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5-15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att2014
經濟全球化與一般法理學的機遇和挑戰—國際法的實證分析
江河
一、經濟全球化下我國海權維護面臨的現狀與解決途徑
(一)菲律賓仲裁案
陸地自然資源的日益枯竭和海洋勘測技術的迅猛發展,使21 世紀的“藍色圈地運動”在世界各大海域風起云涌。在亞洲,中國的海岸線較長,島嶼眾多,而其海上鄰國的經濟發展嚴重依賴于海洋資源。隨著中國的和平崛起和“中國威脅論”的蔓延,中日在東海的海洋爭端因“購島事件”而激化; 在南海,菲律賓、越南等國紛紛通過國內立法、主權宣示和油氣開發等行為侵犯了中國的領土主權與合法權益。中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使其油氣資源的需求量急劇上升,而每年南海周邊國家非法開發中國的油氣資源相當于一個大慶油田。因此,在國際法的框架下制定海洋強國戰略以強化海權和維護海洋權益是中國刻不容緩的任務。
2013 年4 月,菲律賓提出的南海仲裁案對中國的海洋爭端解決能力提出了嚴重的挑戰,它使中國在海洋維權中處于進退兩難的境地。首先,南海仲裁案使中國政府不得不改變爭端解決的外交傳統,以逐步適應國際爭端解決司法化的趨勢。其次,菲律賓的程序和能力優勢迫使中國應通過法學教育來培養優秀的國際法律人才,從而提高其海洋爭端解決能力。再次,海洋問題的學科交叉性以及國際爭端解決中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的互動,也要求中國建立海洋維權的協同機制。無論該案的實質性訴求如何,它在爭端解決程序上要求中國在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框架下制定其海洋維權策略,從而避免南海仲裁案所造成的“多米諾效應”。
(二)我國海權維護策略建議
1、 國際爭端解決司法化與外交機構的海洋維權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它可以分為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中國政府的海洋維權主要依賴于外交機構對外的國際博弈和對內的維權協調能力。南海仲裁案體現了政治方法解決海洋爭端的局限性。為了提高其海洋維權能力,除了加強海洋意識以外,中國的外交人員應充分認識到國際爭端解決司法化的發展趨勢,并改變政治解決國際爭端的外交傳統,同時加強其法律意識和運用海洋法進行外交博弈的能力。只有更多地參與海洋法議題的設置及其后續條約的談判,中國才能更為深刻地認識海洋法規則的形成背景,進而在規則實施及其爭端解決的過程中按照自身的訴求有效地解釋這些規則。同時,司法解決海洋爭端的實踐也有利于提高外交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利用法律規則進行談判的能力。
2、國際法人才的維權能力建設
為了適應國際爭端解決的司法化趨勢,中國應加強國際法律人才的培育機制,從而提高其法律維權的能力。國際爭端解決司法化主要體現在許多國際公約規定了強制性的爭端解決機制,締約國應一攬子接受公約的所有條款。中國加入WTO 便是其適應國際爭端解決司法化的開端。南海仲裁案及其前景分析說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爭端解決機制也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中國的應對之策不只在于武斷地拒絕司法解決方法,而還在于制定適應國際爭端解決司法化的長期戰略,其核心任務是培養和鍛煉一批優秀的中國籍國際法官和知名的國際律師。如果要培養合格的國際法官和律師,中國應在高校法學教育的基礎上加強國際爭端解決的能力建設。
3、海洋維權協同機制的建立和運作
由于海洋強國戰略的全局性、海洋執法的跨地區性以及海洋爭端解決能力的復合性,有效地維護海洋權益就必須建立其不同層級的協同機制。根據主體的性質和功能,海洋維權協同機制可以分為政府協同維權機制和專業協同維權機制,外交機構是前者的主導機構,高校是后者的主導機構,兩者為各自的協同機制提供了能力建設平臺。長期而言,可以考慮在各個海域建立協調委員會,以將海洋行政、海事行政、漁業行政、環保等部門協同為強大的海洋區域統一執法力量,從而對外有效地維護國家的海洋權益。
二、朝核危機中我國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現狀與建議
(一)朝核危機概況
朝鮮2012年4月13日和12月12日的衛星發射行為使得朝核危機成為世人關注的焦點。在其傳統盟友蘇聯解體和美國逐漸成為超級大國之后,朝鮮的生存安全成為其外交政策的首要目標。朝鮮認為其安全威脅主要來自美國。核問題是朝鮮推動朝美對話、改善對美關系的重要籌碼,它事關朝鮮的生死存亡。就美國而言,朝核問題是美國遏制東亞核擴散并在全球范圍內維系核不擴散機制的重要一環;終止朝核開發還能防止核武器及核材料流向國際恐怖勢力。同時,朝核危機是美國保持在亞太地區駐軍、推進戰區導彈防御體系的重要支點。
從朝美的外交政策及其實踐可以看出,朝美兩國之間的互不信任導致了朝核危機的不斷升級,它在某種程度上也促成了朝鮮對安理會相關決議的蔑視和違反。
(二)朝核危機面臨的困境
