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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代訴訟構造下的事案解明義務研究成果要報

時間:2017-08-16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att2014

現(xiàn)代訴訟構造下的事案解明義務研究成果要報

包冰鋒

  一、問題的提出

  傳統(tǒng)的辯論主義認為,僅有負擔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就事實與證據(jù)的提出負擔責任,而對方當事人并不負協(xié)助義務。傳統(tǒng)的辯論主義本著自我負責的精神,過于強調(diào)個人自由,自不免否定民事訴訟中有協(xié)力義務的產(chǎn)生。然而,隨著社會本位的訴訟觀見重于世,理論界多主張訴訟當事人的自由權利應當有所限制。雖然當事人原則上可以自由選擇訴訟行為,但是自由放任的結果卻容易造成雙方當事人訴訟地位的不平等,為此事案解明義務的概念應運而生。

  現(xiàn)今的民事訴訟理念已經(jīng)由古典的辯論主義觀向現(xiàn)代的協(xié)同主義觀演進。理論界和實務界不再視訴訟為當事人之間的斗爭,轉(zhuǎn)而強調(diào)訴訟當事人之間的協(xié)同關系。從19世紀末開始,自由主義訴訟觀對社會弱勢群體不利的弊端愈加明顯,具有社會主義色彩的訴訟觀相繼被提出。從而,民事訴訟程序是依據(jù)不可或缺的福利而建制,并非僅僅涉及私益,也直接關系公共利益。從“直接關系公共利益”這一社會整體的角度出發(fā),民事訴訟最大的目標就是追求正義。進而,從追求正義的角度看,原被告并非對抗關系,而是協(xié)同關系。

  由此可見,事案解明義務與民事訴訟構造具有天然的聯(lián)系。如果說辯論主義是對職權主義的否定,那么,由事案解明義務所造成的訴訟構造的變化則是對辯論主義的再次否定。其結果是,一種脫胎于辯論主義的現(xiàn)代新型訴訟構造——協(xié)同主義由此得以形成。協(xié)同主義訴訟構造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證據(jù)收集、提出方面應當互相協(xié)作,共同發(fā)現(xiàn)作出裁判的基礎資料。從而,協(xié)同主義也允許一方當事人要求對方當事人為其解明事實承擔協(xié)力義務。

  二、大陸法系事案解明義務的理論經(jīng)驗

  當事人的事案解明義務,是指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的查清負有對于相關有利及不利事實的陳述或說明義務,及為查清事實而提出相關證據(jù)資料(文書、勘驗物等)或忍受勘驗的義務。

  (一)事案解明行為的性質(zhì)

  探討事案解明行為的法律性質(zhì)的作用在于,當法院決定是否應當對不為解明的當事人進行處罰時,法院所應當考慮的因素是否包括“該當事人不為解明究竟是否存在可歸責的事由”。如果法院不考慮這一點,只要當事人不解明案件事實就應當作出制裁,那么是將事案解明行為的性質(zhì)定位為責任。相對于此,如果法院綜合衡量全案相關證據(jù),就有無證明困難或法院是否已經(jīng)盡到自身的闡明義務等情況進行判斷后,才決定是否對該當事人進行懲罰時,則是將事案解明行為解釋為義務。

  雖然以上兩種學說各有所據(jù),但是鑒于“反證不提出法則”本身很有爭議,因而導致“責任說”立論不足。況且,在當事人消極不解明待證事實時即課與其一定訴訟上的不利認定,這對原本不負證明責任而無須負擔敗訴風險的當事人而言,的確過于嚴苛;而且也將因過度減輕對方當事人的證明負擔而違反武器平等原則。為此,筆者認為,仍然應宜采用“義務說”。亦即,當不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消極不解明案件事實時,法院不得立即對該當事人作出制裁,而應當考慮該當事人拒絕解明事實是否有正當理由,或其消極不為解明是否有可歸責的事由存在后,才可以決定是否對其作出不利的事實認定或裁判結果。

  (二)事案解明義務的范圍

  不論是一般化事案解明說還是具體化事案解明說,均肯定不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就本案事實的解明負有一定的義務。但是,兩學說最大的不同在于事案解明義務發(fā)生的要件有所不同。一般化事案解明義務說認為,原則上不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均應當解明案件事實,僅僅在符合例外事由時才可以拒絕解明。具體化事案解明說則認為,法院在判斷當事人是否負擔事案解明義務時,應當同時考慮是否可期待該不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有能力提出相關證據(jù)或者該當事人有無秘密保護的特權等特殊情形;在衡量各方因素之后才可以決定是否負擔事案解明義務。換言之,一般化事案解明說是在一律肯定事案解明義務發(fā)生的前提上,藉由例外排除事由以阻卻該義務的發(fā)生;但具體化事案解明說則是將例外排除事由一并納入事案解明義務是否成立的考量之中。

  (三)事案解明義務的法律要件

  為了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地位而創(chuàng)設的事案解明義務的概念也并非漫無邊際,仍然應當有一定的限制條件。并無必要廣泛承認一般性的事案解明義務,否則將會使訴訟結果的勝敗等同于在訴訟過程中所產(chǎn)生的舉證困難。只要一方當事人遭遇證明困難,就一律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jù)加以證明,這并非事案解明義務的本意所在。因此,筆者認為,事案解明義務的產(chǎn)生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律要件,以便法院和當事人進行預測和判斷。其法律要件包括:當事人應當提供解明對象與自己權利主張相關的具有合理基礎的線索、當事人客觀上處于無法解明案件事實的狀態(tài)和對方當事人處于容易解明案件事實的地位且具有期待可能性。

