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6-26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att2014
農民工塵肺病患者權利救濟研究——塵肺的認定與勞動關系問題分析
鄭尚元
一、計劃經濟體制下塵肺病認定的歷史回眸
1.計劃經濟時期的塵肺病認定實踐——純粹醫學鑒定之軌跡
作為最具有代表性的職業病之一,塵肺的認定趨向一直與我國整個工傷保險(或工傷待遇)制度的發展緊密相關。新中國成立后,50年代初即制定了第一部自己的《勞動保險條例》,經過1953年修訂,其制度構架一直沿用至文革爆發。在此期間,職業病的待遇問題都是按照《條例》規定的“因公待遇”處理,塵肺病亦然。
2.塵肺病認定堅持走純粹醫學鑒定之路的特定歷史根源
計劃經濟時期的塵肺病認定實際實則與該特定時期內“國家-企業-勞動者”這三方之間的特殊關系緊密相連。沒有勞資利益沖突,不涉及勞動關系認定問題。
二、市場體制下、尤其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后塵肺病認定的尷尬
仍然停留在計劃經濟構架之下的塵肺病認定規則卻沒能及時跟上這一時代轉換的步伐。此時的塵肺病賠償責任已經從“國-企”組合包干到底的模糊責任變成了企業獨立背負的具體責任。但認定之法卻仍沿襲著“國-企”部分時代的簡單處理模式,直至1987年《關于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還仍然堅持對塵肺等職業病僅需進行純粹的醫學鑒定,只要在醫學角度被確診為職業病,患者即可直接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當企業與政府脫鉤之后,企業已經成為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面對復雜的市場競爭,作為獨立經營主體的企業最多只能為自身行為對他人所造成的損害負責,而絕不會自愿對他人(其他企業)所實施的損害行為“埋單”。對勞動關系與職業接觸史的模糊處理,必然在會影響到企業對患病職工的救濟心態。
曾經轟動一時的陳耳金礦案即是如此。一家企業,不到五年的時間,即因其粉塵危害造成至少72名民工被確診患有不同程度的塵肺病,截止2006年八月,這一病魔已經奪走了25個年輕的生命,并隨即引發了陜西省最大的一起農民工集體勞動爭議案件。[1]該案中企業方陳耳金礦原為國有企業,1999年改制為國有控股的陜西鑫源科工貿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將具有嚴重粉塵危害的坑道作業直接發包給個體包工頭,由包工頭出面,獨立組織人員從事坑道作業。公司還同時與包工頭簽訂了《安全施工合同》,約定承包方施工期間,其工作人員發生的傷亡、致殘事故以及疾病皆有承包方自行解決,發包方概不負責。鑫源公司試圖以這樣的方式直接切斷與粉塵作業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并借此逃避自身應負的塵肺病防范、補償職責。事件爆發后,民工代表到商洛市衛生局聯系職業病鑒定事宜,但衛生局卻直接拒絕了民工自費進行塵肺病檢查的要求。
三、塵肺病認定中的勞動關系存在、職業經歷及疾病形成的對立統一
1.塵肺病認定中的勞動關系因素
勞動關系的證明在當前的職業病賠償(補償)體系里乃是不可或缺的一環。一方面,這種不可或缺具有著責任承擔面向上的合理性。
2.職業經歷與疾病形成之間的對立統一
塵肺,最初為人們所認識并理解的塵肺,就是一個典型的職業病概念。不管是在醫學角度還是在法學角度,諸多論著、研究報告對塵肺病定義的最終落腳點都少不了“職業病”這個字眼兒:塵肺(又稱肺塵埃沉著病)是指勞動者在生產活動過程中,由于長期吸入一定濃度的某種生產粉塵所引起的,以肺組織彌漫性纖維化病變為主的全身性疾病,是危害性嚴重的職業病。
四、科學認定與依法認定的有機統一:未來的期待
1.科學定性與理性定位:專業(醫學)判斷抑或法律判斷?
職業病的發病原因與普通疾病有很大不同。因此,職業病診斷不僅是一種醫學診斷,也應當是一種歸因診斷,需要結合分析其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等情況,以及病人的臨床表現和輔助檢查結果等眾多因素;在診斷的性質、診斷的技術方法、診斷結論的效力和診斷為職業病病人后可以享受的待遇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因此,它是一項兼具技術性與法律性的復雜工作。
2.擺正勞動關系認定的位置
既然是醫學判斷,那我們接下來要討論的問題就是:診斷、鑒定所需要的證據、材料就應當嚴格限定于醫學(特別是歸因醫學)所可能涉及到的范圍之內。
在這里,科學的整合必須要關注以下兩點:其一,應避免程序重復所帶來的資源浪費,將前后兩個環節里的勞動關系認定因素合并一處,一次性處理。其二,考慮到勞動關系與職業病之間的具體關系,宜將其合并入后面的工傷認定法律程序。
五、工傷保險法律制度完善與塵肺病患者的權利救濟
對職業安全環境的事前監管與對職工的職業安全教育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預防塵肺病的發生,但對于已經罹患塵肺病的患者而言,獲得職業病的賠償或補償的需求可能更加急迫。尤其是在職業安全事前監管與職業安全教育尚不能切實發揮效用的背景下,獲得賠償或補償成為患者權利救濟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六、塵肺職業病患者工傷補償待遇(給付)的落實(略)
結論:農民工塵肺病患者權利救濟
前文已述及,塵肺病高發之行業恰恰為我國農民工集中之行業。以塵肺病為代表的職業病與外源性工傷事故造成的傷害不同,其需要一定期間以上與相關危險因素的長期接觸,并且具有相當長的潛伏期間。而農民工就業的流動性特征恰恰與塵肺病的上述特征形成矛盾,導致農民工領取工傷補償待遇之障礙。事實上,由于農民工群體普遍具有的受教育程度較低、維權意識及能力低下等特征,其遭遇工傷或職業病侵害后維權本就存在障礙,這一障礙于基于塵肺病的工傷補償過程中可能更加突出。我們于下文歸納出罹患塵肺職業病之農民工于權利救濟過程中最有可能面臨的障礙并予以解析與因應,以期能夠發揮破除障礙之功效。
[1] 參見侯文學主編,《塵肺職業病社會法律問題探討》,西北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5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