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5-19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att2014
解決網絡團購法律規制問題的思路建議
孫 穎*
網絡團購在國際上通稱為B2T(Business To Team),是以即時通訊和社交網絡(SNS)作為支撐,將有相同購買意向的消費者組織起來,向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進行大宗購買的行為,是繼B2C(Business To Consumer)、C2C(Consumer To Consumer)之后的一種電子商務模式。目前我國對網絡團購的法律規制存在諸多問題。
一、網絡團購法律規制存在的問題
(一)網絡團購的基礎性法律制度缺位,立法調整范圍和立法層級已經不能滿足形勢發展的需要
目前規范網絡團購的法律文件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2年3月12日發布的《關于加強網絡團購經營管理活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是目前唯一規范網絡團購的部門規章,側重的是工商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的行政監管,對網絡團購三方法律關系的性質、法律責任、糾紛的解決等沒有規定。尤其是對網絡團購經營者的義務要求并無強制執行力,具體到網絡團購中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時制度供給明顯不足。加之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一直缺位,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網絡購物的個人信息保護、反悔權、信息披露、虛假信息的規制等方面只做了原則性規定,其他規范網絡交易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是國務院及其相關主管部門發布的一些行政規章,散見于各個部門,缺乏系統性、全面性,甚至相互之間存在沖突。
(二)網絡團購市場經營主體真實身份識別及市場準入管理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網絡商品交易主體真實身份識別管理制度是《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辦法》)確立的基礎性制度,依照該《辦法》第10條的規定,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并不是強制性的。由于理論與實踐不夠成熟,《辦法》對網絡市場準入條件只規定了原則性條款。目前全國只有三分之一的地區貫徹落實基本到位,主要交易平臺基本建立了網絡交易主體身份管理制度。[1]
(三)團購合同三方權利義務關系不明晰、責任配置不平衡
本著鼓勵支持團購網站自律的原則,團購合同三方權利義務關系,全部交由團購網站以合同形式分別與銷售商、消費者簽訂“網站進入經營合同”和“網站進入消費合同”(即用戶注冊協議),并未起到真正的規制作用。
(四)虛假團購網站未能有效控制
消費者上團購網站購買商品或服務卻發現資金被騙、團購網站隱身,這種情況占了很大的比例, 2012年度十大網絡團購熱點投訴問題中,虛假團購占了總投訴的20.1%。[2] 網絡團購詐騙問題,由公安部門處理,而關閉服務器是工信部門的權限,工商部門在職權范圍內處理難度較大。因此對虛假團購的法律規制需要在更高的立法層級上由多個部門協調處理。
(五)不誠信經營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沒有得到有效規制
在團購網站所發布的信息中,產品與實際不符,服務與承諾不符的占較大比例,主要表現為:貨不對板、暗中操控成團人數、虛報原價、歧視性消費和隱性消費嚴重。其中有大量促銷活動屬于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一些網站通過技術控制“前臺”數據和團購關閉時間,開獎的公正性無法得到保障。
(六)適應網絡消費特點的消費維權制度尚未健全和完善
適用于線下消費維權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滿足線上維權的需要,“12315”進網絡只在部分地區實現,跨地區消費維權仍面臨取證難、地區協調配合不順暢、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技術支撐能力不足等困難。
(七)網絡市場信用體系和監管制度體系尚未建立
適應網絡市場特點和規律的的網絡市場信用體系和信用監管制度體系尚未建立,既缺乏對信用征信、信用評價、信用服務等涉及市場秩序全局的法律規范,又缺乏對網絡交易平臺自建信用評級制度的法律規范與指導。
二、完善網絡團購法律規制的建議
(一)加快電子商務立法,合并《意見》和《辦法》、提高立法層級
加快《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將《意見》的修改納入《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規定》的修訂中,并提升為國務院立法,提請國家立法部門,將二者合并,修改上升為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實現網絡市場全領域覆蓋調整。
(二)明確團購網站市場準入條件和統一執行規范