  (四)事案解明義務的法律效果

  如果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違反事案解明義務,那么應當對其作出相應的制裁以恢復訴訟公正和平等。這也是事案解明義務在訴訟中應有的程序保障。關于當事人違反事案解明義務的法律效果,主要有自由心證說與不利推定說的爭論。自由心證說認為,在違反當事人事案解明義務的情況下,可以擬制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是真實的,只要這并不與法官的自由心證相矛盾,同時在有過錯案件的情況下對法官的自由心證而言不需要達到通常情況下的較高概然性。從制裁手段來看,法官可以降低負證明責任一方當事人的證明標準,直至客觀意義證明責任的倒置。不利推定說認為,不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違背事案解明義務,拒絕進行具體的事實陳述或提供證據(jù)的,不能認為其有效地爭執(zhí)了對方當事人的事實主張,因而應當以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直接作為判決基礎。亦即,并非僅僅止步于將其不履行義務的態(tài)度在證據(jù)評價上予以斟酌而已,而是直接進行真實擬制,認為對方所主張的事實為真實。

  三、設立事案解明義務的構想

  (一)事案解明義務功能的發(fā)揮

  在證據(jù)偏在的訴訟類型中,既然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難以收集解明案件事實的證據(jù),那么就不允許可期待提出特定事實、證據(jù)的不負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袖手旁觀、置之不理。因此,具有解明案件事實所需證據(jù)的不負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并不永久享有隱匿對已不利證據(jù)的權利。在一定情形下仍然應當開示手中持有的證據(jù),以協(xié)助負證明責任的對方當事人解明案件事實。事案解明義務的承認,是賦予當事人證明權應有的程序保障,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公平競爭,避免證據(jù)偏在的一方當事人因?qū)Ψ饺狈ψC據(jù)而不當獲取勝訴判決。基于事案解明義務的落實,雙方當事人不僅可以互相知悉雙方與訴訟相關的證據(jù)而共享案情信息,也可以因此容易與法院和對方當事人達成共識,有助于其自主決定糾紛解決的方式,如達成和解協(xié)議等。

  事案解明義務主要在主張具體事實、證明活動以及證據(jù)收集三個層面上發(fā)揮其功能。具體言之,在主張具體事實的層面上,負有事案解明義務的人必須表明構成訴訟基礎的事實為何,并且對于對方當事人的主張不能進行單純的否認,必須附有理由。在證明活動的層面上,事案解明義務具有減輕舉證負擔的技術功能,負有事案解明義務的人,必須表明特定證據(jù)。在證據(jù)收集的層面上,負有事案解明義務的人,必須開示對方所不持有的資料。

  (二)法律效果的設立

  如前所述,關于當事人違反事案解明義務的法律效果,主要有自由心證說與不利推定說的爭論。筆者認為,就“不利推定說”而言,雖然其較為符合《民事證據(jù)規(guī)定》第75條的精神,也具有法律效果明確化及富有實效性的優(yōu)點,但是由于其過于單一的處理方式已經(jīng)無法應對多變的訴訟狀態(tài),因而并不可取。就“自由心證說”而言,其容易被理解為毫無限制的恣意心證,而且民事訴訟中法院對證據(jù)的判斷和事實的認定本就應當依據(jù)自由心證進行,“自由心證說”的表述無法體現(xiàn)其特殊性。因此,基于謀求雙方當事人之間裁判資料收集中實質(zhì)平等的實現(xiàn)與調(diào)整的法理,從追求雙方當事人平等地位的彈性調(diào)整的觀點來考慮,筆者傾向于“自由心證說”,但表述為“限制性自由心證說”。

  筆者認為,法院應當視當事人違反事案解明義務的嚴重程度不同而課予不同的制裁措施。亦即,法院在認定不利的法律效果時,應當考慮當事人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態(tài)、被妨礙證據(jù)的重要性等因素。如果當事人不為事實的具體陳述,則可能產(chǎn)生擬制自認的效果。如果當事人不提出證據(jù),那么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關于證據(jù)的主張為真實;如果拒絕提供證據(jù)已經(jīng)嚴重影響到案件關鍵性事實的查明,那么可以直接認定依該證據(jù)應證的事實為真實。此外,根據(jù)當事人違反事案解明義務的可歸責性不同,法院還可以降低證明標準或者直接轉(zhuǎn)換證明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擬制自認、不利推定、降低證明標準和轉(zhuǎn)換證明責任等法律效果的適用,均是在堅持法官自由心證的基礎之上進行的,并非完全排除自由心證,僅僅只是采用符合特定經(jīng)驗法則的證據(jù)規(guī)則。申言之,一方面,并非只要發(fā)生當事人違反事案解明義務的情形,均需要作出對該當事人不利的事實推定,法院基于自由心證可以作出其他判斷或采取其他制裁措施。另一方面,法院依自由心證的結果,即使認定對方當事人的主張并非真實,但是如果認為違反事案解明義務的行為應當加以責難時,法院仍然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的主張為真實。從而,在此限度內(nèi),事案解明義務的存在具有基于當事人之間證據(jù)收集的實質(zhì)平等而限制自由心證的意義。因此,筆者將其表述為“限制性自由心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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