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8-03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att2014
音樂版權證券化研究
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陽東輝
一、我國音樂版權證券化的現狀及面臨的法律障礙
(一)我國音樂版權證券化的現狀
音樂版權證券化正好解決當前音樂行業的融資困境問題,通過證券化可以籌集資金,培養新人,推動優秀音樂作品的創作,繁榮音樂市場。通過版權證券化,音樂版權人能夠變現預期收益(未來的版稅收入),大大縮短版權人獲利及回籠資金的時間,加快音樂作品的開發,改善版權人的資金鏈。
遺憾地是,我國尚未開展音樂版權證券化業務,目前只開展了信貸資產和企業資產兩類證券化業務。而且我國調整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規范層級比較低,主要是國務院相關部委的行政規章:《信貸資產證券化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規則》《資產支持證券操作交易規則》《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指引》《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等。以上規章雖然回答了如何在中國實施證券化的相關基本問題。但是,缺乏對音樂版權的針對性。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現行法律制度與未來音樂版權證券化實踐活動的匹配性進行分析,以便為相關決策和立法作參考。
(二)我國推行音樂版權證券化面臨的法律困境
從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分析,要大力推行音樂版權證券化還面臨諸多法律困境。
1、只有極少數藝人符合證券化的條件
盡管證券化能給音樂行業帶來利益,但并非所有的藝術家都能從中獲益。事實上,和其他資產證券化類似,版稅收入證券化能讓藝人更快和更有效的募集一大筆資金。證券化通過為藝人提供享受稅收優惠后果的即付現金方式,提高了他們資產的流動性。這種交易也能使藝人的融資方式更加多樣化,讓他們在利用資本市場的同時,保留最有價值的資產。遺憾的是,很多的藝術家不可能利用證券化的優勢。第一,許多藝人并不需要通過這種證券化方式增加現金流。版稅證券化僅適合那些需要大筆資金的藝人。第二,版稅收入的證券化要求有可靠的收入流作保證,除了少數頂尖藝人之外,很少有人真正能夠利用這種交易。第三,版稅收入易受聽眾喜好影響的事實也產生了不確定性,這些不確定性可能阻止一些藝人利用證券化的方式。像音樂一樣,版稅證券化依賴于藝人及其音樂的持續流行。
2、版權問題阻礙了音樂版稅證券化
影響證券化的版權問題主要有:(1)很多藝人把他們的版權轉讓給了唱片公司,使得他們很難利用證券化交易。(2)共有版權的行使有可能減損證券化的價值。如果版權屬于共同所有,當兩個以上的所有人沒有共同參與交易時,該版權的證券化價值可能會減少。(3)同一唱片存在的多元權利主體,也會限制歌曲版稅證券化的實現。大多數唱片往往涉及三類權利主體:擁有音樂作品版權的歌曲作者,擁有表演者權的歌曲演唱者和擁有錄音制作者權的唱片錄制者。音樂作品的版稅來自作品復制權、發行權和表演權的行使,錄音制品的版稅主要來自唱片的復制和發行,因此,唱片制作者不僅需要得到音樂作品版權人的許可才能制作和發行唱片,而且還必須與他們分享唱片的版稅。如果唱片涉及表演者的演唱,唱片制作者同樣也需要和表演者分享版稅收入。如此一來,唱片版權的價值往往要低于音樂作品版權的價值。正因為這種弱點,制作說唱音樂和嘻哈音樂的藝術家們可能難以利用證券化這一融資手段。
3、證券化資產擔保物權存在不確定性
為了使證券化變得可行,擔保物權的設定可以確保證券持有人在債券到期不履行時,收回版權及相關的應收賬款。也就是說,一旦出現債券違約,擁有擔保物權的當事人能夠行使他的權利,對抗其他債權人的請求。當出現這種競爭性請求時,絕對請求權人具有優先權,能夠把其他當事人的請求列于次要地位。因此,律師必須要能夠證明,根據版權證券化賦予債券持有人的擔保物權是一種絕對優先權,而不是次級權利。
然而,版權證券化交易中涉及的擔保物權至今仍是一個有待解決和完善的問題。由于版稅證券化既涉及未來版稅的轉讓,又涉及版權及其相關支付的擔保物權的設立,所以,更早的未經登記的版權轉讓與債券持有人的擔保物權究竟誰更優先?至今法律尚未有明文規定。而且,與版權相關的應收賬款、擔保物權的設立要不要登記?登記是生效要件,還是對抗要件?均不明確。這種不確定性給投資者帶來風險,阻礙了版權證券化的廣泛發展。
4、證券發起人的規定過于嚴格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11條規定:“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是指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托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也就是說,只有金融機構才能將它們的資產證券化。該《辦法》第16條規定:“受托機構由依法設立的信托投資公司或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擔任。” 因此,受托人應是經銀監會批準的投資公司和信托公司或者信托機構。不允許其他的商業組織成為SPV。相比之下,在美國,SPV可以基于特定目的,采取新設有限責任公司、信托基金的形式,或者采取現有公司形式。這種規定極大地阻礙了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
5、破產隔離與真實銷售問題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在于將作為基礎資產的部分資產從作為發起人的企業中“剝離”出來,以實現和企業整體信用的風險隔離。當發起人出現破產風險時,債權人無權對已轉讓部分的資產進行追償。在實踐中,主要依靠真實銷售的方式來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真實銷售”的概念是指在基礎資產轉讓的過程中,由發起人以出售的形式將與基礎資產有關的收益和風險全部轉移給特殊目的載體(SPV),資產轉讓后SPV對基礎資產擁有完全的所有權,轉讓人及其債權人不得再對該資產行使控制或收益。