為了進一步落實團購網站登記注冊制度,國家工商總局應該出臺一個包括規定團購網站注冊資本、經營團隊、經營范圍、程序等內容的管理辦法。(1)對團購網站實行強制注冊登記制度;(2)統一登記事項和信息披露制度;(3)團購網站市場準入時須交納一定比例的責任保證金。
(三)理順三方關系、明確團購網站的義務責任配置
團購網站在網絡團購的三方法律關系中,其法律地位跟代理、居間、行紀存在一定區別,因此,團購網站所簽署的網絡團購合同是一種不同于代理合同、居間合同和行紀合同的新型的無名合同。團購網站處于團購法律關系的核心地位,它參與了團購項目中商品或服務的定價過程和推介過程,收取傭金,不是認定為代理、居間或行紀那么簡單,對于網絡團購中涉及的商品或服務質量、種類、價格或者虛假宣傳等問題是需要承擔一定責任的,對其應有更高的責任義務要求,立法應當規定:(1)團購網站對商戶主體身份和經營資格有進行嚴格審查的義務。(2)連帶責任義務。如果團購網站沒有履行其審核義務或者團購網站與商戶共謀一起對消費者進行欺詐并造成消費者損失的,那么團購網站應與商戶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團購網站知道或應當知道商戶利用其提供的團購服務欺騙、損害消費者利益,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團購網站與商戶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同樣適用于網絡團購;(4)退款義務;(5)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義務;(6)先行賠付義務;(7)電子證據保存及提供義務。
(四)對虛假團購網站的有效規制應在更高的立法層級上協調
為預防釣魚網站以虛假團購進行詐騙,要在更高立法層級上協調、強化各部門的職責。首先,信息管理部門要嚴格實行實名注冊、審查ICP備案號,對違法經營的網站要及時關閉。其次,工商管理部門要對團購網站實行全覆蓋工商登記,建立主體數據庫、網絡取證室、以工信部門備案網站數據為基礎,以網上搜索、工商普查、消費者舉報等方式為補充,徹底清查本地區團購網站設立情況,讓虛假團購網站無藏身之處。對無照經營的,依法予以查處和取締,提請通信管理部門依法關閉網站。對涉嫌網絡詐騙的,由公安部門根據我國《刑法》第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立案調查,追究刑事責任。
(五) 有效規制不誠信經營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對團購網站以故意抬高原價的手法加大折扣、虛假宣傳、虛假表示、欺騙性抽獎等不誠信經營行為,工商行政部門必須將監管力度提升上來,加大處罰力度和處罰范圍。
(六)建立和完善適應網絡消費特點的消費維權制度
適應網絡消費糾紛特點的糾紛解決機制應當更加體現出便捷、跨區域的特點,包括:
1.經營者應當建立與當事人遠程的協商和解制度。
2.加強消費者協會民間調解機制的網絡化轉變。
3.建設人民調解的網絡新機制。人民調解對于以本地生活為主的網絡團購糾紛的解決具有現實意義。加強人民調解在網絡團購糾紛解決中的作用,逐步建立在線遠程跨區域糾紛解決能力,將成為網絡購物消費糾紛解決的新途徑。
4.建立能夠與司法效力相銜接的行政調解機制。行政調解的法律效力如何與司法銜接的問題是阻礙行政調解發揮作用的主要原因,故應盡快在立法層面加以解決。對達成的行政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5.設立網絡仲裁庭。仲裁具有的自愿性、迅速性、終局性和執行性的特點,使其相對于訴訟更加便捷,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又使其法律效力優于消費者協會的調解、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仲裁的非公開性,可以減輕或避免對商家信譽造成的影響,因而比較受到商戶歡迎。[3]網絡購物均采用電子合同,電子合同的普遍運用便于仲裁協議的達成。只要經營者愿意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并在提供給消費者的格式合同中包含有仲裁條款,消費者閱讀后同意并進行了電子協議注冊,則仲裁協議即告達成,當發生糾紛后雙方即可將糾紛提交跨區遠程仲裁機構,為網絡購物糾紛的解決提供多元的糾紛解決途徑。
6.建立消費者訴訟電子法庭。對于網絡消費糾紛采用可跨區域的比簡易程序更為靈活和簡化的電子糾紛解決方式。
(七)加強信用體系和信用監管體系的建設完善
信用缺失一直是制約網絡商品交易健康發展的重要瓶頸。信用體系建設既需要技術的支持,又需要法規政策體系、交易標準體系、網絡經營主體識別體系的建設,還需要網絡誠信監管服務平臺、誠信交易公共服務平臺等的建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將信用監管確立為網絡市場監管的基本監管制度和監管方式,制定《網絡信用體系建設及管理規范指引》,對信用征信、信用評價、信用服務進行規范,加強技術手段,研制信用監管工具,同時,對網絡交易平臺自建的信用評級制度加以規范與指導,建立包含失信聯動懲戒機制在內的信用實施管理體系。
*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1]參見國家工商總局市場司:《貫徹執行情況評估報告》,《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13年第2期。
[2] 資料來源: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2012年度中國電子商務用戶體驗與投訴監測報告》,2013年3月11日發布。
[3] 參見孫穎:《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