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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業道德風險的法律規制建議

時間:2017-08-03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att2014

食品企業道德風險的法律規制建議

河南理工大學 魏新強 博士

  【要報要點】近年來,我國食品企業道德風險問題日趨嚴重,并由此引發了一系列影響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與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食品安全事件。本期《要報》提出,法律規制不力是導致食品企業道德風險問題的重要原因。當前,我國需要通過完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等途徑,從法律層面上嚴格規制食品企業道德風險,最終促成食品企業尚德守法的良好局面。

  河南理工大學魏新強博士的研究成果《食品企業道德風險的法律規制建議》,分析了我國食品企業道德風險的現狀及成因,并提出了一些對策建議。

  一、食品企業道德風險的現狀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國部分食品企業為片面追求經濟利益而漠視消費者的基本權益,導致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道德風險較為嚴重。

  1.食品質量問題頻發。近年來,部分食品企業為了自身短期利益,蓄意將存在質量隱患的食品推向市場,導致食品質量問題頻發,這集中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食品存在安全隱患。部分食品企業為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忽視甚至放任問題食品流入市場。例如,近年來接連出現的“三聚氰胺奶粉”“地溝油”“瘦肉精豬肉”等就是典型的案例。二是假冒偽劣食品泛濫。在利益驅動下,部分食品企業置倫理道德于不顧,大肆制假售假,導致市場上假冒偽劣食品泛濫。食品質量問題輕則導致消費者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重則導致消費者健康受損,甚至喪失生命。

  2.虛假宣傳大量存在。食品企業加大廣告宣傳力度對提高食品的知名度、美譽度,對促進食品的銷售無疑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然而,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一些道德意識淡薄、法律觀念不強的食品企業無視食品廣告宣傳的道德底線,利用虛假廣告搞不正當競爭,在宣傳食品時過度夸大食品的質量、營養成分與特殊功能,刻意規避食品質量的不足,從而達到引誘消費者購買的目的,造成了交易過程中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致使消費者因此而付出不必要的損失。虛假食品宣傳的大量存在,凸顯了食品企業道德風險的異常嚴峻性。要有效根治食品企業道德風險,國家和政府尚需從法律層面嚴格規制食品企業的虛假食品宣傳。

  二、食品企業道德風險的成因

  法律規制是化解食品企業道德風險的重要方略。但是,由于我國存在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不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不健全等現實問題,致使食品企業道德風險較為嚴重。

  1. 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不完善。當前,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依然存在許多不完善之處。一是法律內容不協調。我國立法機關在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時,一般缺乏國家整體指導,這就難免出現食品安全法律內容的矛盾和沖突等不協調問題。二是食品安全標準滯后。我國《食品安全法》實施后,與之配套的食品安全標準尚未及時修訂,導致食品安全標準存在時效性差、總體水平低、部分標準缺乏等問題。例如,我國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僅40%左右等同于國際標準,其余均低于國際標準。三是處罰力度不夠。我國法律對食品企業違法生產經營的處罰金額偏低,且處罰不是以消費者的實際損失為準。例如,我國《食品安全法》(2014年修訂草案)規定:“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5萬元罰款。”這樣的處罰力度對于多數食品企業而言依然顯得微不足道。

  2.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不健全。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存在諸多不健全問題。一是監管部門分散低效。我國長期采用分段式食品安全監管模式,因存在部分食品類別難以劃分等原因,這一模式容易引發監管界限模糊、監管效率低下甚至監管空白等問題。故此,201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規定,食藥監部門須整合工商、質監等部門的食品監管職能。但是,至今約70%的縣市,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任務仍保留在工商部門。二是監管制度不完備。我國制度建設滯后,造成服務于食品安全監管的食品市場準入制度、食品信息披露制度以及食品召回制度等還不夠完備,導致問題食品大量流入市場。三是監管過程不嚴格。從國家食品安全監管的實踐看,當前我國部分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責任意識淡薄、工作消極被動,甚至部分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受利益驅動,在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存在有法不依、以權謀私等徇私舞弊問題。