SPV主要有信托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三種形式,銀監會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設立了信托型SPV。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沒有采用信托模式,而是由券商成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作為SPV。《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信托投資公司不能簽發受益憑證,不能發行債券,如此,也就排除了信托型SPV。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盡管也具有破產隔離的效果。但是,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附屬于券商,不受發起人控制。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法律基礎是計劃管理人和投資者之間的委托關系,證監會用規章的形式規定了計劃財產獨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等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使表面上的委托代理關系具有類似于信托制度的法律效果。證監會試圖繞過信托機制和信托投資公司而把專項管理計劃完全納入證監會體系內部來進行運作和管理,但因專項管理計劃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在實踐中會產生一系列實際問題。譬如,如果專項計劃存續期間證券公司出現破產的情況,其債權人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請相關財產執行,投資人的利益就可能受到損害。此外,由于專項計劃不具備法律主體資格,難以實現資產的真實銷售,同樣影響到SPV的破產隔離。
二、破解我國音樂版權證券化法律困境的構想
(一)建立音樂作品版稅池以減少投資于單一藝人所帶來的風險
通過建立一個集中很多藝人音樂作品的版稅池作為實施音樂版權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可以消除諸多風險。第一,通過集中很多藝人的版稅建立版稅池,可以分散由于某一藝人的受歡迎程度下降而給未來版稅收入帶來消極影響的風險。版稅池可以“消除了投資于單一藝人帶來的風險”。對于音樂版稅證券化來說,在一個多樣化的組合中,各種音樂以及歌唱者迎合了不同的聽眾的喜好,而且能夠通過各種媒介傳播,包括商業廣告、插播曲段。本質上,這些版稅池必須再現那些已經成功地完成證券化過程的藝人的多樣性,吸引國內外歌迷的眼球。第二,集中不同藝人的收益使得唱片公司能夠更全面地參與這些證券化交易。這些唱片公司可能擁有多種不同的可用于證券化的版權。第三,把各種不同的版稅集中成版稅池,并使其向公眾發行,有利于版稅證券化的成功。
(二)利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減少版權糾紛,維護音樂版權人利益
著作權人由于時間和精力的限制,無法確切了解自己的作品被何人、何時、何地使用,更談不上收取報酬,因此,音樂版權人迫切需要一個機構或組織來代表自己行使權利,解決相關的版權糾紛,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就是這樣一種機構。目前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主要有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遺憾的是,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還沒有很好地發揮自己的作用,很多著作權使用人根本就不付費,導致音樂版權人的利益受侵犯。因此,必須賦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費用收取權,明確其非營利屬性,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工作不力時,賦予著作權人會員大會對相關責任人員享有一定的處罰和解聘權。
(三)明確規定公司可以成為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
為了推動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必須降低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門檻,具體可參照美國法律規定,允許有限責任公司成為SPV的主體,因此,必須修改我國的公司法和證券法,賦予具有有限責任公司性質的SPV享有發行證券的資格,同時,規定一個較低的資本金標準,且公司的發行資格不受贏利存續年限的限制。
(四)明確規定版稅擔保物權屬于不用登記的絕對優先權
為了保護版權證券化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推動版權證券化的發展,建議在我國未來的證券化專門立法中明確規定債券持有人的擔保物權是絕對優先權,而不是次級權利。《美國統一商法典》第9篇就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賦予投資者優先受償的權利,該法第9篇“擔保物權可以應用于證券化交易”的規定使SPV可以合法地取得先于原抵押權人和破產財產管理人的優先權。當然,這種優先權的例外規定僅適用于“真實銷售”。對受版權保護的音樂作品的未來版稅分配和版稅應收賬款,不用事先向版權局提交登記申請,也可以得到法律保護,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五)建立SPV信托模式實現“破產隔離”效果
與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相比,信托模式的優勢更明顯:第一,基礎資產被設定為信托財產后具備獨立的法律地位,名義上歸受托人所有,脫離了發起人的控制,發起人破產不會危及信托財產;而且信托財產獨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從而實現“破產隔離”。第二,SPV作為信托,在稅法上不是一個實體,不存在實體層面的稅收問題,而且目前的政策已經明確信托模式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從而降低了證券化的成本。因此,在音樂版權證券化模式中,我們建議采用SPV信托模式,同時修改《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信托投資公司可以發行債券和受益憑證,從而消除我國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法律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