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8-15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att2014
我國檢察官客觀義務的抑制因素及其對策建議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 程 捷
要報要點:檢察官客觀義務指檢察官在履行職責的活動中,為了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在主觀上應該超越訴訟一方當事人的立場,嚴格依照法定訴訟程序的要求和客觀的實體法要件而行為,甚至不排除為被追訴人利益而行為的準則。十八屆四中全會確立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并且明確提出要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因此更有必要強化檢察官客觀義務的實質作用并做出相應的制度安排。透過實證考察發現,檢察官客觀義務的執法觀念被檢察官所普遍認同,但執法偏差與勝訴心態還在一定程度上功利性地存在。檢察一體辦案方式目前是保障檢察官客觀義務啟動的重要方式,但在外圍制度缺位的前提下,檢察官客觀義務在我國無法發揮太大的實效。檢察官的量化考評機制不應“一刀切”式地取消,而應該在保留并改造檢察官量化考評內容的基礎上,督促檢察官客觀義務的切實履行。
由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程捷博士主持完成的中國法學會自選課題結項報告《檢察官客觀義務作用機制實證研究》,考察了當前檢察官履行客觀義務中的主客觀抑制因素,并提出了相關建議。
一、當前我國檢察官客觀義務的貫徹現狀
1.檢察官客觀義務觀念在我國檢察官群體中被普遍認同
我們發現絕大多數檢察官對檢察官客觀義務要求有明確的認知。之前法學界有觀點認為“要控訴機關承擔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和社會公平正義是烏托邦式的神話”但是從我們調研結果來看,至少檢察官群體在脫離具體案件與具體情形的一般性認識上,并且具有強烈的法律監督者的職業認同感。但是社會事實更為緊密的檢察官,終究還是充滿七情六欲的自然人,難以完全超脫外來壓力的影響,我們考察發現,超過58.25%的檢察官經常會考慮輿論與被害人事后上訪等因素,33.66%的檢察官表示偶爾會,僅有6.15%的檢察官表示從來不會。
2.我國檢察官履行客觀義務的作用方式呈現被動性,在貫徹范圍上存在選擇性的特點
首先,辦案過程中權力過小導致普通檢察官群體的辦案積極性與責任心不高,加之辦案數量壓力未減,檢察官客觀義務實質作用被明顯虛化,不少主訴(辦)檢察官們認為在不批捕、不起訴與量刑建議環節作為承辦人并沒有太大的決定權。其次,辦案量化考核指標部分對于客觀義務貫徹的負效應,沒有預想中的那么嚴重。有接近三成(28.48%)的檢察官認為量化考核對自己客觀公正履行職務沒有影響, 51.46%的檢察官也僅選擇“有一定影響”。此外,檢察官客觀義務一定程度上依靠上級檢察院干預。我們發現,多數針對不利于被告人錯誤判決的抗訴源自上級檢察院的案件監督管理。
3. 檢察官客觀義務在這些事項上的實質效用發揮不充分
一方面,檢察官在面對羈押條件中的證據條件與刑罰條件時,能夠比較好的判定,但面對“逮捕必要性”或“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等裁量性條件時,其客觀義務陷入進退失據的困局。另一方面,對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照料中的檢察官客觀義務經常偏廢。例如審查批捕階段聽取過律師意見的檢察辦案人員比例不足0.5%,在閱卷和會見自偵案件犯罪嫌疑人時,檢察機關有時會站在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能的對立面。總之,客觀義務能夠發揮實效的,主要還是為被告人利益事后抗訴,而在動態控辯對抗的訴訟程序中,檢察官客觀義務發揮作用還十分有限。
二、抑制我國檢察官客觀義務作用發揮的主要原因
1.媒體、信訪等案外因素會讓檢察官在貫徹客觀義務中潛意識退讓
我們發現,除了信訪壓力最大的控申部門以外,公訴與偵查監督部門都承擔著比較大的輿論與信訪壓力,自偵部門由于偵查不公開以及偵辦對象的特點,反而較少選擇“經常考慮”。而且,市一級檢察院檢察官更容易考慮輿論與信訪因素,這與市一級檢察院辦理嚴重犯罪案件以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案件居多有關。
