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3-31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elite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在第四部分“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中提出:“規范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方略中的一項具體任務,中國法學會2014年批準結項的“依法審判與輿論監督”課題組提出相關對策與建議。
依法審判與輿論監督間的關系,其本質是公民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與公民言論自由之間的沖突與矛盾。這一矛盾是世界上所有法治國家都存在的普遍現象,其解決思路是對言論自由給予一定的、合理的限制,以實現二者的平衡。
一、我國的現狀、問題及主要根源
目前我國現狀有兩大特色。其一,傳統媒體與新媒體、官辦媒體與民辦媒體、專業媒體與自媒體正前所未有的大融合,各種利益縱橫交錯,相互關系劇烈變動,媒體現狀異常復雜,這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不曾遇到的情況。其二,就輿論監督與依法審判的關系,我國基本處于“三無”狀態:沒有法律可以直接調整,也沒有成熟的行業規范,更沒有社會共識。
我國目前存在的問題有兩個主要根源。首先是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思維。課題組發現:輿論對司法公正的負面影響后果嚴重的案例有幾個共同點:一是主要是刑事案件;二是主流輿論多帶有強烈的道德審判色彩,與司法理念存在嚴重沖突;三是輿論大多發酵于偵查階段,法院尚未開庭,公安機關和律師均各自披露所謂“案情”,審判機關吃“夾生飯”。符合或基本符合上述特點的案件包括:藥家鑫殺人案、李天一強奸案、鄧玉嬌傷害案、劉涌組織黑社會案、李昌奎強奸殺人案等,其輿論都帶著有罪推定、道德審判的深刻印記;而判決結果,也都明顯向輿論妥協。
我國問題的另一個根源是對輿論的管控是單一的政治標準與政治手段,而缺少符合現代法治要求的制度安排。調控的具體途徑是宣傳管理部門向媒體下達指令(大多是口頭指令),如某某案件“不報道”、“不評論”、“不炒作”等。但這種方法存在固有的缺陷:不能有效滲透到民辦媒體,特別是網絡媒體;調控標準不穩定且隨時變化,也造成了事實上的不平等;政治考量至上,其他標準(包括法律、道德等)較少被高度重視。運用這種調控模式相對成功的案例是薄熙來案;失敗的案例是李天一案,即:當這種調控模式無所作為時輿論會亂成一團。
結論是:有罪推定思維要放棄,輿論調控模式要改進。
二、制度化建設的重點
1.兩大思想轉型
對輿論調控的指導思想應當逐步從人治向法治轉型,宣傳管理部門在運用傳統政治調控手段的同時,應逐步加大依法調控,制度化解決問題的力度。
具體到對影響司法公正的輿論調控,要主動適應我國司法改革從“偵查為中心”向“審判為中心”轉型的要求。以“偵查為中心”的傳統訴訟制度,與“有罪推定”的非法治思維是孿生兄弟。四中全會決定“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實際是挖掉了有罪推定的根本。輿論領域的制度調整應當積極呼應這一轉型,摒棄 “偵查為中心”、“有罪推定”等傳統思維,在制度建設與具體操作中,重點控制案件偵查階段的信息流動。
2.四大重點調控對象
在事實與觀點二者間,重點調控案件事實的傳播。新聞信息傳播的內容主要分兩種形態,事實(報道)與意見(評論)。法治對言論自由的規制重點是限制虛假事實的傳播,包括禁止誹謗,打擊謠言,制裁泄密等,但對公民針對事實而發表的觀點和意見,即評論,則納入言論自由的重點保護領域。這既是法治的基本精神,也符合新聞規律。但我國新聞界長期不重視這方面的專業建設,報道和評論不分、事實與意見不分、夾敘夾議的新聞報道俯拾皆是。二者不分的結果常常是,要么不報道,要么做定罪定性式的報道。
課題組認為,在制度建設的過程中,應當重點針對案件事實的傳播,而非意見的傳播。因為意見是針對事實有感而發的,如果事實虛假、內容侵權,則意見當然難以公正公允。如果事實真實準確,則除了有罪推定等少數直接違背法治的內容外,各種言論不宜受到、也難以受到有效的控制。
在實體信息與程序信息二者間,重點控制實體性案件信息的傳播。實體性信息與程序性信息的分類標準大體可以參考實體法與程序法的規定。實體信息包括:是否有罪、是否構成侵權或違約、該不該承擔法律責任、以什么方式承擔法律責任等。這屬于獨立的司法權范疇,新聞媒體無權做出判斷,也不得在上述方面引導輿論。而程序性信息包括:涉嫌什么罪名、采取了何種強制措施、何時將提起公訴、法院何時開庭、誰是律師、公開審判的庭審情況、有沒有上訴、判決何時生效等。特別是一些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程序性信息是公眾有權利及時知道的,其傳播無礙法院的獨立審判,應當允許采訪、報道,也應當允許評論。而將新聞批評謹慎限制在程序違法領域,對言論自由和公平審判均有益無害。
