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6-03 來源:法制網 責任編輯:elite
日前,證券法修訂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作為對資本市場影響最大的法律,《證券法》在實施16年后再度大修,廣受關注。5月30日,由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北京市金融服務法學研究會、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服務法研究中心、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共同主辦的《證券法》修改專題研討會在中央財經大學學術會堂舉行。會議分證券發行與信息披露、證券交易、證券欺詐與投資者保護、證券監管與自律監管四個單元,來自學界、實務界的多位知名專家學者參加會議,為《證券法》修改建言獻策。
此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共338條,其中新增122條、修改185條、刪除22條,修訂草案共涉及五方面主要內容,包括: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加強投資者保護,推動證券行業創新發展,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等。與會專家學者圍繞此次修法中的這些熱點問題進行了交流與探討。
注冊制改革 簡政放權更徹底
在本次《證券法》修訂中,最受關注的亮點是首次明確規定了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根據修訂草案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并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對注冊文件進行審核。同時,修訂草案還提出建立公開發行豁免注冊制度,規定了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眾籌發行、小額發行、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員工持股計劃等豁免注冊的情形。
專家學者認為,注冊制改革,緊扣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定,是重大的制度創新。有專家提出,“根據目前草案規定,采取的是由證券交易所審核、證監會注冊的方式,其中還有一些問題值得關注,比如這種方式有其制度設計的考慮,但是增加了成本,此外還涉及最終責任承擔問題,是由交易所還是證監會來承擔,涉及行政訴訟時是以交易所還是證監會作為被告?對注冊制下的權責以及責任承擔應當做出更明確的規定。另外,證監會可以考慮簡政放權更徹底,將這部分權力徹底下放給交易所?!?/span>
北京大學法學院蔣大興教授表示,對于債券,在強化對債券持有人的監管之后,核準制可以取消,統一實行公開發行注冊制。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李東方教授提出,應盡早結束證券發行注冊與核準雙軌制,證券法調整的證券應當實行統一的發行制度,注冊制應當適用于所有的證券品種。實際上,債券的風險小一些,但采用核準制,而股票風險大一些,將采用注冊制,這是一種制度的路徑依賴。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認為,在互聯網環境下,注冊制如何去成本化、去中介化、實現網上注冊仍有待探討。建議將注冊審核的時間期限改成30天,對相關審核期限規定基本規則,并建立注冊審核利用互聯網的外部審核機制。
北京大學法學院彭冰教授提出,公開發行注冊制改革還應完善對私募發行豁免及轉售限制的制度建設。
加強投資者保護
本次《證券法》修訂草案中設立投資者保護專章,系統規定了投資者保護相關制度。其中將有關投資者保護的司法實踐經驗納入其中,在草案中明確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可推代表人訴訟。專家認為,關于代表人訴訟的規定有利于完善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在具體條文內容規定方面,還要注意與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銜接,保持與訴訟法基本規定相一致。
就《證券法》修訂草案中增加關于現金分紅的規定,專家提出,這部分規定要注意與《公司法》中的規定相銜接。北京大學法學院甘培忠教授表示,證監會可以出臺一個具有執行力的指導意見,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分配的條款。
就如何強化投資者保護,廈門大學法學院肖偉教授提出,在注冊制下,投資者要做出決定時,需要依據真實、準確、完整的消息,這方面應當有相應的配套制度,確保中介機構承擔相應的責任。
海南政法職業學院副院長朱綿茂表示,目前很多人是上市公司的實際控股人,但沒有被列入控股股東,《證券法》在修法時除明確發行人的責任外,還應該明確使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源頭上明晰投資者保護的細則。
就證券欺詐部分,有專家建議,關于內幕交易的規定,應對“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進行區別界定,應設立內幕交易除外條款,設立阻卻機制,避免擴大化地“誤傷”,關于內幕信息的起算點、內幕交易損失的計算還應進一步具體研究。
證券監管進一步突破創新
本次《證券法》修改體現了許多的重大制度創新,有專家提出,還有一些像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制度等沒有涉及,建議進一步突破創新,引入功能監管方式,適應金融創新。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曾筱清教授認為,我們國家在加強監管協作和監管協調方面提了十多年,但是沒有根本進展,建議這次修法把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放到總則中,加強其分量。另外,在混業經營背景下,如果銀行做的業務與證券服務有關,產品功能與證券有關,這些還是要強調功能監管。
北京大學法學院蔣大興教授提出,《證券法》中對于證券的定義,直接決定《證券法》“管的范圍”,修法中對于證券的范圍定義,是否要將非盈利證券納入其中,為比如像教育證券等非盈利證券留出空間,這都值得進一步研究探討。北京大學法學院彭冰教授表示,在對證券定義時,應當要突出“投資性合同”的“投資性”這個核心概念。
專家學者認為,注冊制以后,需要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監管執法和法律責任。有專家提出,可以賦予證監會更多的執法手段,以便有效查處證券違法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的公平公正,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與此同時,要對權力行使做出明確嚴格規范,以防止權力“任性”,還要設立相應的司法監督程序,加強對監管機構執法的監督,督促其嚴格執法。
另有專家提出,本次修訂草案共338條,其中很大篇幅60多個條款是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這體現了證券法是“有牙齒的老虎”,但具體條文規定方面是否要寫這么大的篇幅還值得進一步探討。修法過程中,在立法技術上應該有一個分層處理,應當進行更好的邏輯提煉。哪些屬于證監會監管執法范圍,哪些屬于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自律監管內容,應進行區分,需要上升到法律的納入法律中規定,不需要上升到法律的就由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去規定。清華大學法學院施天濤教授建議,關于法律責任的部分可以單獨出一個行政處罰的規定。
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會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郭鋒表示,《證券法》修改意義重大,備受關注,證券法學研究會將把專家學者的的意見集納整理后提交相關立法部門,為此次法律修改,為我國證券法治體系建設完善貢獻力量。