2. 欠缺權責基礎使檢察官在貫徹客觀義務方面積極性不高
盡管早在最高人民檢察院2000年的下發的《檢察改革三年實施意見》中就將主訴檢察官制度改革是一項重要改革舉措在全國推廣,希望改變長期存在的“檢察人員承辦,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的三級審批式行政化辦案方式,還原檢察權獨立性、親歷性的司法屬性。然而十幾年實踐過去,出于種種原因,主訴檢察官改革在全國多數檢察院已經“名存實亡”,有的檢察院甚至已經不再區分主訴與非主訴檢察官,重新回到部門負責人或主管檢察長審查把關的辦案模式。權力過小導致檢察官的辦案積極性與責任心不高,加之辦案數量壓力未減,檢察官客觀義務實質作用被明顯虛化
3. 諸多監督手段與程序制裁機制缺位,導致檢察官客觀義務的貫徹“信馬由韁”
雖然絕大多數檢察官都能認清自己的定位,并且認同客觀義務的約束。但并不意味著我們樂觀地以為執法偏差與選擇性、報復性辦案方式會徹底消除。這是首先是檢察權雖具有一定的司法屬性,但諸多監督手段與程序制裁機制缺位,導致檢察官在激烈對抗的訴訟過程會潛意識出現求勝心態。另一方面,堅守檢察官客觀義務的辦案投入往往難以考核,得不到獎懲。
三、有效貫徹檢察官客觀義務的對策舉措
近年來不斷涌現且引起社會對司法公信力質疑的“聶樹斌案”“呼格案”“念斌案”等一系列冤假錯案中,處處彰顯檢察機關客觀義務貫徹的瑕疵。因此,改革客觀義務的作用機制,落實檢察官客觀義務的實效迫在眉睫。
1. 檢察官客觀義務應該盡速進入立法文本
盡管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官法》能找到檢察官客觀義務的規范依據,但囿于《刑事訴訟法》是針對刑事訴訟中公檢法三機關都有客觀公正的執法要求,但無法凸顯檢察官作為法律監督者的在客觀義務中更高職業要求與規范義務,尤其是應該為被告人利益而抗訴的各國普遍要求。未來應該在立法中賦予檢察官客觀義務的概括性規定,并且在偵查、證據、強制措施、審查起訴、一審、二審以及審判監督程序各篇章中規定檢察官履行客觀義務的具體規范內容。
2.加強檢察官任職培訓中客觀義務的內容
我們調研發現兩個現象,其一是非法學專業背景的檢察官會比法學專業的檢察官更容易受到法律外因素的干擾,]這源于非法學專業背景的人可能更容易受到規范外思維方式的干擾。其二是檢察工作經驗超過一定年限的檢察官,反而對這些法律外因素抗干擾能力更強,這也反過來證明,將案件回歸法律框架內解決反而有利于輿情與信訪因素的化解。因此我們建議,未來檢察官任職教育盡快將檢察官客觀義務作為支撐性內容。
3. 短期內至少應該降低檢察人員的法律以外辦案效果的壓力
檢察官客觀義務要求以法律為保障社會秩序的唯一準繩,檢察決定不應受到信訪等外來因素的干擾,我們認為短期內至少應該降低辦案人員的責任風險承擔,只要辦案人員依照法律及辦案規范做出檢察決定,既不應作為錯案追究,更不應該讓其承擔社會效果或政治效果不利的風險。
4.上級檢察機關應該加強裁量性事項的統一,盡可能避免對下級檢察院的個案指揮
檢察一體保證檢察官客觀義務上具有正能量與負效應,在當前我國檢察機關層層審批、集體負責為主要內容的辦案機制以及上述功利主義辦案意識尚未完全消除的前提下,完全寄希望于檢察官自我實現客觀義務是不現實的,上級檢察機關的督查與指令,不僅可以真正地實現客觀超然,而且短期內還有檢察系統自我糾錯順暢快捷的優勢。其不足之處當然在于會形成檢察官強制服從的心理,為司法不公、不廉與上級干預預留余地。筆者建議,上級檢務督查應該盡可能退出個案督查,將個案督查工作交給同一檢察院的其他部門。同時,上次檢察院可憑借檢察一體的地位,以就檢察裁量權事項制定指導性政策,以促進下級檢察官客觀義務的實現。
5.重新制定檢察官辦案工作量化考評機制
量化考評體系與檢察官客觀義務之間的緊張關系存在“反直覺”現象。以往認為,量化考評是阻礙客觀義務實現的重要原因。但本課題研究表明,多數檢察官并不認為會因為量化考評而對客觀義務踐行產生嚴重影響。尤其正在進行的檢察人事改革往往都有各級檢察院職級數量的限額,因此即便嚴格唯量化考評是從,也未必讓所有的檢察官都能得到預期的晉升,因此大部分沒有競爭力的檢察官選擇了“完全沒有影響”或者“有一點影響”。但是,筆者認為我們不應該完全否認量化考評在強化檢察官辦案責任與積極性方面的意義,而是應該盡可能將量化因素進行符合司法規律式的改造,增加新的不符合檢察官客觀義務的扣分因子,如此才是成本更小,卻“影響更多”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