盡管安理會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領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美國強權政治的影響下,安理會決議及其實施有時難免陷入法理困境。首先,安理會相關決議的通過都與美國的動議密不可分,第1874號決議便是以美國所提出的草案為基礎,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美國的外交訴求;其次,這些決議的制定和實施體現了美國在核問題規制上的雙重標準。美國的雙重標準無法使安理會施壓以讓朝鮮放棄核計劃。同時,朝核危機也是兩個意識形態極強和某種程度上政治宗教化的國家之間的較量,兩國之間的外交斗爭實際上隱含著朝美之間根深蒂固的敵視情緒和敵對思維,這便使朝美兩國在雙邊博弈中無法實現其外交訴求。在朝美外交博弈中,美國通過其話語霸權不斷地妖魔化朝鮮,將其描述為“無賴國家”、“邪惡軸心國家”,從而使朝鮮在國際社會中日益陷入孤立。朝核問題完全是兩個極不對稱國家之間的外交博弈。無論在軟實力還是在硬實力上,朝美都不可同日而語。在不對稱的博弈中,弱國往往會訴諸于較為極端的手段,正如國際恐怖主義分子的策略一樣。所以在這種不對稱的雙邊博弈中朝鮮不得不采取較為極端的手段來達到其合法目的。發展核武器并不是朝鮮的真正目標,它只不過是用以要挾美國讓步以保障其生存安全,在要挾不成的情況下,其發展出來的核武器對維護其國家安全也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但是在經濟全球化時代,與國際社會的隔絕和長期的經濟封鎖只會導致國家綜合實力的衰退,反過來維護國家安全的軍事實力和國內政權基礎的穩定性也將削弱。因此,朝鮮最終將為其違背安理會決議的行為付出代價,這種代價是在“弱法”(國際法)中濫用其絕對國家主權的結果。其實,在國際社會中,國家主權的絕對性發揮是與該國的綜合實力成正比的,當一個國家的綜合實力超強時,這個國家就可能在內因的作用下違反國家主權平等原則而對外推行強權政治。
盡管美國是朝美外交博弈中的強勢一方,但由于朝鮮外交博弈的不可預見性,美國無法通過正常的游戲規則與之對決。朝美兩國在朝核問題上的博弈反映了國際法的一個現實困境。國際法的法理基礎奠基于狹義的法理基礎和現實的大國政治。朝美博弈在一定程度上是國際法兩種法理基礎之間的博弈。自然法的法理決定了所有法律的終極價值為正義,而大國政治對于國際法的實施和秩序價值的實現發揮著重要作用,兩者之間的平衡和互動才能增強國際法的實效性。國際法法理的雙重性在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相互關系及其權力分配上得到了充分體現。人類法律的終極價值及其演進規律終將導致美國強權在外交實踐中的困境。當美國單邊主義主導著國際法的實施或某類爭端解決時,法理或倫理上的合法性就會反彈,“合法性”就會挑戰“合乎法律性”乃至主導國際法的未來變革方向。國內法和國際法都是在自然法與實證法的辯證博弈中得以發展的。在國際社會中,當超級大國主導著整個國際法體系時,其他國家便會“揭竿而起”,從而再現國家之間的“自然狀態”。
(三)朝核危機的解決途徑
在朝核危機升級的過程中,朝美互不信任,朝核危機的化解就必須依賴于第三方的保證,“六方會談”機制便具有這種特性和功能。“六方會談”機制具有雙重性質,朝美以外的四國既是中間人,也是利益相關者。即使將來的“六方會談”就朝核危機達成最終的解決方案,由于“六方會談”缺乏制度上的實施保障,該爭端的有效解決還是依賴于安理會以及相關的法律制度。為了改善朝美之間的互信關系,美國必須放棄其霸權主義外交政策,朝鮮恪守其國際義務,依照國際法規則進行雙邊的外交博弈。在國際法與國際關系的辯證互動下,相關國際法規則的遵守可以增強兩國之間的政治互信,改善雙邊關系,并反過來又進一步推動善意履行其條約義務或制定新的條約。
朝鮮半島無核化涉及到東北亞地區安全,作為冷戰的“活化石”,朝核問題也事關中國的國際安全保障,美日韓同盟實質上也是美國執行冷戰思維遏制中國的重要鏈條,所以朝核危機的化解有利于中國獲得更為安全的國際環境。同時,一個逐步融入國際社會并在經濟全球化中日益發展的朝鮮也可以使鄰國避免其落后與動蕩所造成的難民問題。作為“六方會談”的重要動議方和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中國是促進朝美雙邊關系向良性互動和國際法方向發展的關鍵推動力量。所以,無論從現實利益還是就國際機制的可能性而言,中國都有必要制定可行的對策以逐步化解朝核危機。朝核危機的困境根源于朝美兩國的互不信任或主觀上違反其國際義務,因此,中國應積極通過“六方會談”機制來增強朝美之間的信任度,同時使朝鮮意識到與國際社會對立和違背國際責任的不利后果,從而使小國更多地利用國際法律機制來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在安理會決議的動議與否決程序中,中國應堅持主權平等原則以增強安理會決議在正義價值上的合法性。以國際法的基本法理為基礎來避免美國霸權主義或單邊主義在安理會決議中的實踐。就增強核不擴散機制的實效性而言,中國應通過《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審議大會來制止美國謀求絕對軍事優勢的防務政策和單邊主義軍控政策,并逐步改變核不擴散機制內固有的不平衡和不公平,從而克服核不擴散機制的信任危機和實施困境。只有這樣,才能徹底避免“核多米諾骨牌效應”對東北亞及世界和平與安全所帶來的威脅,并使中國樹立一個負責任大國的國際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