決文書的嚴謹、精致則呈示出法官的職業責任和風格,由此,對判決文書出現錯誤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對其進行懲戒,以提高法官對其職業敬畏之感。

  應加強對法官法律職業倫理的培養。法律職業倫理是指引法律人在面對職業行為和道德沖突時,處理道德困境的技術規范。加強法官職業倫理觀的教育旨在培育法官的司法責任,培樣其對公平正義的理解和思考。在法律規范和社會道德發生沖突時,法官應秉持其對善的終極意義的追求,在多種價值間權衡并恰當合理地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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