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8-16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att2014
我國民事訴訟第三人利益保護體系構建中的問中題及解決對策
西北大學法學院講師?崔玲玲
民事訴訟中第三人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因不同的原因,在不同的階段,以不同的狀態表現出來。針對不同階段的第三人利益受損害的情形進行相應的保護措施的階段性設置是必然要求。各國在審判階段和強制執行階段設置了相應的保護制度,并將審判階段分為事前保護階段和事后保護階段兩個階段對審判程序中的第三人利益進行保護。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在形式上基本形成了由第三人參訴制度(事前保護階段)、第三人再審之訴與第三人撤銷之訴(事后保護階段)、執行異議與案外人異議之訴(執行保護階段)構成的第三人利益保護體系。
一、我國民事訴訟中第三人利益保護體系構建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民事訴訟在形式上形成了相對完善的第三人利益保護體系,但在第三人利益保護體系形成的過程中,各個階段所設置的第三人利益保護制度的理論基礎不同,制度淵源亦不相同,加之立法的混亂,造成了制度設置的雜亂無章,出現了多種第三人利益保護方式重置、交叉等問題。同時,各個階段的第三人利益保護制度的具體設置又難以實現對第三人的有效保障。
(一)事前保護階段與事后保護階段的脫節
我國民事訴訟中作為事前保護制度的第三人制度是在借鑒蘇聯的訴訟第三人制度基礎上構建的,與大陸法系國家的訴訟參加制度存在較大的區別,尤其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大陸法系國家的輔助參加制度存在諸多不同。作為事后保障制度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則是在借鑒法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基礎上構建的。兩種制度之間的淵源不同,兩者之間存在諸多不契合之處,難以像法國或者我國臺灣地區在民事訴訟中形成事前保護階段與事后保護階段環環相扣的完善的第三人利益保護體系。
(二)多重第三人利益保護途徑的競合
從第三人利益保護體系構建的過程不難看出,對第三人利益保護的事后階段與執行階段出現了交叉規定、多重保護的缺陷。當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時,其救濟方式是通過案外人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的方式進行救濟。此不存在問題。當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錯誤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時,其救濟方式目前來看主要是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此便存在救濟途徑重置和交叉的問題。
(三)第三人利益保護體系構建中具體制度存在缺陷
1.缺失第三人程序保障的第三人制度
我國的第三人制度盡管在整體上存在程序事項規定不夠詳盡、訴訟實踐混亂等問題,但相比較而言,其缺陷集中在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之中,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本身比較獨立,加之第三人享有完整的訴權,因此基本上能實現對第三人的事前保障。但論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時,無論從理論角度還是訴訟實踐角度,皆可發現存在諸多問題。最終的結果是導致了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難以實現對第三人的程序保障和事前的實體利益保護。
2.定位不明的第三人撤銷之訴
2012年我國《民事訴訟法》修改之時,無論是從理論研究還是從法律的具體規定來看,存在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性質和目的定位不明的問題,并導致立法只能采取“略式”規定,諸多程序事項規定不明,導致制度可操作性極差。隨著2015年1月3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對第三人撤銷之訴進行了較為細致的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基本完備。但是,由于缺失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性質的明確認識,加之缺乏實證案件的支持,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依然存在較大的完善空間。
3.與多種救濟途徑交叉的案外人異議之訴
我國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之時,采取了一攬子規定的方式。以案外人異議為前置程序,將案外人提出異議時有可能存在的一系列的救濟方式進行了規定。這樣的規定方式,雖然保障了在執行過程中對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救濟的全面性,但也存在一些問題,最明顯的是造成了第三人利益救濟的復雜化,在案外人執行異議這一前置程序之下,不得不規定更多的救濟途徑以應對案外人與執行當事人利益保護的需要。
二、我國民事訴訟中第三人利益保護體系之完善對策
對我國民事訴訟中第三人利益保護體系的完善,應該在各階段具體制度構建方面予以優化,在整體上將之系統化,并最終將相應的建議體現在具體的法律規定之中。
(一)以輔助參加理論改革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以與第三人撤銷之訴連接
我國的第三人制度回歸制度本源最為合適,即,按照大陸法系國家的輔助參加制度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進行改造。具體而言,需要從三個方面著手:
第一,明確第三人的輔助參加地位,去除掉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的責任追究功能。
第二,確立判決的參加效力。就參加效力而言,考慮到第三人的訴訟地位 ,基于對第三人利益的保護,有必要規定一定的排除參加的事由。總體而言,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根據第三人參加訴訟的進展程度,其已無法實施必要的訴訟行為的情形;第二,第三人因與所輔助一方當事人之間的行為相抵觸而不能實施必要行為的情形;第三,所輔助一方當事人應故意或者過失而未實施第三人所不能實施的訴訟行為的情形??傊嬖谝陨先N情形時,允許第三人主張本訴裁判不當,而使得第三人不受當事人之間判決的拘束。
