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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抓緊落實死刑復核程序中的指定辯護

時間:2017-06-20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att2014

建議抓緊落實死刑復核程序中的指定辯護

陳學權?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陳學權教授主持完成的中國法學會《死刑復核程序中辯護權的保障》之課題成果,建議抓緊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中為沒有委托辯護的被告人指定辯護的問題。

  一、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中被告人獲得律師辯護的現狀

  被告人獲得律師辯護分為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兩種,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中被告人獲得律師辯護的現狀如下:

  1.被告人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期間未能獲得指定辯護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2條第2款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但該《解釋》對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是否需要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被告人辯護沒有作出規定。

  在當前司法實踐中,如果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并且沒有委托辯護人,那么一審、二審法院以及復核其死刑的高級人民法院均會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辯護。然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期間,如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則最高人民法院不會主動為其指定辯護;即使被告人或其近親屬向司法行政部門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法律援助機構一般也不予受理。

  2. 被告人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期間委托律師辯護的比率僅為10.5%

  2015年3月25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將審理法院設定為“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時間設定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25日”,文書類型設定為“刑事裁定書”,關鍵詞設定為“死刑”,由此檢索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181份核準死刑裁定書。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期間,如辯護律師提交了辯護意見,則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裁定書中會有“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的表述。以此為據,查閱此181份死刑復核裁定書后可以發現:僅有19份裁定書中有此表述,這意味著在近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中只有約10.5%(19/181)的案件中被告人委托了律師辯護。

  由上推知,在當前刑事訴訟中決定被告人生死的最后關鍵環節——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中,僅有近10.5%的被告人能夠獲得律師幫助,尚有89.5%左右的被告人未能獲得律師辯護。

  二、抓緊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中指定辯護的必要性

  在當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的時代背景下,抓緊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中的指定辯護極為必要。

  1.保證被告人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中獲得律師辯護是嚴格實施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客觀需要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贝藯l文中的“人民法院”顯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復核期間,一、二審刑事判決尚未生效,被追訴人依然處于“可能被判處死刑”的狀態。而且,現實中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死刑復核裁定書一直將被追訴人作為“被告人”列明。因此,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中,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之情形客觀存在,在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理應為被告人指定辯護。

  2. 保證被告人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中獲得律師辯護是踐行聯合國有關死刑案件司法準則的基本要求

  聯合國《關于保護死刑犯權利的保障措施》第5條規定:“任何被懷疑或被控告犯了可判死刑罪的人有權在訴訟過程的每一階段取得適當法律協助后,才可根據主管法庭的終審執行死刑”。聯合國《保護死刑犯權利的保障措施的執行情況》第1條a項規定:“給予被判處死刑的人特別保護,使其有時間準備辯護并為其提供便利,包括在訴訟的每一階段有律師充分協助,要超過非死刑案件情況下所給予的保護?!睋耍WC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在包括死刑復核程序在內的各個訴訟階段均能獲得律師幫助是踐行聯合國有關死刑案件司法準則的基本要求。

  3. 保證被告人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中獲得律師辯護是貫徹我國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之必然選擇

  少殺、慎殺是我國基本的死刑政策。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中,鑒于被告人已經被中、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律師辯護的根本任務是盡一切可能質疑原審死刑判決的正當性,尋找一切可能不應該判處死刑的理由,從而引起法官對應當或者可以不判處被告死刑之意見的全面關注。此外,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死刑復核期間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可能提出建議核準死刑意見的情況下,保證被告人獲得律師辯護,有助于確??剞q平衡,進而實現少殺、慎殺。

  三、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中指定辯護的建議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頒布的《關于辦理死刑復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第2條規定:律師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死刑復核案件辯護律師的,應當在接受指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庭提交有關手續。這是我國司法解釋中首次明確規定指定辯護適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然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期間,如果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該指定辯護具體由誰來負責組織和實施,該《辦法》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并無明確規定。為此,可以考慮從以下四個方面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中的指定辯護。

  1.在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設立專門負責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法律援助工作的組織機構——死刑復核法律援助處

  我國地方各級法院審理案件需要指定辯護的,一般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內設的法律援助機構發出指定辯護通知,然后由該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基于此慣例及級別對等原則,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理應由司法部負責。

  然而,目前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內僅設有綜合處、指導處和監督管理處三個機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司法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64號),這三個機構的職能并不包括為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組織工作。為此,司法部有必要向國務院及相關中央部門提出在其法律援助工作司增設死刑復核法律援助處的申請,由其專門負責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法律援助工作的組織實施。

  2.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聯合頒布《關于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中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規定》

  該《規定》核心內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死刑復核案件后發現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向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發出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公函;該公函應當載明通知指定辯護的理由、辦案機關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等。

  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應當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辯護公函之日起3日內,確定承辦律師并函告最高人民法院。承辦律師在接受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指派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手續。

  3. 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為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期間沒有委托辯護的每名被告人指派兩名律師為其辯護

  所有承擔一審死刑案件辯護的法律援助律師,自動成為該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期間的指定律師;在一審時被告人委托辯護、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時沒有委托辯護的,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應當委托一審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為被告人指定一名律師,相關費用由地方法律援助中心承擔。與此同時,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還應指定一名注冊地在北京的律師為被告人的辯護人,相關費用由司法部承擔。

  此兩名辯護人的合作方式為:一審法院所在地的律師負責會見被告人及必要的調查取證工作,并將相關材料交給北京律師;北京律師負責閱卷、制定辯護方案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辯護意見。當然,從保證死刑復核辯護質量的角度出發,北京律師在發現案件確實存在重大疑點或原審指定辯護律師不能積極配合工作時,可以并且應當赴被告人羈押地及需要調查的證據所在地親自會見和調查。

  4. 司法部通過政府招標采購法律服務的方式確定為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期間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律師之來源

  與招聘具有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編制的公職律師相比,政府招標采購法律服務的方式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可以隨著死刑復核案件數量的變化及律師辦案質量動態地調整提供服務的單位和數量。而且,市場化的競爭方式有助于充分利用司法資源,也契合當前國家倡導的加大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減少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改革目標。

  通過競標的方式獲得死刑復核法律援助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及律師,雖然在辦理指定辯護案件的收入上難與委托辯護案件相提并論;但是,能夠中標參與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的指定辯護本身就是刑事辯護實力和信譽的象征,對律師事務所及相關律師可以起到很好的品牌宣傳作用。因此,只要中央有關部門下定決心,公開向社會招標刑事辯護服務,一批有志于刑事辯護、且具有豐富業務經驗的律師團隊就會積極投標,并進一步加強自己的團隊建設。這樣的律師團隊,不僅足以勝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中的指定辯護工作,而且還會推動我國刑事辯護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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