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日本高清.com_中国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_日韩美女一级毛片_a级精品九九九大片免费看

郵件系統:
用戶名: 密碼:
2025年03月13日 星期四
2025年03月13日 星期四
位置: 首頁 》部級課題 》課題成果
課題成果要報選粹十九:“以審判為中心”強化司法權力的配置與運行

時間:2016-03-11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att2014

  相互制約是分工配合制約原則的精華,強調以權力分離為前提的權力制衡,對于保證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防止國家權力濫用和異化、保障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預防和及時糾正訴訟中可能出現的錯誤和違法現象,均有所裨益。理順偵查、檢察、審判的相互關系、分清三者主次,需要首先糾正“偵查中心主義”的現狀,方有可能將程序重心向審判階段傾斜

  □ 卞建林

  受司法體制的宏觀結構之影響,司法權力在配置與運行中形成微觀的權力關系,各權力機關之間通過權力關系形塑出司法實踐的具體樣態。分工配合制約機制由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所確立,因而,現階段全面改革甚至推翻這一機制并不現實,但隨著“以審判為中心”的提出,分工配合制約機制存在一定的完善空間,應當按照“以審判為中心”的方向加以健全。

  明確職權配置 規范權力運行

  決定明確指出:“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這也是“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需要攻克的首要難題。通過前述之域外經驗可知,刑事訴訟中區分訴訟階段并非中國特色,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訴訟階段實則各國皆有,只是各個階段之間的主次關系有所不同,多以審判為中心。但我國司法實踐中,公、檢、法三機關往往相互協調、相互混淆甚至相互替代,提前介入、聯合辦案,以致于各階段之間界限模糊。

  理論上,我國偵、控、審三階段平分秋色,實務中卻是偵查機關主導訴訟進程,相互制約原則肯定了制約的雙向性,卻忽略了制約的遞進性:首先,是抑制了檢察監督職能,導致對偵查機關的違法行為監督不力;其次,是抑制了審判程序對審前程序的制約,審判程序未能在刑事訴訟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妨礙審判機關對偵查、檢察活動的合法性審查。正是這種雙向性的制約,造就了綿軟的“協商制約”,勸說、建議等缺乏剛性的制約措施成為常態——與其說是制約,毋寧稱之為變相配合。

  因此,不僅各級黨委、行政機關應支持公、檢、法三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職權,三機關自身也必須在職權配置的范圍內規范權力運行。

  加強偵查監督 健全制約機制

  相互制約是分工配合制約原則的精華,強調以權力分離為前提的權力制衡,對于保證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防止國家權力濫用和異化、保障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預防和及時糾正訴訟中可能出現的錯誤和違法現象,均有所裨益。理順偵查、檢察、審判的相互關系、分清三者主次,需要首先糾正“偵查中心主義”的現狀,方有可能將程序重心向審判階段傾斜。

  歷史總是驚人的相似,上世紀八十年代,日本相繼通過再審對生效的死刑案件作出無罪判決,而這些案件均是發生在四、五十年代,偵查體制不健全、依賴口供是冤錯案件發生的結構性因素,這與我國當下所呈現的司法弊病如出一轍。

  在監督和制約手段上:

  第一,應當從事后監督轉變為同步監督,例如中央政法委發布的《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中:“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及時提出收集、固定和完善證據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指派檢察官參加偵查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和對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的復驗、復查。”即是同步監督的要求。

  第二,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充分參與,在審查批準逮捕等環節設置訴訟化結構,通過第三方力量對偵查行為加以制約。

  第三,可以探索健全檢察介入偵查、公訴指導偵查制度,偵查的直接目的是為起訴作準備,為了保證起訴的效果和質量,履行公訴職能的檢察官對從事偵查活動的警察,在偵查取證方面予以指導和在法律事務方面予以咨詢,具有正當性并十分必要。

  第四,適當引入司法審查和令狀制度,兌現“以審判為中心”的概念體系中第五層次構成要素,突出司法裁判性質,對偵查、檢察機關搜查、扣押、監聽、羈押等行為進行司法審查,使審前程序體現訴訟特征。

  基于制約的遞進性,審判機關是對偵查機關、檢察機關進行制約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環,其基本制約形式即是排除非法證據、貫徹疑罪從無,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敢于作出無罪判決;這里并不存在所謂“寧可錯放,也不錯判”的問題,法律規定未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不能判決有罪,既然立法業已作出了權衡與取舍,此時的無罪判決就并非“錯放”;唯有長此以往,才能保障訴訟程序的有效運行,并對不法偵查行為產生震懾作用。

  貫徹訴審分離 理順訴審關系

  訴審分離,其目的在于實現訴訟本源意義上的回歸,使得糾問式訴訟中審判機關與被告人的直接對抗,回歸為兩造對抗、法官居中的三方格局,被告人也從訴訟客體、被糾問對象上升為訴訟主體。不告不理,其基本含義在于:第一,未經起訴的刑事案件,法院不得受理和審判;第二,審判受起訴范圍限制,不得審理訴訟請求范圍之外的問題;第三,起訴人可以撤銷、變更或追加控訴。誠如拉德布魯赫所言:“糾問程序的功績在于使人們認識到追究犯罪并非受害人的私事,而是國家的職責。其嚴重錯誤則在于將追究犯罪的任務交給法官,從而使法官與當事人合為一體。如果說此前的控告程序依循的是‘沒有人告狀,就沒有法官’,此時根據糾問程序的本質,則允許在沒有人控告的情況下,由法官‘依職權’干預。如果過去的控告程序是在原告、被告和法官三個主體之間進行,則糾問程序中就只有法官和被控人兩方。被控人面對具備法官絕對權力的追訴人,束手無助。

  對糾問程序適用的諺語是‘控告人如果成為法官,就需要上帝作為律師’。”所謂訴審關系的格局,是指控訴者和審判者在訴訟中的相對地位和相互關系,因此訴審關系的理想格局實際上也就是訴訟的理想格局。

  訴審分離使得訴訟回歸為由控訴者、被控訴者和審判者構成的三方格局,訴審關系是這種三方格局的組成部分。

  訴審關系之格局是否“理想”,取決于兩點:一是作為審判者的第三方與其他兩方的相對關系;二是控辯雙方的力量對比關系,即控辯是否平等。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都是國家的機關,公訴機關承擔的控訴職能和審判機關承擔的審判職能都根源于國家權力,而基于權力的同源性,兩者間有天然的親和性,即可能導致訴審關系產生異化,兩者關系過于緊密進而導致訴審不分。這與長期以來的片面認識有關,認為訴訟是國家與個人的兩方對抗,訴審分離不過是國家機關內部的權力分工,訴訟職能之間的相互制約異化為一方主體的內部制約。因而,為了避免扭曲訴審分離的根本意義,應當保證審判者與沖突利益無涉、對控辯雙方無偏倚并居于主導地位,借助唯起訴書主義與不告不理原則對訴審關系異化傾向進行抑制。

?

? ? ? ??原文鏈接:《法制日報》(2016年3月9日)

? ? ? ? ? ? ? ? ? ?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60309/Articel09003GN.htm

全文
搜索

關注
微信

關注官方微信

關注
微博

關注官方微博

網絡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