第三,構建完善的訴訟告知制度。如果沒有訴訟告知制度,則第三人就無從知曉當事人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第三人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輔助參加制度也就名存實亡。而從第三人利益保護體系構建角度來看,規定訴訟告知制度并對之予以細化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國對第三人的事前保護階段與事后保護階段是脫節的,中間缺失連接制度之間的紐帶。目前,我國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主要通過自己申請參加或者由法院通知參加兩種情形,而法院通知參加與判令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交織在一起,難以保障第三人總能獲得參加訴訟的機會,無法實現對第三人進行完善的保障。而就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規定來看,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事由有程序事項的要求,即第三人需要證明其是否“非因可歸責于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在我國第三人制度中缺失訴訟告知相關規定的情況下,第三人需要證明“非因可歸責于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這一程序事項的難度較大,而難以在沒有參與當事人之間訴訟的情況下對影響其合法權益的生效判決提起撤銷之訴。在第三人制度之中確立訴訟告知制度是實現第三人制度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之間的緊密相連的關鍵。
(二)取消案外人再審之訴,避免重復救濟
案外人再審之訴僅針對第三人利益因原判決或者裁定錯誤認定執行標的物遭受到侵害而需要進行救濟的情形,其僅適用于給付判決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而第三人撤銷之訴則普遍適用于各種判決類型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兩種適用于不同階段、處于不同位階的第三人利益事后保護途徑的交叉造成了立法的雜亂和訴訟實踐的混亂。既然第三人撤銷之訴無論是從適用階段還是適用范圍上均可以涵蓋案外人再審之訴,實無保留案外人再審之訴之必要。而不如取消案外人再審之訴,以完善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應對第三人利益事后保障的需要。
(三)完善具體的第三人保護制度
1.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的完善
從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來看,法律規定將其與我國的第三人制度保持緊密聯系,限定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顯然,這小于法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的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范圍。目前法律將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范圍與第三人制度中的第三人范圍保持一致不具有合理性,其范圍界定過于狹窄,而有必要將原告界定為“與當事人之間的生效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之第三人”,脫離與第三人制度的聯系。
與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范圍界定直接相關的是提起該訴的事由。目前民事訴訟法對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事由規定過于嚴格,根源在于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性質定位不明。如此,將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事由限定為三個方面:第一,與當事人之間的生效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之第三人利益受到該生效判決的影響;第二,該第三人非因可歸責于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第三,沒有其他法定程序供其請求救濟。其中,第三個方面的規定是為了限定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起訴訟的情形以及解決第三人利益保護救濟途徑可能存在的交叉、競合等問題。
就第三人撤銷之訴適用的范圍而言,目前將其適用于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而就仲裁而言,我國仲裁員制度存在的問題導致仲裁的專業性差、正確率低、規范性欠缺等,加之仲裁員行為規范的缺失,以及監督體制的不健全,枉法裁判的現象長期存在,仲裁解決爭議的公正性難以實現,并會損害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有需要將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范圍擴大至仲裁裁決。
我國民事訴訟法設置第三人撤銷之訴之時,未對濫用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行為規定相應的懲罰措施。在設置第三人撤銷之訴對第三人利益進行保護的同時,應該設置相應的制裁第三人濫用該訴的制裁措施。
2.以取消案外人異議為開端實現案外人異議之訴的獨立
欲構建獨立的案外人異議之訴,取消案外人異議這一前置程序勢在必行。一旦取消了案外人異議這一前置程序,則第三人認為其對執行標的擁有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或者交付的實體權利時,可直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并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裁判。對于法院就案外人異議之訴作出的裁判,第三人和執行當事人均可以提起上訴予以救濟。在第三人利益因原判決或者裁定錯誤認定執行標的物而遭受到侵害時,其通過獨立的第三人利益保護制度予以救濟,而不依附于案外人異議之訴存在。不但如此,由于賦予了執行當事人對案外人異議之訴作出的裁判的救濟權,不需要另行設置許可執行之訴對其權益進行保障。如此使許可執行之訴回歸制度本源,從而作為與案外人異議之訴相對應的、獨立的、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制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