  三、食品企業道德風險法律規制的對策建議

  企業道德風險的法律規制是一項系統工程,它需要有效整合國家與政府的力量,從完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等方面,協同治理食品企業道德風險問題。

  1.國家應完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我國目前應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這是規制食品企業道德風險的必要前提。

  首先,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框架。當前,我國應進一步確立《食品安全法》在規制食品安全問題方面的基本法地位,實現《食品安全法》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環節性、要素性食品安全法律的統領與指導。在此基礎上,我國立法機關應以《食品安全法》為指導,系統設計與制定《肉類食品檢查法》《禽類食品檢查法》《蛋類食品檢查法》《果蔬類食品檢查法》等食品安全專項法律。同時,行政機關應密切結合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實際,立足于國家食品產業發展水平和食品安全狀況,制定配套的法律規章和實施細則,藉此提高食品安全法律在規制食品企業道德風險方面的實效性。

  其次,修正食品安全法律內容及配套標準。我國不同立法機關在食品安全立法過程中,應充分溝通和交流,統一立法的口徑和原則,及時統一食品安全法律的內容,清理和修正過時的法律條款,補充急需的法律條款,以消除現有食品安全法律互相矛盾、沖突甚至空白等問題。同時,行政機關應及時清理和廢止要求較低、覆蓋面狹窄、不適應時代發展需要的食品安全標準;抓緊制定或補充急需的食品安全標準,及時解決我國部分食品安全標準缺失問題,這將有助于解決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滯后性問題。

  再次,加大食品安全法律的處罰力度。立法機關應從服務于嚴格追究違法食品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出發,及時修正《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提高違法食品企業對受害消費者的民事賠償金額。立法機關應通過提高食品安全法律的行政處罰金額、規定雙罰制和永久性市場退出機制等措施,加大對違法食品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力度,以有效根除其重復違法犯罪的可能。立法機關還應修訂和完善我國《刑法》《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明確規定違法食品企業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據此進一步增強食品安全法律的威懾力。

  2.政府應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我國目前還應進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這是規制食品企業道德風險的必要措施。

  首先,構建統一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行政機關應將食品安全委員會定位于協調轄區內食品安全監管的最高權力部門;同時賦予食品委員會更多職責,強化其在分析食品安全形勢、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審定食品安全標準、協調食品安全監管等工作中的領導作用。行政機關應明確本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促使各部門之間形成責任清晰、互相配合、銜接順暢的協作關系。在此基礎上,行政機關應按照201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精神,整合食品安全監管主體,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逐步向食藥監部門集中,由其統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流通、餐飲等環節的監管任務。這樣可以解決食品安全監管權責交叉的狀況,消除多頭執法的監管格局。

  其次,建立完備的監管制度。行政機關應不斷完善食品市場準入制度,設定嚴格的市場準入條件,對企業申請生產經營食品所必備的原料、工藝、設備、環境等依法進行檢驗檢測,這樣可以將不具備食品安全生產經營標準的企業擋在市場之外。行政機關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如食品安全信息公示、聽證與審計等制度,適時向社會公開食品安全檢測、食品安全認證、食品安全事件報告等信息。這樣才能增加食品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透明度。同時,行政機關應健全食品召回制度,敦促食品企業依法定程序,對其生產經營的問題食品以停止生產、退貨、銷毀等方式從市場中撤回。行政機關依托完備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可以有效防范食品企業道德風險及其對消費者的潛在危害。

  再次,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行政機關針對部分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存在的執法不嚴、執法腐敗等問題,應實施行政問責制,依法嚴格追究其相應的失職瀆職等責任;行政機關針對因食品企業道德風險引發的糾紛要公正處理,并依法加大對相關食品企業及其責任人的處罰。司法機關應通過簡化立案程序、控制審判期限、加快執行進度等措施,進一步提高司法效率;通過積極推動法律援助工作使經濟困難的受害消費者能夠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政府機關應通過舉辦法律講座、開展法律咨詢、發放普法讀本等途徑,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廣大消費者以及食品企業全體員工的法律宣傳與培訓工作,藉此提升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執法水平、增強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和食品企業的守法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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