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5-15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att2014
苯教信仰視野下的藏族傳統法文化研究
——以宕昌家藏苯教文獻為切入點
韓雪梅
一、苯教信仰與藏族傳統法文化的影響(現狀)
1.苯教“萬物有靈論”靈魂觀對藏族傳統法律觀的影響
苯教亦稱本教、苯波教。“苯”字是從象雄文“吉”(或譯為杰爾)意譯來的。苯教亦稱本教、苯波教。民間所說“苯教”“包括西藏原始的民間宗教和傳自象雄的苯教即‘雍仲苯教’,也包括在佛教影響下發生變化并與佛教各教派相并存的苯教派別,甚至也用以指今天殘留于藏族民間的種種原始的宗教成份與習俗”[1]。
萬物有靈是苯教“龐大的苯教神祗之母和苯教思想之源”[2],是藏族生態法律觀的源頭。苯教思想認為,自然界神靈無處不在,為防止觸怒神靈,避免神靈處罰,對神靈生活的空間盡可能保持原樣,避免破壞。在這種理論影響下,藏族傳統法律注重對生態的保護。如藏區大多數部落規定,對引起草山失火者要施以重罰,輕則罰牛一頭,重則罰全部財產二分之一;理塘藏區部落法禁止人們進森林挖藥材,不論挖多少,是否挖到,也不管在自己的地里挖或他人的地里挖,都要罰款。藏族環保習慣法從藏族早期文明產生后一直延續至今,在國家制定法的龐大體系之外,仍然在藏族社會生活中以民間習慣法的形式存在,是藏族人民所沿襲和遵守的行為規范。
2、苯教、神權法與政教合一制度
藏族社會發展過程中,宗教不僅承擔了滿足人們精神需求的功能,也承擔著政治干預、法律規制等社會控制職能,成為神權法的來源和依據,為世俗社會的政治、法律活動提供合法性、神圣性。
藏族歷史上的政教合一制度將神權與王權的結合推上了巔峰。藏族社會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由于苯教與王權長期穩定的結合形成了牢固的王權與神權結合傳統,改變這一傳統的方式并不是將王權與神權剝離開來,而是選擇新的神權取代舊的傳統,這恰恰說明苯教神權對藏族古代社會的王權的深刻影響。西藏政教合一政權最早出現在吐蕃王朝崩潰后9世紀上半葉(1016年)由王室后裔建立的古格王朝中。[3]應當說,古格政權創立的這套行之有效的以教治國、政教合作的二元一體式政教合一制的政治運行體制是王權與神權、宗教與政治法律結合的最高階段,為后來的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公元13世紀后,藏族歷史上的相繼出現了數量眾多、模式不一的政教合一制政權,如由昆氏家族建立的薩迦家族式政教合一政權、由活佛轉世建立的政教合一政權、安多藏區的卓尼地區楊土司實行家族式的政教合一制度以及安多藏區甘南拉卜楞寺實行的寺院執掌政的教合一制度。政教合一制的實質,并非政教首領是一個家族或一個人,而是神權、政權與教權的合而為一。
3、風俗、諺語、格言中的苯教文化遺痕
習俗是藏族古代法的起源之一,藏族人的日常生活中仍保留有許多具有規范作用的風俗。藏族諺語從不同的側面反映出藏民族的法律觀念和意識,以及對公平正義的思考。藏族諺語說:“馬需要韁繩,人需要法律。”“人無不在法律下,馬無不在鞍橋下。”違約責任:“買賣反悔,四角切一”;命價賠償:“殺人賠命價,盜竊退贓物,處分肇事者,補上小窟窿”, “有錢者殺人要窮一下,無錢者殺人要連根拔”、“國王殺人不償命,豺狼吃肉不出錢”[4],命價賠償歸責原則:“罪過有牽連,命價賠四成”、“一條褡褳兩頭連著”;法的執行及效力:“喝了此地水,就守此地規”、“法律重如山,判案直如箭”、“諾言如刻碑,碑斷文字在”、“一半人雖已變成惡鬼,另一半人亦應依止法律”等諺語。[5]
4、苯教儀式對藏族傳統訴訟程序法的影響
藏族傳統文化的特點之一,從本質上說,就是獨具特色的宗教信仰及紛繁復雜的宗教儀軌構成了藏族人的儀式化的生活方式。
藏族社會特別注重以調解方式解決矛盾、糾紛甚至刑事案件。藏族傳統糾紛解決機制的主要適用對象包括草場糾紛、傷人殺人糾紛、偷盜搶劫糾紛、婚姻糾紛、牧民與外來人員糾紛。從糾紛解決的過程上看,因為藏族全民信教的特點,宗教因素滲透到了糾紛解決模式中,對糾紛解決起到干預作用。部落和寺院通常有兩種存在方式:二者合一;二者分立。第一種形式是典型的政教合一的體例,寺院的寺主就是部落的首領,他擁有雙重身份也就擁有雙重的權力。司法權也就必然地由其享有。第二種形式下,雖然寺院和部落各自為政,部分民事案件的處理由頭人或專門部門管轄,但因為宗教的特殊地位,處理糾紛時通常會邀請宗教人士參與,從宗教威懾力方面保證糾紛解決。