在信息采集與信息傳播二者間,重點控制信息采集環節。信息采集是所有新聞傳播的開端。案件信息源主要來自兩方面:一是有人主動提供消息;二是記者挖掘消息。警方、律師作為了解案情的人,不論是主動發布,還是作為秘密消息源暗中向媒體提供,都是媒體案件報道的主要信息來源。如果警察、律師曝出案件的驚天猛料,而以采集信息為業的新聞記者卻無動于衷,這并不正常。可見,要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僅僅規制媒體的行為不僅效果有限,也違背新聞規律。
遺憾的是,我國公安機關相關制度安排中,信息公開有余,保守偵查秘密不足。在實際工作中,與媒體主動配合有余,自我約束及依法限制媒體不足。我國律師業也長期沒有法庭外的言論規范,以至某些律師隨意公開、披露、散布委托人的信息,個別律師鼓動或助推輿論炒作,向法庭施壓。在李天一強奸案辦案過程中,公安機關和律師業的上述制度缺陷產生了最惡劣的后果。
在專業媒體與自媒體二者間,重點加強專業媒體的制度建設。所謂專業媒體,包括傳統媒體和新媒體,也包括官辦媒體和民辦媒體。所以提出這一建議,不僅因為自媒體眾多,是公民言論自由的重要載體,還因為自媒體成為案件新聞信息源的機率較低。法治社會重視言論自由的價值,實行對言論自由的“最小限制”原則,因此直接調控言論的法律禁止性規范十分有限。但客觀上,專業媒體及其從業者所享有的言論自由空間會小于公民,因為其新聞傳播行為不僅受到法律的規制,還受到職業道德、專業規范的約束,自律機制有著強大的作用,最終形成法制框架下的、專業化的、負責任的新聞傳播。網絡時代,在全民就“好的表達標準”形成共識的過程中,專業媒體特別是傳統媒體,有理由也有能力為社會作出榜樣。
早在本世紀初,我國新聞界就有人提出“媒體案件報道的十條自律規則”;2013年新聞界內也完成了《中國職業記者手冊》的制作,其中“案件報道”規范有一千多字。但這些成果只是在大學課堂中出現,遠未成為新聞界的規范。雖然2013年底曾引起中宣部領導重視,但并未在業內推廣。目前我國新聞界最重要的相關文件是《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其中涉及案件報道的內容只有50余字,不僅過于簡單,也缺乏操作性,遠不適應我國法制的快速進步,是相關制度建設的重大缺陷。
官辦媒體沒有規范,就難以規范民辦媒體;傳統媒體沒有標準,更難以要求與影響新媒體;專業媒體沒有共識,自媒體當然會更加自由。
三、制度化建設的路徑
課題組認為,在我國制度不做重大調整的前提下,公安、檢察、法院、律師、媒體應當以法律規定為共識基礎,形成各自行業的案件信息傳播規范,并共同接受社會的監督。
目前,除了人民法院頒布有一系列司法公開的相關文件外,公安、檢察、律師、媒體均無公開的、全國統一的、專門針對案件信息的傳播與控制的行為指南。如果存在,也是分散在大量不同性質的文件中。其中有的公開,有的不公開,有的還帶有密級。這不利于共識的建立。
建議由有關方面組織或搭建平臺,展開聯合研究。可供選擇的方案有:
1.由中政委、中宣部聯合組織研究。這一方案的優點是組織領導有力,可以很快產生文件;缺點是缺少法律授權,淡化了準自律或自律的色彩。
2.由中國法學會牽頭,組織各相關研究會聯合研究,包括:刑訴法學會、警察法學研究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律師法研究會(籌備中)、傳播法研究會(籌備中)。這一方案的優勢是,集中各領域的學術力量,與相關業界聯系密切,有條件產生符合法治的行為規范。這一方案的缺點是成果推廣的程序可能比較復雜,難以短時奏效。
3.由各行業協會的聯合組織研究,包括:警官協會、法官協會、律師協會、記者協會、互聯網協會。這一方案的優點是,成果來自各行業的業內共識,有較好的實施基礎,所產生的是典型的自律或準自律性質的文件。這一方案的缺點是缺少牽頭機構和人士,各協會獨自活動,難以橫向交流。
4.結合方案1與3,由中政委與中宣部負責指導與協調,各協會分別展開研究,分別在本行業中產生約束力,并推廣實施。
聯合研究的具體任務是:分別為警方、律師、法院、媒體制作有關案件信息發布與傳播的行為指南。作為一個共同承擔又分別完成的項目,由各方面參與,共同討論、分別制作、交叉聽取并吸收不同意見,分別在各自行業履行必要手續,使之產生一定的約束力。最終在案件信息傳播與控制領域形成一套符合法律和法治精神、準法律或準自律性質、符合各行業規律、操作性強、向社會公開、受公眾監督與相互監督、不斷在實踐中磨合、修訂與完善的行為指南。
(撰稿人:徐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