神明裁判是藏族傳統法文化的重要內容之一,是糾紛解決的重要手段之一,在藏族社會發展變遷中極具普遍性。藏族傳統法文化中的神明裁判主要表現為神判法和神誓法。神判法,又稱神明裁判。歷史上藏族神明裁判主要有拋羊糞蛋、滾糌粑丸、撈油鍋、渾水摸石、抓取灼鐵等[6]。藏族傳統司法活動中,盟誓是神明裁判的重要手段之一。訴訟中的起誓賭咒,起誓賭咒即賭咒發誓、吃咒,訴訟過程中這一方法主要用于審驗被告一方是否有罪以及證人證言是否真實。從本質上說,神判是一種糾紛解決機制。藏族社會中,神判始終是人類借助神力解決社會糾紛、處理矛盾的方法之一。一方面由于藏族人民全民信教,包括苯教和佛教的宗教在藏族社會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對藏族人民的生產生活產生深刻而持久的影響,另一方面藏族社會穩定性較強,部落、村莊、宗族、寺院等社會組織自古至今延續發展,因此,藏族傳統法文化中的神判可以被認為是在“事實上全面開始了原始宗教對法律活動的占有和影響”[7],作為調解糾紛的神判,由于有了神靈的加入,具備裁判功能、威懾懲罰功能、震懾功能,是法律與宗教交互影響最為顯著的領域。
二、藏族傳統法文化資源與法治中國建設的對策與建議
“法律規范習慣化、道德化和宗教化是藏族傳統法律文化的最大特點”。[8]藏族傳統法律觀念、法律意識深受苯教信仰的影響,而且藏族習慣法的制度、儀式都保留著濃郁的苯教痕跡,苯教和佛教共同造就獨具特色的藏族傳統法文化。
苯教在藏族民間生活中仍有巨大“慣性”和能量,對藏民族的宗教觀念、思維方式、文化觀念、生活方式、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等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對藏族社會人們的法律意識、法律觀念、法律制度及糾紛解決方面等藏族傳統法文化產生深刻影響。迄至今日,在我國藏族聚居區仍有三百余處苯教活動場所,囊括規范的寺院、隸屬寺院的修煉地和神殿等類型。
1、促進發揮藏族苯教文化對法治中國建設的積極作用。
作為青藏高原本土自生的文化傳統,苯教信仰和苯教文化仍有著無與倫比的強大生命力,仍是藏族全民信仰的宗教形式之一,與藏族民眾的生活息息相關。藏族傳統苯教文化中的“萬物有靈”、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等思想與法治中國建設的理念是一致的,這些思想符合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的立法和司法理念,可以通過法律制度和法制宣傳大力推動,促進傳統法文化與現代法律理念一致從而產生法律認同。
2、謹防藏族傳統苯教文化對法治建設的阻礙。
宗教對法的阻礙主要表現在立法和法律的運作兩方面。首先,宗教因其固有的保守性,通常成為法律發展的嚴重阻力。藏區的某些地區,盡管社會生活已經進入現代,但法律意識、刑法中的殺人和偷竊及婚姻家庭法仍然保留著濃烈的傳統色彩。其次,苯教文化對守法習性也有不良影響,比如藏區糾紛解決機制仍深受藏族傳統文化的影響,命案的刑事制裁仍以民事賠償命價為必要條件,婚姻糾紛、盜竊案件、草場利益仍然形式上借助當地宗教團體和宗族勢力等。此類習慣仍然成為藏族群眾解決糾紛、處理利益沖突的重要途徑,此時,法律制度與傳統習俗的博弈往往以妥協為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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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碩.略談本教內涵及其流變[J].西藏民族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1996(04):43-46.
[2] 拉巴次仁.藏族先民的原始信仰——略談藏族苯教文化的形成及發展[J].西藏大學學報(漢文版).2006(1):76-80,122.
[3] 達倉宗巴·班覺桑布.漢藏史集[M].陳慶英譯,拉薩:西藏人民出版社,1999:114.
[4] 藏族習慣法規定,買賣雙方款貨兩清后,反悔者要受罰貨款的四分之一。參見張濟民.尋根理枝——藏族部落習慣法通論[M].西寧: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16.
[5] 徐曉光.藏族法制史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00-409.
[6] 張濟民. 尋根理枝——藏族部落習慣法通論[M].西寧: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378~379.
[7] [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M].梁治平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65.
[8]貢保扎西.瓊措.論藏族傳統法律文化及其社會作用[J].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1(6):6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